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吃夜宵的我看到了这个消息,不禁笑了起来,从迪士尼作为被告的角度简单说几句:
直接看争议焦点即可,确定迪士尼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视其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而定,即看“Wanda”标识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之作用。
1.关于描述性使用问题
“Wanda”作为涉案电影的名称使用,表示的是该电影的名称,用以概括说明电影内容的表达主题,属于描述性使用,而并非用以区分电影的来源,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仔细展开,电影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名称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标题名称和电影商品名称的双重属性。根据相关公众的习惯,影视作品名称是为了表明影视作品的内容是对电影主题、内容的高度概括,即发挥其倾向于作品标题的作用,而非表明该电影作品提供者的作用。
2.关于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
至于商品来源部分,从这个《旺达与幻视》(Wanda Vision)来看,其由漫威影业开发(笔者按:漫威影业隶属于迪士尼)。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关注这个剧目的宣传,《旺达与幻视》其实很显著的把“Marvel”商标标识显著地使用于其电影、电影海报及其他宣传材料中,用以表明其电影制作服务来源是“Marvel”,而非用“Wanda”来表示电影制作服务来源。
故而,这个诉讼的走向其实很明朗,无须赘言,继续吃海鲜去了。
万达此举大概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未必是为了异议成立,而是向迪士尼传达合作开发“Wanda”商业价值的橄榄枝。
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的来源。如果只针对于《旺达与幻视》这部电影, @Three诗睿 师哥的回答已经说的很详细了。“Wanda”只是作为标题的一部分,描述了影片的主要人物,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但我在 @喝一升姜末 小姐姐回答中看到,因为衍生品的原因,现在为角色注册商标已经是行业惯例了。结合自己多年购买衍生品的经历,几乎所有衍生品上都会标注于该衍生品有关的几个商标均归属于某公司(通常是IP所有权公司)所有,侵权必究的字样。
例如“白色相簿2”“冬马和纱”“小木曾雪菜”等商标均归属所有leaf会社所有,侵权必究。
而经过在美国商标局检索的结果,和电影行业有关的“Wanda”商标只有一个。
但万达却掌握下的数个其他类别的“Wanda”商标,涉及生活用品的方方面面。
例如
旺达尽管是1965年创造的漫画人物,但其热度一直不温不火。
可以预见的是,在《旺达与幻视》上映后,旺达很有可能走红,随着人气蹿升,旺达相关的衍生品也会成为市场宠儿。
迪士尼此时如果想注册“Wanda”商标,并用于自己的产品上,只能选择其他类别或者选择和万达合作。
但迪士尼并不是没有机会。美国的商标制度不是申请在先而是使用在先。如果迪士尼能证明自己使用在先,万达的如意算盘就要落空了。
@喝一升姜末 再次感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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