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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漳州男子猛追小偷致其身亡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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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个答案,不是喷公检无脑,就是抖机灵什么《抓小偷手册》之流,容我不客气的说一句,真没几个能看的。

可是这个问题一直出现在我的TL,虽然我最近比较忙只想做一个安静的吃瓜,但某些回答真是看不下去了。

以下内容分成两个模块,首先评价公安机关送检察院移送审查的这个行为,然后评价该(倒霉)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正片:

一、如何评价公安机关把案件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的评价是:符合依法治国

首先我要向各位吃瓜群众普个法,相信绝大部分非法律专业的客官们是没完全弄懂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如何运行的(虽然对某国的三权分立很清楚,然而不是一回事)。

首先是公安机关,惩罚和制裁犯罪的第一线。大家都知道出事了打妖妖灵,知道警察打击罪恶,惩罚犯罪,是人民安居乐业的排头兵,是社会治安稳定的桥头堡,那么,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警察)的司法职能是什么呢?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抓捕在逃的嫌疑人(注意,为什么叫嫌疑人而不叫罪犯?因为公安机关没有最终司法评价的权,也就是判断一个人是否触犯刑法,是否真的犯了罪的权力,并最终下定论、板钉钉的,只有法院),侦查未破案件,宣传教育预防犯罪等。

简单来说,公安机关就只是负责抓人,他们没有权决定和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那么更加没有权决定一个涉嫌犯罪的人是否能无罪释放。因此,本次案件中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就是符合他自己本身的司法职能的,就是依法治国的体现。

转一个角度讲,如果公安机关能够随意判断一个案件是否构成犯罪,那么会不会细思恐极?比如一个故意杀人案,如果凶手与公安机关某把手相熟,公安机关直接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这么大的权力(决定是否追诉的权力)放在公安机关身上,后果会怎样?所以,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除非是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属于非他杀的案件,否则(涉及有第三者参与的死亡案件)都应该移交检察院来审查起诉,是不是正当防卫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是不是意外事件也不能由公安机关说了算,这就是依法治国精神。

其次,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也就是说,检察院是唯一代表国家、代表人民去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拥有的是起诉权。起诉不起诉,检察院说了算。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是犯罪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是犯罪的,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代表国家和人民去起诉被告人,让涉嫌犯罪的人在法院得到法律的审判。这时候,被告人就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会见、阅卷(翻看检察院的起诉材料和证据)、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也可以向检察院出具《不予起诉建议书》。

简单讲,检察院的权力就是公安机关抓了的人移交过来后,决定是否去法院起诉的权力。在本案中,无论检察院最终审查的结果是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都是依法治国的体现,检察院都行使了本应属于它的权力。(当然检察院还有其他司法权,比如对公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和审判监督权等,这里不展开了)。另外,最后这个人有没有罪,都不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说了算,而是由法院说了算。

所以,下面就到法院登场了。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法院才有最终的法律评价权,一个人到底犯没犯法,犯了什么法,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都由且仅由法院说了算。到了这一步,整个司法权的分权就完成了。

公安机关有权抓人,但是没权决定起诉不起诉,有没有罪,只能在职权范围内尽量多地收集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检察院有权决定起诉与不起诉,但是没权抓人(公务犯罪案件除外),也没权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院没权抓人,没权侦查,没权决定起诉与不起诉,但是当有案子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它有权裁判被告是否有罪,犯的什么罪,应该受什么惩罚。

这样,权力的鸡蛋就没有放在一个篮子里,公检法大家各司其职,实现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在我国这样的表述是不对的,应该说公检法相互配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义)。所以,本案中,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依法治国的体现,是合理合法的司法流程(任何人都不是上帝,没有上帝视角,也没有任何人能理所当然地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即使看起来再怎么“明显不是犯罪”),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也都是依法治国的体现,只是如果决定起诉了,最终被判无罪,会反映出检察院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而并不违反依法治国原则,始终属于合理合法的司法流程。

在这里我顺便稍微提一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因为大多数人觉得,律师替罪犯辩护,简直罪大恶极,助纣为虐。而这个案件就是一个最好的为律师平反的机会。为什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需要律师?从上面看出来了没有?公安机关有权抓人有权侦查证据,检察院有权决定起不起诉,法院有权裁判你是否犯罪,但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有没有足够的权力去抗衡公检法三家的公权力呢?答案是没有的。

