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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战争不允许美国南方独立是否违宪,若不违宪为何联邦不允许其自愿退出?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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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小的点:南方先动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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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建国之后,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比如,既然总统是各州议会选举出的人选举产生的,那么,联邦政府是不是各州授予的权力?州的权力是否高于联邦?如果联邦出台了某个州无法接受的法律,州有没有权力退出联邦?

在宪法中,这些都没有明说,但从美国的建国历史看,联邦的权力确实来自于各州,如果某个州想退出,它也应该有这个权力,因此南北战争时,南方退出美国是合理的诉求,符合美国的立国精神。但那时的美国,已经立国快百年,国家有了自己的意志,反对分裂是人们自然而然的想法,于是林肯以一种违背先贤精神的方式重塑了美国,使美国真正成为了一个国家,它对美国的意义甚至要超过独立战争,就算没有华盛顿,北美也迟早会独立,但没有林肯,美国可能会分裂,就像北美分裂成加拿大和美国一样,林肯也因此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富人格魅力的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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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林肯》里有一段十分精彩的论述,林肯解释为什么他有权解放黑人奴隶,并且不认同黑人奴隶是财产。


(丹尼尔·戴·刘易斯的台词秀到飞起)


我大概说明一下:


1、战争状态下,总统有支配对方财产的权力,来加快战争进程。

大概可以理解为,美国跟墨西哥打仗,可以宣布墨西哥人所有财产充公;


2、总统并不认为存在所谓的“南(州)北(州)战争”,而认为只是叛乱的人在南州,所以南方州的法律依然存在。

也就是说,总统并不认为邦联是另外一个国家,而是反叛势力,所以,南方州的法律并没有被否认。南方州认为黑人奴隶是财产的法律依然被尊重。


经过 1 和 2,总统颁布了一份法令,这份法令本身不代表总统认为黑人奴隶是财产,而是总统尊重南方州的立法权(南方州的立法权认为黑人奴隶是财产),在战争状态下,总统有权力打击敌对方(南部叛乱者)的财产,所以可以解放黑人奴隶。


看明白没?林肯及美国政府根本没认为是南方州脱离联邦,甚至没有认为南方州叛乱,而是认为叛乱的人刚好在南方州而已


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南(州)北(州)战争,而是联邦消灭叛乱战争,这些叛乱的宵小占据了州政府,我们要替南方州伸张正义


再解释一下,林肯及美国政府根本不会承认任何州合法退出联邦的途径,比如现有州议会投票,不好意思,州议会不能代表州,再比如州全员投票,是不是应该全美国人民来决定,再比如全美国人民都同意了南方州退出,是不是还可以请最高大法官审定一下。


我不太熟悉美国宪法,但是即使美国宪法规定了“州可以退出”,但只要没规定“州具体如何标准退出”,我就可以在法理上不让你退出。


就是说,在法理上,你有退出的权力,但在法条上,不存在现实的可行性


建议看电影,那段解释得非常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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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宪.

因为美国宪法并没有"各州可自愿退出"的条款.

反而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款第一节明确规定:No State shall enter into any Treaty, Alliance, or Confederation; grant Letters of Marque and Reprisal; coin Money; emit Bills of Credit; make any Thing but gold and silver Coin a Tender in Payment of Debts; pass any Bill of Attainder, ex post facto Law, or Law impairing the Obligation of Contracts, or grant any Title of No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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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宪。


首先南北战争是南方首先发动的。北方并没有在它们决定并宣布脱离后对其宣战并判决其违宪,而是在它们首先发动战争后加入战争。

换句话说:如果南方不发动战争而只是脱离,一切都未知!

我们只能基于历史事实来说话,所以,不要老是说什么南方独立北方就打它——是南方先打北方,北方才打它的。

所以根本不违宪。





然后在事后,美国联邦大法官才对南方独立是否合法做出了司法解释,答案是不合法。

请记住,美国是一个英美法系的国家,不存在什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狗屁说法。所以不要拿中国理想中存在现实中不存在的且不可执行司法精神来看待美国。美国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不是。

英美法系的司法精神其中之一是:当你做出某一个事件之后,我们大伙再来看你合不合法,然后以此为惯例。

打个比方说: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不可以亲吻一个陌生的女子”,那么,是否就意味着我可以这样做呢??

