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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国庆期间上班,被单位辞退,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单位支付补偿金」,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处理? 第1页

  

user avatar   yue-ye-tu-xiao-xian-n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单位想违法解雇员工,要注意话术,玩文字游戏,不要告知你被辞退了,而是告知你明天不用来了。

如果被告了,就说自己并没有辞退员工,明天不用来了,是给员工特批休假一天,此后过了“明天”,每天员工都不来上班按旷工处理。


user avatar   lxj-49-1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加班与反加班是职场中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对于是否要加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有自己的理解,即便是劳动者这一群体,对加班的需求也不相同。

又到一年国庆假,加班争议上热搜。

这份早在2016年的判决又进入了人们的视线,站在一名法律人的角度,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事实不算复杂,标的额也不算太大,在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也算不上多么特殊。我想之所以过去这么多年,它还能重新引起人们的注意,一是这可能是每个职场人都可能遇到的潜在问题,法定节假日期间拒绝加班会怎么样;二是这起案件的最终二审判决极具争议性,判决结果无疑击中了很多劳动者的痛点,因为拒绝加班,最后不仅工作没了,还只是得到了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本次案件事实并不是很复杂,就是劳动者在国庆期间,因为拒绝加班,三天没来上班,被直接主管认为是旷工,直接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合同。

这样一起案件,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是一审判决的结果,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但用人单位上诉后,二审竟然对本案进行了改判,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只是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私以为该二审判决不妥,说理牵强,改判理由无法令人信服,其实就是做了个和事佬,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虽然活了稀泥,但损害了律法的权威。

首先明确一下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简单来说,以下情况适用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存在一定过错、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为裁员或者其他原因不得不终止与劳动者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以上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 劳动合同法 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符合这些情况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最低就是按照本人工作年限乘以月平均工资,直白一点就是工作了几年,让你再额外领上几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有点像 "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一般是用人单位有不得已的苦衷解除了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有错但劳动者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赔偿金则不同,它是在用人单位已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种经济上的赔偿,它的标准是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是违法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二审法院认为,在整个事件中,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最后按照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待,用人单位支付的是经济补偿金。

还是那个观点,二审判决欠妥当,也许是二审法院有其他方面的考虑,但就事论事,这个判决不能让人信服。

关于该公司到底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劳动者拒绝加班后再次来上班时,双方未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然后被酒店主管单方告知被解聘,在随后的离职同意书上,主管写有“旷工三天”,显然根据该离职同意书,酒店因为劳动者不来加班而将其开除,已是事实,尽管酒店辩称未开除劳动者,离职通知书未加盖公司公章,解聘劳动者是主管的个人意思,但该主管作为劳动者的直接管理者,其履行的就是职务行为,站在劳动者的角度,劳动者有理由相信主管代表的就是公司的意志,主管不让其来上班,就代表公司不让其上班了,在离职同意书上虽未加盖公章,最后结算单未全部弄完,劳动者完全可以认为只是程序未走完,但解除合同的意思已经到达了劳动者。因此在本案中,公司已经单方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合同。至于是否违法,更清楚了,公司将节假日不来上班认为是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违法,故公司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酒店在记者到场时要求劳动者继续上班以及二审时酒店仍然希望劳动者继续上班,被劳动者拒绝的事实,能否认为劳动者有离职的意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本身就是弱势一方,设身处地想一下,当自己与单位的矛盾已经公开化,单位还叫劳动者来上班时,劳动者还愿意来上班吗?单位早就用自己的行为告诉劳动者,你被开除了,但在记者和法院的压力下,才又同意劳动者上班,这时候尽管劳动者不同意,但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在前,劳动者不愿意来上班是因为单位已经违法了,又怎么能以此认为劳动者有离职的意思呢?

关于所谓上一补二的规定,能否成为强令劳动者强制工作的理由。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根据这一条,在劳动者不愿意的情况下,单位强令加班就是违法,劳动者拒绝了公司的强迫加班,结果二审硬是说根据行业特殊性和公司以往上一补二的惯例,劳动者拒绝在节假日加班存在过错,这样的理论未免太牵强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最后再来看一下本案,劳动者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赔偿金;公司说解除合同只是主管的个人意思,与公司无关,公司没有解除合同,劳动者还可以来上班,故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二审说你们都有过错,应当认定为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从本案来看,双方哪有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二审强行适用协商一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真是难以服众。

如果这样的裁判观点成为主流,那么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将会更加肆无忌惮,大家纷纷效仿这家公司的操作,劳动者你不节假日来加班,就把你开了,只需支付个经济补偿金就行,都不用付出违法的代价,那么我们的法律对于劳动者在节假日休息权利的保护将变得更加艰难。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其实是2016 年作出终审判决的案子((2016) 赣 01 民终 852 号),不知为啥又被翻出来了。

其他回答珠玉在前,我只指出判决书中的一个槽点:劳动者在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拒绝工作安排,真的就能推定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回事吗?

