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我肯定不愿意说人家法院判决有问题,但是我全文阅读判决书后发现:
1、
被告人陈某燕在作案后,即向其丈夫钟某告知其杀害被害人钟某聪,后钟某将被害人钟某聪送往某医院抢救,陈某燕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在被害人钟某聪抢救无效后,钟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对陈某燕进行询问,陈某燕遂主动交代自己杀害被害人钟某聪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情形,并且在之后的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然而,判决中清楚写道,陈某勒了女儿15分钟,之后怕她没死还在她脖子上打了个结。
之后几个小时,她和丈夫在忙着商议如何把女儿拉去土葬,毁灭罪证。打电话找了两个亲属,结果人家都不愿掺合他们的事,人家都说现在是法治社会。最后他们决定去医院谎称是自杀。
医院医生证言,当时未做抢救,夫妇二人说孩子是自杀。
综上,根本不存在抢救。
钟某在报案中称自己的女儿系自杀,不符合自首条件中的“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判决书中未提及她除了这次报警以外,在警方掌握证据前她有什么其他自首表现。
2、
同时,被害人钟某聪患有精神疾病,存在伤害甚至会杀害被告人陈某燕年幼儿子的可能性,被告人陈某燕在与钟某聪发生激烈争吵且反复劝说钟某聪无效后,基于母亲保护幼子生命的本能,失去理智杀害了钟某聪,情有可原,结合被告人陈某燕有自首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燕减轻处罚。
这里竟然减轻处罚了,注意不是从轻。
女儿害儿子的“可能性”非常抽象,母亲自己供述,她女儿从没有打过她儿子,只是表现得厌恶,推搡过他一下,而且这些只是她和丈夫一面之词。
法院也认为这不是正当防卫,根据母亲自己的供述,女儿只是和她争吵,之后她趁女儿不备从背后勒死了她,手段残忍,完全看不出“母亲保护幼子生命的本能”。
而且,母亲早就有了杀死女儿的念头,并不是激情杀人,整个杀人、转移尸体,毁灭证据、说谎隐瞒真相的过程沉着冷静,看不到母爱本能。
女儿并没有进行任何危害行为,母亲不是防卫行为,却得到比防卫过当还大幅度的减刑,量刑不合理。
本案系一场家庭悲剧,对于被告人陈某燕以及其丈夫都将背负沉重的精神枷锁。逝者已矣,儿子尚年幼,需要父母尤其是母亲的关爱。在将来的日子里,应吸取沉痛的教训,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教导好儿子,承担作为父母的责任。
煽情。
逝者已逝,留下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大团圆。
说这么多,我看了判决真正破防的是这一段。
其实家庭暴力导致杀人案件很多。
妻子杀死家暴丈夫,老父母杀死流氓儿子。
但其中很少有得到如此轻判的,尤其是妻子杀丈夫,妻子年纪较轻可以收监,再加上体力受限一般都是预谋杀人才能成功,被判无期的比比皆是。
这些案件里被杀死的人没有精神疾病,只是单纯的坏,年复一年殴打自己的家人,最后被杀死判得还重些。
本案中的女儿并非心地坏而是精神疾病,也就是病人,她被诊断有狂躁倾向和强迫倾向。
她是精神病人,也许她曾经在争吵中扬言弄死弟弟,但她直到最后也远比杀死她的已经成年的、精神正常的父母更有底线,她没有真正动手伤害过她的弟弟,也没有伤害过任何人,她被勒了15分钟,痛苦地死去了。
法官说没了她,他们家终于能幸福生活了,好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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