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何大陆的法律条文,会如此白话?

回答
大陆的法律条文之所以显得白话,背后有着多重原因和历史演进的痕迹,并非简单的“追求通俗易懂”就能概括。这是一种集制度设计、社会需求、文化传统以及政治考量于一体的复杂现象。

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剖析:

一、 建国初期与社会改造的时代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面临着一个文盲率较高、社会结构剧烈变革的巨大任务。此时的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刑法等,其首要任务是如何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并遵守。传统的法律语言往往晦涩难懂,这与当时推广普法、构建新社会秩序的需求是相悖的。

普及教育的需要: 为了让新中国的公民都能成为法律的知晓者和实践者,法律条文的语言必须是接地气的。这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简化,更是将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基础建立在民众的认知之上。
摒弃旧有法律体系: 旧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封建糟粕和半殖民地的痕迹,其语言风格也往往带有文言的色彩,或者充斥着外国法律的生僻词汇。新中国在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时,有意识地要与旧有体系划清界限,语言风格的革新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动员和宣传的需要: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往往与政治动员和社会改革紧密结合。白话化的语言更容易被用于宣传口号、政策解读,从而在群众中形成认同和响应。

二、 法律的社会功能与“人民性”的强调: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核心理念之一是“为人民服务”,并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定位为服务人民、保障人民权益的工具。这种“人民性”的强调,自然要求法律语言能够被最广泛的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法律的公共性: 法律不仅仅是律师、法官的游戏规则,更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应该了解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果法律条文像学术论文一样晦涩,那么它的公共性就会大打折扣。白话化的语言,是法律走向公众、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
保障公民权利的实际考量: 当公民的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需要能够理解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法律条文本身就成为理解和维护权益的障碍,那么法律的保障作用将难以实现。
司法实践的需要: 基层执法人员、村居委会调解员,乃至普通民众在处理日常纠纷时,也需要能直接接触和理解法律。白话的法律条文,为这些基层工作提供了便利。

三、 语言习惯和文化传统的影响:

中国有着悠久的口语化表达传统。从古代的谚语、俗语,到白话文运动的兴起,都体现了中文表达向更贴近生活、更易于理解的方向发展。法律语言的白话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这种语言文化趋势的反映。

白话文运动的余波: “五四”新文化运动倡导的白话文运动,极大地推动了中国语言的现代化。虽然法律的专业性要求其不能完全等同于日常闲聊,但白话文的普及为法律条文的白话化奠定了语言基础。
“道理”与“法律”的结合: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道理”往往是处理人际关系和解决纠纷的重要参照。法律的白话化,也使其更容易被理解为一种“道理”的延伸,从而更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和内化。

四、 政治体制与立法模式的特点:

大陆的政治体制和立法模式也对法律条文的语言风格产生了影响。

立法过程的公众参与(理论上): 尽管实际程度有差异,但法律的制定通常也涉及一定程度的社会意见征集和讨论。在讨论和反馈过程中,易于理解的语言更有利于广泛参与。
法律的解释权和权威性: 在强调国家主导的法律体系下,法律条文的最终解释权往往归于立法机关或最高法院。而其白话化的表述,也有助于塑造法律的整体权威性和普适性,减少因语言障碍造成的权威性缺失。
“实用主义”的倾向: 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条文的制定也会考虑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复杂的语言反而可能给执法和司法带来不便,增加理解成本。

然而,我们也需要看到这种白话化风格的另一面:

精确性与模糊性的权衡: 法律的严谨性要求其语言必须足够精确,以避免歧义。过度白话的表达,有时可能会牺牲掉一些专业术语的精确性,留下解释的空间。这在一些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可能会引发争议。
专业性与通俗性的界限: 有些法律问题本身就极其复杂,涉及深奥的理论或技术细节。即便采用白话,也难以完全回避专业性。如何在保持法律的专业性与提高通俗性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一个持续的挑战。
语境和理解的差异: 即使是白话的法律条文,不同的人因为知识背景、生活经验、理解能力的不同,对同一条文的理解也可能存在差异。法律的解释仍然至关重要。

