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村民打捞沉木会被国家没收,而牧民捡到狗头金却不被没收?

回答
这个问题背后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历史渊源可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简单来说,一个是“国有资源”,一个是“地质遗存”,性质上就有根本不同。

首先,咱们说说村民打捞沉木被没收这事儿。为啥会被没收呢?主要是因为这些沉木,特别是那些看起来年代久远的,往往被定性为“国有林业资源”或者“国家保护的古树木”的遗骸。咱们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非常严格,任何采伐、毁坏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林木的行为,都可能触犯《森林法》等相关法律。

你想啊,这些沉木要是埋在江河湖海的河床、湖底,那就是国家所有,属于水域的自然沉淀物。即使是漂流到岸边的,如果被认定是具有特定价值的、属于国家所有权的林木,那么它依然是国家的财产。村民一旦打捞起来,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比如想卖钱、做家具,都属于未经许可的“占有”和“处置”国家财产的行为。这在法律上就是一种侵权,自然要被没收。

而且,有时候这些沉木可能还带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或科研价值,比如某些时期制作的木材,或者保存了特定环境下的痕迹。一旦被国家没收,就可以通过正规途径进行研究、保护,甚至陈列展示。

再来看看牧民捡到狗头金不被没收的情况。这个就得从“狗头金”的性质说起。狗头金,简单理解就是天然形成的金块,里面含金量很高,是矿产资源的一种。咱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和收益分配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是《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但是,这里有个关键点在于“勘查”、“开采”和“发现”。

牧民在自己的牧场或者公共区域捡到狗头金,这和主动去挖矿、开采,性质是不同的。如果他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去挖掘,而是偶然“拾得”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但通常情况下,如果捡到的量不大,且没有证据表明是其非法开采所得,那么很多情况下是不会被没收的。

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很多地方出于鼓励发现和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考虑,对于牧民、农民在自家土地或者周边区域偶然发现的少量非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战略性矿产,并且不是通过大规模、有组织的开采行为获得的,可能会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允许其合法拥有。尤其是在一些边远地区,当地政府甚至会出台一些激励措施,鼓励当地居民发现和上报矿产资源,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而且,牧民捡到的狗头金,通常是指那种块头不大的、直接能捡到的天然金块。如果是大规模的矿脉或者需要专业设备才能开采的,那肯定就另当别论了。

所以,总的来说,村民打捞沉木被没收,是因为沉木被视为国家林业或水域资源的一部分,属于非法侵占和处置国家财产。而牧民捡到狗头金不被没收,更多是因为狗头金被视为一种偶然发现的地质遗存,并且在特定政策和情境下,对于少量、非非法开采的天然金块,可能存在允许个人持有的空间。

这其中的界限,说实话也挺微妙的,有时候也看当地具体的执行情况和政策导向。但核心区别在于,一个是主动非法获取被视为国家所有物的行为,另一个则是偶然拾得的自然产物,并且在法律和政策上存在一定的灵活性空间。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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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一下其他知友提到过的一道司法考试题:

9.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9题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考卷见司法部网 legalinfo.gov.cn/moj/sf 正确答案在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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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作个大死,谢绝转载,如分享至微博、复制进微信等。

已声明谢绝转载但还转载的,一律视为抄袭。

我认为当地公安局违法了。

理由如下:

1.沉木不适用于民法通则79条。

《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所谓的“所有人不明”,是建立在该物曾具有所有人的前提上的。比如地下埋着一个陶罐,埋着一把古钱,它曾经存在所有人,但因为历史原因所有人变得不再明确,可适用本条款。

2.物权法对沉木这类东西的物权没有规定。

在物权法里,我们可以看到如下条款: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沉木不属于以上所列的任何集体财产范畴,尤其,它既非森林也非矿藏

根据114条,物权法中和遗失物有关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显然,沉木是无主物,不存在权利人,也就不适用于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3.矿产法规中没有定义沉木为矿产。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沉木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矿产。

而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2条——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沉木是一类地质产物,属于广义的地质现象,但不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或文化价值。也不具备考古价值。仅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

4.沉木不属于任何古生物化石,甚至不是木化石,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沉木是不是化石

任何一个地质工作者都会给出否定的答案——它是介于木头和木化石之间的中间过渡产物。木头的属性更加显著。

就好比一具在地下埋藏了500年的野狗骨头,是介于狗和狗骨骼化石之间的过渡产物,你能说这是脊椎动物化石?逗呢?

特别是,关于木化石,国土部的化石分级和化石名录里是这么说的:

(6)木化石作为一类特殊的植物化石类型,在科学研究和观赏等方面意义较大,本标准将其从高等植物化石中单独列出来进行分级。对于那些外形庞大、保存有清晰结构或构造、树干形态完整程度很高的巨型木化石,应作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评判,本标准对木化石在保存直径及保存长度方面给出一些量化指标,一级重点保护木化石的直径应大于100厘米、或长度在10米以上。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沉木不具备化石属性,不适用于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5.与地质遗迹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涉及

即使在这个法里,也没有对沉木、乌木有过一丝一毫的涉及。

相反,陨石、玉石、宝石、地质剖面等倒是出现在其中

第七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质演化和生物进行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他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和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但是他喵的安徽巢湖金钉子剖面被破坏的时候怎么没见到有人用这条法律去抓人?

