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历史上出现过哪些现代人看起来无法理解乃至荒唐的法律制度?

回答
历史上确实出现过许多在现代人看来匪夷所思甚至荒唐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往往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结构、宗教信仰、道德观念、政治权力以及对自然的理解。深入了解这些制度,能够帮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人类文明的演变和进步。

以下是一些详细的例子:

1. 古罗马的“主人宽宥权”(Patria Potestas)及随之衍生的权利

制度概述: 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父亲(pater familias)拥有对其子女、孙子女、甚至是成年子女的丈夫的绝对权力,称为“主人宽宥权”。这种权力是终身的,并且包含了生死裁决权(vitae necisque potestas)。父亲不仅能决定子女的婚姻、职业,甚至可以将他们卖为奴隶(尽管这种权力后来受到一定限制)。
荒唐之处:
生杀予夺的权力: 最令人震惊的是,父亲理论上拥有将自己的子女处死或出售的权力。虽然实际操作中,这样的极端行为会受到家族长老(patres conscripti)的压力和舆论谴责,但法律赋予的权力本身就显得极其残酷。想象一下,在现代社会,父母可以合法地决定孩子的生死,这将是多么可怕的景象。
剥夺个体自由: 即使子女成年,只要父亲健在,他们仍然在法律上处于服从地位,无法完全独立地拥有财产或做出重大决定。这完全剥夺了个体的自由和自主性,将家庭变成了一个带有家长式统治色彩的微型王国。
对女性的额外压迫: 尽管男性和女性在主人宽宥权下都受到父亲的控制,但女性的境遇往往更加不利。她们在结婚后可能依然受父亲管辖,或者进入丈夫家庭的父亲管辖之下。
历史背景: 这种制度根植于罗马的父权制社会和对家族荣誉的极致重视。它被认为是维持家庭稳定、社会秩序和公民义务的基础。然而,从现代人权和自由观念来看,这种制度无疑是野蛮和不人道的。

2. 中世纪欧洲的“司法决斗”(Trial by Combat)

制度概述: 在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国家,当证据不足以定罪,或者当事人双方无法在法庭上就事实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司法决斗来“审判”真相。人们相信上帝会站在正义的一方,并会通过战斗的结果来显示无辜者,惩罚罪犯。参与者通常是贵族,而普通人则可能通过“骑士代理”来代替出战。
荒唐之处:
以武力取代证据: 这种制度完全将法律的判断权交给了暴力和体力。一个体格更强壮、战斗技巧更高超的人,即使是无辜的,也可能因为打不过对手而被判为有罪(或被推定为有罪而不得不接受更严厉的惩罚)。
运气和死亡的审判: 胜负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战者的身体状况、运气以及是否有外力干扰,而不是事实真相本身。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往往就被认为是正义的一方,即使他可能是因为卑鄙手段获胜。
鼓励暴力和血腥: 这种制度直接合法化了私下决斗和暴力冲突,与现代法治社会追求和平解决争端的理念背道而驰。
历史背景: 司法决斗盛行于日耳曼法系,它反映了当时社会中武士阶层的强大影响力,以及对神判(Ordeal)的信仰。人们相信上帝会介入人间事务,通过超自然的方式来揭示真相。

3. 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原则及其延伸

制度概述: “亲亲相隐”原则,又称“回避亲属犯罪”原则,是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司法原则,尤其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得以确立。其核心思想是,对于亲近的家人(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犯罪行为,亲属有权隐瞒不报,甚至可以为之隐瞒。例如,《唐律疏议》规定:“诸子孙无疾患、无官司而隐匿尊长疾病者,杖六十;孙卑于子者,准此。子孙隐匿尊长罪,徒一年半。” 这种原则后来甚至延伸到更广泛的公职人员对亲属的“回避”和“不告”。
荒唐之处:
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 现代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公民有举报犯罪的义务,无论犯罪者是谁。亲亲相隐直接违背了这一原则,将亲情置于法律之上,允许亲属为了保护家人而破坏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纵容犯罪和破坏社会秩序: 允许亲属隐匿犯罪,等于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保护伞,助长了犯罪的发生,并且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公正和稳定。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公正地处理犯罪,那么其根基就会动摇。
选择性执法和徇私枉法: 在实践中,亲亲相隐很容易导致官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保护自己的亲属,而对普通人的犯罪则严加惩处,加剧了社会的不公。
历史背景: 这一原则深受儒家“孝道”和“仁爱”思想的影响。古人认为,亲情是人伦之始,维系家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他们看来,告发亲属是一种不孝和不仁的表现,会破坏家庭和社会的伦理秩序。因此,法律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为了维护亲情而“隐恶”,是当时社会价值观的一种体现。