裁判文书中有这样一段说理:

上诉人(答主注:指雇佣劳动者的酒店)在《新闻说报》记者在场时要求被上诉人返岗上班,被上诉人予以拒绝,可见被上诉人本人也有离职意愿,在本院审理案件期间,上诉人仍表示希望被上诉人返岗上班,被上诉人仍拒绝。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宜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将劳动者拒绝回来上班,解释为表达了希望结束劳动关系的意愿,因此属于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是违法解除。(两者的补偿金额度可能会有相当大的差异)。

上述解释方式如果变成了普遍适用的裁判规则,就很有可能被滥用:试想一下,如果公司想要实现低成本「优化」员工的效果,就可以故意给员工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安排繁重的加班)或者拒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例如收回各种内网权限和工作电脑、撤除工位)。也许,劳动者在被折腾一番后、在精神压力之下一时上头拂袖而去,于是,就成了所谓的「协商一致」,给公司省下一大笔补偿款。

将拒绝回去上班解释为协商一致,在本案中还有一个问题:结合具体事实来看,这更加像是一种事后追认,而不是真正的协商。

本案中发生了这几件事:1、劳动者因为拒绝加班被解雇,2、劳动者通过诉讼和媒体采访途径维权,3、公司表达了希望其回去上班的意愿,4、劳动者拒绝。(数字表示事件发生的顺序)。用发生在时间点 4 之时的拒绝,推定出在时间点 1 存在「协商一致」,这并不符合客观现实,而是一种人为推定出来的、构建出来的事实。

这种构建方式如果成为了具有拘束力的裁判规则,同样可能被滥用:公司可以先解雇员工,再看看情况,当员工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维权时,就换一副态度,表示欢迎员工回来;如果员工拒绝,那就解释为之前已经协商一致了,同样能省一笔非法解雇的补偿金。

虽然不知道为啥陈年旧案又给翻炒起来,但引起社会更广泛关注也未必是坏事:对于这样的裁判文书,就应该拿出来让公众讨论讨论,看看能不能服众。

再说了,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类似案件的判决书和各类指导案例依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有可能影响类似案件判决结果的裁判文书,也需要批判吸收,才不会让经越念越歪、越判越离谱。


user avatar   xiao-xiao-pu-fa 网友的相关建议: 
      

“高某自入职以来,在节假日都需要加班,且用人单位对此给予了“上一休二”的补休政策”,这明显违法啊,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是不能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300%的工资,只有周末安排加班才可以调休。

二审依据酒店服务行业节假日需要加班的特殊性以及辞退通知没有公司盖章,结合案件审理过程中酒店愿意让高某上班而高某不愿意回去上班,认定酒店和高某都有过错,从而认定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只需要支付经常补偿金,而不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合法,该裁判观点不应该被提倡,否则劳动法就乱套了。

劳动法是特殊法,用人单位能强制劳动者加班的只有以下情形,“(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清情形下安排劳动者加班,都必须协商一致,且不能超时加班。

不管是法定加班还是协商一致加班,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支付加班报酬,工作日加班应当支付150%的工资,休息日加班应当支付200%的工资或调休,节假日加班应当支付300%的工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不能对抗法定。

本案中,酒店要求高某国庆期间上班,没有法定加班的情形,应当协商一致,不能强迫高某加班,即使协商一致加班,也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三倍工资,而不是“上一休二”,酒店的违法行为很明显了,不能因为酒店行业有特殊性,而高某入职以来每年节假日都加班,就不需要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吧?这不是瞎扯吗?

另外,高某的领导通知高某被辞退了,这应当认定为酒店的行为,而不是高某领导的个人行为,有多少公司辞退员工会给员工盖章一份辞退证明?如果领导的行为认定为个人行为,那以后领导安排工作大家也不用做了,因为那不是公司安排,员工不需要完成,公司要安排工作,就将工作内容盖章发给员工吧,否则都不干,那公司还怎么经营运转?

