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美国众议院通过《平等法》,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回答
美国众议院通过《平等法案》(Equality Act)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举措,在美国民权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要全面理解这一法案,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一、 《平等法案》的核心内容与目标

《平等法案》的核心目标是将联邦反歧视法律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涵盖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具体而言,它主要修改现有的几项关键民权法律,包括:

《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 (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这项法律禁止在就业方面存在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和国籍的歧视。
《1968年住房公平法案》 (Fair Housing Act of 1968): 这项法律禁止在住房交易中存在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残疾和国籍的歧视。
《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 这项法律禁止在公共场所、就业和交通等方面存在基于残疾的歧视。
《1964年民权法案》第九章 (Title IX of the 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2): 这项法律禁止在联邦资助的教育项目中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

《平等法案》的修正案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明确列为受保护的特征,这意味着在这些领域中,针对LGBTQ+人群的歧视将与针对其他受保护群体的歧视一样,受到法律的禁止。

二、 《平等法案》的意义与影响

1. 填补法律空白,提供明确保护: 目前,虽然一些州和地方层面已经通过了禁止LGBTQ+歧视的法律,但在联邦层面,除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最高法院在Bostock v. Clayton County案中对《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的解释),并没有对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提供普遍且明确的法律保护。 《平等法案》的通过旨在填补这一重大法律空白,为全国范围内的LGBTQ+人群提供一致的法律保障。

2. 提升LGBTQ+人群的法律地位: 该法案的通过将显著提升LGBTQ+人群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使他们能够更公平地获得就业机会、住房、医疗保健、教育以及在公共场所享有服务。这将有助于减少由于身份而遭受的骚扰、排斥和不公平待遇。

3. 促进社会公平与包容: 从更广泛的社会层面来看,《平等法案》的通过象征着对多元化和包容性的承诺。它有助于塑造一个社会,其中个人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不应成为他们获得公平待遇或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

4. 与现有民权法律体系的统一: 将LGBTQ+人群纳入现有的反歧视法律框架,有助于统一和加强美国的民权法律体系,传递出“所有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的普世价值。

5. 经济影响: 有研究表明,促进LGBTQ+人群的平等,能够激发经济活力,因为这将鼓励更多人才参与劳动力市场,减少因歧视造成的劳动力损失,并可能吸引更多企业在更具包容性的环境中运营。

三、 争议与反对意见

尽管《平等法案》在支持者看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它也引发了相当大的争议和反对声音。主要的反对理由包括:

1. 对宗教自由的担忧: 许多宗教团体和保守派人士认为,《平等法案》可能会侵犯他们的宗教自由权。他们担心,如果他们的宗教信仰不允许他们认可某些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他们可能会被强迫违反自己的信仰来提供服务或参与活动。例如,一个宗教学校或慈善机构是否会被要求雇佣或提供服务给不符合其教义的人?

2. 对妇女权利和体育比赛的影响: 一些反对者认为,《平等法案》可能会对妇女的权利和体育比赛产生负面影响。他们提出的主要论点是,如果生理男性被允许以女性身份参与女性体育赛事,这可能会对女性运动员构成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此外,对于涉及性别隔离的场所(如庇护所、更衣室),该法案如何适用也引发了讨论。

3. 对“性别”概念的解释: 关于“性别”在法律上的定义,一直是《平等法案》讨论的焦点之一。反对者认为,将性别认同等同于生理性别,会模糊性别之间的界限,并对现有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带来挑战。

4. 政府权力扩张的担忧: 一些人认为,《平等法案》代表了政府权力的扩张,可能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监管负担和法律风险。

四、 立法进程与未来展望

《平等法案》自提出以来,已经在美国国会经历了多次博弈。虽然众议院多次通过该法案,但在由共和党控制的参议院,其推进一直面临巨大阻力。由于参议院的议事规则,通过此类重要立法通常需要达到60票的多数(即“克服阻挠议事”),这使得该法案在参议院的通过变得尤为困难。

在美国政治环境下,该法案的命运与总统大选、国会两党的力量对比以及社会舆论的变化紧密相关。未来,如果民主党能够同时控制总统职位和国会两院,或者在某些关键时刻获得足够的跨党派支持,那么《平等法案》才有可能在美国联邦层面获得通过并成为法律。

五、 总结

美国众议院通过《平等法案》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是LGBTQ+权益运动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旨在为全国范围内的LGBTQ+人群提供法律保护,促进社会公平和包容。然而,该法案也引发了关于宗教自由、妇女权利以及政府权力等方面的深刻争议。