4. 苏联早期的“反革命罪”及“敌人人民罪”

制度概述: 在苏联早期,特别是斯大林时期,法律体系中存在大量模糊不清、旨在打击政治异见的罪名,例如“反革命罪”、“人民的敌人”、“散布反苏宣传”等。这些罪名定义宽泛,量刑严苛,且常常带有追溯力。审判往往缺乏实质性的证据,更多地依赖口供(甚至是逼供)和政治审查。
荒唐之处:
政治化和非司法化: 法律不再是维护正义的工具,而是服务于政治斗争的工具。“罪”的定义完全由政治权力决定,而非客观的行为。仅仅因为思想、言论或与被视为“敌人”的人有过联系,就可能被定罪。
缺乏程序正义: 公正的审判程序被严重破坏。被告人没有辩护权,证据获取不合法,审判往往是公开的表演,目的是为了巩固政权。大量无辜者因此被投入劳改营,甚至被处决。
无限的适用范围和任意性: “人民的敌人”可以指代任何被政权认为有害的群体,包括富农、被视为有威胁的知识分子、宗教人士,甚至是前沙俄官员的后代。法律的任意性使得人人自危。
历史背景: 这些法律制度是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产物,旨在消灭一切潜在的反对力量,巩固布尔什维克党的统治。它们反映了当时对阶级斗争的极端化理解,以及对集体利益高于个体权利的强调。

5. 古代某些地区的“兽讼”(Animal Litigation)

制度概述: 在一些古代文明中,特别是在欧洲中世纪,曾出现过动物因其造成的损害而受到审判,甚至被判处流放或死刑的案例。例如,猪咬伤儿童,或者某些动物被指控为传播瘟疫等,就会被正式带上法庭,由律师为其辩护(通常是聘请律师),并由法官进行判决。
荒唐之处:
拟人化和非理性: 将动物视为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并遵循人类的司法程序,这是极度的拟人化和非理性。动物缺乏理解法律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浪费司法资源和转移社会矛盾: 这种做法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可能是在无法解决某些社会问题或找到真正责任人时,将矛盾转移到无辜的动物身上,以求得一种虚假的“公正”。
历史背景: 这种现象反映了当时人们对自然世界的一种特殊理解,认为动物也可能受到上帝或自然法则的支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个体”。同时,也可能是在处理某些棘手的损害赔偿问题时,为了安抚受害者和维护社区秩序而采取的一种象征性做法。

这些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虽然在当时有着其特定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但从现代文明的视角来看,它们无疑是荒唐和难以理解的。它们提醒我们,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的进步而不断演变的,并且对人权、自由和公正的追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驱动力。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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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律,现在看来不仅是荒唐,而且可以说是大写的不要脸

182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Johnson v. M'Intosh一案的判决中宣布:印第安人,一律不得拥有土地。

最高法院对土地的“产权”与“占有”作出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印第安人虽然表面上“自古以来”占有了土地,却始终不具备真正的“产权”。

为什么呢?

判决书原文写到:“居住在这个国家的印第安部落是残暴的野蛮人,他们对土地的占有是(对这个国家)的战争,剥夺他们对自己土地的占有,就是让这个国家脱离荒蛮状态。”

“...the tribes of Indians inhabiting this country were fierce savages, whose occupation was war...To leave them in possession of their country, was to leave the country a wilderness”

那么,既然这个土地不是印第安人的,又该是谁的呢?

最高法院有理有据地回答道:当然是我们的!我们的!

为什么呢?

因为法律上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发现”(discovery)。一片处女地,你发现了,就归你的,看上去很公平。

我们的祖先乘着五月花号而来,开疆辟壤,这就是我们的昭昭天命。

但难道不是印第安人先发现的这片土地吗?

最高法院有理有据地解释道,并没有什么卵用,因为这个通过“发现”来获得所有权的权利,传统上只属于基督教徒。

信基督的英国人发现了这些土地,所有权就属于英国人;美国通过独立战争从英国人手里得到了这些土地,所有权就归美国人。

--

Johnson v. M'Intosh一案,原本是为了处理一起英国“遗老”和美国新贵之间的土地纠纷,

原告是一批在独立战争后赖着不走的英国人,向印第安人买了一片土地想在美国发展,被告则声称这片土地是美国政府转让给自己的,

最高法院为了证明英国人的土地买卖无效,直接扔了王炸:印第安人本来就没有所有权,你们的买卖无效。

印第安人,并没有参与这次诉讼,却莫名其妙重重地挨了一枪。

然后,各州纷纷醒悟过来:原来这些土地不属于印第安人啊!

