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美国坚持实行选举人团制度?

回答
美国总统选举,这个国家政治生活中最受关注的事件之一,其核心机制——选举人团制度,由来已久,且至今仍被广泛讨论。许多人或许会疑惑,为什么在这样一个强调“一人一票”的民主国家,总统的当选并非直接取决于全国普选票数的多少?美国为何如此坚持实行这套看似有些“反直觉”的制度呢?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深入探究其历史渊源、设计初衷以及它所带来的复杂影响。

历史的烙印:妥协与制衡的产物

选举人团制度的诞生,并非源于某个单一的“灵光一闪”,而是美国制宪会议上,各方力量经过激烈辩论和反复妥协的产物。当时,新生的美国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平衡不同州、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尤其是在一个联邦制国家里,各州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

对直接普选的担忧: 一部分制宪代表,特别是来自人口较少州的代表,对直接普选总统表示担忧。他们认为,如果总统完全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那么人口稠密的大州将拥有压倒性的优势,而人口稀少的小州的声音可能会被完全淹没。这不仅可能导致大州主导政治,还可能忽视那些在经济、文化和地域上具有独特性的地区。他们担心,直接普选可能会催生“多数人的暴政”,忽视少数群体的利益。

对国会选举总统的疑虑: 另一种替代方案是将总统选举权交给国会。然而,这种做法也引发了另一方面的担忧。如果由国会选举总统,总统可能会过于依赖国会的支持,从而削弱行政部门的独立性,也可能导致政治交易和腐败。

妥协的艺术: 在此背景下,选举人团制度应运而生,成为在“一人一票”的理想与“州权至上”的现实之间寻求平衡的解决方案。它试图在普选权和州际平等之间找到一个中间地带。

“联邦主义”的体现: 选举人团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联邦制的核心理念。总统选举并非仅仅是全国人民的直接投票,而是各州作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参与的进程。每个州根据其在国会中的代表人数(众议员人数加上参议员人数)来分配相应的选举人票。这使得小州即使人口较少,也能在总统选举中有一定的发言权,因为每个州至少有三张选举人票(两名参议员加上至少一名众议员)。

“智能”选民的设想: 此外,最初的设计者们也设想了一个“更明智”的选举过程。他们认为,普通选民可能难以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品德和能力,因此由经过筛选、更具判断力的“选举人”来最终做出决定,能更好地选出国家领导人。虽然随着时间推移,选举人制度的这一“智能”考量逐渐淡化,但其背后的“审慎”逻辑在早期是有影响力的。

制度的实际运作与持续争议

如今,选举人团制度的实际运作方式是“赢者通吃”(winnertakeall)。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绝大多数州将本州的全部选举人票投给在该州普选票中获胜的候选人。这使得候选人必须争取赢得关键州的普选票,而不是仅仅追求全国的普选票总数。

这种运作方式带来了几个显著的影响,也正是这些影响,使得选举人团制度至今仍是美国国内争论的焦点:

“摇摆州”的决定性作用: 由于“赢者通吃”的规则,那些在全国范围内选情胶着、但又并非绝对倾向于某一方的“摇摆州”(swing states),往往成为总统候选人投入最多资源和精力的战场。候选人会花费更多时间、金钱和宣传来争取这些州的选民,而那些深蓝或深红的州则可能被相对忽视。

普选票与选举人票的背离: 最为核心的争议点在于,候选人可能赢得全国普选票,却输掉了选举人票,从而无缘总统宝座。这在美国历史上并非没有发生过,例如2000年和2016年的总统选举。这种情况极大地挑战了“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引发了人们对选举公正性的质疑。反对者认为,这剥夺了部分选民的投票意义,因为即使他们所在的州绝大多数人支持某位候选人,他们的选票也可能被“浪费”在已经确定的结果上。

