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 177 名复旦学子联名上书为林森浩求情?

回答
177名复旦学子联名上书为林森浩求情,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敏感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要理解这个事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去审视,包括:

一、 事件背景:

林森浩投毒案: 林森浩是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研究生,在2013年因故意投毒致同学黄洋死亡而被判处死刑。此案的残忍和性质恶劣,引起了公众的极大愤慨和对校园安全的担忧。
求情信的出现: 在林森浩被判死刑后,有177名复旦大学的学生联名写了一封求情信,希望能够为林森浩争取“死缓”或者其他减轻处罚的机会。这封信的出现,在当时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二、 177名学子求情信的内容与动机(推测与解读):

求情信的具体内容外界并不完全公开,但根据媒体报道和各方分析,可以推测其可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以及学子们可能怀有的动机:

陈述林森浩的“优点”或“另一面”:
学习和科研能力: 可能提到林森浩在学习上勤奋刻苦,在科研方面有一定的潜力或贡献。这是一种常见的为罪犯辩护的角度,即强调其作为个体并非一无是处,可能还有积极的一面。
人际关系中的“好”表现: 可能描述林森浩在同学或朋友眼中并非完全冷血无情,可能也有善良、乐于助人的一面,或者是在某些方面表现出过悔意。
家庭背景(可能提及): 如果林森浩的家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贫困、有病重的家人等,求情信中也可能提及,希望以此引发同情。
反思与呼吁:
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求情信可能并非完全否定林森浩罪行的严重性,而是希望法院在量刑时能更加全面地考量所有因素,甚至呼吁对死刑的适用进行反思。
对生命价值的探讨: 也许学子们希望通过这封信,引发社会对生命价值的更深层思考,包括罪犯的生命权,以及在追求正义的同时,是否也应该保留一丝人道主义的可能性。
对制度的反思(可能): 虽然不太可能直接批评制度,但也许隐含着对教育、心理健康支持等方面不足的反思,认为这些可能间接影响了林森浩的心理状态。
动机分析:
同情与人道主义: 这是最直接的动机。对一个即将失去生命的年轻人的同情,以及对死刑制度本身的人道主义质疑。
校友情谊: 作为复旦大学的学生,他们可能对这位同校的学子产生了一种特殊的联系感,即使林森浩犯下滔天罪行,他们也可能觉得应该为他做些什么。
对死刑制度的疑虑: 中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备受争议。一些学生可能不赞同“以眼还眼”的复仇式正义,而更倾向于更具改造性和宽恕性的刑罚。
对“人性本善”的信念: 部分学生可能仍然相信人性的复杂性,认为一个人犯下罪行并不意味着他完全丧失了人性,因此希望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表达个体声音的平台: 联名上书是一种集体表达意见的方式。这些学生可能觉得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引起社会关注,表达自己的观点,即使最终结果难以改变。
对法律程序的尊重与质疑: 尽管是求情,但也可能是在表达对法律程序的一种尊重,即希望法律在执行时能够尽可能全面和人性化,同时也是对最终判决是否“足够公正”的一种潜在质疑。

三、 社会各界的反应与讨论:

这177名学子的联名上书,无疑触动了社会敏感的神经,引发了铺天盖地的讨论和两极分化的评价:

支持者(少数):
肯定其人道主义精神: 一部分人认为,这些学生展现了难得的人道主义关怀,即使在面对极恶的罪行时,也没有完全放弃对生命的尊重,这体现了人文素养。
呼吁理性看待: 认为求情信并非为罪犯开脱,而是希望司法能更周全考量,对死刑的适用持谨慎态度。
强调教育的作用: 认为学校应该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独立判断能力,而不应因某人的罪行就否定所有学生的良知。

反对者(多数):
认为这是对受害者黄洋及其家属的伤害: 绝大多数人认为,林森浩的罪行极其恶劣,对黄洋的生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其家属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在这种情况下,为罪犯求情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缺乏同情心和基本道德常识。
质疑学生们的价值观和道德判断能力: 许多人认为这些学生缺乏对生命价值的深刻认识,对正义的理解过于片面,甚至可以说是“圣母心泛滥”或“非黑即白”的思维方式。他们认为,应该严惩罪犯,以儆效尤。
认为这是对法律的挑战和蔑视: 求情信被一些人视为对司法判决的不尊重,认为应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不应掺杂太多非理性的情感因素。
担忧社会风气: 担心这种行为会助长社会对犯罪分子的过度同情,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官方或学术界的反应(间接):
法律界: 大多数法律专业人士会强调司法判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刑罚的社会功能(惩罚与威慑),通常不会轻易接受这种出于情感的求情。
教育界: 部分教育者可能会反思如何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如何在人文关怀和法律正义之间取得平衡。

