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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贵州一男子因玩闹用高压气枪喷射同事肛门,导致同事肛门炸裂内脏衰竭死亡被公诉?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看不懂,但我大受震撼。

不是说好了,员额制改革之后,法官、检察官错案终身追责吗?这个案件怎么能是过失致人死亡呢?

这个高压气体有多危险,只要见过的人都应该清楚。现在有个人是修理厂的员工,拿这个枪对准了人,还tm对准了人最脆弱的内脏,扣动扳机,这不是故意,这竟然能算过失?

如果不明白,我再举个例子:手枪的威力大家都清楚,现在有个人拿了个手枪打爆了一个人的头,他说他不知道手枪的威力,就只是玩玩,你信吗?

汽修厂员工对于高压气枪的了解程度,就相当于这里面一个正常人对于手枪的了解程度。

所以,正确的判决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最高可处死刑


user avatar   veritata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为什么这样的人居然能有工作,还能组建家庭?我百思不得其解。他妻子图他什么呢?图他可爱?图他率真?图他一腔热血?图他学历低?难道还有不可告人的器大活好?

太离奇了


user avatar   zou-yun-2-96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判决我还真看不懂。

上面写的是,民警得知周某病情转重,遂赶至医院将陈某某抓获。

大家看清楚了,是民警得知情况严重了,所以赶到 医院抓获的陈某某。

注意,是民警主动来抓的陈某某,而不是陈某某去的警察局自首。

而且,报警的是车行老板,也不是陈某某自己,他有自首情节吗?

检方认为,这件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陈某某有抵赖的可能吗?

案发时候是在车行内,且现在的车行,在维修的地方都有监控摄像头。

他是根本不可能抵赖的,想不 承认都不可能。

那么请问,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体现在哪里呢?

既没有自己报警,也没有自首情节,那他从轻的理由在哪里?

竟然只判3年,赔6万块,这是一条人命啊。

如果事情能这样处理,以后跟谁有仇,直接来这么一下。

事后推脱是再玩闹,那法律岂不成了儿戏?

气枪有高气压,安全防护好点的地方,都要戴着护目镜来使用。

只要略微有点安全生产知识的人都知道危险性。

这人难道是弱智?这处罚太轻,就算是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顶格处罚,我都觉得太冤了受害者。

应该判七年,赔偿百万,人家一条命没了,你还想舒舒坦坦的过下半辈子?

现在这个社会100万都不够死者父母养老的,够什么用?

6万块,这是当真的吗?

本王就是装逼界第一天王,逼乎柯镇恶,喷人大帝,知乎喷神,纸糊叶圣陶,文坛先知,网文拖拉机,不是在喷人,就是在喷人的路上,自号江苏第一狠人,姑苏扛把子,知乎警察局,阅读纪检委,吐槽小王子,怼人天王,立志把自己活 成一个段子的奇男子。


user avatar   xu-miao-miao-40-9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小时候我父母的朋友有个女儿,长得很可爱,幼儿园我们还见过面,我们两家离的很近,在一个小区,也经常一起玩耍。我印象里就是这个小女孩特别温柔,但是胆子也特别小,什么毛毛虫、小蜘蛛之类的玩具都很害怕,会被吓哭那种。

读到中班的时候,有天我妈妈回来说那个小女孩去世了,真的很突然,虽然那时候我对死亡这件事没有什么概念,但是很难过,以后少了一个和我一样喜欢洋娃娃的朋友。

长大以后对死亡有了概念,有天听到父母聊起来才知道,那个女孩是被吓死的。

她住的那个单元有一个小男生跟她一个班,但是很爱搞恶作剧,特别喜欢拿东西吓女生。有天他带去一个蜘蛛玩具,很逼真的那种,开始只是捏在手里吓她,她被吓哭了好几次,后面小男生觉得很好玩,就悄悄跑过去把蜘蛛仍在女孩子的脖子里和背带裙里,而且扔了三次,据说第一次吓的叫声很大,把老师惊动了,老师批评了那个小男生之后并没有收敛,第二次的时候女孩子吓得满地打滚,第三次的时候女孩子精神发生了异常,眼睛发直,双手在抖(我猜测应该是吓到神经以后抽搐的状态),老师慌了赶紧联系家长并且送了120,她妈妈先赶到的,医生诊断说精神异常,但具体的病症她父母也没对外提起过,后来住了几天医院越来越严重,有一天晚上她妈妈实在太困了睡着了,她半夜抽搐脸埋在了枕头里,最后抢救无效。