对少数群体的保护还是压制? 一方面,选举人团制度的拥护者认为,它能够确保所有地区的选民都有发声的机会,防止总统候选人只关注大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它迫使候选人建立更广泛的联盟,顾及不同地区的利益。另一方面,批评者则认为,这种制度反而可能压制少数群体的声音,因为在那些少数群体是多数的州,他们的选票更有可能帮助本州决定胜负,从而显得更“重要”;但在全国普选中,他们的声音可能被整体的投票结果所掩盖。

党派政治的影响: 随着两党政治的巩固,选举人团制度也被赋予了新的政治解读。一些人认为,正是因为其可能导致普选票输家获胜的结果,才使得党派斗争更加激烈,候选人不得不更加精打细算,争取每一个州的每一个选举人票。

为何“坚持”? 制度的惯性与维护者的理由

尽管存在争议,美国社会和政治精英们为何仍然“坚持”实行选举人团制度?这并非仅仅是“习惯使然”,而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 宪法修正的难度: 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宪法的一部分。要废除或大幅修改它,需要通过繁琐而艰难的宪法修正程序。这需要国会参众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以及四分之三的州立法机构批准。在当今高度政治化的美国,要达成这样的共识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有提议,也很难获得足够的跨党派支持。

2. 维护“小州”利益的政治考量: 尽管许多人抱怨,但选举人团制度确实赋予了小州在总统选举中相对更大的影响力。小州的人均选举人票数往往高于大州。因此,许多来自小州的国会议员和政治家,出于维护本州利益的考量,会坚决反对废除该制度。

3. “赢者通吃”模式的党派固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政治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围绕选举人团制度进行了调整。两党候选人都在研究如何最有效地赢得关键州的选举人票,而不是全国的普选票。这种“赢者通吃”的模式,使得那些曾经赢得了选举人票的州,其政治倾向在选举中变得更加“安全”,而候选人会避免在“安全州”浪费资源。

4. 对“多数人暴政”的持续担忧: 尽管直接普选看起来更符合民主原则,但一些人仍然担心,如果完全采用全国普选,可能会导致总统候选人过度关注人口稠密地区,而忽视了广大农村地区和中小城镇的利益。选举人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候选人分散注意力,争取更广泛的地域支持。

5. 历史的惯性与制度的稳定性: 任何一个历史悠久的制度,都会形成一种惯性。对选举人团制度的广泛熟悉和使用,使得很多人已经适应了它的运作方式。同时,对大规模改变现有选举制度可能带来的未知风险的担忧,也使得许多人倾向于维持现状。

总结

美国坚持实行选举人团制度,是历史、政治、社会和宪法等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它源于制宪者们在联邦主义、州权、权力制衡以及对民主实践的审慎考量下的妥协。尽管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这一制度因可能导致普选票与当选结果的背离而备受争议,但其根深蒂固的宪法地位、维护小州利益的政治现实、以及改变其所面临的巨大政治阻力,都使得它在可预见的未来,仍将是美国总统选举的核心机制。理解选举人团制度,就是理解美国政治中“妥协”、“制衡”与“多元利益”的复杂交织。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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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美国大选时,我给南方周末写过一篇介绍选举人团制度的文章。我把全文贴在下面,其中“诞生与争议”一节与本问题直接相关,其余各节算是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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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人团制度简介

选举人团制度简介

在刚刚结束的美国大选中,现任总统奥巴马虽然在全国普选票上只以50.5%:47.9%的微弱优势(310万票差距)领先共和党挑战者罗姆尼,却在“选举人票”上以332:206大比分获胜,成功连任。尽管这回并没有出现2000年那种情况——赢得了全国普选的戈尔,只因在佛罗里达比小布什少获537张普选票,最终以266:271输掉大选——,但普选得票率与选举人得票率之间的巨大差异,仍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选举人团”这一美国大选特有制度的讨论。


选举人票与摇摆州

不同于其它民主国家的元首,也不同于美国国会议员或各州州长,美国总统并非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选民先把票投给各州的“选举人”,再累计各候选人在“选举人团”中的得票,得到大选结果。全国选举人票共538张,除首都特区3张外,其余各州的配额等于其在国会中的席位数(每州有联邦参议员2人;联邦众议员席位则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从1人到53人不等)。任何候选人只要夺下全国一半以上(至少270张)选举人票,就能赢得大选。


