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大家的点赞和评论,我相信只要文明探讨,不人身攻击,真理会越辩越明。有人诛心地说我肯定喜欢吃狗肉,坦白说,我只吃过两次,一次是很小的时候,还有一次是上大学时沛县的同学带过来的特产,味道很独特,但并没有特别美味。
禁止吃某种动物,一般有两方面的原因,一种是功利的,比如中国古代曾禁止吃牛肉,因为耕牛是很重要的生产物资,用来吃太浪费了。现在禁止吃国家保护动物,原因是这些动物非常稀有,很容易被吃绝。
一种是道德的,对于某些民族、国家不吃猪肉、牛肉,那是因为他们有独特的宗教和道德体系。而在我们国家,禁止吃猫狗,既不涉及功利方面的考虑,也不涉及到道德。所以我说这个立法是没有扎实依据的,单纯以所谓的人类文明共识是没有说服力的。
这个立法太激进了。不吃狗肉的人,不见得比吃狗肉的人高尚,不吃狗肉的人,也没有权力要求别人也不吃狗肉,这种行为本身不危害社会和他人。假如有一天喝咖啡的人,觉得喝咖啡是国际共识,吃大蒜不雅,立法禁止吃大蒜,那又如何?立法不能这么武断。
首先,立法禁止食用猫狗肉,很可能是跟我国《物权法》相违背的。跟德国物权法将物和动物并列立法不同的是,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宣称动物不是物。
这就说明全国人大本身并没有将动物单独与其他财产区分开,动物还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既然如此,公民对该财产就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包括食用。当然,很多人不会食用自己的猫狗,那是他们的权利,但是不能妨碍另一部分人行使自己的所有权(特别是有些狗属于商业性饲养的肉狗)。
这种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属于物权方面的制度,涉及民事基本制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规定,深圳立法部门是无权立法的。换句话说,深圳立法部门涉嫌违xian。
其次,立法不能强行地与所谓的“国际共识”接轨。按照当地立法机关的说法,国外、香港、台湾都禁止食用猫狗,所以我们也要禁止。那么问题来了,荷兰、丹麦、日本、香港色情业合法,我们是不是也要与他们接轨?美国、澳门赌博业合法,深圳要接轨吗?加拿大大麻合法,深圳立法部门要不要接轨?
如果他们敢在这方面与国际接轨,我给他们打666。但是他们肯定不敢,因为色情产业和赌博产业、毒品涉及到意识形态问题,给他们一百个胆子也不敢瞎搞。
饮食习惯涉及到一国文化,恰恰不能强行地与西方国家接轨,否则就失去了民族传统和特色,而且很可能被他们忽悠瘸了。禁止食用猫狗肉,来源于西方的动物福利思想,动物福利思想在西方深受基督教的启蒙。动物福利思想诞生于英国的18、19世纪,在这期间,“将仁慈对待动物的思想转变为一种自觉的道德,福音运动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1]
换句话说,禁止食用猫狗肉,是有深厚的宗教背景的,暗含深厚的宗教道德。在中国有没有这种道德土壤、宗教背景?显然是没有的,我们是无神论国家。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强行接轨?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说,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美国社会学家吉尔兹所说,法律是地方性的知识。我们的民族道德、地方性知识里,食用猫狗并不违反传统道德。所以,深圳立法部门的立法依据到底是什么?有没有夹杂一些信教、爱宠人士的私货?
另外,我们常常说,一个社会的良心程度是看他对社会底层的态度。但是这个法律恰恰是对社会底层不利的。因为食用猫狗的人,很多都是社会底层。正如在英国的动物福利运动中一样,“动物立法的主要规训对象指向社会底层...动物保护立法被指责为有钱人的法律,干预和侵犯了私人的生活空间。”[2]
即使在西方国家,他们虽然叫嚣着不食用高智商的猫狗,但是他们却残忍地食用着另外一些高智商的动物。比如加拿大人、挪威人就合法地食用海豹并出口海豹制品,2014年还曾引发欧盟的制裁。日本人捕鲸也是世人皆知。但是有人去谴谪他们吗?起码我没有听到。即使加拿大日本被谴责,他们会没自信地立法禁止吗?