你看这个案例,黄某不过是为了抓小偷,不小心在拉扯过程中导致小偷摔跤致死,公安机关说抓你就抓你,检察院说起诉就起诉,你要向法院伸冤,可是你不知道怎么说,你是不是只懂说,我不是故意的,我没想到拉一下他摔跤就死了,他来偷我东西,我只是为了抓住他。你真的这样说,还真有可能就是给你判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带着“公检法都是黑,鱼肉我等守法好公民”的愤恨入狱但是没有任何的救济途径而且这个判决也没有任何问题。

为什么需要律师?因为律师懂法律,懂法理,能保护你。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尽最大的努力去保护被告人,就是在维护社会的公义。公安机关的证据不足,所以被告人无罪释放,或者轻判,这是公安机关的问题,不是律师的狡辩;检察院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不足,是检察院的业务水平问题,不是律师的狡辩;律师凭经验+对法律的理解,帮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抗来自公权机关的不平衡的实力碾压,抓住公检起诉材料中的弱点,发起攻击,是在维护公平与正义。我相信,如果这个案子最后真的决定起诉,而为被告争取到无罪释放的律师,一定被广大群众誉为公平正义的斗士。

有些手段卑劣、哗众取宠、无职业道德下限的律师不在讨论范围,医生中有黑医,官员中有贪腐,每个行业都有害群之马不要一竹竿打翻一船人谢谢。那么下面我们就站在律师的角度来说,律师如何从法律法理的角度保护公民,让公民得到公正的审判。

二、如何评价该男子(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从现有资料来看,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涉嫌(请注意只是涉嫌,未经法院审判认定之前都不能说他是罪犯)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我们来分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就本案而言,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小偷)、客观要件(上面3点)、主体要件(黄某)均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求但主观要件是否符合是值得商榷的


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要件分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经典例子是车辆达到必须送往检修,但驾驶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送检,后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刹车失灵,最后因刹车不及导致伤亡事故。)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举经典例子就是某叔叔在河边甩小孩,却不慎失手真把小孩甩到河里淹死了,因为他已经预见在河边甩小孩有可能会掉下去,但是却自认为能够避免这种结果,最终避免不了而发生惨剧)



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黄某华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

我认为“应当预见”是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那么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黄某华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具备“应当预见”的能力及客观要件?我们认为从社会的一般认知来看,黄某华当时并不具备“应当预见”小偷死亡结果的可能性:

(1)由于盗窃属于突发情况,黄某华第一时间采取私力救济,符合常理和法律规定

(2)黄某华当时只是正常的私力救济行为,而且也是最低限度的私力救济,并没有使用过度的暴力行为。

(3)“应当预见”的限度,事实上根据起诉意见,黄某华应当预见的也仅仅是“摔倒受伤的结果”,并不包括死亡结果。

(4)不能因为存在死亡结果就忽视主观要件而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定罪。

综上所述,黄某华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

以上内容来自我们律所刑事法律部门的黄宇律师的原文评价,我是十分赞同的,尤其是第三点,是区分意外事件和过失事件的根本区别。下面我们进行深一点层次的法理探讨,不喜欢可以点赞后直接跳到最后或者点完赞就关掉

——————————我是学术讨论的昏割线——————————————

下面我们来提一个概念,叫做“超限”。在刑法上,“故意超限”是指,行为人的故意与最终结果不一致,最终实际结果超过了行为人的故意,行为人仅对他的故意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

有点绕,其实举个简单例子大家就都懂了,经典案例比如甲和乙两个人密谋去偷东西,约定了甲进去偷东西,乙在外面望风看水,结果甲进去偷完东西之后发现还有个美女,色心一起把女的强奸了,在外面把风的乙对此完全不知情,而且他原来望风是为了给甲顺利偷东西而望风,想得到的是甲偷到东西后的赃款,而不是为了甲去强奸而去望风的,那么乙只对盗窃罪构成共犯,对甲的强奸罪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同理,过失也存在“超限”,本案中就是,黄某只对“在雨天拉车有可能导致小偷摔跤”的后果有预见的可能性,而不存在对“小偷一摔跤就会死掉”有预见的可能性。从社会大众认知的角度来讲,摔一跤就致死显然不符合人们的常识,当然也就不可勉强每个人都有这种认知,也就不可能对此进行“应当预见”。因此,这是一个意外事件,黄某不涉及犯罪。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
——来自百度百科

