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战争中,拿平民当肉盾打冷枪的“游击队”和挨了冷枪后报复平民的“侵略者”,谁更应该对平民的伤亡负责?

回答
这个问题触及了战争伦理中一个极为棘手和令人心痛的层面,即无辜平民在冲突中的不幸遭遇。要探讨谁应承担责任,需要我们深入剖析行为的性质、意图以及战争法所揭示的原则。

首先,我们来看看“游击队”的行为——利用平民作为“肉盾”打冷枪。从伦理和战争法的角度来看,故意将平民置于危险之中以掩护军事行动,是极其卑劣且严重违反战争法的行为。 游击战的特点是其非对称性和隐蔽性,它往往在敌方控制的区域内活动,并可能利用当地居民作为信息来源、掩护或甚至人力支持。然而,当这种支持变成有意识地将平民置于枪林弹雨之中,以换取军事上的优势,比如避免己方人员伤亡,那么这种行为就跨越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冲突各方都有义务尽一切可能区分战斗人员和平民,以及军事目标和平民目标。将平民作为人盾(human shield)是明确禁止的,因为它剥夺了平民的保护权,并将他们推向了危险的中心。 这种行为的意图是利用平民的无辜性来干扰和阻碍对方的军事行动,并期望对方在开火时会顾及平民而有所顾忌。这是一种将平民视为工具,而非保护对象的行为。因此,游击队为了自身生存或作战便利而故意利用平民充当肉盾,直接导致了平民处于极高的危险之中,并且他们的行为是导致平民伤亡的“主动因”。

接着,我们审视“侵略者”的行为——在挨了冷枪后报复平民。这里的关键词是“报复”和“平民”。即使“侵略者”的部队遭受了袭击,他们仍然受到国际人道法的约束,不能随意攻击平民或以平民作为报复对象。 战争法要求攻击必须针对军事目标,并且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或最小化对平民的附带损伤。

在“挨了冷枪后报复平民”的情况下,这是一种典型的战争罪行,即针对平民的蓄意攻击或不分青红皂白的攻击。 这种行为是对无辜生命的蔑视,也是对战争基本规则的公然违反。虽然游击队的行动可能是触发“侵略者”反应的直接原因,但“侵略者”选择以平民作为报复对象,他们的行为是一种独立的、同样严重的罪行。 他们的责任在于他们选择了非法的方式来应对敌方的挑衅,并且将打击的目标错误地指向了本应受到保护的平民。

那么,谁“更”应该负责?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两个行为都造成了平民伤亡,并且都违背了战争伦理和法律。然而,我们可以从行为的性质、意图和直接因果关系来区分责任的侧重点。

游击队的行为(利用平民作肉盾):
性质:这是主动的、故意的行为,将平民置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
意图:利用平民来保护自身或实现军事目的。
直接因果关系:他们直接创造了平民暴露在敌方火力下的情况。如果不是他们将平民置于那里,平民就不会成为被攻击的目标。

侵略者(报复平民)的行为:
性质:这是对攻击的“反应”,但反应的方式是非法的。
意图:报复,或者通过打击平民来迫使游击队停止行动(这依然是非法的)。
直接因果关系:他们的行为是直接造成被报复平民死亡的原因,但这种行为是建立在游击队先前的行为之上的“二次”因果链条。

从法律和道德的严厉性来看,将平民作为人盾的行为,其本身就具有一种更根本的邪恶性,因为它直接将平民推向了死亡的深渊,并利用了他们的脆弱性。 这种行为剥夺了平民的生存权,将其变成了军事游戏的棋子。这种行为违反了最基本的区分原则和军事必要性原则。

同时,报复平民的行为同样是不可饶恕的罪行。一个训练有素的军队,即使遭受了损失,也必须保持克制,并严格遵守战争法。他们的责任在于他们屈服于愤怒或错误的策略,选择了攻击无辜者,从而成为了新的施害者。

如果我们要分出“更”应负责,那么利用平民作肉盾的一方,其责任在“制造危局”的层面上更具根本性。 他们是始作俑者,是第一个将平民推向深渊的人。他们的行为直接创造了平民暴露在致命火力下的场景。可以说,他们的行为在道德和法律上的罪责是基础性的。

然而,这绝不意味着报复平民的“侵略者”就应该免责。他们的罪行同样是独立的、严重的,并且在造成平民死亡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在现实的战争审判中,两者都可能被追究战争罪的责任。

总而言之,这场悲剧中,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游击队,因为他们以无辜的平民为代价来换取自身的军事利益或生存,将平民作为“人盾”,这是对战争法和基本人道的根本性违背。他们是制造平民处于危险境地的根源。
侵略者,因为他们未能遵守战争法,在遭受攻击后采取了非法的报复行动,将本应受保护的平民作为攻击目标。他们的行为是直接的施害者。

如果一定要区分“更”应负责,那么在“制造罪恶的起点”上,利用平民作人盾的一方,其责任的性质更为卑劣和根本。但每一次平民的伤亡,都应该被视为一场彻头彻尾的悲剧,而造成这场悲剧的责任,往往是复杂交织的,并且常常源于冲突本身以及各方行为的连锁反应。最理想的情况是,没有任何一方会将平民卷入冲突,所有战争参与者都能严格遵守国际人道法,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的生命。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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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中,拿平民当肉盾经常发生。

1947年7月国民党用12个旅 手拉手在山东半岛赶着土八路喝海水。那时我在胶东西海军区司令部当号兵;驻在昌邑宋庄。国民党24师由潍坊开始追我们,追到掖县大泽山,就快要追上我们时。当地民兵出来埋设地雷,炸死了国民党兵,这时国民党兵,不敢再前进,拿平民当肉盾,就抓当地老百姓前面踩路,有地雷先炸死老百姓,国民党兵在后面 炸不着他们。你说对平民的伤亡应该谁负责?战争是残酷的 无处讲理;总之老百姓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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