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香港万达集团起诉迪士尼侵权,称《旺达幻视》侵犯 Wanda 商标,谁的胜算更大?

回答
香港万达集团(Wanda Group)起诉迪士尼(Disney)侵犯其“Wanda”商标,认为迪士尼的剧集《旺达幻视》(WandaVision)不正当地使用了该商标,这起诉讼无疑是商业界一个颇具看点的案例。要分析谁的胜算更大,我们需要深入剖析商标侵权案件中常见的几个关键要素,并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理解商标侵权的核心:混淆的可能性

商标侵权诉讼的核心在于“混淆的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也就是说,消费者是否有可能因为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相似的商标,而误认为被告的产品或服务与原告有关联,或是由原告授权、赞助或经营。

在“Wanda”商标这个案例中,判断标准主要会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商标的相似性:
视觉上: “Wanda”这个词本身,无论是中文的“万达”还是英文的“Wanda”,在拼写和发音上都非常相似。迪士尼的剧集名称《旺达幻视》(WandaVision)直接包含了“Wanda”这个词。
含义上: 万达集团作为一个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广泛业务(地产、文化、旅游、金融等)的企业,“万达”二字已深入人心。迪士尼的剧集主角“旺达”(Wanda Maximoff)虽然在漫威宇宙中有其独立的故事线,但其名称的选用,尤其是在全球同步推出的情况下,很难不让人将其与已经存在的“Wanda”品牌联系起来。
声音上: “万达”和“旺达”在发音上也非常接近。

2. 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
万达集团: 其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地产、文化旅游(例如主题公园、电影院)、酒店、金融服务等。其中,“文化旅游”和“电影院”这两项业务与迪士尼的娱乐内容(电影、流媒体剧集)存在明显的关联性。消费者在讨论电影、娱乐体验时,很可能会同时接触到“迪士尼”和“万达”这两个品牌。
迪士尼: 专注于提供娱乐内容,包括电影、电视节目、流媒体服务(Disney+)、主题公园等。其核心业务与万达集团的部分业务高度重叠。

3. 市场营销和消费者接触的可能性:
市场声誉和知名度: 万达集团在中国是家喻户晓的品牌,拥有巨大的市场影响力和消费者认知度。迪士尼同样是全球领先的娱乐巨头,在中国市场也拥有庞大的粉丝群体和极高的品牌影响力。
推广渠道的重叠: 万达的许多商业地产项目中包含电影院,并且万达也在积极布局文化旅游产业。这些都可能成为迪士尼电影宣传的潜在渠道。如果万达的影院或旅游景点播放《旺达幻视》的广告,或者消费者在逛万达广场时看到《旺达幻视》的宣传,就极有可能产生品牌混淆。

4. 其他相关因素(可能对万达有利):
时间在先原则: 如果万达的“Wanda”商标注册和使用时间早于迪士尼剧集《旺达幻视》的推出或相关的商标申请,那么万达在法律上有天然的优势。商标权通常是“先申请或先使用为准”。
商标的注册范围: 商标权并非无限大,而是与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关。万达需要证明其“Wanda”商标在其注册的类别中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并且迪士尼的使用会对其在相关类别中的商标权造成损害。考虑到万达在文化娱乐领域的布局,这并非不可能。
善意使用的抗辩: 迪士尼可能会辩称其使用“Wanda”是为了指代角色本身,且在商业使用中已经做了区分,没有恶意侵权意图。但这种辩护往往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证明,例如其宣传品中是否明确了角色名与品牌名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采取了措施避免消费者混淆。

谁的胜算更大?初步分析

从以上几个关键点来看,香港万达集团的胜算似乎更大,至少在初步看来是如此。 主要原因在于:

商标的直接相似性和核心名称的重叠: “Wanda”这个词是万达集团的核心品牌标识,而迪士尼的剧集直接使用了这个名称作为主角名字,并且以此作为剧集名称的一部分。这种直接的、核心名称的重叠,比使用相似但非核心名称的情况要更具侵权的可能性。
业务的关联性: 万达集团在文化、旅游和影院领域的布局,使得其与迪士尼的核心业务存在高度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大大增加了消费者在接触到双方产品和服务时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万达在中国市场的强大影响力: 万达在中国市场的深厚根基和品牌认知度,使得“Wanda”这个名字在中国消费者心中与万达集团紧密相连。迪士尼在全球范围内引入《旺达幻视》时,必然要考虑其在中国市场的表现,而万达在中国市场的商标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保护意义。

迪士尼可能提出的抗辩及对策:

