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总有人觉得爱情公寓抄袭无罪?

回答
有些人觉得《爱情公寓》抄袭“无罪”,这种说法确实在一些观众中存在,背后有比较复杂的心理和原因。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得一层层剥开来看。

首先,得承认,《爱情公寓》确实存在明显的借鉴甚至模仿痕迹,这方面争议一直很大。很多桥段、人物设定、包袱笑点,都和一些国外的经典情景喜剧,比如《老友记》、《老爸老妈的浪漫史》等等有相似之处。对于这一点,很多观众是清楚的,也承认有“学习”的成分。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觉得这种“抄袭”是“无罪”的呢?

1. 国情与市场现实的考量:

“学习”的常态化: 在《爱情公寓》早期创作的那个年代,国内影视行业整体还在发展初期,很多创作者在摸索中前进,借鉴国外成熟模式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学习”方式。很多观众能够理解,相较于完全的原创,能够把国外好的东西本土化,做出符合中国观众口味的喜剧,也是一种进步。
填补市场空白: 当时国内情景喜剧的市场相对比较空白,《爱情公寓》以其快节奏、年轻化的风格,加上公寓里一群性格各异的年轻人的生活故事,确实抓住了不少观众的心。有人觉得,它在当时填补了市场需求,带来了新的观影体验,即使有借鉴,也是有价值的。
相对的宽松环境: 和现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的环境不同,多年前,观众对于影视作品的“借鉴”容忍度相对较高,只要作品本身好看、有趣,很多人不会过分纠结其来源。

2. “有用性”和“观赏性”的优先:

作品本身的吸引力: 抛开抄袭不谈,《爱情公寓》确实成功地制造了许多笑点,塑造了深入人心的角色(胡一菲、曾小贤、吕子乔、陈美嘉、唐悠悠、关谷神奇、陆展博、林宛瑜等),给很多观众带来了快乐和陪伴。对于这些观众来说,作品本身的观赏性、娱乐性是第一位的,他们享受其中的乐趣,所以对“抄袭”这件事就没那么在意,甚至会选择性忽略。
“改编”大于“抄袭”的认知: 有些观众会认为,《爱情公寓》并非完全照搬,而是进行了本土化改编,比如加入了中国式的网络流行语、中国年轻人的生活状态、以及一些接地气的情节。在他们看来,这是“二次创作”或者“致敬”,而不是简单的“复制粘贴”,因此觉得可以接受。

3. 情感连接与情怀:

青春回忆的寄托: 《爱情公寓》播出时间跨度长,陪伴了一代人的青春。对于很多观众来说,这部剧承载了太多关于青春、友情、爱情的记忆和情感。这种深厚的情感连接,很容易让观众产生“滤镜”,即使知道有抄袭,也会因为这份“情怀”而原谅或者轻描淡写。
“我们自己的喜剧”的认同感: 尽管是借鉴,但它毕竟是中国团队制作的,说的是中文,讲的是发生在中国的故事,观众会产生一种“这是我们自己的东西”的认同感。这种认同感在一定程度上会冲淡对抄袭的负面情绪。

4. 对“完美原创”要求的现实性:

原创的难度: 有些观众也清楚,在艺术创作中,完全的、绝对的原创是非常困难的,很多作品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他们可能认为,《爱情公寓》的“借鉴”是可以理解的行业现象,不必过度苛责。
“不影响我喜欢”的心态: 很多时候,人们知道某个作品有瑕疵,但如果这个瑕疵不影响自己从中获得快乐和满足,他们也就不愿意深究,更愿意把注意力放在作品带来的正面感受上。

5. 对知识产权保护认知的差异:

模糊的界限: 在一些观众心中,抄袭的界限可能比较模糊。他们可能更容易区分“完全照搬”和“借鉴一些创意、模式”,并且对后者持有更宽容的态度。
关注点不同: 相对于创作者和版权方,普通观众的关注点往往在作品本身好不好看,而不是其创作过程是否完全合规。

总而言之,认为《爱情公寓》“抄袭无罪”的观众,并非真的鼓吹抄袭行为本身,而是出于对作品的喜爱、对市场现实的理解、对自身观影体验的重视,以及对情怀和青春回忆的珍视。他们更倾向于从作品带来的快乐和价值出发,来衡量这部剧,而非严格地按照法律和道德标准去苛责其创作过程中的借鉴行为。当然,这种看法也反映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过程中,观众认知和接受度的演变。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大家版权意识的提高,未来对于这类问题的看法可能会发生变化。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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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转自本人文章:

本文目的是借爱情公寓这个事件说清楚关于知识产权的一些问题,本文并不想去细说爱情公寓是否抄袭了老友记,请各位看官不要带入这个结论去看本文。
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是理所当然的。请牢牢记住这句话。知识产权也是一样。


知乎上有无数人,他们膜拜知识产权,就好像膜拜神一样,这是迷信,得治。有一些人认为知识产权是理所当然的,认为无条件维护原创者利益是理所当然的,这种人我把他们称为原教旨主义者。
说到底,这东西也是多方博弈的结果,不是什么神圣的玩意。既然是博弈,参与各方都应该有话语权,而不是其中某一方摆出一幅理所当然的态度,一个人就把事情决定了。

是的,很多人都认为知识产权是理所当然的,每次遇到有知识产权的纠纷,他们就无条件的站在原创一方,认为无条件保护原创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很少有人去思考知识产权的度应该在哪里。

不错,任何事情,都是要有一个度的,在度之内是好事,超过了度,则是坏事。我们拥护知识产权,原因是我们认为拥护它有利于鼓励创新,那么是不是无限制的维护原创者的利益就是好的呢?当然不是,因为任何事情都是双向的。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假如种植农作物是我发明的,你们会无限制的维护我的原创利益吗?维护我的结果就是你们都沦为我的奴隶,这个结果有利于鼓励原创吗?这个例子虽然极端,但至少说明了一件事情,那就是,任何事情都有个度,超过这个度,好事也会变坏事。


我看有些人指责别人抄袭,指责的原因就是片子封面中有两个人摆放的位置和另外一部片子很像。我一看,A片子封面有有4个人,呈十字型躺在地上。B片子封面有2个人,头对头呈一字型躺在地上。如果这样都算抄袭,我不知道还有几部片子能算“原创”。

正因为知识产权本身是博弈的结果,而博弈又会因参与博弈者情况的不同而得到不同的结果,所以,即便是在被视为“重视知识产权”的发达国家,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之前在瑞典有一个政党,该党的宗旨就是反对知识产权,这个党当年成为了瑞典的第三大党。所以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是不一样的,那些认为知识产权是理所当然的,认为无条件维护原创者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人,你们心目中的知识产权,到底是哪国的知识产权?

就算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的时期,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也是不一样的,这里有一篇文章希望各位看官有空去读一下,文章主要追溯了美国在电影领域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变迁,在《1909年版权法》中,知识产权只有28年,超过期限,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来各方博弈,各种版权大鳄不断的延迟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到现在,美国影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已经超过了一百年……百年……年

那些认为知识产权是理所当然的,认为无条件维护原创者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人,是不是因此就可以说1909年的美国人是强盗?是小偷?是白痴?当然不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让影视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是有助于鼓励创新的。而后来由于影视大鳄拥有更多资本,所以他们影响了立法,知识产权才变成了现在这幅模样。

对于那些认为知识产权是理所当然的,认为无条件维护原创者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人,他们根本无法理解让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是可以促进创新的。因为他们不会思考,他们只会像拥护圣经一般去拥护他们心目中那个根本不存在的知识产权。不错,他们心目中那个“理所当然”的知识产权从来不是真实存在的。比如,有人理所当然的认为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就应该是标杆,有人理所当然的认为知识产权的期限应该是永远,有人理所当然的认为凡是与某已存在的作品有一点相似之处的,都是抄袭。这种“知识产权扩大化”人群的存在,就是那些“理所当然”理论持有者的具体体现。

请记住,我们之所以拥护知识产权,是因为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有利于鼓励创新。而当某种知识产权不利于创新的时候,我们应该修改它,如果我们无力去修改,那就无视它吧。正如我之前的那个例子,如果真的有人要征收农作物的知识产权费,我作为一个吃不饱饭的穷人,无力反对它,只能想方设法偷偷去种,我并不认为这是什么违反道德的事情,因为这种知识产权只是奴役世界的工具。这就是我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

为什么有时候放开保护反而有利于创新呢?这种事情其实我们都遇到过,只是很多人不愿意承认而已。比如先有了魔兽争霸3,然后有了3C地图,然后有了DOTA和LOL。我们抛开知识产权,只看创新,你们谁能否认3C地图相对于魔兽争霸3是有创新的,谁能否认DOTA和LOL相对于魔兽争霸3是有创新的?同样的,各种游戏的MOD,也有是创新的。