答案是不知道,先别拿你那套“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狗屁台词来说事——即然法律没规定不允许那么就是允许。——不是。英美不是这样。

英美是,当你亲吻了这个陌生的女子之后,然后女子对你发起了诉讼,然后无知的陪审团们和博学法官,根据自己的良知和司法惯例才来对你当时具体的行为进行认定,判决其是否罪名成立以及处罚的量裁,并以此为惯例。


所以,当南方各州宣布独立后,并发动战争后,等战争过后,美国联邦大法官才对其南方独立是否合法做出判决,这是由德州诉怀特一案中牵扯出来的。

答案是不合法。

为什么不合法?

可以看大V王瑞恩 的答案。


简单说,从性质上简单说:这是一项决定。大法官们从这一刻起,决定(或被称为判决)之前南方的独立行为不合法。

就如同你亲吻了一个陌生的女子,然而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可不可以,然后陪审团们在事后决定(或被称为判决)你这种行为是非法一样。——他们不是依据条文,而是良知来下的判决。

所以美国的律师才那么的重要,因为如果根据条文来判决,律师的地位就会低很多,条文才是重要的,而如果根据良知来判决,那么,律师通过辩论来影响陪审团的良知,就重要的多了。


所以,美国宪法是一种修修补补的不停打补丁的系统,就和windows一样,是要不停打补丁的,并不是一张纸一开始就列出了各州所有的行为的指导方案。这种事后打补丁的行为是符合美国人民一贯的司法体系的。


那么具体来说为什么不合法呢,那大法官的解释简单说是这样的:因为《宪法》是根据《邦联永久联合条例》制定出来并取代它的。《宪法》与《条例》间存在继承关系,都是为了建立了一美好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以,宪法没有的解释,可以根据之前的《条例》延伸解读,而《条例》中的约定是永久的联合,所以宪法应当继承这个原则,也应当是永久的联合。所以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脱离是非法的。


具体的解释请看大V王瑞恩 的答案。


但是请注意一点,就如王瑞恩所言,这个解释的合法性是来源于一种体制,而并非逻辑或条文。

说白了,这是一项决定!

不是说什么根据哪个条文必须做出这样的决定——不是。

而是说,我们几个大法官一商量,我们并不一致的多数投票决定(5票赞同,3票反对):擅自脱离联邦,非法!

这个解释(宪法是对条例的继承)只是对这个决定(判决)的一项说明和讨论。只是说明和讨论这项法案真正的合法性,是源于联邦赋予他们的权力。

说白了就是说:如果当时他们判决脱离联邦合法,并采用另一套完全相反的说词,那么也是成立的。——完全取决于他们怎么说。

大法官的提命和任命,是由总统和国会决定的。

总统和国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

大法官的任期是终身的,并且他们的决定独立的。同时也是制衡的。政治中会涉及司法的任命,司法中也涉及了政治的权力,他们互相独立,且互相制衡。没有谁能完全决定谁,但也没有谁能脱离谁。总统可以决定大法官的提名,而国会决定提命的批准,但他们都决定不了法官判决。而他的判决将决定政治的界线。——独立、且制衡。

——但他们所有的授权,全都来自于人民的让渡。


这是一种体制,民主体制,它的判决的合法性,来源于此。来源于人民对自身权利的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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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其实相当大程度上是无的放矢。联邦军队动手的理由并不是反对分裂,而是南方军进攻联邦政府,包括并且主要是联邦政府在南方的人员财产——包括土地、基地和派出机构的人员。

林肯是律师出身,他当然不会在程序正义上让人置喙,他知道独立是南方各州的权利,不能以反对南方州独立为由出兵。于是他玩了个套路,不撤离联邦政府驻在南方各叛州的基地和人员,等赶着把独立弄成事实的南方叛军上门“逐客”,一方坚决赶人,一个坚决不走,摩擦很快升级,很快林肯的预定目标实现了——你独立就独立打死我联邦人员侵犯我联邦机构干嘛呢?是你先动手的,可不能怪我下狠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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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能不能退出联邦,在美国内战之前是一个开放式的问题,而内战提供了答案:不能。

