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张三,我刚才犯罪了。
我看到街上一个人拿着华为P30PRO,这个人很丑。我想:“这个人这么丑,拿着这么好的手机,我这么帅还拿着诺基亚,这合适吗?”
肯定不合适啊!
我一个箭步上前,一把就将闪耀着金色光芒的赤茶橘华为P30Pro抢到了手里,大步走开。只留下一张丑脸在风中懵逼。
是的,我犯罪了。
在政法大学学习的四年,让我明白,这是抢夺罪。过去只要判个三年就行,但现在,一切全变了。
在最近一次修法中,我国刑法典进行了一次小小的修改,所有罪名全部没变,唯一改变的就是,所有犯罪一律死刑,不论罪名性质情节,全死刑。
修法后,全国所有监狱被关闭,监舍全改成了学校,我的母校政法大学,兼并了周围一个大监狱,再也没人说她小了。同时,所有在押犯全部被枪毙——没错,这次修法有溯及力。
同时,我国子弹脱销,甚至要从国外进口。风风火火的枪毙犯人运动持续了一年,开火葬场的全赚得盆满钵满。
我现在街上,手里拿着刚抢来的华为P30PRO。
我犯罪了,马上要被枪毙。
逃?逃哪去?不到一个月就要被抓住。还是回家等死吧。
回家的路上,我又看到一张丑脸。这个丑脸竟然拿着一台8848!!!
8848,那是何等的存在?
钛合金边框,荷兰小牛皮包裹,我必须拥有!
一个羊也是赶,俩羊也是放,反正要死,死8848可乎!
我又一个箭步上前,故技重施。到这次,没那么容易了。那张丑脸竟然敢反抗!
在政法大学学习的四年,由于课要抢座位要抢食堂要抢,我练就了一身好武艺。一个跪腿得合勒,丑脸应声倒地,鲜血直流。我也顾不得那么多,抄起路边的板砖就给他开了瓢。
我终于得到了8848!
什么?我杀人了?so what?反正就是一个死呗。
在拿着8848回家的路上,我又看到一个美女。
我老张还没娶媳妇呢,我又一个箭步上前……
(完)
失 期 法 皆 斩
引言: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越来越麻木了。生机勃勃的欲望力量使得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
——《论犯罪与刑罚》切萨雷·贝卡里亚
我们是一个文明的国家,做事都要承担后果的。我们经常说,做人要有担当,意思是你做了什么事,就要承担做这个事的后果。在刑法中也一样,你犯了罪,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刑法和刑罚来说,如果说我们仍然认为严刑峻法就是解决矛盾的良药的话,说明我们还没有走出“中世纪”,不妨看看下面的这句话。
“对刑法(这里主要是指刑罚) 的迷信, 是各种政治迷信中最根深蒂固之一种。如果说, 在智识未开的古代社会, 这种观念还有一定市场的话; 在当今文明社会,刑法迷信应当在破除之列。”——陈兴良
顾名思义,犯罪就是指实施了违反刑法规范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有三个特点: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只是危害性最大的,也是最严重的行为;
刑事违法性,即违反《刑法》(违反《刑法》叫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叫违法,不一样的哦);
应当受刑罚处罚性,即当罚性,犯罪的危害达到了应当受到刑罚的程度;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的处罚不为罪。”
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包含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内容:禁止有罪类推(一个人在法院审判前是无罪的);
第二,刑法平等适用原则。
也就是说要求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不应受性别、财富、社会地位、民族、宗教等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无关的因素影响。
第三,罪责刑均衡原则,国外称“比例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人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多大的罪,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比如一个学生在学校犯错了,如果他上课睡觉,他的后果就是老师批评教育,但是如果他在学校殴打同学,后果可能就是留校察看。
所以,不同的行为对应不同的后果,不能一概而论。一个学生上课睡觉的危害不能和校园暴力划等号吧,既然不能,那么他们受到的后果也就应该不一样。
我先声明,对于死刑,我是支持的,我不主张废除死刑,因为我认为这是抵抗反人类行为的最后手段。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不可不杀,不可多杀,不可滥杀。一直采取的是慎杀政策。
死刑确实能防止罪犯永远丧失再犯的可能,但是死刑是有负作用的。
第一,死刑会助长人的残忍心理,让人们缺乏对生命的敬畏,这一点在《规训与惩罚》的第一部分写的清清楚楚。
对于罪犯所犯的罪行,我们应当予以坚决的斗争,但是对于每一条生命,我们应该敬畏。
也就是说,一个人有社会性和自然性,对于他在社会性方面所犯的罪行,我们应该予以斗争和追究;对于他的自然性,也就是说自然赋予他生命的权利,我们应该慎重地剥夺。
我多说几句,现在的年轻人为什么戾气这么重?
动不动就打打杀杀的,看似满腔热血,实则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在自然法中,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很多人谈到武器,动不动就咬牙切齿的,天天谈天说地,想象各种武器的性能,没完没了。
现代步枪只需要一发子弹,无论打不打到你的脑袋上,只要打中你,绝对让你生不如死。
这些东西是什么?是杀人武器,是毁灭一切的东西!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无论是用到谁身上都是灭顶之灾,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人类越来越会制造杀人武器,而不是想着怎么去杀人。(别给我杠什么世界形势)
你就想想,战争真正爆发的时候,你愿意扛起上战场吗?当破片炸弹把你一条腿炸到血肉模糊的时候,你会不会厌恶战争?