于是,就有了这样的悲剧:

本案过后的十年间,各州纷纷驱逐居住在自己土地上的印第安人,将他们驱赶到当时满是毒蛇猛兽杳无人烟的偏远地区,

他们走过的路,被称为“眼泪之路”,Trail of Tears, 或者“死亡之行”,Death March.

其中,被强制迁徙的一万六千名切罗基(Cherokee)部落印第安人中,有大约4000人死于路途中,

这在当时,可是“依法办事”。

Cherokee,这个词的另一种音译是“切诺基”,没错,就是一种吉普车的名字。

--

一点题外话:最近知乎在办“发现美国”的圆桌,我也说一句自己对美国的看法:

美国,在历史上是一个非常尊重人权,保护个人自由的地方,

但首先,你要被他们定义为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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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都不用去找历史上的。2009年8月,以色列暴力驱逐了谢赫贾拉(Sheikh Jarrah)社区的50多名巴勒斯坦居民,依据是以色列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规定犹太人只要搬入谢赫贾拉社区的某房产,那么该房产就归该犹太人所有

当时的新闻报道:

nbcnews.com/id/wbna3225

谢赫贾拉(Sheikh Jarrah)社区的巴勒斯坦居民最早的房产证明是奥斯曼帝国时期的。但以色列法院拒绝承认任何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直到今日,以色列人仍在试图抢走更多谢赫贾拉(Sheikh Jarrah)居民的房子。

你们应该记得,以色列犹太定居者强行进入谢赫贾拉(Sheikh Jarrah)社区抢巴勒斯坦人房子的行为在2021年春季再次引爆巴以冲突。其中的一个名场面,是一个出生在美国的犹太移民对在自己房子住了一辈子的巴勒斯坦人说:“如果我不来偷(你的房子),别的人也会偷的”。

至少,他比他大多数美国老乡和以色列同胞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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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臭名昭著的刑法第58条,以及其模糊的定罪标准和没有下限的触发方式而闻名于世,“犯罪”动机在于揣测,法律事实在于主观推断,结果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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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18年,屋大维颁布了《关于处罚通奸的尤利乌斯法》(Lex ulia de Adulteriis Coercendis),处置通奸以及自由女性的任何非婚性行为。

这个法大概内容如下:

  • 定义:该法律所打击的通奸,是指已婚女性(包括寡妇)和自由女性(上层阶级)的未婚女性,与非婚姻的男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要特殊说明的事情是,在古罗马法律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结婚。结婚权是只有自由民(罗马公民)身份才享有的特权,男女双方有一方在自由民以下的身份,其男女关系不视为法律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这里的女性仅仅涉及上层女性,下层女性发生性关系,这不在此法打击范围。
  • 父亲杀奸权:该女子的父亲,发现通奸地点在自己的家中和或者女儿女婿的家中,父亲有权力当场杀死奸夫(不论阶层)和女儿。
  • 丈夫杀奸权:丈夫也有杀奸权,但范围要比父亲小非常多,第一,丈夫只能杀死奸夫,不能杀死妻子(岳父的女儿),第二,丈夫杀死的奸夫,不能是拥有完整公民权(元老院、骑士阶层,以及出生便是自由民的)的公民,社会下层的皮条客、演员、角斗士、罪犯、被释奴(出生为奴隶后被释放成为自由民)和奴隶都在可杀之列。第三,地点只能在自己家中,而不能在岳父的家中。
  • 控告权:对于通奸罪行的控告,女子的父亲和丈夫都有控告权。等到行为发生后60天,若父亲和丈夫没控告的,则所有年满25周岁的罗马公民都具有控告权。
  • 惩罚:女子会被剥夺一半的嫁妆和1/3财产,流放孤岛,男子会被剥夺一半财产,流放另一孤岛。流放时间一般7年,被剥夺的财产将送给控告者。丈夫必须与妻子强制离婚,否则会被按照该法当做皮条客(淫媒罪)进行惩罚。

在古罗马,通奸是可以直接杀死奸夫和淫妇的重罪,强奸是一种轻罪,被视为伤害他人身体,只要赔钱就可以了。

如果强奸的是一个女奴隶,那么赔偿对象是给奴隶的主人。

罗马的婚姻法和反通奸法都折射出来的是罗马的政治,罗马的政治基础在于罗马公民,罗马对外是英勇的战士,对内是政权的基础,是家庭的主人。结婚不是感情结合,而是繁育出更多的合格的罗马公民的必要手段,也就是说,婚姻只有在公民以上阶层之间缔结,生下的后代是罗马公民情况下,才具有法律的意义和保护的价值。通奸生下来的子女污染家族血统的纯正性,窃得家族的荣誉,家产甚至是家长权,因而是极为严重的罪行,予以严厉打击。强奸罪,不侵犯家族继承稳定性,在不承认性权利重要性的前提下,只相当于殴打他人