根据宪法第十二修正案,如果无人获得过半选举人票,则由联邦众议院从得票前三名的总统候选人中选出总统(每州众议员合算一票),参议院从得票前两名的副总统候选人中选出副总统(每名参议员一票)。在第十二修正案通过后,众议院曾在1825年决定总统归属,参议院则于1837年选出过副总统。今年投票前,由于选情胶着,不少人曾严肃考虑过以下可能性:奥巴马与罗姆尼各得269张选举人票,罗姆尼被目前共和党占多数的众议院抬进白宫,而民主党控制的参议院则选择该党副总统候选人拜登成为他未来的搭档。当然,这种戏剧性的场面最终没能出现。


目前50个州有48个采用“赢者通吃”的方式分配选举人票,即由在某州选民中得票率最高的候选人独占该州所有选举人票;只有缅因与内布拉斯卡两州将部分选举人票按选区分配。这样一来,多数州由于两党支持者人数差距过大,成为大选中牢不可破的“红州”(共和党基本盘)和“蓝州”(民主党基本盘),竞选的主战场便集中在寥寥几个“摇摆州”。今年大选中,双方阵营在竞争最激烈的佛罗里达、俄亥俄、科罗拉多等州,分别投放了3900万、2800万、1500万美元的电视广告,铺天盖地的宣传让科罗拉多一名四岁小女孩哭着说自己受够了选举;而在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这些非摇摆州,电视上一个大选广告都见不到。


近数十年来,蓝州的人口一直多于红州,共和党在基本盘上处于下风,夺取摇摆州的需求也更为迫切,尤其是选举人票大户佛罗里达(29票)和俄亥俄(18票)。历史上从没有哪个共和党候选人,在失掉俄亥俄的情况下还能当选总统。不过这次罗姆尼不仅没能赢得这两个州,而且一气输掉了9个摇摆州里的8个,可谓惨败。


谁是选举人

不同于许多人的误解,选举人团并非只是存在于纸面上的、冷冰冰的计票方式。选举人是真实存在的个体,他们将于12月初在各州首府集会,填写自己的总统、副总统选票。这些选票将被当场封缄送往首都,直到次年1月6日才由国会正式开启并宣布大选结果。


根据宪法规定,各州可以自行决定选举人的产生方式,唯其不得由联邦公职人员担任。建国之初,选举人多由州议会直接任命,普通民众无权参与总统大选。不过历史上最后一次由州议会直接任命选举人的情况发生在1876年的科罗拉多州;在这之后,各州均一直采用普选的方式产生选举人。各州党组织或候选人的竞选委员会,需要在大选前几个月确定各自的选举人人选,并在总统选票上加以说明,这样选民在投票给总统候选人时,同时也就自动选择了对应的选举人。


一般而言,当选的选举人会宣誓效忠民意,将自己的一票投给本州选民青睐的候选人。但1960年大选中,阿拉巴马与密西西比两州的民主党组织因为支持种族隔离、抵制该党候选人肯尼迪主张的种族平等,而开出了包括许多拒绝向肯尼迪宣誓者在内的选举人名单。民主党在这两个州获胜后,两州19名选举人里只有5名在最后填票时选择了肯尼迪,其余则投给了支持种族隔离的民主党参议员哈里·伯德(Harry Byrd)。