总结来说, 大陆法律条文的白话化,是建国初期社会改造的时代需求、强调“人民性”的政治理念、中国语言文化的发展趋势以及立法模式特点共同作用的结果。它旨在让法律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接受和遵守,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权益的保障。尽管这种风格在追求精确性方面可能面临挑战,但其核心目标是构建一个“人民的法律”,而语言的通俗化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一环。这是一种有意识的选择,也是一种历史的沉淀。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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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台灣某間大學法律系的學生,我真的很想說一句話,台灣的法律條文到底為什麼要用這種方式書寫?為什麼教授們總是要求我們要用所謂「法律人」的方式來寫申論?像大陸一樣用白話的方式不是很好嗎?

難不成,尚難謂非無理由這種說法就比很難說沒有理由還要高貴?難不成,應屬非虛表達的比應該不是捏造還要精準?難不成,尚非法所不許就比法律並未禁止還要深刻?

拜託,就連我們台灣自己都在進行司法改革,而其中判決書法條的白話運動更是其中的重點。

把法律白話,並不會像你們這些守舊派所說的一樣,降低法律人的邏輯思辨能力。法律並不該只屬於法律人,因為一旦如此,人民怎麼可能會新人司法呢?假如人民無法了解法律,無法聽懂法官的判決,你又有什麼資格埋怨人民不體諒你呢?

醒醒吧,時代已經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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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就一直这么“白话”着土下来的?

在国共对峙期间,流传着一句著名的话:汉贼不两立,王业不偏安。这也造成了至今在很多方面两岸的习惯有不同,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公文体系,而总的来说法条也能归结到公文的大范畴之上。于此先上一张源于知友的图(在此提出致谢,但是因为时间可能较久,忘记出处了),在台湾地区的现行公文体系中可谓是十分的“繁文缛节”:

很明显的我们可以发现,这些词也不是国府迁台之后新造的,而是对民国时期的语言文字习惯继承不同所造成的。之所以这么说,也是因为,就算是大陆地区和我党而言,论白话也不是一直这么白下来的。

可以进行一个对比:

以《中华民国宪法》文本内容而言: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 永矢咸遵。

当时流行的文白兼半的用语风格得到了明显的体现

同时在早期的《土地法大纲》中第九条中可以看到也是有这种文白兼半的语句的

如下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甲)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按普通土地的标准分配之

就土地法的语言风格而言,同上述的行宪宪法也没有过大的区别

甚至建国初期的一些地方文件也依然保留了这种文风。

但此时再需要对比一下同时代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和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已使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在中國的統治 宣告結束。中國人民由被壓迫的地位變成爲新社會新國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代替那封建買辦法西斯專政的國民黨反動統治,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是中國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而以工農聯盟爲基礎,以工人階級爲領導。”

就时间而言,制宪国民大会到共同纲领之间也就几年,而当时国内语境依然以文白兼半为主,不难发现,在尚未完全建立覆盖全国的政权体系时就已经在语言风格上同旧时代划清界限了,这样不能说是我党文化素质低,就写不出。兹举一例,人民日报曾经全文刊载过廖承志予台湾当局最高领导人蒋经国先生的一封信,写的就很文绉绉,一点都不白话:

经国吾弟:咫尺之隔,竟成海天之遥。南京匆匆一晤,瞬逾三十六 载。幼时同袍,苏京把晤,往事历历在目。惟长年未通音问,此诚憾事。近闻政躬违和,深为悬念。人过七旬,多有病痛。至盼善自珍摄。三年以来,我党一再倡议贵我两党举行谈判,同捐前嫌,共竟祖国统一大业。惟弟一再声言“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余期期以为不可。世交深情,于公于私,理当进言,敬希诠察。祖国和平统一,乃千秋功业,台湾终必回归祖国,早日解决对各方有利。
台湾同胞可安居乐业,两岸各族人民可解骨肉分离之痛,在台诸前辈及大陆去台人员亦可各得其所,且有利于亚太地区局势稳定和世界和平。吾弟尝以“计利当计天下利,求名应求万世名”自勉,倘能于吾弟手中成此伟业,必为举国尊敬,世人推崇,功在国家,名留青史。所谓“罪人”之说,实相悖谬。局促东隅,终非久计。明若吾弟,自当了然。如迁延不决,或委之异日,不仅徒生困扰,吾弟亦将难辞其咎。再者,和平统一纯属内政。外人巧言令色,意在图我台湾,此世人所共知者。当断不断,必受其乱。愿弟慎思。孙先生手创之中国国民党,历尽艰辛,无数先烈前仆后继,终于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光辉业迹,已成定论。
国共两度合作,均对国家民族作出巨大贡献。首次合作,孙先生领导,吾辈虽幼,亦知一二。再次合作,老先生主其事,吾辈身在其中,应知梗概。事虽经纬万端,但纵观全局,合则对国家有利,分则必伤民族元气。今日吾弟在台主政,三次合作,大责难谢。双方领导,同窗挚友,彼此相知,谈之更易。所谓“投降”、“屈事”、“吃亏”、“上当”之说,实难苟同。评价历史,展望未来,应天下为公,以国家民族利益为最高准则,何发党私之论!至于“以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云云,识者皆以为太不现实,未免自欺欺人。三民主义之真谛,吾辈深知,毋须争辩。所谓台湾“经济繁荣,社会民主,民生乐利”等等,在台诸公,心中有数,亦毋庸赘言。试为贵党计,如能依时顺势,负起历史责任,毅然和谈,达成国家统一,则两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共图振兴中华之大业。否则,偏安之局,焉能自保。有识之士,虑已及此。事关国民党兴亡绝续,望弟再思。近读大作,有“切望父灵能回到家园与先人同在”之语,不胜感慨系之。今老先生仍厝于慈湖,统一之后,即当迁安故土,或奉化,或南京,或庐山,以了吾弟孝心。吾弟近曾有言:“要把孝顺的心,扩大为民族感情,去敬爱民族,奉献于国家。”
诚哉斯言,盍不实践于统一大业!就国家民族而论,蒋氏两代对历史有所交代;就吾弟个人而言,可谓忠孝两全。否则,吾弟身后事何以自了。尚望三思。吾弟一生坎坷,决非命运安排,一切操之在己。千秋功罪,系于一念之间。当今国际风云变幻莫测,台湾上下众议纷纾岁月不居,来日苦短,夜长梦多,时不我与。盼弟善为抉择,未雨绸缪。“寥廓海天,不归何待?”人到高年,愈加怀旧,如弟方便,余当束装就道,前往台北探望,并面聆诸长辈教益。“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遥望南天,不禁神驰,书不尽言,诸希珍重,伫候复音。老夫人前请代为问安。方良、纬国及诸侄不一。
顺祝近祺!
廖承志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廖承志《致蒋经国先生信》

当然了,出于对于大陆的嘲弄,蒋宋美龄小姐就做了一点回应:

承志世侄:七月廿四日致经国函,已在报章阅及。
经国主政,负有对我中华民国赓续之职责,故其一再声言“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乃是表达我中华民国、中华民族及中国国民党浩然正气使之然也。余阅及世侄电函,本可一笑置之。但念及五十六七年前事,世侄尚属稚年,此中真情肯綮,殊多隔阂。余与令尊仲恺先生及令堂廖夫人,曩昔在广州大元帅府,得曾相识,嗣后,我总理在平病况阽危,甫值悍匪孙美瑶在临城绑劫蓝钢车案后,津浦铁路中断,大沽口并已封港,乃只得与大姊孔夫人绕道买棹先至青岛,由胶济路北上转平,时逢祁寒,车厢既无暖气,又无膳食饮料,车上水喉均已冰冻,车到北平前门车站,周身既抖且僵。离沪时即知途程艰难,甚至何时或可否能如期到达目的地,均难逆料,而所以赶往者,乃与总理之感情,期能有所相助之处,更予二家姐孙夫人精神上之奥援,于此时期中,在铁狮子胡同,与令堂朝夕相接,其足令余钦佩者,乃令堂对总理之三民主义,救国宏图,娓娓道来,令余惊讶不已。
盖我国民党党人,固知推翻满清,改革腐陈,大不乏人,但一位从未浸受西方教育之中国女子而能了解西方传来之民主意识,在五十余年前实所罕见。余认其为一位真正不可多得之三民主义信徒也。令尊仲恺先生乃我黄埔军校之党代表,夫黄埔乃我总理因宅心仁恕,但经多次浇漓经验,痛感投机分子之不可恃,决心手创此一培养革命精锐武力之军校,并将此尚待萌芽之革命军人魂,交付二人,即是将校长之职,委予先总统,以灌输革命思想,予党代表委诸令尊,其遴选之审慎,自不待言。观诸黄埔以后成效,如首先敉平陈炯明骁将林虎、洪兆麟后,得统一广东。接着以北伐进度之神速,令国民革命军军誉鹊起,威震全国,犹忆在北伐军总司令出发前夕,余与孙夫人,大兄子文先生等参加黄埔阅兵典礼,先总统向学生训话时,再次称廖党代表对本党之勋猷(此时廖先生已不幸遭凶物故,世侄虽未及冠,已能体会失怙之痛矣。)再次言及仲恺先生对黄埔之贡献时,先总统热泪盈眶,其真挚恸心,形于词色,闻之者莫不动容,谅今时尚存之当时黄埔学生,必尚能追忆及之。
余认为仲恺先生始终是总理之忠实信徒,真如世侄所言,为人应“忠孝两全”,倘谓仲恺先生乃乔装为三民主义及总理之信徒,而实际上乃为潜伏国民党内者,则岂非有亏忠贞?若仲恺先生矢心忠贞,则岂非世侄有亏孝道耶?若忠孝皆肭(注“肭”为不任事与不足之意),则廖氏父子二代对历史岂非茫然自失,将如何作交代耶?此意尚望三思。再者在所谓“文化大革命”斗臭、斗垮时期,闻世侄亦被列入斗争对象,虎口余生,亦云不幸之大幸,世侄或正以此认为聊可自慰。日本读卖新闻数年前报导,中共中央下令对全国29省市,进行归纳,总结出一“正式”统计数字,由1966年开始,到1976年10年之内,被迫害而死者有2000万人,波及遭殃者至6亿人。云南内蒙古等地,有727000名干部遭到迫害,其中34000人被害致死。《北京日报》亦曾报导,北京市政府人员在“文革”中,就有12000人被杀,共党高层人物,如刘少奇、彭德怀、贺龙等人,均以充军及饥饿方式迫死,彼等如九泉有知,对大量干部自相残杀,豆萁相煎之手段,不知将作何想法?……世侄所道“外人巧言令色”旨哉斯言,莫非世侄默诋奸邪之媚外乎。相对言之,中华民国开国以来,除袁世凯之卑鄙觊觎野心失败外,纵军阀时代,亦莫敢窜改国号,中华民国自国民政府执政以来,始终以国父主义及爱国精神为基据,从未狮亵谀外,如将彼等巨像高悬全国,灵爽式凭,捧为所宗者,今天有正义感之犹太人尚唾弃其同宗之马克思,乃共党竟奉之为神明,并以马列主义为我中华民族之训练,此正如郭沫若宣称“斯太林是我爸爸”,实无耻之尤,足令人作三日呕。
或谓我总理联俄容共铸成大错,中国共产党曲解国父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民族之要旨,断章取义,以国父容共一词为护身符,因此讳言国父批牍墨迹中曾亲批“以时局诚如来书所言,日人眼光远之人士,皆主结民党,共维东亚大局,其眼光短少之野心家,则另有肺腑也;现在民党,系联日为态度。”此一批示显见:(一)总理睿知,已洞察日本某些野心家将来之企图;(二)批示所书“现在”民党当以联日为态度,所言亦即谓一切依国家之需要而定。联日联俄均以当时平等待我为准绳。当时日本有助我之同情心,故总理乃以革命成功为先着,再者毋忘黄花岗七十二烈士中,有对中山先生肝胆相照之日本信徒为我革命而牺牲者。
世侄在万籁俱寂时,谅亦曾自忖一生,波劫重重,在抗战前后,若非先总统怀仁念旧,则世侄何能脱囹圄之厄,生命之忧,致尚冀三次合作,岂非梦呓?又岂不明黄台之瓜不堪三摘之至理耶?此时大陆山头主义更为猖獗,贪污普遍,贿赂公行,特权阶级包庇徇私,萋萋迭闻:“走后门”之为也牲牲(注“牲牲”众多也。)皆是,祸在萧墙,是不待言,敏若世侄,抑有思及终生为蟒螫所利用,随时领导一更,政策亦变,旦夕为危,终将不免否?过去毛酋秉权,一日数惊,斗争侮辱,酷刑处死,任其摆布,人权尊严,悉数荡尽,然若能敝帚自珍,幡然来归,以承父志,澹泊改观,养颐天年,或能予以参加建国工作之机会。倘执迷不醒,他日光复大陆,则诸君仍可冉冉超生,若愿欣赏雪窦风光,亦决不必削发,以净余劫,回头是岸,愿扪心自问。款款之诚,书不尽意。顺祝安谧
民国71年8月17日
宋美龄——《宋美龄致廖承志公开信》