这件事情之后,她父母开始和那个男生的家里打官司,因为男孩年纪很小,受法律保护,应该有受到教育,然后给女孩的家里赔偿了一些损失,但是据我所知男生并没有坐牢(因为我了解这件事情的经过已经是过了快十多年了)。那件事情之后女孩的爸妈就像蒸发一样,很久都没有见过,最后是女孩的奶奶过世了他们回来给老人办后事才见到的,可能很多年过去了,那个阿姨已经放下了一些难过,才和关系很好的朋友说起了当年的这件事。

当时我已经读高中了,听完这个事情很震惊,因为我自己也算是比较胆小,很害怕那种仿真的蜘蛛、蛇,真的就更别说了,我能体会到那个女生当初的恐惧,但是我比她好一点的就是性格没那么温柔,谁拿这些吓了我,我怕过之后即使不要面子也会发飙,小时候我弟弟拿 一个假老鼠把我吓哭,我直接把他打了一顿。

扯远了,但知道这件事之后,我感触还是很深的。当时我爸给我说了一句话:人在任何时候,不分男女,一定要把握住自己,再亲近的关系都有度,都要学会互相尊重,永远不能有开玩笑心理,不说让别人难堪的话、不做让人难看的事。这句话我一直铭记在心。

很多时候,人总爱用一句“开玩笑”来微自己的行为解脱,说了让别人尴尬的话、做了让别人尴尬的事情,甚至类似这个男生做的完全是对他人的伤害,然后都能轻描淡写的说一句“开玩笑、别介意”,怎么,我们很熟吗?别把无知当资本好吗?没人有兴趣跟你开玩笑。别等到出了事,再觉得懊恼!

这个新闻里的人,也是这样,对自己的行为一开始就没有划界限,酿成后果你必然要承担,离开的和活着的,都惋惜,两个生命最好的年华,大概就只能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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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真事儿,

背景:我大学有个学弟,酒精过敏。另一个我同届同学,酷爱喝酒与劝酒,并以此为荣。他们都在学生会,然后逢年过节就聚餐。

我这个学弟大多数时候是不去的,因为去了免不了要被劝酒,然后酒精过敏这个理由,懂得都懂,绝大多数人都觉得你是编的。

于是在某一次不得不去的新年聚会的时候,我这个同学,联合其他学弟,给我学弟的饮料换成了酒,按着他头灌下去。

我学弟直接当场过敏性反应休克,住院,幸好最后救回来了。

我同学原话:就是闹着玩,谁知道他是真过敏,过敏还出来聚会,晦气。

是的,犯错的人不但没觉得有错,反而还觉得是我学弟的错。

然后,校方没有惩罚任何人,听说私下给了学弟补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且学弟还“自愿”退出了学生会,因为“不适合”。

而那个同学,依然在用“闹着玩”的名义,给别人灌酒。


关注的人多,我就多说几句

1、关于学生会的环境以及学生喝酒

其实我们这边学生会的人大多数都很正常,就是仅有几个沙口,非常想上位,所以特别会来事儿,美其名曰懂应酬,因为我们学校的学生会主席也是我们当地学联主席,传说毕业后好处很多,另外还有一些外联部之类的,和我们当地的企业合作校园推广,真的能拿回扣,所以这群人搞的和职场社交一样。