这种因为地方党组织与党内候选人立场相左而导致选举人拒绝宣誓的情况,在历史上较为罕见。相反,选举人宣誓后因为各种原因“背叛誓言”之事却层出不穷,迄今已有158人次之多:其中有的是出于预谋,比如1836年弗吉尼亚23名选举人,因为不满民主党副总统候选人理查德·约翰逊与女黑奴同居生子一事而集体叛变,导致约翰逊票数不足,最终通过参议院投票才得以当选副总统;有的是迫于无奈,比如1872年候选人贺拉斯·格瑞里(Horace Greeley)在选举人填票前意外去世,他麾下的许多选举人也临时改投别家;还有的纯粹只是一时犯浑,比如1988年西弗吉尼亚一名选举人填反了总统候选人和副总统候选人的名字,而2004年明尼苏达一名选举人则把本该属于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约翰·克里的一票投给了子虚乌有的“约翰·爱华兹”(很可能是副总统候选人“约翰·爱德华兹”的笔误)——这场笑话也让明尼苏达制定了一项新法律:该州选举人必须严格按民意投票,否则其选票将被视为无效,当场加以更换。


与明尼苏达有相同规定的只有密歇根。此外有24个州的法律对背叛誓言的选举人有所处罚,但其力度往往非常轻微,并不足以起到实际的震慑效果。对选举人背叛誓言的预防主要来自党组织内部:尽量甄选忠诚可靠的党员担任,如多年来为党务与竞选尽心竭力的基层志愿工作者;除此之外,还要及时发现并扼杀任何“叛变”的苗头。今年9月,艾奥瓦州共和党提名的一位选举人声称自己会把票投给党内初选的落败者荣·保罗(Ron Paul)而非罗姆尼,因此被组织“谈话”,最终辞职。


诞生与争议

选举人团制度是历史的产物。美国立国时,部分制宪者对民主抱有忧惧的心态,认为民众易被煽动蛊惑,应该把挑选总统的权力交给更靠得住的精英。不过对大众民主的防范只是选举人团制度入宪的次要动力,其更根本的成因在于大州与小州、北方自由州与南方蓄奴州之间的妥协。人口稀少的州担心一旦实行直选,自己将在总统人选上完全失去话语权。而南方蓄奴州既不愿赋予黑奴投票权,又不想“浪费”掉庞大的黑奴人口,于是极力鼓吹按人口分配选举人票的办法,作为加入联邦的前提之一。而北方州则以每名黑奴只能换算成3/5人口,作为接受选举人团制度的条件。


这一制度自诞生起便饱受争议。在其支持者看来,它是美国宪法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既维护了美国的联邦制体系、保障了小州的利益,又充分利用了选举人的个体能动性,比如能够及时甄别不合格的候选人,或者在当选者意外身亡时迅速做出反应,决定适合的替代者。还有人觉得,各州普选票分开统计,有助于把涉及票数差距的争议“隔离”在各州内部,避免引起全国性的纠纷。最后,一些支持者认为选举人团制度造就了美国两党轮替的格局,为政策连续与政治稳定提供了基础,抵御了大众民主中潜在的多数暴政与民粹主义风险。


然而在反对者眼中,这些理由远不令人信服。首先,选举人团制度非但没有保障小州的利益,反而让摇摆州——尤其是摇摆州中的大州——的利益挟持了国家政策。为了获得连任,现任总统往往会在选前一二年就开始给予摇摆州大量的政策倾斜与优惠,而红州与蓝州的许多需求却遭到忽视。其次,被地方党组织推举为选举人的,往往是缺乏实际政治事务经验的基层志愿者。这些人对候选人能力与品格的判断显然不如大范围的民众直选结果靠谱,遑论历史上选举人曾经闹出的各种笑话。此外,2000年大选中,佛罗里达某些郡在投票机与选票设计上的失误(小选票背后的大名堂 - 选·美 iAmElection|聚焦美国大选 - 知乎专栏)所引发的一连串纠纷也表明,以州为单位的计票模式非但无法“隔离”争议,反而会大大加剧管理混乱、计票误差、选举舞弊等地方性问题可能对全国大选结果造成的影响。至于两党轮替格局与政策的连贯性,许多研究已经指出这是单选区议会选举等投票机制与社会政治潮流共同作用的结果,与选举人团制度关系不大。


