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以及刑法(第17条)到底保护的是谁?是在纵容未成年人犯罪吗?

回答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和《刑法》第十七条,它们保护的是未成年人免受伤害,同时又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这两条法律并非在“纵容”未成年人犯罪,而是为了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未成年人成长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的考量。

我们先来逐条分析一下这两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这一条主要关注的是 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 的保护和处理。它通常会规定:

强制报告制度: 任何人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危险情况的,都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保护救助措施: 接收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并进行救助。
防止侵害再发生: 依法追究侵害人的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侵害行为再次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那么,第五十四条保护的是谁?

顾名思义,这一条保护的是 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这包括但不限于:

受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未成年人。
受到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
遭受校园欺凌、被拐卖、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
因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

这一条的目的非常明确: 就是要让社会各界都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救助,让他们能够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这一条则聚焦于 刑事责任年龄 和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需要注意,刑法原文有更新,这里描述的是普遍理解和核心精神):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明确规定了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触犯刑法时,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和方式。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第十七条保护的是谁?

从表面上看,第十七条似乎是在处理“犯罪的未成年人”。但它的核心保护对象,我认为是 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和特殊性的理解,以及因此而采取的更为审慎和有针对性的法律应对方式。

具体来说,它保护的是:

1. 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的权益: 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处于发育阶段,认知能力、辨别是非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法律设定刑事责任年龄,正是承认了这一点,避免用对待成年人的标准来简单套用,从而不至于因为一次错误就彻底否定一个未成年人的未来。
2. 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可能性: 法律承认未成年人有改过自新的巨大潜力。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对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管教和矫治,都是为了给他们一个重新融入社会、走向正途的机会。
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更深层机制: 第十七条中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等规定,实际上是在强调 家庭、学校和社会在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中的责任。 这不是纵容,而是希望通过多方位的力量,从根源上预防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或者在他们已经触犯法律后,能够得到有效的教育和引导。

那么,这两条法律是在“纵容”未成年人犯罪吗?

我认为,绝非如此。

“纵容”意味着放任不管,甚至鼓励。而这两条法律恰恰相反,它们是在 “区别对待”,而不是 “无差别对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是 主动出击,是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的 积极保护。它不是纵容,而是 干预和救助。
《刑法》第十七条 是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时 “过错”的“法律评价”。它承认了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不足,因此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采取了 更为宽缓和教育性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本身可以被忽视或轻描淡写。

为什么会有人产生“纵容”的误解?

这种误解可能来自于以下几点:

1. 与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对比: 当我们看到某些未成年人实施了恶劣的犯罪行为,但最终没有像成年人一样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时,会产生不公平的感受。这是因为人们往往将法律条文孤立地看待,而忽略了法律背后对未成年人特殊性的考量。
2. 社会保护责任的缺位: 很多时候,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教育的失职,或者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如果这些“土壤”没有得到改良,只依靠法律条文来“纠正”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效果会大打折扣,给人的感觉就像是“纵容”。
3. 矫治教育的不足: 尽管法律规定了对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管教和矫治,但如果相关的矫治机构、专业人员、教育资源不足,执行不到位,那么这些法律规定就可能沦为一纸空文,无法真正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法律的精髓在于平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和《刑法》第十七条,都在试图在 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的大原则下, 最大化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是前提。
对未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并注重教育挽救 是基于对其特殊性的考量,以实现 “教育、感化、挽救” 的目标,最终也是为了 减少未来犯罪的可能性,维护更长远的社会和谐。

将这两条法律简单地理解为“纵容未成年人犯罪”,是对法律精神的曲解。它们是旨在 更人道、更有效地处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问题 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社会各界在教育、引导、管理未成年人方面的责任,同样至关重要,任何环节的缺位,都可能导致法律效果的折扣,甚至引发误解。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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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校门口被抢钱的时候,它不保护,未成年人被拖到角落里群殴的时候,它也不保护。未成年人被脱光光拍下视频的时候,它还是不保护。

这下未成年人抢钱斗殴杀人被抓了...它高喊保护了。

个人认为这个法,除了体现我们与国际接轨外,没啥别的好了。

对犯法的未成年人的纵容,其实是祸害了所有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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