如何看待这项法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于民权、自由以及社会公正的理解和取舍。支持者认为这是推进平等、纠正历史性歧视的必要步骤;反对者则担忧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宗教自由和性别界定的冲击。最终该法案能否成为联邦法律,将取决于美国政治格局的演变以及社会各界对这些复杂问题的持续对话和妥协。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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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声明的是:绝大多数答主包括高赞都被这个叫“军武季”的自媒体带了节奏

首先我们来先看看《平等法》的原文

congress.gov/bill/117th

基本内容就是政府不能对LGBTQ区别服务之类的话

我们再来看看“军武季”的新闻描述

首先对《平等法》99%以上的内容绝口不提,单独扲出来一个“(关于性别认同)不能拒绝一个人进入符合其性别认同的公共设施,包括洗手间,更衣室,化妆室”法条,再进行恶意曲解,语意扩张,夸大事实,编辑出几行带有强烈争议性又看似义正言辞的话,节奏就被带起来了

首先“军武季”该新闻编辑对该法条的二次描述是完全错误的(或者是该编辑是故意的,目的就是为了带节奏赚流量)

“军武季”能从原法条解读出“允许男性进入女澡堂等私密场所”可能有两个可能性原因:

1.首先就是对跨性别女性的严重不尊重,直接将跨性别女性定义为“男性”

2.如果1不成立,那该自媒体编辑对原法条的的解读有严重的事实谬论:该自媒体认为会有顺性别男性(直男)只要对外宣称自己认为自己是女性就可以进女澡堂等私密场所。

但事实上是美国早已对性别认同为女性的跨性别女性有了严格的界定,顺性别男性是不可能仅仅依靠对外宣称自己认为自己是女性,就能被法律认为是“性别认同为女性”的,而顺性别男性将自己伪装成跨性别女性的难度也十分巨大(需要医生严格的诊断,比伪装成抑郁症还要难得多)

和绝大多数答主想象的完全不一样的是,真正的跨性别女性和“伪装成跨性别女性的男性”。无论是心理,行为举止,外观往往都有着巨大的差异与区别

关于跨性别女性是该进男厕还是女厕这个问题,事实上天津市公安局已经给过相应回复,虽然目前中国还没有对该方面的明文规定,但目前暂行做法是

1.身份证已经改为女性并且做过性别重置手术的跨性别女性进女厕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2.身份证为男性,但已经做过性别重置手术的跨性别女性,只需提供手术证明,进女厕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3.身份证为男性,没有做过手术,但是能够提供“易性症”诊断证明,并且提供正在进行激素替代治疗的证明,并且社会性别已经女性化,进女厕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4.身份证为男性,没有做过手术,能够提供“易性症”诊断证明,但是不能提供激素替代治疗的证明,社会性别为男性,进女厕有被拘留数日的法律风险(需要特别注明的是,该法律风险是寻衅滋事罪的法律风险,公民纯粹去异性厕所不算犯罪:刑罚和治安管理法并不能对“进异性厕所或使用异性厕所”这个单一行为进行处罚或干预,除非公民做了其它猥亵行为(如偷拍或性侵),那样则违法必究。但是其他公民可据此行为进行民事侵权的诉讼,所以跨性别者仍不推荐违反身份证的性别如厕,否则被他人发现则自担风险)

而《平等法》的做法不过是:将第四种情况合法化了




2021年4月5日更新

根据中国2020年最新法律,只需要确诊易性症,进异性厕所不需要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




换句话说:如果你身份证为男性,没有做过手术,没有激素治疗,社会性别为男性,无法提供“易性症”证明,仅靠你一张嘴说自己认为自己是女性,美国法律是不会认定你是跨性别者的,你进女厕依然违法

(当然这仅仅是法律认定,中国因为易性症诊断极为滞后,正规激素治疗渠道稀缺,在中国跨性别者极难开到易性症证明和享受正规的激素治疗,同时因为中国各地基层民警执行不一,有的地方民警仅仅看你进厕所有没有引起骚乱而以“寻衅滋事罪”拘留,只要你不引起骚乱你无论是男是女进女厕都没人管。

但美国虽然警察素质参差不齐,但在该方面的医疗已经成熟完善,基层执法也有相关法律可以依据,没有这个问题)

这波节奏这么容易被带起来,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大众对跨性别的不了解,才对着自己想象中的靶子打

