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犯了罪的人不直接处死刑?

回答
一个人犯了罪,即便罪大恶极,也不立即处以死刑,这背后牵涉着一套复杂而深刻的法治理念和社会考量。这并非简单的姑息,而是对人类生命价值、司法公正以及社会稳定等多方面的权衡。以下将从几个关键角度来深入剖析这个问题。

首先,确保司法公正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原则是重中之重。 死刑是一种剥夺生命、不可逆转的惩罚。一旦执行,任何错误都无法挽回。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件,会采取极其审慎的态度。这包括但不限于:

详细的侦查和证据收集: 警方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收集各种物证、人证、痕迹证等,确保证据链完整、合法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往往需要跨越不同的调查阶段,有时甚至需要新技术手段的介入。
多层级的审判和上诉机制: 从初审到上诉,再到可能的再审或死刑复核,一个案件往往需要经过多个司法层级的审查。每一级都承担着审查前一级别是否公正、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的职责。上诉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也是防止错误判决的重要保障。
律师辩护权和公开审判: 被告人有权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的存在不仅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也是为了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平性,对控方的证据和指控进行有力质证。公开审判则让整个司法过程暴露在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减少暗箱操作和不公。
死刑复核的严格程序: 在很多国家,死刑的最终决定权不属于普通法院,而是由最高法院或国家元首进行最终的死刑复核。这一过程会仔细审查案件的所有细节,包括证据、法律适用、程序正义,以及是否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等。这个环节往往是案件能否最终进入执行前的最后一道“保险锁”。

其次,刑罚的目的并非仅仅是报复,更包含改造、教育和预防功能。 虽然有些罪行恶劣到令人发指,但死刑的执行往往意味着剥夺了罪犯未来任何可能改过自新的机会。

改造的可能性: 即使是严重的罪犯,其内心也可能存在转变的可能性。通过长期的监禁、劳动改造、心理辅导等,部分罪犯确实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对社会做出一定的补偿。保留改造的可能性,也是对人性的基本尊重。
警示作用(震慑): 长期监禁的严厉性,以及死刑本身,都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研究表明,死刑的威慑力是否强于长期监禁,在社会学和犯罪学上一直存在争议。过于依赖死刑的震慑力,也可能忽视了更根本的社会问题,如贫困、教育缺失等,这些才是滋生犯罪的土壤。
社会稳定和人性考量: 立即处死刑,可能引发社会舆论的对立,甚至可能激化矛盾。而一个逐步推行公正司法、尊重生命尊严的社会,更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此外,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现代文明社会普遍倾向于减少不必要的生命剥夺,尤其是当法律程序的保障未能达到绝对的完美时。

再者,刑罚的体系化和人道化也是重要的考量。

罪刑相当原则: 法律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来设定不同程度的刑罚。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通常只适用于极少数极其严重的犯罪,例如蓄意谋杀、恐怖主义等。对于其他犯罪,即使情节严重,也可能有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替代性惩罚。
人道主义的考量: 即使罪犯被判处死刑,在执行过程中也需要遵循一定的人道主义原则,例如尽量减少其痛苦。这本身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即使是对剥夺了他人生命的人。
社会发展和价值取向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生命价值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逐步废除死刑,或者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这种趋势反映了社会整体价值取向的转变,即更加倾向于以教育、改造和人道的方式来处理犯罪问题。

最后,“宁可错放,不可错杀”的朴素正义观。 虽然极端罪行让人愤怒,但法律的运行必须超越个人情感。如果因为一时的愤怒或社会的压力,就轻易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一旦发现判决有误,将造成无法弥补的灾难。因此,漫长的审判和复核过程,也是对这种潜在错误的一种“缓冲”和“规避”。

总而言之,一个人犯了罪不立即处以死刑,并非纵容,而是现代法治体系下,对司法公正、生命价值、刑罚目的以及人道主义原则进行综合考量的结果。这其中包含着对每一个环节的严谨要求,以及对社会长远稳定和文明进步的深层思考。这就像一场精密的手术,需要医生(司法系统)在掌握所有情况后,才能做出最符合整体健康的判断和操作,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切除病灶。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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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张三,我刚才犯罪了。

我看到街上一个人拿着华为P30PRO,这个人很丑。我想:“这个人这么丑,拿着这么好的手机,我这么帅还拿着诺基亚,这合适吗?”

肯定不合适啊!

我一个箭步上前,一把就将闪耀着金色光芒的赤茶橘华为P30Pro抢到了手里,大步走开。只留下一张丑脸在风中懵逼。

是的,我犯罪了。

在政法大学学习的四年,让我明白,这是抢夺罪。过去只要判个三年就行,但现在,一切全变了。


在最近一次修法中,我国刑法典进行了一次小小的修改,所有罪名全部没变,唯一改变的就是,所有犯罪一律死刑,不论罪名性质情节,全死刑。

修法后,全国所有监狱被关闭,监舍全改成了学校,我的母校政法大学,兼并了周围一个大监狱,再也没人说她小了。同时,所有在押犯全部被枪毙——没错,这次修法有溯及力。

同时,我国子弹脱销,甚至要从国外进口。风风火火的枪毙犯人运动持续了一年,开火葬场的全赚得盆满钵满。

我现在街上,手里拿着刚抢来的华为P30PRO。

我犯罪了,马上要被枪毙。

逃?逃哪去?不到一个月就要被抓住。还是回家等死吧。

回家的路上,我又看到一张丑脸。这个丑脸竟然拿着一台8848!!!