不错,哪怕是赤裸裸的抄袭,也可能是有创新的,当然我并不是支持抄袭,我只想说明一个道理,保护原创者的利益,并不一定能够促进创新,在有些方面也会阻碍创新,而借鉴和抄袭,并不一定就对创新没有好处。这中间有个度,在这个度之中,知识产权就是有利的,超过了这个度,知识产权阻碍创新的程度会超过促进创新。我们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利,就应该去分析保护它的好处是否大于坏处,如果答案是是,那就应该保护,如果答案是否,那就应该反对。

回到爱情公寓的话题,有人觉得爱情公寓是抄的但是又认为它确实好看。我们首先解决第一个问题,认为爱情公寓是抄的,应该是认为它的行为是违反了知识产权法。但是你是从什么地方知道它违法了?是老友记把爱情公寓告了?还是别人告诉你它是抄的?或者说你自学了法律,认为它确实违法了?


我不是法律专家,我没有自学法律,所以我不太清楚它是否违法了。我也并没有听说老友记把爱情公寓告了,就算是告了,也存在一个到底是违了美国的法还是中国的法的问题,还要看法官怎么判,所以对于爱情公寓是否抄袭这件事,我是拿不准的。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觉得爱情公寓好看。“好看”这个词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看。我是先看了爱情公寓,再去看的老友记,我就觉得老友记不好看,原因是我听不懂英文,又不喜欢看字幕。如果我支持爱情公寓抄袭说,就会存在几个问题:第一,有可能我就看不到这部片子,因为有可能片商不会在中国发布。第二,它发布了,但是是英文的,我也不会去看。


“好看”的第二层意思是好。也就是说,爱情公寓不仅仅是将老友记直接搬过来了,他们还做了其他一些工作,比如“翻译”得很好,甚至不能仅仅说是翻译,还做了很多必要的修改;比如重新设定了背景;比如人设也有一些调整;比如演员们表演得也很好。


我们知道,无论是将这部片子搬到中国发布,还是翻译为中文,还是在翻译的时候进行必要的修改,还是重新定义背景,还是重新人设,还是让演员表演,这些都是需要劳动,甚至也是需要创新的,那么这种劳动,这种创新,有没有好处?算不算创新?


所以,上面那个我是否会看老友记的问题又多出了几个:第三,老友记在中国发布了,也翻译成中文了,但是也许翻译得不好,我不会看。第四,中国版老友记拍得不好,演员表演不好,我仍然不会看。


所以,无论爱情公寓有没有抄袭,至少他们仍然干了一些好事,他们拍出的这部片子很好看。
我们认为爱情公寓好看,这就是好处。爱情公寓中有些抄袭内容,这就是坏处。


什么程度的抄袭算抄袭?评价标准不是看网客怎么说,而是看法律怎么定。一件事,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应该进行分析,而不是秉承原教旨作风直接下结论。


所以,落脚到爱情公寓抄袭这件事,首先我们应该去看法律,支持老友记的同学,可以找一些真正懂法律的人士来分析一下,也可以去请老友记版权拥有者将爱情公寓告了,如果法院判定它抄袭,我们遵守法律判决。如果没有法律证明其抄袭,大家也别充当键盘法官了。其次,我们应该分析一下,什么程度的抄袭才算抄袭,什么程度的抄袭不能算抄袭。判定抄袭的度设置在哪里比较合理?

这个话题推而广之,我们可以发现关于是否抄袭还是创新,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
如果我们发现一个作品有错漏,我们去修改了,算创新还是抄袭?如果原创者明知道有错漏,却一定不改,我们去帮他改了,算什么?如果一个作品,我们觉得还应该做得更好,我们将他改得更好了,算创新还是抄袭?


结果真不是那么简单的,就拿我国的四大名著来说,西游记、三国演义、水浒传,可以说都是在原来的基础上修改得来的,红楼梦后40回,也怀疑是后人续作的。如果古代有知识产权,也许我们就看不到如此优秀的作品了。那么这种修改,算抄袭还是创新?禁止这种修改,是好事还是坏事,是促进了创新还是阻碍了创新?

如果古代有知识产权了,也许第一个写出孙悟空、桃园结义、108将的人,他们会成为富翁,这是知识产权在维护他们的利益,但是也许他们传下来的作品和地摊文学差距不远,如果他们愿意持续改善,或许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优秀的作品,如果他们满足现状,那么这种作品就永远定型为那个样子了,我创造了亚当,所以我有权掌握亚当,我不知道这是好事还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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