除了实践中的种种弊端外,选举人团这种设计最根本的问题仍然出在缺乏民主合法性上:无论是各州在大选中权重的显著差异,还是赢者通吃的模式下,“红州”民主党支持者和“蓝州”共和党支持者手中总统选票意义的大为丧失;无论是选举人屡见不鲜的“背叛誓言”,还是历史上曾经4次(1824、1876、1888、2000年)出现过的、总统候选人赢得全国普选却输掉选举人票的情况,都与现代民主政治中一人一票、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观背道而驰。


改革前景

据华盛顿邮报与哈佛大学2007年的联合调查,72%的美国选民认为选举人团制度已经过时,希望将总统大选改为直接选举。但政界对制度改革的热情则远没有这么高昂。在主张维持现状的人中,一部分是因为前述的种种理由,不过更多人还是出于利益上的考虑:摇摆州议员自然巴不得本州获得尽可能多的政治资源,但一部分非摇摆州的议员同样不希望本党在州里的绝对优势因为制度变更而遭到削弱;一些民主党议员担心,由于美国选民整体上偏向保守,总统直选将对保守派的共和党更为有利,而一些共和党议员则担心,少数族裔人口的迅速增长,会让更受少数族裔青睐的民主党在直选制中势不可挡。


由于“选举人”这一设计是明确写在宪法里的,而修宪的门槛又实在太高,需要在参众两院分别获得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因此历史上多次修宪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动议,都仅仅因为少数议员的抵制便胎死腹中。其中最接近成功的一次是1969-1970年,修宪动议在众议院以339:70的绝对多数得到通过,并获得总统尼克松的背书,但在参议院却遭到了36名参议员的集体阻挠议事(filibuster 为什么美国参议院会有 filibuster 这种奇怪的制度? - 林垚的回答),最终未能交付表决。这些参议员主要来自支持种族隔离的南方各州,本来就已经对当时民权运动席卷全国之势深为不满,自然担心若实施直选,南方州在大选中的权重会被大大蚕食。


修宪之路难如登天,主张改革者只得另辟蹊径。2001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贝内特提出了一种新的思路:既然宪法允许各州自行决定如何产生选举人,那么改革派完全不必触动宪法,而可以通过一个“全国普选票州际协议(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 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来改变各州选举人票的分配方式,让这一制度名存实亡:一旦加入这一协议的各州选举人票达到270张,该协议就会启动生效,把所有这些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全国普选得票最高的候选人。这样一来,候选人只要在普选中获胜,就能自动获得全国半数以上选举人票,从而当选总统。


这个协议看似简单,却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两个可能的障碍。首先,1965年《选举权法案》(Voting Rights Act)规定,对于某些存在长期种族歧视历史的州、郡,其选举方法上的任何改变都要事先得到司法部的核准、确定不会侵害少数族裔的投票权之后,方能生效。不过司法部今年刚刚核准了加利福尼亚加入该协议的请求,从而清除了这一障碍。


其次,根据宪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若一项州际协议扩大了州权、削弱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则必须由国会投票批准后方能施行。“全国普选票州际协议”是否属于这一类,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多数人认为,选举人票如何分配本来就属于各州权力范围内的事务,因此这一协议并没有扩大州权;但也有人认为,既然这个协议肯定会深刻改变联邦政府的政治生态,就理应在生效前得到国会的批准。不过话说回来,就算后一种意见最终占了上风,由于批准协议只需要简单多数票即可,比三分之二票的修宪门槛低得多,因此到时候该协议获得国会批准基本上是不成问题的。