四、 事件的深层启示与思考:

177名学子的求情信事件,不仅仅是关于林森浩个人命运的讨论,更折射出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价值观念的碰撞:

人道主义与法律正义的张力: 如何在维护法律的严厉性和公正性的同时,保留人道主义的关怀?这始终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在现代社会,对罪犯的非人道化对待也是需要警惕的。
教育的价值与导向: 大学教育应该培养什么样的学生?是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人文关怀精神的个体,还是培养对社会规则和法律有深刻理解、能够明辨是非的人?这次事件可能引发对“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如何在教育中平衡的讨论。
同情心的边界与対象: 同情心是人类宝贵的情感,但同情心应该指向何处?是受害者,还是罪犯?或者是在极端情况下,两者都需要审视?对于恶性犯罪,公众的愤怒和对受害者的同情往往是压倒性的,为罪犯求情很容易被视为对这种共识的挑战。
对死刑制度的社会认知: 这次事件也再次将中国的死刑制度推到了公众讨论的前台。人们对死刑的存废、适用标准、执行方式等问题,依然存在着广泛的分歧。
网络时代下的舆论极化: 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迅速且信息茧房效应明显,很容易导致观点迅速极化。对于这样敏感的事件,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可能被放大,中间地带的声音反而难以被听到。

总结:

177名复旦学子联名上书为林森浩求情,是一起复杂且充满争议的事件。它既可能展现了部分学生对人道主义的坚守和对司法审慎性的呼吁,也可能暴露了部分学生在价值观、道德判断以及对受害者家属情感的认知上的不足。

重要的是,我们不应简单地将求情者标签化,而是应该理解他们行为背后的多种可能性和动机,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林森浩罪行的严重性以及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的巨大伤害。这场事件更像是一个社会的缩影,折射出我们对于生命、正义、教育和人性的多重理解与困惑。在评价此事时,需要避免片面和情绪化的判断,而是尝试从更广阔的视角去审视,去反思,去寻找一个更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和价值观的答案。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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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答案里,有已经令我赞同的理论。但还是想在这个问题下面说两句。

先说跑题的,需要表达一下我对这个问题下的答案的理解:

在得票第一的答案出来之后,接二连三看到的答案就不再是答题,而是反驳其他答案中的内容,这个问题下看到的就不再是独立的论证,而是辩论。辩论本身,就不是为了“正确”,而是以举个别例子,以反驳对方所有立场,在辩论中可取,但不可用作论证真理。

——————————————以下为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我的观点是:法院判决的时候,是不应该纳入诸如“联名上书”这样的“民意”的;大众想要表达自己思想和理解,是有这样的权利的。

1、判决是否完全不能纳入民意?

当然不是,上述诸多答案中已经阐明了各国的陪审制度。因此,在程序范围内的民意是可以并需要被纳入的。为什么?因为这些民意虽带着立场和自身层次的限制,但是他们严格地接受整个庭审的论证:举证、自诉、辩护等等环节,他们对案件和审判的认知是完整。

而联名上书,仅仅表达了立场,并没有经历庭审,那么检方辩方证据举证等这些审判最最最重要的环节,他们的作用岂不形同虚设?这些可是对一个人做出判断最重要的东西,在没有听过经历过这些的清晰下做出的判断,是绝对不应该被司法接纳的。

2、舆论(仅指程序外的舆论)影响司法,是罪恶吗?该被口诛笔伐的到底是谁?