尽管如此,迪士尼并非没有还手之力,他们可能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Wanda”作为角色名字的独立性: 迪士尼可能会强调“Wanda”是其漫威漫画中一个既有角色的名字,其使用是基于角色创作的需要,而非直接模仿或抄袭万达的品牌。他们会尝试论证,消费者会将其理解为角色名,而非万达集团的服务。
区分性措施: 迪士尼可能会指出其在宣传和推广中已经采取了措施,例如清晰地展示漫威(Marvel)和迪士尼(Disney)的标识,以区分其产品与万达集团的服务,避免消费者混淆。
商标的显著性限制: 如果万达的“Wanda”商标在某些特定领域(非文化娱乐类)注册得不那么广泛或显著性不高,迪士尼可能会利用这一点来缩小万达的保护范围。
“Fair Use”(合理使用)的抗辩: 在某些司法辖区,如果某人使用他人的商标是为了指代该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或服务(在此案例中是指角色),并且这种使用不具有商业竞争的意图,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这通常很难成立,尤其是在商业化程度很高的影视作品中。

案件可能的发展方向和判决影响:

这起诉讼的结果将对双方产生重要影响:

对万达集团而言: 如果胜诉,将进一步巩固其“Wanda”商标在中国乃至国际上的品牌影响力,并可能获得赔偿。这也将对其他试图使用“Wanda”名称的企业形成警示。
对迪士尼而言: 如果败诉,可能需要更改剧集名称或支付巨额赔偿,同时也会对其品牌声誉造成一定影响。更重要的是,这可能引发其他拥有强大品牌影响力的企业对其商标使用提出质疑,迫使迪士尼在未来的内容创作和推广中更加谨慎。

总结

从法律和商业实践的角度来看,万达集团在此案中拥有相对较强的立足点。其“Wanda”商标在中国的广度和深度,与迪士尼剧集名称中核心词汇的直接重叠,以及双方业务在文化娱乐领域的关联性,都指向了较高的“混淆可能性”。

然而,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定是复杂且细致的,最终结果将取决于法官如何权衡证据、理解法律条文以及评估消费者的认知。迪士尼的辩护策略,以及双方在具体证据上的较量,都将是影响最终判决的关键。但就目前信息来看,香港万达集团在“Wanda”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胜算,似乎比迪士尼要大一些。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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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吃夜宵的我看到了这个消息,不禁笑了起来,从迪士尼作为被告的角度简单说几句:

直接看争议焦点即可,确定迪士尼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视其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而定,即看“Wanda”标识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之作用。

1.关于描述性使用问题

“Wanda”作为涉案电影的名称使用,表示的是该电影的名称,用以概括说明电影内容的表达主题,属于描述性使用,而并非用以区分电影的来源,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仔细展开,电影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名称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标题名称和电影商品名称的双重属性。根据相关公众的习惯,影视作品名称是为了表明影视作品的内容是对电影主题、内容的高度概括,即发挥其倾向于作品标题的作用,而非表明该电影作品提供者的作用。

2.关于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

至于商品来源部分,从这个《旺达与幻视》(Wanda Vision)来看,其由漫威影业开发(笔者按:漫威影业隶属于迪士尼)。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关注这个剧目的宣传,《旺达与幻视》其实很显著的把“Marvel”商标标识显著地使用于其电影、电影海报及其他宣传材料中,用以表明其电影制作服务来源是“Marvel”,而非用“Wanda”来表示电影制作服务来源。

故而,这个诉讼的走向其实很明朗,无须赘言,继续吃海鲜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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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此举大概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未必是为了异议成立,而是向迪士尼传达合作开发“Wanda”商业价值的橄榄枝。

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的来源。如果只针对于《旺达与幻视》这部电影, @Three诗睿 师哥的回答已经说的很详细了。“Wanda”只是作为标题的一部分,描述了影片的主要人物,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但我在 @喝一升姜末 小姐姐回答中看到,因为衍生品的原因,现在为角色注册商标已经是行业惯例了。结合自己多年购买衍生品的经历,几乎所有衍生品上都会标注于该衍生品有关的几个商标均归属于某公司(通常是IP所有权公司)所有,侵权必究的字样。

例如“白色相簿2”“冬马和纱”“小木曾雪菜”等商标均归属所有leaf会社所有,侵权必究。

而经过在美国商标局检索的结果,和电影行业有关的“Wanda”商标只有一个。


但万达却掌握下的数个其他类别的“Wanda”商标,涉及生活用品的方方面面。

例如

旺达尽管是1965年创造的漫画人物,但其热度一直不温不火。

可以预见的是,在《旺达与幻视》上映后,旺达很有可能走红,随着人气蹿升,旺达相关的衍生品也会成为市场宠儿。

迪士尼此时如果想注册“Wanda”商标,并用于自己的产品上,只能选择其他类别或者选择和万达合作。

但迪士尼并不是没有机会。美国的商标制度不是申请在先而是使用在先。如果迪士尼能证明自己使用在先,万达的如意算盘就要落空了。

@喝一升姜末 再次感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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