再次,即使是最著名的动物福利者,也不主张极端地进行动物福利立法。比如写出《动物权利论争》的动物福利主义始祖学者雷根、科亨,也认为不能片面、绝对地夸大动物福利,动物福利立法不能完全取消商业性的动物饲养和打猎、捕兽。[3]而深圳的做法,不加区分,几乎把当地的肉狗养殖业逼上了绝路。
说了这么多,我不是反对食用狗肉,我是反对拿所谓的人类文明、国际共识说事。
一觉起来有读者给我发私信,说该法规未禁止食用猫狗,这种说法只是一个普通人大代表的采访说辞,让我别带节奏。事实上,我看过这个法规,确信我的理解无误,该法规确实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至于是否禁止食用商业性饲养的猫狗,那取决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执法者对法规的理解。而当地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证实禁止食用猫狗的说法。所以别再洗了好吗?
证据如下:
第二条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 可以食用的动物包括:
(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第二条和第三条你仔细品。宠物饲养,主要指哪些动物?起码猫狗在其中吧?如果你觉得这条有点模糊有点歧义,那么立法部门的解释是最权威的。
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的采访新闻如下。人大法工委负责人你知道是啥意思不?这叫普通人大代表?如果你真不清楚,我给你科普科普,人大法工委是专门负责立法和法律解释的部门,负责人三个字不用多说了吧?
关于法规本意问题,我们都应该承认,第二条和第三条存在歧义。如果法律文义存在歧义,那么法律应该怎么解释?首先是遵循立法目的解释。而立法目的,无疑是立法者最清楚的。我引用当地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的观点,来说明立法目的,没啥问题吧?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是否禁止食用猫狗,其实是个未知数,因为相关标准还没有出台。
条例规定: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同时规定可以食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
然而,该条例所指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还没有公布呢==
2 月 1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然而,截至目前,《决定》所指的最新目录尚未公布。最近一条关于《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权威报道中,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韩旭介绍道,该目录的仍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尽快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抛开这点不谈,假设这部条例明确禁止食用猫狗,那么也有可能和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存在抵触。
例如,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老师,能不能再厉害一点呢?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老师,能不能再厉害一点?
还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都说,来了,就是深圳人。深圳有大量朝鲜族同胞,而狗肉是朝鲜族同胞们长期以来所习惯食用的民族传统食物。深圳即将施行的条例,是否影响了民族兄弟们的风俗习惯,这一点是值得说道说道的。
有人可能认为这是少数民族应该革除的陋习,对于这种观点, @猴子判官 的回答有一段写得很好:
美国社会学家格尔兹所说,法律是地方性的知识。我们的民族道德、地方性知识里,食用猫狗并不违反传统道德。
我也狗尾续貂一下:法学家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里的经验,不仅是立法者个人的经验,而是指一个社会所共有的社会风俗和价值观。
相关人员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猫狗作为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是许多发达国家和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人类文明的要求和体现。
如果仅仅是为了迎合「普世价值观」而立法禁食狗肉,那就是仅仅理解了普世价值观的皮毛。尊重民族风俗多样性,尊重传统,恰恰正式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重要价值导向。
为啥美国政客们在圣诞节一般不说 Merry Christmas 而要说 Happy Holidays? 为啥美国法律允许印第安人在自留地上开赌场? 其中有政治博弈的因素,但也包含着对不同人群习俗的尊重。
诚然,传统不能正当化一切行为,正如带明律也不认可摩门教的重婚习俗。但至少这个问题是经过社会讨论,经过长期司法实践,通过平衡不同价值诉求慢慢给出答案的。这一点,不能偷懒抄作业,要给出适合每个社会自己的解答。
(头像保命,从防疫的角度来说,我支持国家立法保护野生动物、支持通过立法禁止食用和交易特定具有传播人畜共患病风险的野生动物,这里所反对的,仅仅是罔顾法治精神和社会传统的拍脑袋立法。)
我不吃狗肉,但我觉得深圳因为
他认为吃狗肉野蛮就立法禁止吃狗肉
非常可怕,非常非常偏激
你们觉得没什么?
那我换个说法,假设
一个省因为宗教问题,立法禁止该省所有人吃猪肉,你们怎么看?
又或者,一个省觉得牛是大家的好朋友,吃牛丧尽天良,立法禁止吃牛
你又怎么看?