内战之前的联邦,更像是一个搭伙过日子、合伙做生意的联合。美国宪法序言写道: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这都是大实话,回到制宪会议的时刻,北美十三州的确没法保障国内的安宁(退伍军人起义,各州硬是拉不起正规军来应对,还要靠地主、商人聘请退伍军官来组织武装力量,这比团练还不靠谱);的确没法建立共同的国防(英国还在伺机反扑,而美国的制度不利于集中力量造舰练海军);的确没法增进全民的福利(各州之间贸易壁垒高筑,关税和外贸政策各自为政,无法充分开拓世界市场)。

通读《联邦党人文集》的话,就会发现这更加像是一个商业策划案、拟上市公司路演时的招股说明书,论证了为什么成立联邦好、为什么应该加入。1787 年的制宪会议,回过头来一看,甚至可以说是草草了事:只有两个州的代表按时到会,罗德岛州全程缺席,55名代表中 14 人早退,最后只有 39 人签字,而且他们还多少有些惴惴不安,因为在给联邦交税这件事情上,还不确定各州立法机构答不答应。

对比一下中国的宪法序言,其中差别不言自明: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一个是商业策划案,告诉所有股东,组成国家对大家都有好处;一个是总结报告,汇总了几千年来奋斗的成果。前者可能被理解为,今天为了共同的福利而联合,要是不能实现目的,还能拆伙;而后者则无从谈起退伙的问题,谁要是退出,谁就是在否定历史。

而美国内战,则在某种程度上「补完」了 1787 年宪法的叙事。

我们可以通过 1869 年Texas v. White 一案的判决书选段,尝试理解一下联邦最高法院在战后是如何解读联邦制度的(我自己的翻译,可能不太符合信雅达标准,只是帮助理解大意)。

各州的联合,从不是人造的、轻率形成的一种关系。它开始于殖民地时代,自共同的来源、同理心、一致的原则、相似的利益诉求和地缘关系而生。它由战争的需要所确认并得到强化,并通过《邦联协议》具有了明确的形式和性质。基于以上理由,邦联被宣告为「永续的」。当邦联协议被认为不足以应对国家的紧迫需求时,宪法作出规定,要「实现更加完善的联邦」...... 如果一个联邦本身就是永续的,那么,为什么当它变得更加完善时,又不是牢不可破的呢?
The Union of the States never was a purely artificial and arbitrary relation. It began among the Colonies, and grew out of common origin, mutual sympathies, kindred principles, similar interests, and geographical relations. It was confirmed and strengthened by the necessities of war, and received definite form and character and sanction from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By these, the Union was solemnly declared to "be perpetual". And when these Articles were found to be inadequate to the exigencies of the country, the Constitution was ordained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What can be indissoluble if a perpetual Union, made more perfect, is not?

表面上,法官说的是:当年《邦联协议》就说了不能退出,宪法是对邦联协议的完善,所以自然也不能退出。

实质上,是在说一个道理:联邦制,是美国人民共同的选择。

在内战之前,不会有 Texas v. White 这样的判决,有太多可以质疑的地方:我为什么不能反过来理解,邦联协议明文规定的东西,宪法去掉了,正好可以理解为宪法不再强调永续?法无禁止即许可,宪法也没禁止退伙啊。但在内战之后,这样的声音,就显得非常不合时宜了。

这也正是为什么,林肯在无形之中改变了美国宪法的叙事模式:

「八十七年前,我们的先辈们在这个大陆上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新的共和国......不是我们奉献了,圣化了,神化了这块土地,而是那些活着的或者已经死去的、曾经在这里战斗过的英雄们使得这块土地成为神圣之土......这更要求我们这些活着的人去继续奉献那些英雄们为之战斗的未尽事业.....我们要在这里下定最大的决心,不让这些死者白白牺牲——要使这个国家在上帝保佑下得到新生——要使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长存。」

不是为了利益的暂时联合,而是在八十七年前,就已经共同追求一项伟大的事业;不是我们决定要拥有怎样的政府,是烈士们的牺牲为这个政权赋予正当性。

你大可以玩世不恭地认为,这就是美化版本的「谁拳头大谁有理」,是丛林法则。但从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来看,正当性问题,真的很重要。从解决「得国不正」这个问题上,《葛底斯堡演讲》无愧于名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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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好问题

有年受伤在家养病半年 ,仔细研究了一遍南北战争,发现公知忽悠了很多人,他们说美国的强大是由宽松自由的1787的宪法塑造的,其实这绝对是扯谎。当今的美国是南北战争塑造的,战争结束了1787年那个松散低效的邦联,以大炮和军队回答了是否可以分裂这个问题,建立了更加集权和统一的国家,从而逐渐发展成为强盛的美国。