所以这个案件最终的结果,有可能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不予起诉(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建议书),有可能法院经过审判认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最好是有辩护律师能把道理说得清咯),有可能最终还是被判有罪(可能存在我们现在无法得知的细节,这种事说不准来个反转,还不能盖棺定论)。反正拭目以待吧。




花了一个午休抽空写的普法文,自认为比其他答案负责任,不喜欢可以关掉,反感的可以点反对,但是不懂装懂的言论出现在评论区很恶心,我没义务也没必要更没时间争论什么,我希望更多人负责任地回答问题,而不是恶心一下别人来刷存在感。

谢谢

—————————————————更新昏割线——————————————————

非常非常感谢大家的热心支持,让我有强大的动力继续写下去。

有不少朋友私信我问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失主追小偷途中自己摔死了!是不是也是失主应该预见小雨天不该追小偷。小偷只负责赔偿他偷的东西的责任呢!

这里涉及刑法里最高深莫测最复杂的理论——因果关系。

这是刑法理论研究的前沿热点,我水平有限,权当给大家简单解释和普法,专家大牛请轻拍。太长不看的客官们可以点完赞就关掉了(。・∀・)ノ゙


我先跟大家讲两个故事:

第一个是关于推理,相信很多人都看过

张三李四两个人在酒吧喝酒,忽然来了一个很特别的人.这两人开始猜测他究竟是干什么的,都感觉猜的不对.在他上洗手间时,张三跟来问他是干什么的.这位先生说他是搞逻辑学的.张三表示不懂.这位先生说:你养金鱼吗? 回答:养了许多. 问:那你家房子很大. 答:对,有7,8套呢. 问:既然有7、8套房子,想必你还有很大的花园. 答:对呀. 问:以你的财力和品位推断,你的夫人一定漂亮贤惠. 答:是呀,她一连给我生了3个孩子. 问:由此看出,你的性生活很正常. 答:每星期4次. 先生说:从你养金鱼推测到你的性能力强____这就是逻辑. 张三听后马上回来兴致勃勃地对李四说:那位先生是搞逻辑学的. 李四问:什么是逻辑.? 张三说:你养金鱼吗? 李四摇头:不养. 张三:那你就没有性能力!

第二个故事

很久以前, 一位国王非常信任自己手下的一位充满智慧的大臣。这位大臣的口头禅是:“很好,这是件好事。” 有一天,国王在擦拭宝剑时,不小心将自己左手的小指头割断了,智慧大臣闻讯赶到皇宫。见到国王正在包扎鲜血淋淋的左手,智慧大臣的口头禅又来了:“很好, 这是件好事。”国王的伤口正疼得厉害,闻言顿时大怒,下令将他关进大牢。智慧大臣仍然说:“很好,这是件好事。” 几个月后,国王到森林里狩猎,国王着迷于追逐一只羚羊,无意间竟然穿越了国界,进入了食人族的地盘。食人族将国王及随从的大臣全都抓了起来,见到国王服饰 华丽,巫师便决定用国王来献祭。正要举行祭礼的时候,巫师突然发现国王左手少了一根小指头。根据食人族的规矩,肢体不全的人是不能用来献给祖先的。当下酋 长大怒,将国王逐了出去;而那些跟随的大臣一个也没有活着回来。 九死一生的国王回到宫中,想起了智慧大臣的话,连忙下令将他从牢里释放出来。国王深觉在他割断小指头时,智慧大臣所说的话颇有道理,并为了这几个月的冤屈向他道歉。智慧大臣还是那句口头禅:“很好,这是件好事。” 国王说:“你说我少了根小指头是件好事,我相信。但是我关了你这么久,让你受了这么多苦,难道对你也是件好事?”智慧大臣笑着点点头:“当然是件好事!如果我不是在牢里,一定会陪您去打猎,那么我今天就回不来了。”

听完这两个故事可能你会一脸懵逼,这跟我们说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这个案子有什么关系?