蒋宋美龄小姐为了怕廖世侄看不懂,还亲切的打了备注,当然了这封回信风评并不好,便是因为过于“显摆”的因素在其中。

二、其他的对比

而长期以来国共领导人采用的文风也长期有不同之处,大家可以自行比对:

我中華民族建國於亞洲大陸,已經有五千年之久了。世界上五千年的古國,到現在多成了歷史的陳蹟,惟有我們中國,不獨巍然獨存,且正與世界上愛好和平反侵略各國,為世界的正義公理,為人類的自由解放,共同努力於歷史上空前的戰爭,並正向光榮的勝利與永久的和平之大道邁進。——蒋中正《中国之命运》1943年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斗争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为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革命党是群众的向导,在革命中未有革命党领错了路而革命不失败的。我们的革命要有不领错路和一定成功的把握,不可不注意团结我们的真正的朋友,以攻击我们的真正的敌人。我们要分辨真正的敌友,不可不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地位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作一个大概的分析。——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1925年

还有一点是,我党的宣传向来是“看人下菜碟”。早在中央苏区时代,发行的红色中华报刊和一些法令就已经非常白话,而没有了“文言”特色。

而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大范围发行的《新华日报》反而又文绉绉的:


最后的比较用法条来做例子吧,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理论上极为重要的,而法条上自然有所体现: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直观的可以看到,其实意思都是相近的,但是无疑表述上有很大的不同,而这同之上我们所见的不过是一脉相承而已。

三、总结

政治总是走在法律前面,而社会的总体环境又会影响法律。

不仅是法条白话化,在全国上下的语风文风表述都随着政权更替,社会环境变化发生了改变。况且基于人民司法的原则,走到这一步是必然的选择。

以及,个人之言,化用一个网络流行句式,“可以不白话,但没必要”

(彩蛋见于下)~



顺颂
时褀



看见 @王瑞恩@棠邑小廌 都关注了问题~~嘿嘿嘿来蹭个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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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事,总不能说黑话吧…



