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精神类疾病的嫌疑人,我的个人想法还是要对法律进行修订,这类人更要严惩。精类疾病不是免罪免死的护身金牌。
对于产生严重精神疾病的人的监护和社会责,这个是存在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从法律规定来看: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从社会救济来看:
目前看来,社会还没有形成针对精神病人的救助手段和救助程度,存在空白。如何更好的对精神病人加强鉴定、管理、医治、收容是一个漫长且系统的社会工程。
将严重的精神病人普遍面临治疗、监护、监管问题与政府与社会紧密连接在起来。政府应把严重精神病人纳入监管范畴,实行长期跟踪管理,给予及时指导,必要时实行有效的干预,减轻家庭监护压力并提供财政资金专门进行治疗,缓解精神病人的医疗压力。不敢治疗或不能治疗的难题。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十部门制定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时提出,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定矛盾,但是目前还需要普遍推广和适用。
那么对于精神类疾病的嫌疑人伤害自己的家人和亲人的监护责任如何界定呢?
这个是当地街道居委会或民政部门需要认真考虑的。如果嫌疑人已经严重影响和危害到自身家庭的人身安全和伤害,需要进行强制有效的方式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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