最后再送你们一张表情包




我是没想到这个回答忽然有这么多回复,一打开知乎四百多条信息,实在没有时间精力一条条回了,在这统一回复吧

1.有一位自称曾经在美国加州常年生活学习过的人反映:在美国加州存在“有男性外表的人摇大摆进女厕所甚至拍照,除非警察刚好在门口才能把人抓出来。否则报警后警察3个小时后才能到,而且当事人如果自称是trans(跨性别)后警察很快就会把人给放了。

回复:该篇文章仅仅分析了有关法律方面的内容,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的脱节实际上是一直存在的(就像天朝劳动法,懂的都懂)。但法律在这方面并不是毫无用处,事实上加州是有存在过因为警察执法不力而被起诉的情况发生。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是有要求当事人必须要有性别焦虑(在美国跨性别已经去病化)的诊断证明的。并且这种事情其实和法律已经没有太大关联了,即使没有这个法律(在以前进女厕不合法的其他洲)也同样存在男性大摇大摆进女厕的情况。尤其是“偷拍”这种行为,别说男性偷拍了,就是一个顺性别女性进行偷拍,也同样是违法的。

在加州和加拿大该法条已经实行很多年了,而《平等法》是将该法条普及到了全美国。出现这种社会现象,这种事情要从加州的社会原因开始找了,前段时间加州因为黑命贵运动刚裁了一半的公共治安预算,本身就存在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几乎不可能面面俱到,同时要真的碰到一个较真的人,因为执法不力的原因去起诉警察,那这些警察也必然受惩罚,但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更多的警察离职,然后恶性循环,这些问题事实上已经和法律没什么关系了。现在在加州别说男性进女厕这种小事,就连抢劫杀人警察都管不过来,抢劫杀人可是毋庸置疑的违法行为

2.有人认为该法律在实际执行的时候非常困难,几乎毫无意义,因为不可能每个厕所,更衣室都安排一个警察进厕所要查证,而平民大众也没有办法分辨一个进女厕的男性到底有没有医学证明。

回复:这个问题确实存在:该法条本身就是一个民事法条,在中国类似的玩意叫《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一种民不告官不究的法律,其实别说是跨性别了,就是已经彻彻底底的成年男性闯进女厕,只要没人报警,没人起诉,公安也不会管理这种小事情。

但是这并不能说法律就是毫无意义的:所有的违法行为即使不能全部都受到惩罚,但是法律风险永远存在。

假设我是一个在美国德克萨斯洲25岁的女性,我在上厕所的时候发现有个男性外貌的人大摇大摆的进女厕,我首先第一反应肯定是:“你好,你走错厕所了”。

对方:“我是跨性别女性”

我:“请出示你的跨性别证明”

对方:“我没有义务向你出示我的证明,你没有权利干涉我的自由,你是在歧视跨性别!”

我:开始报警、拍照:你好是警察吗,我这边看到有一个男性外貌的人闯进女厕并且拒绝提供证明,我这边已经拍摄了视频与照片记录了他的外貌,请你们管一管。

警察:执法不力

我:向法院起诉警察执法不力,同时起诉无法提供证明的闯进女厕的自称是跨性别的男性外貌的人

结果:执法不力的警察被处罚,进女厕的男性如果确实没有证明会被以性骚扰罪处罚

尽管以上这种情况实际发生的概率非常低,但是只要你的行为确实存在违法,你又如何能保证你不会遇到较真的人呢?

3.有人认为我使用的词汇太“白左”了,需要我提供这些词汇属于“官方词汇”的出处

回复:

1.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

(国办发〔2018〕26号),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数据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疾病分类管理,卫生卫计委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中华医学会及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进行了编译,形成了《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

2.国家卫健委2020年11月23日签署,12月7日发布的文件要求所有精神医疗卫生机构遵照《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年版)执行

3.《民法典》关于《性别重置技术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发)印发。

4.2014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专业治疗同性恋”、“同性恋扭转治疗”的宣传内容属于虚假宣传及非法,这是首例有关同性恋扭转治疗的案件[3]。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以及中国医学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并未完全废止关于同性恋的所有疾病类别,故“自我不和谐的性取向”等5类性别认同障碍仍属于疾病类别之一[4]。2018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1版(ICD-11)正式删除所有关于同性恋的疾病类别[5]。2018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并规定,“2019年3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面使用ICD-11中文版进行疾病分类和编码[4]。”至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规范中,有关于同性恋的疾病分类相应得到废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1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重申了上述宗旨。