如果舆论影响了司法,有问题的是司法,不是舆论。必须要去改变的是司法,司法如果没有按照程序去走,他就是做“错”了!而民众没有错,他们有表达自己的权利,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并不需要对自己的言论造成的结果负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恰恰是这样,舆论就更容易被滥用。所以我们对待舆论的时候,只能也用同样的方式去对待,就是用舆论对待舆论。无论是被很多答案下戏谑过的电视作品还是书籍,其实都是在用舆论对待舆论,只是在建议舆论不要去做这样的事情(当然也有相反的剧作,类似一个刚毅不阿的执法人员,变成审判杀手)。

在我们对司法有完全的信心的时候,这些建议会显得矫情和形式(切,谁不知道啊,不要来说教,这些度应该是司法机关去把握的,干嘛来管我。)然而在我们对司法并没有完全信任的时候,这些建议就变得非常的刺眼(你说让我不要表达我的观点?但是别人会说啊!别人说了我不说,别人的观点就会影响司法了,你看法院之所以让他死,就是因为之前气愤的人太多了!)然后陷入一个死逻辑里,因为一个预设的前提导致我们无法说服任何人:我们对司法没有根本的信任,也没有根本的尊重。

3、两个类似案例:

药家鑫、我爸是李刚。无良的是媒体,片面地营造民众情绪,案前案后,捡不同的视角来把群众当猴耍,结果就是:大家快看这个人必须要死!变成:大家快看,都是因为有很多人非要他死所以他死了,其实他至于死吗?

最后药家鑫就是死了,谁会为他的死埋单?他自己的罪行?司法的审判?媒体?那些曾经完全没有经历过庭审根本不了解案件实情的群众?这些问题的答案,就要看你对司法是信,与不信了。

有句话我特别想说,我们享有的最珍贵的财富,不是手里的权利,而是自由思考的能力。

最后,这里我也要坚决表达我的立场,我支持

@黄嘉伟

的答案,并盗用一下他的结尾,伯尔曼那句话在我读书期间,也曾点燃过我: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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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清华五人这八个顶级名校中,虽说都有各种各样的事,但好像复旦的丑闻尤其多。十八驴、投毒,联名上书、宣传片造假、李敏事件,连带着这件砍人的事。

复旦实力远非最强,资历远非最老,名气远非最大,受到的关注也远非最大,但为什么出的事儿却这么多、这么频繁呢?

看到复旦数学学院为这事儿发出的那个三观不正的声明,更是令人怀疑:是不是这个学校的校风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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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之前的复旦十八驴,这次177求情也是毫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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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论从法理还是法律上说,这种请愿书都不该成为量刑依据。但是,一样言论出现总会有它的影响,尤其在中国,因为需要达到审判的社会效果,避免社会舆论的不满情绪和群体性事件发生,这种社会关注的案件甚至会有地方党委、政府、人大进行干预,而且还可能和法官绩效考核联系起来,所以在中国这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的审判很可能(但并不绝对会)受到舆情影响。尽管舆论及其他因素对司法的影响难以避免,但是良好的制度应当尽量减小这种影响。中国的制度没有好好做到这一点,这是令人遗憾的。

2.对于旁观者的我们来说,很难去评判对于林森浩判死刑是不是人道的。如果非要说,剥夺任何一个人的生命都不符合人道主义。但是就个案而言,人道主义不是法官所考虑的,法官考虑的是证据和法律。而只读过报道甚至报道都没读过的我们,我觉得对案件事实都不太有底气做判定,量刑什么的就更不说了(当然日常讨论并没有什么问题),也是因此,我不太能接受复旦177名学生这一行为,尤其是其中还有法学院的学生,诚然我们有自由言论的权利,但并没有向法院建议量刑的权力。如果真心是废除死刑的倡导者,大可以以此案例为引,阐述自己的主张,发表于网络报刊,而不是对于本案向法院提交请愿书。

PS:问题评论中有提到“一审的卷宗包含受害人黄洋的同学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书面材料”,但是并没有说此材料用于证明什么,也没有说明此材料是否作为证据得到法官认可——不是检察院提出的所有证据都能被法庭认可的。我认为这并不能为复旦学生的行为提供合理性或合法性证明。

3.死刑该不该存在的问题,没有绝对的正确或者错误。因为对人究竟应该享有哪些权利的认识,本来就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目前来看整个世界都是向减少死刑适用的方向发展的,但没有人能断言,死刑的存在在现今已经没必要了。这一点倒是真的需要广泛讨论的,这种讨论也一直在进行。

4.“这种同情死刑犯的白莲花行径,对社会产生的作用究竟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复旦学生的做法,是弘扬人道主义还是让坏人更加肆无忌惮?”这种社会影响的问题,短期内很难看出啊,而且还需要专门的调查和统计,所以我就不发表意见了。但是我不赞同复旦学生的行为,反对理由见上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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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楼上的各种答案,有了个自己的结论。