第一个故事里,你会笑张三没见识,没弄懂什么叫真正的逻辑推理,因此以为养金鱼直接跟性能力强划等号,进而得出不养金鱼=没有性能力的可笑结论。第二个故事,虽然是个寓言故事,跟塞翁失马一样的道理,但是你是不是只是停留在感叹啊大臣说得对,还好割断了手指否则国王就死了?那么这就和第一个故事一样,陷入了分割、孤立地看待一件事情和片面因果关系逻辑谬误里了。

我们回到刚才的问题:如果失主追小偷途中自己摔死了!小偷是否要对此负责?如果小偷不跑,失主就不会追,小偷应该预见到失主一定会追,而且这么大雨的天气,失主追的话会有大几率摔跤,摔跤的话有可能就摔死了。那么小偷对失主会追+雨天摔跤+摔跤致死就是有预见可能的,那么小偷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失主对自己雨天去追小偷会有摔跤的可能有预见性,是否能够免除小偷的刑事责任?

如果我们没有跳出上面两个故事的逻辑谬误,我们发现竟然可以对这个问题进行无限的延伸:

1、如果不是因为楼下那几家人的门锁装得太好,小偷根本撬不开,这个小偷根本就不会偷这家人的东西,而很大几率在楼下几家就已经偷得盘满钵满走了,不会偷到这家,也就不会发生后面这家主人追小偷的事,追小偷的人就不会死了。楼下几家人对弄好了门锁就可以防止小偷入屋盗窃是能够预见的,对小偷这家偷不成会去下一家偷的行为也是能够预见的,所以楼下几家门锁弄得很好的人对都对这家主人的死有责任。

2、说到楼下几家的门锁为什么换了,因为前几天有个门锁公司的推销员来推销过他们的门锁是业内先进的,小偷很难撬,但是当推销到摔死的这屋主时,因为已经到了下班时间所以下班接女朋友看电影去了,这个推销员对于楼下换了好锁,小偷偷不成很大几率会偷楼上的也有预见的可能性,结果他没有向全栋楼的人推销,而是推销到一半就走了,所以这个推销员对这个主人的死也要负责。

3、推销员的女朋友想看某部电影,所以还没下班就越好了推销员一定要准时下班来接她,电影票都买好了,都是因为这场电影,才导致推销员没向所有楼层都推销了这款门锁,才导致后面的事情发生,所以推销员的女朋友也有责任。

4、至于推销员的女友为什么想看这场电影,是因为一天前听她闺蜜说起,她闺蜜看过,说非常好看,感人至深催人泪下值回票价,所以这个闺蜜也应当承担责任。

5、继续往上推,拍电影的公司和全体剧组人员都要承担责任。

6、把该电影的几个主演生出来的父母有责任……

好了我就不写了,相信大家都能看出这种逻辑是很荒谬的。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问了,刑法所惩罚的因果关系,绝对不能是无限延伸扩展的,那么它又有什么界限呢?

为了防止因果关系的无限延伸,其实答案已经呼之欲出了:直接因果关系

所谓直接因果关系,顾名思义,就是最直接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失主在追小偷的过程中自行摔跤并最终死亡,那么导致摔跤的最直接原因是天雨路滑和失主追赶过程中的不慎,这与小偷是无关的,不能够延伸到如果小偷不偷或者小偷不跑,失主就不会追赶,不追赶就不会摔倒。因为这种推理正是犯了前面所说的逻辑谬误。我们要记住,刑法惩罚的是直接因果关系

说到因果关系,就不得不说刑法中因果关系阻断要素的介入

我们来看几个经典案例:

1、甲想杀乙,一刀捅了乙后后悔了,把乙开车送往医院,但是途中塞车,乙因为抢救不及时死了,如果不塞车的话乙是不会死的;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塞车而延误了抢救时间,甲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2、甲想杀乙,一刀捅了乙后后悔了,把乙开车送往医院,但是途中发生车祸,最终法医鉴定乙的直接死因是被车撞死的,那么甲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毕竟没有甲先前的伤害,就没有后面送医院的过程,也就不会有车祸?