所以对于本案的判决,存在很大的法律问题,看似合理,但没有法律依据,说理部分更是漏洞百出,一审判决没问题,二审判决太“想当然”了。


user avatar   lancel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来说句政治不正确的话,

YAMY本来就不好看,没必要因为这件事把她吹成美女,

这属于矫枉过正,是美是丑,自己判断,别被资本和大众洗脑。

这件事你问我一万遍,我的答案依然是YAMY不好看。

但问题是,徐明朝你不是观众,你是她的老板,YAMY是你公司旗下的艺人,

你要对YAMY的演艺生涯负责,长得不好看在演艺圈发展得很好的姑娘又不是没有,

韩红也长得不好看啊,但我很喜欢韩红的歌,也很喜欢韩红,

这说明啥,一方面韩红有实力,另一方面韩红老师背后的公司还是有本事的。

你如果嫌她不好看,那当初就不要签她,既然签了她,就得想怎么帮她发展。

举个简单通俗的例子,徐明朝是个厨子,YAMY是个苦瓜,

对于我这样看了苦瓜就想吐的挑剔食客来说,

你能把苦瓜做成一道名菜,我愿意尊称你为大厨,并且为你的苦瓜买单,

结果你这个厨子,对着苦瓜叽叽歪歪半天,怒批苦瓜不太好吃,太苦了,不太好做菜,

那你跟我这个食客有啥区别?就这手艺,你还是别开店了。

这对于我这样的食客,对YAMY这样的苦瓜,都是好事。


补充几个观点,顺便给大家科普一下影视圈的基本规则:

1、在其他行业,恶意评价女性的相貌,是一件非常恶劣而且没有素质的行为,如果你是一位女性医生/教师/公务员/工人/程序媛等等,被你的同事、上级骂丑女,我第一个站出来帮你说话喷他们,并且强烈支持你维护自己的尊严。

2、但在娱乐行业,评价女性艺人的相貌与身材,是一件非常客观而且常见的事情,明星的相貌、身材、气质本身就是资源,如何根据艺人的自身条件,打造适合的人设,为其选择适合该艺人的艺术作品,是每个娱乐公司都要考虑的问题,举个简单的例子:

你让金城武、吴彦祖、朱一龙这样的帅哥,去演个赵子龙,完全没问题。

你让郭德纲去演赵子龙,这叫闷声作大死,德云社被三国迷们冲了,我都要拍手称快。

那些说YAMY是美女的,你敢让YAMY去演小龙女、王语嫣、黄蓉这样的古装美女吗?

敢让她挑战一下“沉鱼落雁,闭月羞花”这样的四大美女吗?

或者难度低一点,演个四大名著里的大小乔或者李师师?

你YMAY能演吗?她没这个能力,你知道吗?

说她是高级脸的,甚至达到亚洲审美标准的,

行,我让她演个《回家的诱惑》里的小三可以吗?

我看哪个倒霉孩子演洪世贤,对着她的脸说:你好骚啊。

当年西门大妈还没把你们这群玩政治正确的人恶心吐吗?

我都心疼刘德凯,为了赚点钱,太不容易了。

这么多年过去了,荧幕上的美女没多多少,

各种妖魔鬼怪倒是来群魔乱舞了。

3、这个世界上有美女,自然就会有丑女,有帅哥,就会有丑男。不要搞什么政治正确,什么每个女孩都是美丽的,这叫睁着眼睛扯犊子,和指鹿为马一样离谱,你既然尬吹YAMY是美女,为什么不承认八两金是帅哥?

气冷抖,中国的男人什么时候能够站起来说,我们每个人,都是帅哥?

这话你听着恶心不?我一大老爷们都觉得恶心。

4、我之所以要骂徐朝阳,因为你作为老板,你既然签了YAMY,要做的就是根据他的自身条件,去量体裁衣,去打造作品。相貌不佳,但是凭实力走红的女性艺人又不是没有,你自己没这水平,就不要怨天尤人,搞得自己多委屈一样。

骂员工能力差的老板,是最蠢的,因为当他们说出句话的时候,只能证明自己既不懂管理也不懂培养。

你见过刘备骂诸葛亮,孙权骂周瑜,曹操怒斥郭嘉的吗?