吃与不吃,他没有资格凭一己喜恶强迫别人和他一样。
既不是保护动物,也不是野生东西,更不是虐待动物,凭什么立法?
那下一个省是不是也可以凭一己喜恶立法禁止别人吃猪牛羊驴?
可笑至极。
说到底,吃任何动物都不会高贵到哪去,真要是动物保护就禁止食肉,立法吃素。
人类的好朋友?谁不是人类的好朋友
就给猫狗开后门?显得你高贵有爱心?
抱歉,我猪牛羊鹅马驴鸡鸭兔兔不答应
拿法律取悦某部分人?
谢谢,有被冒犯到。
(更新:有些人拿起键盘说猫狗无检疫,我在评论区回复快累死。有位同志发给我一个万全总结,检疫问题及相关法案他说的非常清楚了,在此附上链接。谢谢你同志 https://www.zhihu.com/answer/1100674394
希望有的人看完放下键盘捂脸退下。不抵抗的话,我们还是可以维护和谐干净的网络环境)
自问自答,题主刚刚上网了解了一些资料,给大家看看,以便全面深度了解
第一张图,摘自《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目前可以看到,在深圳,如果不在目录范围内的动物一概不允许食用。
第二张图,摘自负责人答记者问,可以初步了解,狗肉不在此列,目前来看狗肉属于不被允许的食品。
目前国家尚未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即上文中《目录》,目前并不能明确狗肉属于禁止范围。
再给你们看看道德名言
说明立法者已经盲目到了无法区分肉用狗和宠物狗之间的区别了,第一次见到将食用肉用狗定义为不文明的行为。前者很明确是食物,后者很明确是宠物,现在立法者将这两者混为一谈,并且上升到道德层面的高度来要求(bangjia)公民,实属不可取。
顺带一提,某些立法者眼中的发达国家(灯塔国),人家还允许民众持枪,允许民众打猎,每年死于枪击案几千人(几万?),这是你所谓的文明?人家有属于人家的国家特色,中国也有属于自己的特色,搞不懂为什么总有些gao ceng看不起自己个跑去舔别人?人家也没因自己每年死于枪击案多少人感到羞愧啊?也没觉得自己野蛮啊?反倒是某个文明古国在某些精神大户眼里处处不文明。
有些答主说的目录,并非《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今年),而是《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2006),由于网上存在信息失真的情况,具体年份与名称存疑,不过可以肯定两点:1.《条例》所指《目录》为前者;2.截止目前(4.2),前者尚未向大众公布。
综上所述,我认为这条《条例》或是《目录》有必要进行修改,或是进行更详细的阐释。
欢迎指正。
谢这些天多人邀。
1,因卫生检疫等群体健康科学的原因,禁止特定物种或特定情形下,野生动物的公开买卖,合理,也是文明的进步。
2,因物权的必然,禁止并打击对宠物(包括但不限于,猫、狗、龟、猪、蛇、蛛...)的偷盗行为,合理,也是文明的进步。
3,因生物多样化和种群保育需要,禁止、限制捕杀特定濒危生物,限制捕杀母体或幼体,限制捕杀时间窗口,合理,也是文明的进步。
4,结合产业链特性、执行成本、不同物种的神经系统属性等考量,逐步建立起一套对动物宰杀的标准体系来,合理,也是文明的进步。
5,结合不同物种的神经系统属性,逐步建立起一套打击虐待动物的法律法规,合理,也是文明的进步。
6,在不违反上述12345各条情形下,因少部分人的主观文化喜好、宗教信仰、生活习俗、感性好恶,对全人群处置/买卖/食用/加工具体特定物种的自由,进行全面的限制,是文明的倒退。
没看清楚就再说一遍,
是文明的倒退。
重要的话说三遍,
是文明的倒退。
若有国家或地区对此进行了了立法,这个国家或地区在这一点上,相对来说,就是落后的。若有一群人支持这种立法,这样的人群在这一点上,相对来说,就是蛮荒的。
作为一个资深喵奴人,我双手双脚支持任何人在不违反1-5个条的基础上,对喵星人的自由处置权。
其实我国的政治核心,是“弥合矛盾”。禁食要比支持更容易弥合矛盾。
估计如果饕客太多,吃的需求很大,有可能会或以文化保护的形式在局部可以实用,或产生专门的产业链解禁专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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