3、甲想杀乙,一刀捅了乙后后悔了,把乙开车送往医院,但是途中发生车祸,最终法医确定车祸和原来的伤情原因综合造成的结果,那么甲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4、甲想杀乙,把乙捆绑并丢弃在荒山野岭,乙最终直接死于饥饿,甲对乙的死亡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5、甲带邻家小孩乙到水库游水,小孩不慎溺水,甲没有去救,而是站在一边看,造成小孩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甲对乙的死亡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甲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是不是看晕了呢?所以说司考真的不是那么容易的吧?

我们来聊因果关系阻断要素的介入之前,还要提一个名词,叫先前行为,字面理解就可以了。

然后我们来看先前行为、介入因素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怎样的

1.如果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则认为先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如果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要分三种情况:   

(1)在没有先前行为的情况下,介入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先前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反之,在没有先前行为的情况下,介入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先前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素切断。

(3)如果无法判断是介入因素是否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即介入因素和先前行为相互作用,互相促进导致危害后果),则比较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哪一个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分析各自占比)。

知道你们一定会头大了,还是用上面5个案例吧:

1、甲想杀乙,一刀捅了乙(先前行为)后后悔了,把乙开车送往医院,但是途中塞车(介入因素),乙因为抢救不及时死了。造成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塞车延误了抢救时间,但是由于甲先前的杀人行为没有被塞车这个介入因素中断,我们认为,甲的先前行为的后果是持续的,因果关系也是持续的。因此虽然甲后悔了将乙送院了,最后塞车原因死了,甲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塞车不是由于杀人而引起的,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但是塞车这个独立因素单独是不会引起致死后果的,所以先前的杀人行为与最后的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甲想杀乙,一刀捅了乙(先前行为)后后悔了,把乙开车送往医院,但是途中发生车祸(介入因素),最终法医鉴定乙的直接死因是被车撞死的。造成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车祸是个独立出现的介入因素,并且单独出现车祸来看,足以引发乙的死亡后果,因此先前行为被介入因素切断,甲的杀人行为与最后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直接造成乙死亡的原因就是车祸。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撞上来的车司机成立交通肇事罪。

3、甲想杀乙,一刀捅了乙后后悔了,把乙开车送往医院,但是途中发生车祸,最终法医确定车祸和原来的伤情原因综合造成的结果。这就是上面第二点第三种情况,需要分析哪个造成最终结果的原因更大一些。

4、甲想杀乙,把乙捆绑并丢弃在荒山野岭,乙最终直接死于饥饿。这里对应的就是上述第一点,虽然乙直接死于饥饿这个介入因素,但是这个介入因素是由于甲的先前行为(捆绑住手脚失去自救机会)引起的,因此,甲的先前行为并没有中断,所以对于乙的死亡要负刑事责任。甲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5、甲带邻家小孩乙到水库游水,小孩不慎溺水,甲没有去救,而是站在一边看,造成小孩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这里的甲的先前行为——带小孩到水库游水产生了甲对乙的看护和救助义务,乙落水后虽然不是甲故意按乙的头下去活活泡死,但由于甲基于先前行为的救助义务没有履行,甲的作为成立不作为犯。在这里甲虽然没有直接的行为导致乙的死亡,但是由于其有特殊的救助义务而不作为,所以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因此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

慢着!客官先别晕!再回来看!

如果失主追小偷途中自己摔死了!我们不是要考虑失主能否应该预见小雨天不该追小偷。而是要探讨小偷逃跑(先前行为)、失主追、失主摔(介入因素)、最好摔死了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首先,小偷逃跑不是一种侵害行为,他的逃跑只想把自己处于安全不被抓捕的境地,并不是想具体侵害某个人或者某个法益,这个应该没有争议;

其次,失主摔跤这个介入因素是否由小偷逃跑这个先前行为直接引起的?显然也不是,先前行为引起的是追赶,而且这种引起不是必然的,因为有人会追,也有人不会追,这种追没有盖然性,另外虽然雨天追逐摔跤是有一定概率的,也不是必然的。因此我认为失主摔跤不是小偷逃跑直接引起的。

最后,失主摔跤这个因素能不能独立致死,也就是说,失主的摔跤这件事单独地看是否会造成死亡的后果,这需要法医鉴定。但这里的假设前提就是,失主在没有跟小偷触碰的前提下自己摔死了,也就是单独的摔的事件,已经造成了失主死亡的后果,因此小偷的先前行为被这个介入因素阻隔,先前行为与最后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小偷是不需要对此负刑事责任的。