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从管理学上来看,就是在嘲讽许多老板,压根就没有驾驭千里马的能力,更没能力当伯乐,只能当个喂马的。

要我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你徐朝阳实在打造不出来明星,那就承认自己水平不够,和YAMY好聚好散,在业内也不失一段佳话,闹成今天鸡飞狗跳的模样,纯属自找,但凡有点能力的老板,都整不出这么离谱的活。

就像我说的,把你那个破店关了,对你,对你手下的艺人,对于我们这些观众,都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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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呢,审美是一件很个人的事,但现在有的人,上个网发个言,都要搞政治正确。你要凹人设是你的问题,不过我个人觉得,既然上网了,跟你现实中身份都已经切割了,可以痛快做自己了,那咱们能不能多一点真诚,少一点虚伪,多一点爽快,少一点套路?

我就问你们两个问题,希望你发自灵魂深处来回答:

1、觉得YAMY很美的,如果你是女人,你愿意长成YAMY这样吗?

2、觉得YAMY很美的,如果你是男人,你愿意你老婆长YAMY这样吗?

就像有的网友说的,说她的长相只是不符合主流审美,不算丑,这个观点我都认了,而且我觉得这位朋友真是人才,说话又好听,我超喜欢他的。

但求求你们别吹YAMY是美女,好吧?难道你从小到大,见到的班花、校花,都长YAMY这样,我的娘啊,你的学生生涯有这么不幸和恐怖吗?

再说了,你们这些伪善粉,嘴上这么吹,心里又不这么选,你这不是欺骗人YAMY感情吗?

说的不好听点,YAMY搞成今天这样,在座那些鼓吹YAMY是美女的粉丝们,要负很大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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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个帖子里,依然有人睁着眼睛说瞎话,学习白左玩政治正确,鼓吹YAMY是美女,甚至声称YAMY达到了亚洲美女的标准,我觉得我身为亚洲男人的身份和审美都被侮辱了。

我懒得说服她们,因为我这个人能动手的时候,绝对不逼逼。我就上两张图,你们自己去选,哪个美哪个丑自己判断,尤其是某些男士,人家姑娘要面子,嘴硬一点,我还觉得挺可爱的,你一个大老爷们跟着凑什么热闹?想当舔狗也不是这么当的。

同为男人,我就直接点,直接问你:下面两个妹子,你选一个当老婆,你选谁?

为了符合亚洲美女这个身份,我特意没选中国的美女,否则上个范冰冰、刘诗诗、刘亦菲或者巅峰巩俐这样的,这游戏就结束了,而且没有亚洲氛围。

因此,我特意挑了一个亚洲网红妹子,据说是印度的,来,请大家告诉我,哪个姑娘美?这是知乎,不是豆瓣,别玩什么政治正确。


user avatar   fengzhihaojiao 网友的相关建议: 
      

几年前某军区站岗哨兵被袭,枪弹被抢,人死没死不记得了。是不是要提个问题“为何全副武装哨兵面对袭击挂掉”?

大惊小怪。


user avatar   zhong-guo-min-shang-fa-lu-w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你自认算不上社科学者、作家,或者陈道明那样的艺术家,不用多想,看书没用。

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我认同这句话。但说到底,真正能让人类得到进步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个体。

我大学毕业后才渐渐养成了阅读的习惯,每年看的实体书,没仔细数,摞起来大概是身高两倍吧。

网文也看,比实体书少一些。

一开始喜欢读《1984》、《动物农场》、《美丽新世界》和《菊与刀》这些,很幼稚地认为,看这些书会让自己卓尔不群,“独立思考”。

包括王小波的书,黑格尔的大部头,史铁生的散文。

后来,小说占比越来越高,人文社科只占大约一成。最后发现自己钟爱的还是侦探小说,阿加莎的书只剩下《帷幕》,一直不忍心读。

统统没用。

借用阿婆书里一句话,这人就没什么品味,你看看他读的都是什么书,西部拓荒故事和侦探小说!

不可否认,看书增长了我的知识量,有效提高了我的写作文笔,让我体会了不一样的人生百态,聚会时更有谈资,思考了一些问题,得到一丢丢答案。

但我要告诉你,所谓的提高就这些,你接受吗?