8848,那是何等的存在?

钛合金边框,荷兰小牛皮包裹,我必须拥有!

一个羊也是赶,俩羊也是放,反正要死,死8848可乎!

我又一个箭步上前,故技重施。到这次,没那么容易了。那张丑脸竟然敢反抗!

在政法大学学习的四年,由于课要抢座位要抢食堂要抢,我练就了一身好武艺。一个跪腿得合勒,丑脸应声倒地,鲜血直流。我也顾不得那么多,抄起路边的板砖就给他开了瓢。

我终于得到了8848!

什么?我杀人了?so what?反正就是一个死呗。

在拿着8848回家的路上,我又看到一个美女。

我老张还没娶媳妇呢,我又一个箭步上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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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期 法 皆 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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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越来越麻木了。生机勃勃的欲望力量使得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
——《论犯罪与刑罚》切萨雷·贝卡里亚

我们是一个文明的国家,做事都要承担后果的。我们经常说,做人要有担当,意思是你做了什么事,就要承担做这个事的后果。在刑法中也一样,你犯了罪,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刑法和刑罚来说,如果说我们仍然认为严刑峻法就是解决矛盾的良药的话,说明我们还没有走出“中世纪”,不妨看看下面的这句话。

“对刑法(这里主要是指刑罚) 的迷信, 是各种政治迷信中最根深蒂固之一种。如果说, 在智识未开的古代社会, 这种观念还有一定市场的话; 在当今文明社会,刑法迷信应当在破除之列。”——陈兴良

首先,我们说说什么是犯罪?

顾名思义,犯罪就是指实施了违反刑法规范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有三个特点: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只是危害性最大的,也是最严重的行为;

刑事违法性,即违反《刑法》(违反《刑法》叫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叫违法,不一样的哦);

应当受刑罚处罚性,即当罚性,犯罪的危害达到了应当受到刑罚的程度;

其次,我们说说刑法三大基本原则: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的处罚不为罪。”

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包含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内容:禁止有罪类推(一个人在法院审判前是无罪的);

第二,刑法平等适用原则。

也就是说要求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不应受性别、财富、社会地位、民族、宗教等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无关的因素影响。

第三,罪责刑均衡原则,国外称“比例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人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多大的罪,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比如一个学生在学校犯错了,如果他上课睡觉,他的后果就是老师批评教育,但是如果他在学校殴打同学,后果可能就是留校察看。

所以,不同的行为对应不同的后果,不能一概而论。一个学生上课睡觉的危害不能和校园暴力划等号吧,既然不能,那么他们受到的后果也就应该不一样。

接着,我们说说死刑:

我先声明,对于死刑,我是支持的,我不主张废除死刑,因为我认为这是抵抗反人类行为的最后手段。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不可不杀,不可多杀,不可滥杀。一直采取的是慎杀政策。

死刑确实能防止罪犯永远丧失再犯的可能,但是死刑是有负作用的。

第一,死刑会助长人的残忍心理,让人们缺乏对生命的敬畏,这一点在《规训与惩罚》的第一部分写的清清楚楚。

对于罪犯所犯的罪行,我们应当予以坚决的斗争,但是对于每一条生命,我们应该敬畏

也就是说,一个人有社会性和自然性,对于他在社会性方面所犯的罪行,我们应该予以斗争和追究;对于他的自然性,也就是说自然赋予他生命的权利,我们应该慎重地剥夺。

我多说几句,现在的年轻人为什么戾气这么重?

动不动就打打杀杀的,看似满腔热血,实则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在自然法中,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很多人谈到武器,动不动就咬牙切齿的,天天谈天说地,想象各种武器的性能,没完没了。

现代步枪只需要一发子弹,无论打不打到你的脑袋上,只要打中你,绝对让你生不如死。

这些东西是什么?是杀人武器,是毁灭一切的东西!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无论是用到谁身上都是灭顶之灾,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人类越来越会制造杀人武器,而不是想着怎么去杀人。(别给我杠什么世界形势)

你就想想,战争真正爆发的时候,你愿意扛起上战场吗?当破片炸弹把你一条腿炸到血肉模糊的时候,你会不会厌恶战争?

第二,死刑难以纠正。我国每年死刑复核都很严格,怕的就是杀错人,有期徒刑判错可以给国家赔偿,但是死刑呢?人死能复生吗?