客官看到这里是否觉得法律不公平?有种明明就是小偷逃跑才导致这样的后果发生,失主要是摔死了可真冤这样的想法?法律这样设计,自然是有道理。小偷被发现允许其以一定安全的方式逃跑和免责似乎是必须的(先别急着喷)。我们不妨反过来想,如果小偷逃跑失主追到最后失主死亡小偷都要负故意杀人罪名的话,是不是以后要不就小偷反过来劝失主别追最后和谐社会?还是说反正都会被判故意杀人罪不如把来追的失主直接杀了得了?更何况这真的是你自己摔的啊,别讹我啊,我只是个可怜的小偷而已。。。。

好了这里只讨论了如果双方没有接触的情况下失主自行摔死的情形,如果双方有接触比如说是小偷推搡失主导致摔死的结果,那就另当别论了。

但是小偷是不是只需要赔偿被盗的物品就ok了呢?不是的。这是因为,刑法和民法各自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刑法不惩罚,不代表不用负民事责任。比如,两个人打架,虽然没打出个轻伤来,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是打人者还是对其进行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赔偿。

而侵权法中,因果关系不限定在直接因果关系,还包括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这里的间接因果关系也是不能无限延伸的,这里就按住不表了,侵权责任法学界对间接因果关系的讨论非常非常多,各地的判例也并无统一,形形色色,主要都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今天的讲解就到这里,蟹蟹大家。

————————————————补充解释昏割线————————————————

有位朋友私信提了个非常好的问题:

就是关于,如果小偷逃跑,受害人追赶,摔倒最终死亡,在黄某案中您解释为摔倒导致死亡是不可预见的因为对于普通人来说只能预见会摔倒,但不一定能遇见死亡,那小偷逃跑的行为导致的结果是否也可以这么解释呢!

对于这个问题,是我没有解释清楚而造成的,现在跟大家分享一下: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和二阶层理论(如果你是法律专业的你应该懂我在说什么,如果不是就自动忽略吧),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四要件是否符合,也就是我在黄某中分析的:客体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也就是那三点)、主观要件。黄某的案子中,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体要件都是符合的,但是主观要件有争议,所以我们分析主观要件的符合性所以才考虑对摔跤死亡的预见可能性在后面假设的案件中,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小偷的主观就是想跑想摆脱失主控制)和主体要件都是符合的,可是客观要件不符合,除了那三点之中的因果关系不符合之外,小偷也没有实施过具体的侵害行为(也不成立不作为犯),所以我们在后一个案件中讨论的客观方面,而不是是否有预见的可能性。

然后再拓展一下,我们要求承担刑事责任一般都要求有实行行为,也就是具体实施了侵害的行为,而侵害的行为要对最后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我花了很大力气说这个),但也不一定,在不作为犯罪里,不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因先前行为临时产生的义务,也成立犯罪,(所以我还特意举了一下带小朋友去水库游泳产生救助义务的不作为犯罪的案子),类似的不作为犯罪还有遗弃罪等。


user avatar   lin-sheng-chao 网友的相关建议: 
      

首先,强烈谴责媒体不懂装懂。题目应为:

漳州男子猛追小偷致其身亡涉嫌过失致死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区别在于检察机关是否已经下结论要起诉。

其次,关于是否够罪。从刑法学角度,应当构成正当防卫。一是不法侵害仍在持续,假定新闻报道的内容陈述是客观真实的,既然是“失主”,说明小偷是偷走鸡的情况下逃窜。二是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新闻的陈述,失主追逐小偷并没有用上棍棒、驾驶机动车猛冲之类的手段,为防卫自己的财产权利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常的追逐、拉扯,合乎常人的经验。

第三,关于司法实践的处理。在我国,因民众信奉“人死为大”,以及刑事案件的处理要讲究社会效果(和谐稳定),所以很少有人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怕小偷家属闹事)。因此,检察机关会从最轻的角度去处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诉法规定,这种情况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因此,这种案件最后会各打三十大板,给弄个不起诉,既不用定罪,又好给死者家一个交代。但是本人认为,漳浦检察院的说理是有问题的。应当预见雨天路滑追小偷会摔小偷,简直胡说八道嘛。

如果是有魄力的领导,直接把这案件作绝对不起诉(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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