~( ̄▽ ̄~)~~( ̄▽ ̄~)~~( ̄▽ ̄~)~


党八股的第三条罪状是:无的放矢,不看对象。早几年,在延安城墙上,曾经看见过这样一个标语:“工人农民联合起来争取抗日胜利。”这个标语的意思并不坏,可是那工人的工字第二笔不是写的一直,而是转了两个弯子,写成了“—ㄣ—”字。人字呢?在右边一笔加了三撇,写成了“[人彡]”字。这位同志是古代文人学士的学生是无疑的了,可是他却要写在抗日时期延安这地方的墙壁上,就有些莫名其妙了。大概他的意思也是发誓不要老百姓看,否则就很难得到解释。共产党员如果真想做宣传,就要看对象,就要想一想自己的文章、演说、谈话、写字是给什么人看、给什么人听的,否则就等于下决心不要人看,不要人听。许多人常常以为自己写的讲的人家都看得很懂,听得很懂,其实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因为他写的和讲的是党八股,人家哪里会懂呢?“对牛弹琴”这句话,含有讥笑对象的意思。如果我们除去这个意思,放进尊重对象的意思去,那就只剩下讥笑弹琴者这个意思了。为什么不看对象乱弹一顿呢?何况这是党八股,简直是老鸦声调,却偏要向人民群众哇哇地叫。射箭要看靶子,弹琴要看听众,写文章做演说倒可以不看读者不看听众吗?我们和无论什么人做朋友,如果不懂得彼此的心,不知道彼此心里面想些什么东西,能够做成知心朋友吗?做宣传工作的人,对于自己的宣传对象没有调查,没有研究,没有分析,乱讲一顿,是万万不行的。


毛泽东《反对党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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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必须在全国人民中间普遍宣传和普遍遵守的,因此,条文固然要尽量简单,文字尤其要尽量通俗。从这个观点出发,宪法草案的文字完全用白话写成,凡是可以避免的难懂的字眼,一律加以避免。——宪法草案初稿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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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可惜下面的答案有些「浪费问题」

1949年以后,两岸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断了公开和通常的语言交流渠道,国共两党在彼此大致隔绝的情况下各自依据民情、风俗乃至政治体制延续和发展了各自的司法体系。因此尽管系出同源、都以汉语为母语,却在立法文本、司法判词中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术语和表达方式。

这是法学研究的绝佳蓝本,也使得两岸法律语体比较研究成为了一个经久不衰的课题,仅笔者检索到直接讨论该话题的就有陈炯教授《我国大陆与台湾法律术语之比较》、刘树孝老师《我国大陆民法与台湾民法立法语言比较》、田荔枝博士《我国判词语体流变研究》等,其他间接论及两岸法律语体嬗变或笔者限于水平能力未检索到的,更是汗牛充栋。


题主大概是误打误撞随口一问,但是提问是因为自认无知,可以没有门槛;答题却是自恃有「干货」分享,必须对自己文字的质量负责。

立法文本的语体分析,以及语体流变的历史原因,本是一个相当深度的专业讨论;可惜太多人甚至来不及厘清问题就急着借题发挥,大发一通政治议论。尽管法律不可能独立于政治,法律人亦完全可以有自己的政治主张;但面对汹涌澎湃的政治风潮,至少在专业问题上,法律人不该随之起舞。


答题:

题主问「为何大陆的法律条文,会如此白话」,这是一道很专业的法律语言学问题。

大陆地区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始于20世纪70代年末,1988年何勤华教授、徐永康教授主编的《法学新学科手册》首次将法律语言学列入正式条目,1993年在德国波恩正式召开首届国际法律语言学研讨会,自此正式确立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地位。(陈炯《立法语言学导论》)

按照潘庆云教授在《关于法律语体的几个问题》中的定义:

法律语言是全面语言在诉讼和非诉讼这一特殊社会交际领域的运用,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形成了内部大体一致且有别于其他语言使用领域的语言特点的系列。因此它是一个语体范畴,即法律语体。研究法律语体的学科叫做“法律语体学”法律语体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语言的整个体系。