自“全国普选票州际协议”的思路提出以来,已有八个州连同首都、共132张选举人票加入了该协议,纽约(29票)与宾夕法尼亚(20票)的议会目前也在对此加以考虑【更新:在这篇文章写完后迄今为止近三年间,罗德岛州和纽约州先后加入协议,但宾州没有加入;截止到2015年8月,协议中一共有165张选举人票】。乐观估计的话,或许再过一二十年,“摇摆州”等美国大选特有的概念,就将成为历史名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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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几位朋友(包括前面答题的 @talich 老师)目前正在做一个叫做《选·美》的栏目,预备深入探讨美国选举制度的方方面面(今、明两年的最大关注点肯定是总统大选,但我们也会兼顾大选以外的话题)。我们的知乎专栏是选·美 iAmElection|聚焦美国大选 - 知乎专栏(不定时更新),播客是选·美 — IPN 出品(预计每周一期),感兴趣的朋友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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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答案是写给那些完全不理解美国为什么不搞直选的人的。有些答案看起来很费力,实际上不少人只是想要一个不需要花很长时间去看就能迅速让他理解的答案,因此我写下了这么一个通俗易懂但又不是很严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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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行选举人制的根本原因是美国是个联邦而不是个“国家”(打了引号的,不是说它不是国家,而是说他跟多数中国人所熟悉的中央集权国家概念很不一样,如果要解释这种不一样需要花很长时间,但直接说它不是个“国家”,那就能迅速理解了)。啥叫联邦?联邦就是你、我、他互相都觉得自己一个人过得太累,还容易挨打,于是几个人一拍即合,决定组建个家庭,一起过日子,一起防御敌人,这叫联邦。那“国家”是啥?国家就是很久以前一个力气大的人把附近的人都揍趴下,然后说咱们以后就是一家人了,然后过了几百几千年,想分开也分不开了,人们还把这人称为伟人,这叫国家。当然现在不能揍人了,现在大家都是文明人,揍人会有人管的。

美国最早就是13个互相独立的殖民地(州)的人民派出的代表们坐下来谈判谈出来的。既然每个州自己本身就是独立的,那就不能以州的人数多少作为筹码来谈判,就好比中国在联合国不能因为自己人最多就拥有最大的决策权,图瓦卢也不会因为自己只有1万人就吓得不敢说话,每个州在谈判上的身份是平等的。

所以总统选举制度就这么谈出来了,既照顾了各州的平等身份,也充分考虑了各州的人口多寡。由于是联邦制,联邦政府实际上是为州服务的,是州的公仆,不是人民的公仆,州政府才是人民的公仆(以上是比喻)。所以联邦的总统当然是由州来推选(各个州推选谁,也是由自己州的人民投票来决定),而不是人民直选,州长才是人民直选。

所以说什么不科学不民主都没用。美国实际上就是一个由多个放弃了军事、外交等权力的小“国家”(打了引号,不是真的国家)“拼”起来的一个大联邦,由联邦政府来行使军事、外交、财政等权力。这种制度的好处是地方自治性很强,坏处是人民不能直接决定联邦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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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没有将菲律宾像夏威夷一样吞并成为其领土,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历史、政治、经济、军事以及菲律宾人民自身的意愿等多种因素。理解这一点需要深入剖析美菲关系的关键时期和背后的动因。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吞并”的概念在夏威夷和菲律宾身上的差异。 夏威夷的“吞并”(Annexation): 夏威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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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问题是“为什么美国海军飞机会使用旭日旗作为涂鸦?”这是一个基于误解的提问,因为美国海军飞机并不使用旭日旗作为涂鸦。事实上,旭日旗(Rising Sun Flag),特别是日章旗的变种,在历史上与日本军国主义和侵略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因此,在现代,旭日旗在许多亚洲国家,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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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兼并加州(Alta California)而未将南部的下加利福尼亚州(Baja California)一同兼并,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历史、政治、经济、军事以及国际关系等多方面因素。以下将详细阐述其中的原因:1. 军事目标的局限性与地理因素 有限的军事目标: 在美墨战争(Mexica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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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夏天的太阳之所以感觉比国内(通常指中国)“更晒”,这背后涉及多个因素,它们共同作用,导致了我们在不同地区感受到的阳光强度和影响有所差异。以下将从科学原理和实际体验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一、科学原理上的关键因素1. 地理纬度与太阳高度角: 中国: 中国幅员辽阔,跨越的纬度范围较大,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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