一共三句话。

第一句:

我们全都是民,我们反对也罢,反对反对也罢,反对反对反对也罢,都是“民意的一部分”。

第二句:

司法机制以及司法者在量刑时,有责任不让量刑结果被民意左右。

第三句:

如果量刑被民意左右了,那也是司法机制和司法者的问题,决不能归结于“民意的一部分出了错”。

(所以就“民意是否应该干预量刑”来说,我是反对一楼的答案的。)

但既然大家都是民意,那么民意说什么其实都没错,都可以帮司法机构检验他们抵抗民意的能力。

这么一说,是不是大家也就没那么想接着讨论了?

嗯,我果然是buzz ki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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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表态,我个人完全支持废死。

然后,反对上面王哲的答案。(由于知乎的Bug,无法at到正确的用户)。

其实他的这个答案说了半天,就在说一件事情,复旦学子的请愿书是他们的言论自由,而说他们是民意裹挟司法是毫无根据的污蔑

然后就是大堆blablabla的抒情文字。


所以我打算就事论事的来讨论一下这两个问题,我们分为几个问题来思考:

1、复旦学子的请愿书是否属于言论自由范畴?

2、民意裹挟司法和言论自由是否冲突,也就是说裹挟司法是否不是言论自由,亦或者言论自由包含了裹挟司法的自由?

3、复旦学子的请愿书客观上是否是民意裹挟司法的行为?

4、抨击复旦学子请愿书为民意裹挟司法的言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


我敢打包票,上面给这个答案点赞的,根本没有认真思考过这几个问题,没错,我就是说的你们这些大V。


在继续看之前,我恳请大家,尤其是每一个点过赞的,用心仔细思考一下这四个问题的答案。





















现在,我根据王哲的答案中所述,来让他自己回答着四个问题,答案分别是:

1、复旦学子的请愿书是否属于言论自由范畴?

是的,在他答案中如此表述:

无论这个人有多少罪恶,都并不使“发表对其有利的言论”丧失“言论自由的保护”,是也不是?

2、裹挟司法和言论自由是否冲突,也就是说裹挟司法是否不是言论自由,亦或者言论自由包含了裹挟司法的自由?

是不冲突的,在他答案中如此表述:

建设法治,要恪守程序正义,使司法不受民意干扰,这没错。但“保持司法不受民意干扰”是法官、法院的责任,不是公民的责任(请区分责任和愿望,责任和权利),作为多数派,要允许少数派发声,而不是私自挥舞道德大棒,玩弄“政治正确”,歪曲事实,诉诸感情,剥夺少数派的话语权。

3、复旦学子的请愿书客观上是否是民意裹挟司法的行为?

不是,在他答案中如此表述:

但对于“联名上书”这件事本身,不应该歪曲成”民意裹挟司法“。难道就因为这177名学生,与复旦万余师生相比,是少数,与这个社会汹汹民意相比,更是少数的少数?

4、抨击复旦学子请愿书为民意裹挟司法的言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

不是,在他答案中如此表述:

有人说,言论自由,177人有提意见的自由,其他人有反对他们的自由。这我同意,但问题在于天海女王和Legal high的答案,对这请愿书的”意见“,没有进行任何分析,而把“复旦学生联名上书”这个行为本身定义成”民意裹挟司法”,“圣母心”,进行过论证吗?符合事实吗?


引用全部原文引用自其答案,为了证明这四个答案全部是其观点,然后我整理一下他的观点:

1、复旦学子的请愿书属于言论自由,大家无权干涉。

2、民意裹挟司法和言论自由毫无冲突,司法独立是法官和法院的责任,与言论自由无关。

3、复旦学子的请愿书客观上不是民意裹挟司法的行为。

4、抨击复旦学子请愿书为民意裹挟司法的言论不属于言论自由,是污蔑诽谤。







看到这里,你还觉得这个答案真的那么有道理么?


1、复旦学子的请愿书属于言论自由,大家无权干涉。
4、抨击复旦学子请愿书为民意裹挟司法的言论不属于言论自由,是污蔑诽谤。

我不禁想问,言论自由的定义是什么?还好,其答案中已经给出了答案:

但问题在于天海女王和Legal high的答案,对这请愿书的”意见“,没有进行任何分析,而把“复旦学生联名上书”这个行为本身定义成”民意裹挟司法”,“圣母心”,进行过论证吗?符合事实吗?