第三,死刑过多会丧失震慑力。

我国刑法对有悔改、想弥补罪行的人是比较宽容的。俗话说得好: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对于主动中止犯罪的,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主动投案自首的、立功的,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为什么?这就是要给罪犯改过的希望,为的是改变他们,如果每种犯罪都是死刑,那么将不会有人中止犯罪,也不会有人主动自首,我们的社会将遭受更大的苦难。宏观上,我们看到的只是数字,但对于每个家庭来说,无论是罪犯还是受害者,他们都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ps:

第一,并不是每一个毒贩都判了死刑。

第二,对于受害者的安抚和罪犯的制裁,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追究:首先,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要求其受到刑罚处罚;其次,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罪犯给予民事损害赔偿(比如精神损失费、医药费等等,因为罪犯侵犯了受害者的权利)。

在刑法领域,只能由国家进行,在民法领域,国家只充当裁判者的角色,不予干涉。所以,刑事方面的制裁,只能由国家进行,但是民事领域的补偿,可以由受害者方面来进行追究。

这两个领域互不干涉,也就是说,即使受害者家属谅解了罪犯,不要求民事损害赔偿,罪犯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并不会100%产生减刑或从前处罚的判罚。

第四,累犯。

立法者不傻。

对于累犯,我国《刑法》第65条就写得清清楚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屡屡犯罪的人来说,会得到相应的惩罚的。

第五,我们说说刑罚

犯了罪当然要承受刑罚,在刑法理论中,对于一般人来说,刑罚的本质是痛苦。

我们为什么要科处处罚呢?我国刑法理论采取并合主义,即相对报应刑论: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以报应刑限定刑罚上限,以目的刑减免刑罚;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犯罪、预防犯罪。

死刑只是处罚犯罪的方法之一。历史已经证明,死刑,并不能消灭犯罪。

我们再说说之前讨论很激烈的判不判“人贩子”死刑,固然,人贩子非常可恶。但是死刑真的解决问题了吗?有多少人真正作过人口贩卖相关方面的研究,多少人是盲目跟风呢?

强奸、贩毒可以判死刑对吧,但死刑真正减少了强奸罪的发生了吗?现在贩毒的人越来越少了吗?

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杀人,真的能解决问题吗?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一个高深的学问,不是一个死刑就可以解决的,如果一个死刑就能解决一切犯罪,稳定社会,还要法学家干什么?真的觉得他们不懂吗?

在封建社会,不存在平等,不承认人权,杀人当然是最好的方法。可是,现在是二十一世纪。

说到这里,是不是明白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什么通过率那么低,因为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做法律工作。

百姓真的是很天真的,只要有人在高处振臂高呼,大家就跟着一呼百应。这也就是《乌合之众》中谈到的群体心理:情绪化、低智商、无异议。具体结合历史:我们可以想想法国大革命为什么一波三折?法国的共和国之路为什么那么艰难?

最后,真的不是死刑那么简单。

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判决......这些问题真的很高深。

法学,没有你们想象的那么容易。刑法论、犯罪论、刑责论,每个部分都有很大的学问。

真的建议大家有时间去读一下《规训与惩罚》,好好了解一下现代的权力和控制体系,多读读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书。

人的生命,既属于自己,也属于国家。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应该是非常慎重的问题。

“杀人”解决不了问题。

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法律的威严,在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不是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我们也应该对法学、对生命,心存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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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初中生,也该有基本思考问题的能力

你上学迟到了,学校门卫记名扣分,那为什么不直接开除你?一了百了。

你上课困了趴桌子上打个盹,科任老师看到了把你叫起来批评两句,是不是把你开除更好?还能省下不少口水。

后来你满十八了,在家里惹到父母生气,父母不训你,直接让你滚出家门断绝关系,再敢回家就报警。

失去了父母资助的你勤工俭学读大学,因为太累了在寝室休息而让同学帮忙答到,不巧的是学生会挨个查人,你因为旷课一次被学校劝退。

本科毕业证都没有的你找不到体面的工作,只好去工地搬砖,没干过重活的你累的腿脚发软坐在地上休息,恰好工头看见你偷懒,直接让你卷铺盖滚蛋,其他工地知道了你偷懒之后决定永不叙用。

失去了所有生活来源的你被逼无奈去超市行窃,只是为了偷一块面包,但是被超市的保安发现讲你扭送到警察局。

警察叔叔们决心清理社会上所有犯罪的人,于是以盗窃罪起诉你。

面对法院的审判你无力辩驳,在陪审团的商议下一致通过对你盗窃罪的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押赴刑场的你因恐惧和愤怒大声质问:“一次犯罪就要毁掉一生吗?”警察说:“犯错的人要被否定,犯罪的人需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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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司法和执法人员犯罪(比如办错案)是不是也要死刑?

那么,为了自己不被判死刑,最稳妥的就是不办案。

“是自杀,不存在刑事案件”,“是经济纠纷,建议直接去法院民事诉讼”,“感情纠纷,不予受理”……

我不立案,不就不用办案了嘛?包括我在内,谁都不会被判死刑了嘛。

是不是似曾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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