第二,死刑难以纠正。我国每年死刑复核都很严格,怕的就是杀错人,有期徒刑判错可以给国家赔偿,但是死刑呢?人死能复生吗?
第三,死刑过多会丧失震慑力。
我国刑法对有悔改、想弥补罪行的人是比较宽容的。俗话说得好: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对于主动中止犯罪的,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主动投案自首的、立功的,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为什么?这就是要给罪犯改过的希望,为的是改变他们,如果每种犯罪都是死刑,那么将不会有人中止犯罪,也不会有人主动自首,我们的社会将遭受更大的苦难。宏观上,我们看到的只是数字,但对于每个家庭来说,无论是罪犯还是受害者,他们都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ps:
第一,并不是每一个毒贩都判了死刑。
第二,对于受害者的安抚和罪犯的制裁,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追究:首先,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要求其受到刑罚处罚;其次,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罪犯给予民事损害赔偿(比如精神损失费、医药费等等,因为罪犯侵犯了受害者的权利)。
在刑法领域,只能由国家进行,在民法领域,国家只充当裁判者的角色,不予干涉。所以,刑事方面的制裁,只能由国家进行,但是民事领域的补偿,可以由受害者方面来进行追究。
这两个领域互不干涉,也就是说,即使受害者家属谅解了罪犯,不要求民事损害赔偿,罪犯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并不会100%产生减刑或从前处罚的判罚。
立法者不傻。
对于累犯,我国《刑法》第65条就写得清清楚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屡屡犯罪的人来说,会得到相应的惩罚的。
犯了罪当然要承受刑罚,在刑法理论中,对于一般人来说,刑罚的本质是痛苦。
我们为什么要科处处罚呢?我国刑法理论采取并合主义,即相对报应刑论: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以报应刑限定刑罚上限,以目的刑减免刑罚;
而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犯罪、预防犯罪。
死刑只是处罚犯罪的方法之一。历史已经证明,死刑,并不能消灭犯罪。
我们再说说之前讨论很激烈的判不判“人贩子”死刑,固然,人贩子非常可恶。但是死刑真的解决问题了吗?有多少人真正作过人口贩卖相关方面的研究,多少人是盲目跟风呢?
强奸、贩毒可以判死刑对吧,但死刑真正减少了强奸罪的发生了吗?现在贩毒的人越来越少了吗?
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杀人,真的能解决问题吗?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一个高深的学问,不是一个死刑就可以解决的,如果一个死刑就能解决一切犯罪,稳定社会,还要法学家干什么?真的觉得他们不懂吗?
在封建社会,不存在平等,不承认人权,杀人当然是最好的方法。可是,现在是二十一世纪。
说到这里,是不是明白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什么通过率那么低,因为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做法律工作。
百姓真的是很天真的,只要有人在高处振臂高呼,大家就跟着一呼百应。这也就是《乌合之众》中谈到的群体心理:情绪化、低智商、无异议。具体结合历史:我们可以想想法国大革命为什么一波三折?法国的共和国之路为什么那么艰难?
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判决......这些问题真的很高深。
法学,没有你们想象的那么容易。刑法论、犯罪论、刑责论,每个部分都有很大的学问。
真的建议大家有时间去读一下《规训与惩罚》,好好了解一下现代的权力和控制体系,多读读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书。
人的生命,既属于自己,也属于国家。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应该是非常慎重的问题。
“杀人”解决不了问题。
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法律的威严,在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不是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我们也应该对法学、对生命,心存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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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初中生,也该有基本思考问题的能力
你上学迟到了,学校门卫记名扣分,那为什么不直接开除你?一了百了。
你上课困了趴桌子上打个盹,科任老师看到了把你叫起来批评两句,是不是把你开除更好?还能省下不少口水。
后来你满十八了,在家里惹到父母生气,父母不训你,直接让你滚出家门断绝关系,再敢回家就报警。
失去了父母资助的你勤工俭学读大学,因为太累了在寝室休息而让同学帮忙答到,不巧的是学生会挨个查人,你因为旷课一次被学校劝退。
本科毕业证都没有的你找不到体面的工作,只好去工地搬砖,没干过重活的你累的腿脚发软坐在地上休息,恰好工头看见你偷懒,直接让你卷铺盖滚蛋,其他工地知道了你偷懒之后决定永不叙用。
失去了所有生活来源的你被逼无奈去超市行窃,只是为了偷一块面包,但是被超市的保安发现讲你扭送到警察局。
警察叔叔们决心清理社会上所有犯罪的人,于是以盗窃罪起诉你。
面对法院的审判你无力辩驳,在陪审团的商议下一致通过对你盗窃罪的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押赴刑场的你因恐惧和愤怒大声质问:“一次犯罪就要毁掉一生吗?”警察说:“犯错的人要被否定,犯罪的人需要死刑。”
那司法和执法人员犯罪(比如办错案)是不是也要死刑?
那么,为了自己不被判死刑,最稳妥的就是不办案。
“是自杀,不存在刑事案件”,“是经济纠纷,建议直接去法院民事诉讼”,“感情纠纷,不予受理”……
我不立案,不就不用办案了嘛?包括我在内,谁都不会被判死刑了嘛。
是不是似曾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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