也就是说,因为后者没有经过论证,不符合事实,所以就不是言论自由了。

那么请问请愿书中的:


永远互相帮助,永远对老师对同学而对人民充满爱心,为中国的改革、发展作出终生的贡献。

请问这是事实么?


世界上已有127个国家废除了死刑(俄罗斯也事实上停止判处死刑多年了)。美、日虽未废除死刑,但都极为慎重。

依据在哪里?参考来源在哪里?

美、日如何就慎重了?那么我国就不慎重了?



请问,这177名学生,何德何能,代表民意来裹挟司法?若说,这177名学生就能给法院施加压力,那这个社会上民意汹汹,想要判林森浩死刑的,恐怕177万也不止,以多数身份,占据道德制高点,指责“少数中的少数”以民意裹挟司法,难道不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上面黑体字的依据又在哪里?



接下来谈这两个问题:

2、民意裹挟司法和言论自由毫无冲突,司法独立是法官和法院的责任,与言论自由无关。
3、复旦学子的请愿书客观上不是民意裹挟司法的行为。

那么我又不禁要问,那什么才叫做民意裹挟司法的行为?

如果说复旦177个学生是少数,那么复旦全校师生算不算少数?全上海人民算不算少数,那么多到多少的时候,算是民意呢,按照人口基数占比么

一个人和一百个人打架,这一百零一个人都是打架。一个人建议法官这样判,一百个人建议法官不要这样判,那么这一百零一个人都是干预司法独立!

如果不是复旦大学生写请求信?而是学校党委呢?如果是上海市委呢?如果是法官他妈呢?

什么是程序正义?!这么快就忘了么?



干扰司法独立就是干扰司法独立,别以为自己幼稚的行为披上言论自由的外衣,就能正当化


最后来回应他抛出的这个问题:

如果一切合法,为什么要对别人的行为,私设道德法庭进行道德审判?

因为如果违法,那就直接法办好了,何必再开个道德法庭呢?

身为大学生,更应知道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更应当通过合理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想法和看法,向法院和公安机关提交搜集到的证物,提供客观公正的证言、证词而不是给法官写什么狗屁不通的请求信!




最后我想说,这些学生写这么多东西,不就是想要对法官的判决起到一点点作用么?甚至于其目的都那么的直白,请求信。真不知道这么赤裸的行为,还有什么值得洗地的。

没错,大方的承认他们就是在利用民意裹挟司法,没事的,这又不犯法,民意裹挟司法,在哪都不犯法。但,这是错的,被裹挟的有错,裹挟者同样有错。



===============================================================

最后,老实说这封所谓的请求信一度拉低了我对复旦学生的看法,直到我看到了这个长微博:


尽管我不支持这个长微博的某些观点,例如死刑判决可以达到这个目的之类。但是下面这两段却是极为赞同:

2、我认为不应通过部分人感性上的诉求干预这件事实清晰、证据明确的谋杀案件的司法判决,这是对司法程序正义的干扰,也是对受害人的不公正.我同时也对这种将少数人观点以,'复旦学子“的名义见诸媒体,自作主张代表沉默的大多数的做法表示强烈的不满。

3、我认为关于死刑及现行量刑标准是否应废除的问题是法理问题,应在法庭之外进行讨论,应在立法程序内进行讨论,我反对部分人将这个问题和单独的案件审判混为一谈的做法。


写的多好啊,你们这些罔顾事实,忙不迭的为校友洗地的人,不害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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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舆论大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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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死和同情死刑犯是两回事,部分废死人士丝毫不同情死刑犯,只是他们认为死刑也是一种谋杀,是错误的,这和谋杀犯做了什么,是不是值得同情,毫无关系。

2,复旦大学这177个学生此行为是对是错不说,这请求信逻辑不通文字不通,通篇帮倒忙,实在是猪一样的队友的典范。

3,但是,他们爱说什么,怎么说终究是他们的权利,他们有显示自己猪队友实力的权利,我也有骂他们猪队友的权利。

4,我总是觉得打同情牌的废死人士,和打程序正义的支持死刑人士,都是拿错牌了,应该反过来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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