荒唐 以为“金钉子”是金子做的 痛惜 珍贵地质剖面遭人为破坏


++++++++++++++++++++以下皆为不知所云的分割线+++++++++++++++

而实际上,牧民捡到狗头金才是应该上交国家的,个人占有是违法的——至少,狗头金是天然金的一种,是金矿的一个类型。狗头金随水流搬运,埋藏在地层里,符合沉积型金矿的地质成因。

但你懂的,那位牧民是少民

此处不代表我支持所谓的“民分四等”之言论

实际上,在和田河里大肆采挖和田玉籽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然并卵。

实际上,在云南大肆开挖黄龙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然并卵。

实际上,在戈壁滩上手持金属探测器拉网式寻找陨石并贩卖至国际收藏市场是严重的导致具有重大科研价值物品损失的行为,然并卵。

实际上,贵州凯里和其他一些地区在开采石灰岩的同时把挖出来的巨型海百合和贵州龙化石拿去文玩市场出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然并卵。

实际上,送给领导们的辽西中华狼鳍鱼化石板统统是违法开采的一般性古脊椎动物化石并用于贿赂用途的严重违法行为,而收受此类物品也是严重的受贿行为,然并卵


实际上,在河流里打捞出不存在所有权人的、自然成因的、非遗失物的、不属于矿产范畴的、不属于木化石范畴的,第四纪晚期树木尸体,没有违反哪条卵法,然而还是被当地有关部门扣留。


#这么有种,怎么没见你们去戈壁滩上去抓那些开越野车队找陨石的富商呢?#

还不是小老百姓好欺负,随便拿5k就打发了事,然后那些沉木就可以给地方政府创收了呗。


与民争利,臭不要脸,我呸。


民法应当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恰恰是政府行为应该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

“人民是权力的本体,人民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对政府而言,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7】

“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

+++++++++++++++++++++++++++++++++++

更新一个已有案例及当地法院的观点,以供有关专业人士和各界人士讨论

天价乌木案_百度百科

四川平武县人民法院的文件:

cnlmn.com/ANLaw/ShowInf

乌木定性及权属分析


  一是乌木应定性为自然资源。目前社会各界对于乌木的属性观点认识不一:埋藏物;自然孳息;文物;自然资源;矿藏。1、乌木不是埋藏物。埋藏物指的是该物本来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只不过发现时所有人不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指的是不能确定哪个行为人埋藏的物品,意味着原来是有主物。而乌木是自然界演变的结果,非人为埋藏而成。因此,乌木不属于埋藏物。2、乌木不是自然孳息。孳息是从生物的意思,不论是天然孳息即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即基于法律关系性质产生的孳息,都是以原物或者基础法律关系作为前提的。因此,乌木是因为自然力被埋在土地中的,不应是土地的直接自然孳息。3、乌木不是文物。文物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人类文化遗物,如文化遗址、墓葬、建筑和碑刻等。文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必须是人类社会创造的,跟人类活动有关的物。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乌木虽然在地下经历成千上万年,并且仅是碳化或部分碳化,但是与化石形成的上亿年时间相比,乌木的形成时间短,尚不足成为化石。因此,具有特殊性的乌木不应是文物。4、乌木不是矿藏。矿石是从矿体中开采出来的,从中可提取有用组分的矿物集合体,是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使用价值,呈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的自然资源。从乌木的特征上来看,属于矿产资源。但是,国家《矿产资源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目录应由国家审定公布,而目前国家公布的矿藏资源目录没有乌木这一项。如果是新发现的矿种可以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之后再公布。乌木这种矿产资源事先已经存在,但是并没有在目录当中,可以由国务院部门、地质管理部门报批,经国务院批准之后予以公布。所以,要确定为矿产资源,必须上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公布。5、乌木应是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乌木来自自然,形成于自然,不是“人为”埋藏、隐藏的,它应该属于自然资源,但与雨水、空气、河流等自然资源有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


 二是乌木权属应为国家所有。根据《宪法》第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承包经营的土地、林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属于国家所有而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耕地、林地的承包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乌木属于自然资源,无论在自然界哪儿发现,都不归个人所有,耕地、林地承包者拥有乌木所有权无法律依据。宪法规定自然资源除明令归集体所有的外,其他都依法归国家所有。

……

对策建议


  一是乌木的所有权可由政府或政府依法授权或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乌木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是民事法律关系,涉及的是民事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乌木这类特殊物的所有权只应由国务院来代表行使。结合《物权法》立法意图,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代表主张其权属。

具体的法律方面的争议我就不发表拙见了。

个人认为,在还没有明确立法以前,为什么不能适用先占先得的原则?

这样说来,江里捡个玛瑙也是自然资源咯,爬山踢出块乌木也是违法咯?

其实,问题的核心就一个字——小钱钱

+++++++++++++++++++

结论:搞地质好危险的【家里几箱子各种野外采集的标本是不是够我被判个十年八年的……】,还让不让人愉快的跑野外了!

++++++++++++++++++++++++++++++++++++++

1.文本已存,谢绝删帖;水表已拆,拒收快递。

2.以上言论仅作学术探讨使用,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

3.已声明谢绝转载但还转载的,一律视为抄袭。
4.那道司法题的【司法部公布的官方答案】是D——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 参考答案见: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官方答案哦,亮瞎本喵眼有木有

reference:

1.《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2.《民法通则》

3.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

4.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5.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化石分级标准”及首批化石名录的通知

6.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7.《工人日报》(2014年11月22日 06版)

media.workercn.cn/sites

8.

李克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 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中国人大新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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