题主所问的「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语言学概念叫「立法语言」,是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重点之一。


依据陈炯教授《我国大陆与台湾法律术语之比较》一文中的观点,两岸立法语言的主要差异在于:

一、通俗化与术语化之别

台湾法律中使用法学概念的条文较多,并且在每条中都用法律术语概括本条内容,如台湾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禁治产”、“无因管理”等,大陆法律在表达法律规范时使用法律术语较少,常用通俗地语言表述规定的内容。如“聋哑人”表述为“又聋又哑的人”,又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条文中没有使用“不当得利”这个法律术语。

二、法律术语的语言规范不同

大陆法律中法律术语是以现代汉语普通话为规范,台湾法律中的法律术语带有一定的文言色彩。

三、台湾法律中较多地继承了中国古代法律术语

譬如《中华民国刑法》中对秘密窃取财物论罪「窃盗」而非「盗窃」,其出处即是继承自《唐律疏议·贼盗律窃盗条》。


以上总结与题主的个人感受基本类似。


此处必须说明的是,通俗化与术语化是立法文本不可偏废的两端,只是限于立法技术,立法者需要在两者之间权衡

过于术语化的立法文本影响国民理解及法的指引功能,过于通俗化的立法文本则繁复冗余且有损法律的严肃和庄重,两者均有不足之处。

李振宇教授在其《漫谈立法语言的实现》中就曾批评建国后部分立法「过于直白,即过于通俗,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庄重性」,刘树孝教授也在《我国大陆民法与台湾民法立法语言比较》中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随着全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修订民法通则或制定民法典工作将起步和进行。那时将有通俗化趋向学理化、术语化」。

诚然,建国后立法尤为偏向通俗化体现了立法者照顾国情及对公民理解能力的妥协,前人先贤良苦用心可见一斑;但不同社会风貌与社会情况本就该具体分析,不同地域形成不同风格、不同侧重的立法文本也是应有之义

台湾地区承继清末民初大量法典,在其基础上推陈出新,文本语体必不可少受到影响和限制,同时台湾地区亦有长期教习文言文的教育环境,考虑到两岸文化业已疏离分隔,以己度人有失偏颇。

本题下大多数答案都犯了两个错误,其一就是前述的以己度人,忽视了两岸已经大相迥异的文化背景;其二是忽视文体本身的发展流变,如 @于幸平 知友所言,其实我们今日看来偏向文言的法条在上个世纪已经是引领风气之先了,台湾法典的几个大部头大多成文于上个世纪初,而大陆因为没有继承民国法律传统,相关法典的成文大都在上个世纪末或本世纪初,相差数十年的法典对比衡量可读性并不公平,得到的结论也多有偏差。

时至今日,大陆立法向台湾借鉴学习颇多,很多知友对台湾立法的鄙薄完全是无知者无畏。

两岸在立法技术上都在探索前行,大陆地区有学者提出了(随全民素质提高)立法文本学理化、术语化的建议,台湾地区同样也在进行文书白话的探索,这个问题的讨论应该在专业上深入,而不应该贩售私货,让政治喧宾夺主(此处不点名反对某几位动辄「阶级」、「精英」或是谈论与本题无关的两岸关系的答主)。


继续展开:

白话文的传统可直溯五四运动,但严格说,法律语言的平实化还要早于五四运动。中国在清末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由于彼时立法多借鉴西方文本,无有先例,故文本的术语、用辞都必须重新斟酌审定。

王家福教授在其著作《民法债权》导言中评价宣统二年(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在文字上,也采用较典雅之法律文体,去除旧律中的陈腐语言,避免外文翻译语气,统一法律用语,不文不白,简明易懂」,可说是早期法律语言平实化的一大例证(当然相较于今日还是过文了)。