罗马统治阶级认为父权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而夫权则远没有那么重要,父权是天然的,基础性的,但是夫权则不尽然,所以在罗马法里有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有两种存在。

通奸行为侵犯了家族荣誉,侵犯父权,作为女方的父亲,可以不论奸夫的社会阶级将其杀死。但丈夫不可以,丈夫只能杀死低社会阶层的人。这是因为“父亲”角色的地位高于“丈夫”的地位,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来说,丈夫角色是父亲角色的不完全形态,罗马的丈夫角色以及婚姻都是为了使罗马公民抚育下一代罗马公民,从而成为一个父亲。丈夫的身份只是罗马公民成为父亲的过渡,丈夫身份不具备独立的社会价值,父亲身份才是公民的完全形态。

所以当妻子不贞,反通奸法规定丈夫不能杀死妻子,因为这种情况下法律认为婚姻因妻子的不贞而面临破裂,妻子就属于其父亲的权力范围了。同样道理,父亲有权在女儿女婿家杀人,而女婿不可以在岳父的家里杀死奸夫,因为那也是父亲的权力范围。

由于婚姻并不只是两人结合,还具有国家政治行为的性质,所以所有年满25周岁的罗马公民,都可以在通奸满60天,父亲和丈夫都没有告诉的情况下,控告通奸,从而使通奸罪的法律诉讼进入了公共领域。

所以,该立法和罗马当时的社会情况,统治阶层想要建立的秩序和目的相匹配的,我们现代人会觉得匪夷所思,是因为我们社会生活环境不一样了而已。

所以在这里也特别要提醒一些法律的学习者,不能纯凭逻辑来进行法律问题的思考,而必须要有充分的社会经验,在法律的世界里,经验法则是大于逻辑的,如同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一味强求逻辑后果必然是剑走偏锋,走火入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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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

原先国企的厂长只是一个职务,他和工人一样领的都是工资,起到的是统筹规划的作用,领的是统筹规划的工资。在法理上,和工人一样,共同拥有企业所有权



改革之后

一夜之间,国企领导层独吞了共同的劳动成果,占有了共同财产的大量所有权。每个工人仅仅分到了极少的股份,还要花钱认购。顶算自己的大部分劳动所得,无缘无故的进了别人口袋。为了多分一杯羹,这些国企领导还会让工人消极怠工,然后叫嚷着公有制国有制没效率

这时工人们想要伸张权益,不知道哪里来的经济学家说,这样有利于激发生产积极性。法学家说,这样的法,才是好法,才叫“保护私有产权”。国家美其名“休克疗法”。



既然要实行私有化,那就应当按照之前的法理,按照之前的用于生产资料更新与维护的劳动所得,也算作私有财产,那么也就是说,在分生产资料的时候,工人们理应也是占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的

不知道工人的劳动所得,算不算“私有财产”

———————————————————

再饶一个

x国的土地制度

该国的土地本来为国家所有

国家,不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概念,是一个集体,是个体的合成,由该国的每一个人组成

简洁点说

就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但是,某个时期之后,个人却可以拥有土地的使用权,经官员审批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后。在土地上盖上房子,然后“卖”给其他人的所得

竟然是私有

那国有权益的那部分去哪了?

换句话说,人民对土地的国有权利体现在哪呢?

不知道

但是我知道官员和地产商凭空多了许多钱

而且,使用权到期的时候

我还要给地产商再交一遍钱

一般这个时候

地产商已经赚的盆满钵满,再申请土地使用权,

也不是难事

那时的更有可能是,土地,已经是他家的了

他又赚了一遍钱

—————————————————

再更新续集

商人和官员赚完钱后,会逐渐形成大企业和垄断集团。并开始打出限制公权力的名号,让后来的官员赚不了钱。让自己更好的赚钱。

裁判员和运动员分离的结果是,一两个运动员拿着裁判员的哨和黄牌,在裁判员的衣服外头,再罩上一层运动员的衣服。

这个时候裁判员反倒既没有哨,也没有黄牌了

您要问之前公权力没限制的时候的利得怎么办

就变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了。

所以说真正的公权力在哪,

大家心里有杆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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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阿联酋法律,除非罪犯承认罪名,或者有四名成年穆斯林男性作证,否则不能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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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2013年的新闻