我估计不会接受。

大部分人追求的提高,是那种看得见的生活质量提升,是社会地位带来的自信,是升职加薪,是生活美满。

这没什么不好意思说出来。每个人都有欲望,每个人都有压力,每个人都要生活。

这个题目下的大部分回答,开头阐述究竟什么样的书才算是好书,只要读了这些“好书”,就能实现自我升华。

这其实是个很难征明的论题。

就比如说,我确实认识一些家庭事业都很成功的大叔,客厅里、书房里一整面墙都是书,他们的成功得益于阅读吗?其实未必。

他们喜欢读书,是因为双亲都是有良好阅读习惯的高级知识分子;他们成功,是因为高智商、勤奋、精力旺盛,加之父母督促,考上了名牌大学。

既然能较为轻松地在事业方面做出成绩,早早实现财务自由,从小被爸妈培养出阅读习惯的他们,选择在闲暇时间读许多许多的杂书。

所以,你看,爱读书说是成功的因,不如说是成功的果。

或者换种思路,我们反证这个问题。

假设读书真的能有效提高一个人。

我们生活在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如果通过读书提升自我的方法真的被开发出来了,而且被证明切实有效,那么,它就一定可以转化为一种商机,一项可盈利的教育产业。

换句话说,市面上会出现大量的“成人读书班”。

多么大量呢?今天你能看到多少考研班、考证班、职业技能培训班,就该有多少“成人读书班”。

有吗?并没有。

倒是”5分钟带你读XXX“这种短视频火了。瞧瞧吧,就算是想读书的人,仰慕书中思想的人,最终的追求也是”不读书“。

30分钟带你读完《战争与和平》!

乖乖,配上苏联版电影的剪辑,质量真的高,好看。

其实30分钟视频对现代人来说也太长了,所以视频分上中下三部,一部10分钟。

哪怕是给美少女和精神小伙网上刷礼物这种社交需求,都被开发成了一年不知多少亿的直播产业。

再打个比方,有创业的打算,就该脚踏实地地考察项目,结识合伙人,筹集启动资金。闲下来了,看看名人传记,打打鸡血,只是个可有可无的放松项目。

还有那种,认为读书可以提高自身谈吐和综合素质,进而遇到伯乐的观点。

我只能说,我们活在现实世界里,要适当减少一些幻想,放低一点要求。

也许你真的会在一场晚宴中,跟同样喜欢读书的老板、上级所聊甚欢,伯牙子期。但现实中的绝大多数情况是,这顿饭过去,领导就把你忘了,该干啥干啥。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领导寻思这小伙子既然有时间看这么多闲书,怎么工作上就不能多加把劲?可见他事业上没太大野心。

而同事们的看法则刚好相反,觉得你这是削尖脑袋往上爬,是在花样拍马屁。

什么人都有,什么事都可能发生。

现实世界里,我不秀阅读量,也不提自己喜欢看书。

作为一种爱好,绘画和摄影可以拿来给人看,唱歌和乐器可以请人听,舞蹈更是赏心悦目。

阅读呢?大多数情况下,只会让身边的人认为,你自命不凡,且喜好炫耀这点。

包括很多答案里的用词和腔调,恕我直言,从大众的视角看,不是特别让人舒服。

摄影需要购买昂贵的器材,绘画需要天赋,至于读书,大部分人看来,谁都可以读,谁读都一样。

他们也许没有阅读习惯,也许不能坚持阅读,但不妨碍就这么认为。

在这些人看来,之所以不读书,是因为必须忙活事业和学业,得照顾老人和小孩,要张罗无穷无尽的琐事。

而你,有时间看闲书,必然是牺牲了其中不止一项的时间,逃避了家庭和社会的部分责任。

这样的人,也好意思跑我跟前炫耀吗?

这不是对不对、该不该的问题,也不是社会风气的问题,更不是价值观扭曲、礼崩乐坏的前兆。

人性使然,人都倾向于认为,自己的价值观最正确,手头上的事最紧要。

我父母那辈,平时还是有时间和精力看书的。他们对喜欢读书、坚持读书的人也是发自心底地佩服、敬重。

但世界已经变了。

出于这个原因,现实中,我也极少看到有人抱团交流读书体验。

唯一一次意外,是个漂亮姑娘,她喜欢小说,身边自然而然地围拢了一群男生,争相对情节、人物和文笔发表看法。


user avatar   qi-lei-88-44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来不应该判这么重,无良媒体煽风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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