1927年国共合作破裂后,中共在全国各地方建立革命根据地,继而也就有了实践语言主张的土壤和撰写法律文本的必要性,中国的法律语言开始呈双轨道发展,两个政权的法律文本在文白之间进一步分裂,这一点在苏区和国统区很多保存下来的判词中都有反映。

中共当时适用白话文既是一种延续新文化运动的政治主张,也是一种形势所迫;彼时共产党法律人才不足,部分革命根据地裁判员「文化水平低,以致案件判决,没有判词」,如果一味苛之以法言法语,恐怕不能胜任。

作为政治主张的法律文书白话文则主要是宣传需要,考虑到边区整体文化素质非常低的现实,判词的通俗易懂是最基本的要求。

1942年《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即明确规定:

判词文字须力求通俗。

同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也规定:

判词主文事实理由各项,用通俗文字说明之。

然而也正是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判词语体已经趋于通俗,但在法律文本中,尚有许多旧的痕迹保留,最多也只是文白兼有而已。


真正大规模立法文本白话文化,还要延迟到新中国成立,以及之后的十年浩劫

1949年2月22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指示明确提出:

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

建国后百废俱兴,旧的法律全告废止,而新的法律还未制定,《指示》一出,大片立法空白被浅显易懂(但也明显不符合法律原则、带有政治化倾向)的政策、决定所填补,尽管也有学者主张法律的承继性,但这些见解不但没有引起重视,反而连学者本人也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

五十年代虽然尚未至文革法纪废弛的程度,但已经有公审大会等民意代替司法的影子。建国后虽然设立了一些尚有古风的法典(譬如说 @于幸平 提到的1950年《婚姻法》),也随着1954年汉字简化与普通话推广有过一些现代化的立法文本,但很快随着席卷全国的文化大革命运动滑向口语化与政治化。

譬如说,同样以本题下有答主说到的《宪法》举例,1975年宪法的画风是这样的:

第十二条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在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十四条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文革期间,法律语言的承继遭到重创,几近断流,传播甚广的何帆法官分享「反革命吃屎罪」也是在这个时期。


文革后,各司法、立法部门重新设置运行,立法文本「而今迈步从头涉」,经过建国后普通话推广与文革的两次影响,此时的大陆地区客观环境已经不再适宜直接沿用清末与民国的法律术语,已经推广开的普通话交流环境也确实需要以白话文为载体另立新法。因此,大陆参考前苏联、台湾乃至日本,开始了自己的立法之路,慢慢也就是题主今天所看到的诸多法典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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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下,有一位回答者不经同意使用了我在另外一个回答中的图片,还打上了自己的水印(顺便暴露了我用 ppt 作图的偷懒行为):

我的回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哪些区别?

我对于知识的开放共享没什么意见,自己归纳的表格,也是受到的他人知识分享的启发,整理加工的。但共享了以后说是自己的成果,就有点过了。

--

对问题本身,其实没有什么要说的:法律是工具,不是赛诗、做文章。法律调节的是社会关系,刑法这样的公法,调节的是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合同法、商法这样的私法,调节的是不同私人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受到调节的对象看不懂,法律就是对牛弹琴,就白白便宜了赚差价的中间商。

不妨想想,对于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历史是怎么评价的:

「打破了贵族阶级对法律的垄断。」

如果一部法律,所用的字词如此生僻,以至于需要受过十几年教育才能读懂字面意思、又需要十几年的工作经验才能明白它的弦外之意,那这个倒车可就一路开会到奴隶社会了。(当然,提问者所列举的「对比」远远没有达到这个程度。)

就连判例法国家,在成文法的表述上都能给人以一种平实的感觉。

比如大明律里面关于「谋杀」的规定,开头就是:「不论是谁,干了以下的事情,就构成一级谋杀罪,要被判终生监禁」,然后具体列举这些事情,比如有预谋地,带着致人死亡的目的杀人,在暴力强奸过程中杀人,云云。有没有拽起美国人的「古文」,搬出来什么 mens rea, actus reus 之类的之乎者也呢?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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