另外关于中国法律的问题,对跨性别者的法律极度缺失而且不完善,所以天津市给出的现行做法仅用于举例,并不在全国具有普及性的效应

1,认证不认人:不管你长什么样子,有没有服用激素,有没有做SRS,这些都无所谓,只要身份证是什么性别,那么在法律上就是什么性别。个人生活中的性别,不进行法律上的区分,不受法律约束,他人对此的指责无法可依。

2,男公民有穿女装的权利:只要不是暴露的衣服,穿着女性服装是男性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他人不可侵犯。在任何条件下,如果有人提出异议,一样是无法可依的,如果对方声称违法,不过是对法律不了解还虚张声势,遇到没有法律依据的侵权行为可报警。

3,公民纯粹去异性厕所不算犯罪:刑罚和治安管理法并不能对“进异性厕所或使用异性厕所”这个单一行为进行处罚或干预,除非公民做了其它猥亵行为(如偷拍或性侵),那样则违法必究。但是其他公民可据此行为进行民事侵权的诉讼,所以跨性别者仍不推荐违反身份证的性别如厕,否则被他人发现则自担风险。

4,易性症诊断证明本身不具备除了变性手术之外的法律效力:它只能用于开药、SRS,不能用于在进入与身份证异性的厕所被人抓住以后的合法依据,尽管在特定情况下法官会考虑特殊情况,可以用作庭审的证据之一,但并不是权威、绝对、指定的法律根据,也不能代替或作为补充部分身份证件的作用。

5,SRS前要求的准备工作需要自行安排,不被法律保障:尽管SRS手术在中国要求按性别认同的性别生活,但是它并不能成为公民进与身份证异性的厕所的根据,也就是说,出现矛盾,以法律为准,而不是以SRS规定为准,造成的困难和不便,目前法律与相关机构不负责解决,只能公民自行承担。至于不冲突的地方,如穿异性服装或其它相关的行为,本身属于个人自由的一部分,不违法,法律不进行限制,他人自然也不可以法律为名义干涉。

6,针对跨性别者的法律确实不完善:在相关问题上,法律确实是落后与缺失的,它来源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至于何时能够完善,目前不详。在法律完善之前,跨性别者应按照目前法律从事,最多在合法范围内呼吁改进法律,否则造成的违法行为需依法承担责任。




2021年4月5日更新

根据中国2020年最新法律,只需要确诊易性症,进异性厕所不需要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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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人光盯着公共厕所看呢?

这个平等法是对1964年的民权法案(就是不许公司因为你是少数族裔,例如亚裔,就不雇用你)做出修正。修正内容就是把性少数加进受保护的少数群体中。

这么想,万一你的孩子是那少数的百分之x呢?有了这个修正,你的孩子就不能在就业,教育,信贷之类的场合受到公开区别对待。

这有什么可反对的?

另外,从纯利益的角度来讲,这个比种族平等更应该支持。你要恰好不在被歧视的种族里,你就不需要担心被系统性歧视。但就算你是正常性取向,你孩子还是有概率是lgb。就算你性别认知符合生理性别,你孩子还是有概率是tq。

你是亚裔,你配偶也是亚裔,那你孩子就100%是亚裔。你是异性恋,你配偶是异性恋,你孩子有那么百分之3-5左右的概率是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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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BT还有什么QIA,从石墙酒吧开始就已经成了一门生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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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整这出是有漏洞 应该避免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钻政策空子

但是个别知友别为了反白左就站得那么靠右啊

> 2020年7月8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4届会议上,中国代表在大会上发言称:「中方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暴力和不容忍现象。早在2001年中华精神科学会就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分类中删除。」这是自2014年以来中国代表团(至少)第五次公开发表LGBTQ社群反歧视声明。

所以在最基本的立场上我国还是认可的,就像不能因为某两个核心价值观里的词让西方念歪了我们就不要了……

最后一张图送给个别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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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不歧视,是不关注。做社会上99%的事情,不会有人关注你是什么性取向。这就是最大的平等了。剩下的1%,呵呵,谁还没个1%的事情自己有花式理由觉得不舒服的,是不是都要立个法?

这种立法禁止歧视,实际上就是拱火。

这就好比对双方说:“你看他们歧视你,我立法禁止了”“你看他们不一样,我立法了,你不准歧视他们”。这样一来,原来可能本来井水不犯河水的两个群体,就这么被火上浇油了一把,zf还在中间占了个道德制高点。

至于为什么要这么做。人生在世,不如意十有八九,人人都有怨气,到处都是矛盾。这是社会结构性的问题。贴个标签把人群一分为二,分别告诉双方他们的怨气都怪对方,这是最简单的解决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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