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无效说不上。但这的确是很严重的错误了。这不是什么小疏忽,而是可以上升到制度层面的。
我在法院实习过,一般判决书出来的流程是主审法官写出来(但其实为了减轻工作量很多判决书前半部分即套话部分经常是书记员先写起来然后法官写后面的)检查过后在草稿上签字;然后送给庭长检查后签字;再送给分管这个领域的副院长或者院长签字核发;在经过这么多层级的人检查过后,最后才能打印正式版本并盖章(甚至在盖章前还要经过保管公章的办公室的专人审核检查)。
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在形式和本质上实现最大化的严谨、公正。
于欢案的这份一审判决书里时间写错了这么多处,不只是什么书记员写错、没细看,更重要的是证明了聊城中院里的这个检查机制是失效的。
每一层的法官在一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相当的不负责、不认真。每一层检查的人都只是随便翻翻,就过了。
即便这是一个造成一死两重伤两轻伤、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他们也只是随便翻翻,就过了。
哪怕这个判决书已经“省略”了很多本因提及的关键内容,漏掉了对案件的前因、过程的还原和认定,已经“减轻”了这么多工作量,他们也只是随便翻翻,就过了。
我以前在基层法院实习的时候,经手过一些银行贷款的案件,其中有一份很普通、很格式化但比较麻烦的案件判决书,里面有十几份银行贷款合同的编号,其中有一个编号里我少打了一个数字0。我所在的办公室里三个书记员、一个主审法官,包括上级庭长都没发现,最后送到副院长那里的时候被发现,又打回来重写。
要知道,送给副院长的等签字的判决书经常都是用小车推过去的。这么多量,人家在限定时间内都看了,还能发现问题,还留出改正的时间。
讲道理,一个基层法院的副院长,一个银行借贷纠纷的“格式”案件,打错点压根就不重要的字于他何干?但他还是看了。你一批中院的、不是民听而是刑庭的、掌握着案件当事人生杀大权的法官们就是这种工作态度?就是这样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工作流程的?
我也遇上过判决书打印出来盖公章之后发现有小细节错误的(比如被告人出生年份),这时候主审法官会大呼尴尬,然后灰溜溜地去庭长办公室拿一个专门修改用的章敲在写错的地方,然后订正。如果错的稍微多一点,整份判决书销毁再写,然后重新从最底下一层往上传递检查一遍。
足可见这个检查制度的实际操作是有很严格的要求的,足可见法官是一个多么需要仔细负责、忠于事实的职业。
可聊城中院,在这个案子的一审中,没给我这种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