2、为啥匿名

因为这件事我们学校的人都知道,我是中秋节请了假,现在还在家里写的答案,倒不怕内网查。主要怕被学校的人认出来。

3、关于学弟私下和学校的协议

这个不知道,因为学弟从来不说,我们也不会问,赔了多少钱,有没有保送,我们一概不知。。


user avatar   nan-feng-si-sh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个大气压是0.1Mpa。

一般工厂用气压力是0.6-0.8Mpa,就是6到8个大气压。

这不是人类肉体能抗住的,更何况是注入脆弱的内脏。

另外题主所说“同事之间疯闹玩耍,本来是平常事”。我不认可,我个人是非常讨厌恶作剧的,朋友之间尚可,但同事并不一定就是朋友,或者说现代社会大部分同事就仅仅只是同事,今天辞职,明天起几乎不会有任何联系。

抖音上还看过很多所谓恶作剧,一个人蹲在河边,后边一个人一脚把他踹进河里,然后哈哈大笑,如果这个人水性好,河水不急不深,离家也不远,我尚可认为这是恶作剧,但是往往有很多人不考虑任何因素就踹一脚。

我想也许只是没有统计,估计每年因为所谓恶作剧死亡的人数不会少,而往往这些杀人事件因为冠以恶作剧的标签,且杀人者较为积极赔偿,判罚很轻。

以本题为例,杀了人,因为冠以所谓恶作剧名义,仅仅赔偿9万,坐3年牢,杀个人竟然只需要付出如此低的代价,我很担心开启后续杀人新方法的先例,代价真的是太低太低了,如果我是这个被害男子的家人,我绝对不接受这样的判罚,一定会提起上诉。


user avatar   wen-mu-78-97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过失致人死亡的基本要件是,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导致他人死亡。

高压枪喷射同事这种情况,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我给大家构建两个情形,

一个情形,是被害人不是被告人喷射对象,被告人只是喷射某一个物品,由于被害人与该物品较近,被告人一直使用喷枪,技术很好,且当天使用喷枪喷力经其调节为较低,其主观基于经验知道不会喷到被害人,结果一喷把被害人喷到了。这叫过于自信

另一个情形,被告人把喷枪用完后未关闭,随意丢弃,喷枪摔落地上改变喷射方向射中在附近的被害人。这叫疏忽大意

上述两种情形,被告人都没有危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由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造成被害人死亡。

那么回到本案,被告人如果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直接故意用喷枪对准被害人肛门,客观上作出该行为并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主观上被告人完全能够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

从这样的犯罪事实看,除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够证明被告人经常这样开玩笑从未失手,且当时的喷枪喷力经过调节为业内专业认可的极低不致命,后续却出现这个结果,否则无法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的条款。

多说一句,如果被告人证明自己从未使用过喷枪,从未见到同事使用过,也没有被培训过安全要求,那么可以考虑适用过失致人死亡。但是,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所在修理厂负责人就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嫌疑人了。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大家不理解,我换个说法,

具有五年驾龄的王某开玩笑吓唬正在车外的朋友李某,距离大约三十米,当时王某的车速是十五码,由于过于自信,王某距离李某一米才开始刹车,李某因吓到倒下头被车轮压过,这叫过失致人死亡。

但是,如果王某当时开玩笑的车速是七十码,这能叫过失致人死亡?您管这叫过于自信?这特么叫超人自信好吧。


user avatar   colianius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事儿不是一次两次了吧?


user avatar   li-zhi-lun-3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小时候家里吃西红柿拌白糖,一大盘吃完了,底下的汁都知道蛮好喝的,

我妈端起盘子喝的时候,我路过,

手欠拍了一下盘子,

我妈当时就发飙了,又疼又要揍我,

然后拽我到盘子前,给我讲那么大一个瓷盘子她仰头抵着门牙,我一拍可想而知有多疼。

这事我记了二十年了,

总是提醒自己,

不要手欠。


user avatar   xiao-jin-yu-dou-dou-1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条人命啊!! 才特么三年10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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