再来看这两个问题:


1. 联邦禁止南方独立是否违宪

答案是: 是的 联邦的确违宪


2. 联邦为何不允许南方独立

答案是: 因为国家意志高于各州意志

从法理上来说,美国1777年宪法的确没有说各州不能退出。所以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抠字面的话,联邦以战争阻止南方退出,的确违宪。

但是国家一旦形成 ,就有其意志 ,它并非是各州的简单集合,而是有其自身利益、立场、与意志。南方的分裂,损害了美国的国家利益,违背了美国的国家意志,所以联邦以一场战争否定了南方的分裂企图。

而且就违宪而言,1787年的宪法非常随意、松散、不成熟,与其说联邦违宪,不如说宪法已经不适应1860年的情况。

对于分裂国家,南北战争著名将领,以发明总体战概念,指挥“向海洋进军,指挥“火烧亚特兰大”而闻名谢尔曼这样说道 :“我就是要让南方人和他们的子孙后代得到刻骨铭心的教训,永远不敢再想要独立!永远不敢诉诸战争!”

公知总是吹嘘1787年宪法,忽悠大家说什么美国国体开放,来去自由,所以才能强盛云云,其实这完全不是事实,公知扯这个谎,本质上是通过谎言来否定中国统一的正确性,是想否定中国大政府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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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州能否退出联邦,这属于宪法未定义问题,至今也没有定义。

时至今日,德州依然有一部分人想要让德州独立,加州也有更少的一部分人想让加州独立。这两个州想要独立,一部分原因是它们曾经是独立国家,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它们都能经济独立(它们给联邦的税多于联邦花在它们身上的钱)。

历史上,德州和加州最初是西班牙殖民地,后来那一片西班牙殖民地闹独立变成了墨西哥。过了一段时间,墨西哥国内闹革命,德州所在的地区要独立成德克萨斯共和国。美国趁机来给墨西哥添乱,出钱出力帮助德克萨斯共和国从墨西哥独立出来。德克萨斯共和国有内阁有总统,但独立三个月后就选择了加入美联邦。后来加利福利亚共和国抄作业,作为独立国家假惺惺地存在了一个星期,转身就加入了美联邦。

既然美国那么喜欢给别人国家添乱,帮助别人的地区从已有国家政权中独立出来,那它自己的一个州想要独立怎么办?这里就很难有一个自圆其说的普世价值观了。帮别人独立,是为了民主自由解放的价值观,但自己的州要民主自由解放时怎么办?没办法定义。

既然没定义,南北战争这件事就由胜利者来解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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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毫无疑问的,原因有二,

第一是程序,不管怎么拿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洗地,州退出邦联的权力是宪法明确的,至于退出后干嘛,管你屁事

第二是,历史背景,在美国独立后南北战争前,合众国无论从实体上还是概念上存在感都是非常稀薄的,一方面各州防贼一样限制联邦政府权力,另一方面西部大开发使得整个国土处于高速扩张状态,军队呢又没啥存在感,这些话情况下你说南方各州对联邦有多少认同和敬畏那是纯扯淡。

相比是不是违宪这个不太好扯的话题,战争的性质反倒成了洗地的热门方向,但这个时候又不讲程序正义,不提“国家主义的恶”了,很有意思。

那么所谓南北战争到底算什么呢?其实也不复杂,那美国自己的标榜的价值约一下就行了:

从程序正义和法律主义的角度看,它显然是不合法的,

从结果正义的角度讲,它让美国变得更加民主、自由、平等了吗?战争本身就在践踏南方的“民主”,黑人依然是奴隶,盎格鲁撒克逊成年白人之外的群体依然没有公民权利,印第安人依然在被屠杀,事实就是除了北方工业资产阶级奴隶主阶层通过战争吃掉了南方庄园资产阶级奴隶主的权力和财富这个事实,其他什么都没变。

本质上,对美国本身来说,这就是一场奴隶主阶层通过暴力僭越美国宪法价值的政变,跟那啥一样。

至于说后人怎么看,在我看来,一个认可程序正义,认同自由民主平等价值的人,都不会去给南北战争洗地,凡是给南北战争的正义性洗地的,骨子里都是不折不扣的威权主义者和潜在的奴隶制拥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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