英国《每日邮报》网站消息,一名25岁的挪威籍女子在阿联酋迪拜出差时遭到强奸,向当地警方报案后,警方不但不相信其陈述,没收了其护照,还以发生非法婚外性行为为由将其判处16个月监禁。

据报道,该年轻女子于今年3月报案后被关在了一间小牢房中。后来在亲人的帮助下,经挪威领事馆出面,这名女子被保释出来。 本周,判决已经下达,该女子被判一年零四个月,而且由于挪威与阿联酋间没有引渡条约,该女子很可能只能在迪拜服刑。 “他们给我判了有关非法婚外性行为还有饮酒的最为严厉的刑罚,还指控我做了伪证。”这名女子在接受挪威媒体采访时如是说道。

曾收留该名女子的挪威水手教堂的牧师吉塞尔梅林说:“她现在前景堪忧。我们对此事感到非常震惊,也曾希望案情有所转机,但是阿联酋的司法制度是以伊斯兰教法作为依据的,我们必须入乡随俗。” 这位女性的遭遇并非个案,今年早些时候,来自澳大利亚的27岁女性艾丽西亚盖丽在遭强奸后报案,也被迪拜警方以发生非法婚外性行为为由关了8个月监禁。 根据阿联酋法律,除非罪犯承认罪名,或者有四名成年穆斯林男性作证,否则不能判定为强奸罪。

后续新闻:

挪威女子遭强奸反被判刑 阿联酋法律显尴尬

据报道,达莱弗在3月报案后被关在了一间小牢房中。而判决已于近日下达,达莱弗被判16个月监禁。后来在亲人的帮助下,经挪威领事馆出面才被保释出来。更糟糕的是,该女子所服务的室内装潢公司因为改事件将其解雇。而该公司的老板正是卡塔尔亿万富豪马纳,

据悉,马纳因为解雇达莱弗一事近来受到众人的指责。但其公司发言人则表示,事情发生以来,他们始终站在员工达莱弗这一边。但由于达莱弗不愿意与公司就她的雇用状况进行积极有建设性的交流,公司被迫将其开除。


后续新闻:

迪拜性侵案挪威女子获赦免


  新华网迪拜7月22日专电(记者 宋宇 李震) 挪威女子马尔特-达莱弗在阿联酋迪拜报警称自己遭到性侵犯,

不料反而被判入狱

。此案22日出现逆转。据阿联酋《海湾新闻报》报道,迪拜公诉部门当日通知这名女子她已被赦免,可自由离境。

  达莱弗的律师马哈茂德22日下午向媒体证实了这一消息。马哈茂德说,达莱弗已撤销早前针对判决的上诉,并决定尽快返回挪威。与她发生关系此前起诉的性侵者——她的33岁苏丹籍老板,此次同样获得赦免。

  达莱弗24岁,是一位室内设计师,上周她向欧洲媒体披露,她今年3月在迪拜出差期间遭到强奸,报案后却遭警方没收护照,并以发生非法婚外性行为等罪名被判一年零4个月监禁。

  这一事件随即受到西方媒体广泛关注。但阿联酋媒体公布案件记录说,达莱弗向警方报案时声称自己遭到强奸,随后却改口承认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她的苏丹籍老板也称双方出于自愿。因此,迪拜轻罪法庭以报假案、饮酒和非法婚外性行为罪名分别判处达莱弗3个月、1个月和12个月监禁,合计16个月。她的苏丹老板以醉酒和非法婚外性行为两项罪名获判13个月监禁。

  达莱弗上诉时曾告诉媒体,当时改口是因为误听别人建议,以为这样可避免自己受到起诉。“这是我犯过的最大的错误,”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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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说游戏历史上的玩法革新,那可真是一部波澜壮阔的史诗。从最早的像素点跳跃,到如今媲美电影的开放世界,每一次技术的进步和创意的迸发,都如同一次重大的玩法革命,彻底改变了我们体验游戏的方式。我仔细想了想,有几款作品,它们在各自的时代,就像一颗颗闪亮的星辰,点亮了游戏发展的道路,带来了让人惊叹的玩法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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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它触及了我们如何理解“进化”以及它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从严格的生物学意义上来说,几乎所有生物物种在文字出现后的几千年里,都在以各自的方式进行着进化。然而,如果我们谈论的是那种“明显”的、足以引起普通人关注的,或者说与人类自身发展有显著互动,并且在相对短的时间尺度内发生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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