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支持别的大V帮助维权。
这两天美国的无产阶级散户能联合起来收拾华尔街大鳄。中国的无产阶级连个小资本家都对付不了吗?
我是被要求出试岗费用的本人。
原答案已删。
感谢各位的帮助,工资收到了。
人也已经回家过年啦。嘿嘿。
新年快乐~
又是美好的开始。
已经联系上当事人 @拉善 和另外一名同事。
当事人实际上已经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是劳动监察部门说明需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不得不说,此举会不会更加纵容当地的企业公然违法?
诚然,60个工作日的处理方式确实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又有多少员工耗得起长达3个月的调查时间。
社保未缴纳、违法罚款、拖延离职,都是调查起来极其方便的。
已经建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毕竟劳动仲裁只需要45个自然日。
以下为原回答:
@章牧之 已经分析的很明确了。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员工单方预告解除合同的权利,员工只需要提前30日(试用期为3日)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该项权利属于「形成权」,即不需要经过企业同意。当然员工也不可撤销该通知,除非企业同意。
下面针对当事人的回复给予具体解释:
1.只能对专项培训的服务期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设置违约金,其他情形设置的违约金条款均无效。
企业应当在离职当日出具离职证明,离职15日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公司还有同岗位的小姐姐不敢辞职。提出了离职通知书,公司威胁劝阻无用后,给了她回执。
原因为,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必须做满一年。我们的劳动合同里有一条是乙方同意不在劳动合同内提出离职。
否则违约金五万。
所以,小姐姐完全可以依据单方预告解除权向公司发送「辞职信」,等待「辞职信」送达给企业后的30日,直接拍拍屁股走人即可。
企业不出具离职证明和拒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直接12333投诉电话打起来就可以。
2.「罚款权」早就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是无效且违法的。公司的损失赔偿更更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需要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且需要对公司造成实际的损失。
我们在这个工作环境里被压榨的很害怕。老板可以为毫无证据的事罚款一百元,并且指着员工骂一下午。
甚至是,老板说因为我离职的事情给了其他员工补贴,我造成了公司损失。其他员工告知我没有这回事,压根不知情,被被罚款了一百元。甚至这个员工离职后的第一天,又被不知情的事情罚款了一百元。
企业这种毫无根据的100元罚款明显是违法的,无须多说。
3.既然老板要让淘宝店和抖音店铺火一把,我就助力砍一刀。
淘宝店铺:友利秀品红人馆
抖音ID:成都街拍、友利秀品、夏夏吓大的、夏夏的日常穿搭、夏夏穿搭攻略、夏夏de小跟班,欢迎各位知友前往围观。
我们公司都是女生居多,毕竟淘宝女装店,客服年纪都不大。不敢怎样,也不会怎样。
可能老板也是看中了这些吧。作为抖音网红淘宝女装店。60万粉丝,旗下还有好几个20来万粉丝的号。都丝毫无所畏惧。
4.协商解除协议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仅是描述客观事实,没有任何主观的描述,则不会构成第8条的所述情形。
所以当事人可以大胆的进行公开维权。
最后,我想说的是,不要看企业现在这么张狂,说等劳动仲裁啥的。真正到了仲裁阶段,大概率认怂。
所以,打工人们不要慌,干就完事了。
我是 @法律人袁亚洋 ,专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欢迎关注、双击。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特别强调一点:用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获得公司的同意。通过检索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实践中,劳动者通过邮件、微信、其它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具提出辞职的要求,就已经充分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解除。
在我看来,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离职申请」是一个法律意义上不严谨的表述。假设一名员工明天就要解除劳动合同,姑且可以说提出「离职申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进行协商,申请解除合同;如果正式员工提出在 30 天后离职,试用期员工提出在 3 天后离职,根本不需要和公司进行协商,此时严谨的表述应当是「离职通知」。
至于所谓旷工罚款和下一任员工试岗费用,更是无稽之谈。此次事件中,员工在 12 月 5 日提出离职, 2021 年 1 月 5 日,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根本已经不是公司员工了,谈不上旷工。再说了,公司向一个和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人索取财物,往大里说,是不是沾上敲诈勒索的边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依然要求当事人工作了 27 天班,如果存在各种威胁、限制自由的行为,是不是有点接近强迫劳动罪了?
@章牧之 的回答提到,这家公司高管的语气还挺自信,一副不服来告的姿态。
要我说,也别花这么多律师费了,直接搜索当地扫黑除恶举报方式,打个电话也就几毛钱的事。
谢 @知乎职场 邀请。
首先,微信发送文档也算书面了,不要用旧时代那一套必须要寄快递啥的才算书面。而且总监自己确认收到了申请。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还别不信,之前回答里写过一个 case,用微信发 offer ,法院都判决有法律效应的。
法院认为,关于录用意向书的效力,被告确认与原告联系的Kevin系担任人事工作,而向新招聘员工发送录用意向书、商谈入职时间、办理入职手续等系人事工作职责之一,即便录用意向书上并无被告的盖章,但因系在被告处担任人事工作的员工向招聘员工发出,代表被告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以未在录用意向书上盖章为由否认该意向书效力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事发出录用意向书,系代表被告的意思表示,相应后果由被告承担,被告关于录用意向书无效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再补充个附加解读
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劳资双方在信息资源与经济实力等方面的不平衡,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制安排,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限制,以此矫正双方不平等的地位,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即是如此。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又分为有因解除和无因解除,此条款规定的就是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因解除权。通过对此条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在两种情形下行使:
(1)劳动者若在合同期内解除双方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需要按法定的时间履行单方书面告知的程序,无需任何理由也无需支付任何的赔偿。
(2)若在试用期内解除辞职,则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此种通知与合同期内相比,法律未明确规定其必须是书面形式,因此口头通知也予以认可。
上述两种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十五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将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违法责任,即需要将所扣押的档案返还给劳动者,同时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此法条是法律对劳动者辞职自由的保护,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当今劳动力流动的大趋势。是保障劳动者拥有劳动权等基本人权的合宪行为。
因此啊,人家的确是提了离职也满足要求了,而且甚至于人家其实还在试用期,都不用 30 天,想跟你解除,三天足以。
再者,总监的反馈简直不成熟到可笑。
但在后续与郑兴沟通离职手续和结算工资时,郑表示,公司不同意离职,理由是“公司并没有收到有效的书面离职申请”。
小柳对此询问称,为什么30天前提交离职申请时,没有被告知需要有效书面离职申请。郑兴解释,是因为小柳在微信上承诺会做满1年,(现在离职)是说话不算数,所以个人认为小柳微信发送的离职申请是在开玩笑,他没有当真。
「是因为小柳在微信上承诺会做满1年,(现在离职)是说话不算数」
这位郑总是在开玩笑吗?我答应做满一年,又不是我卖身给你一年,真要约定不离职签,你们立字据了吗签对赌了吗(更别提这种东西具不具备法律效益)。作为公司总监和上级,收到员工离职申请且表示收到。这就已经进入离职流程了,不要用这种小儿科的话语权来解释自己的无知了。
再次,小柳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应申请义务,这种法定权利不能因为「公司未同意离职」而不能生效。
最后,最搞笑的是,既然从法律上能确认双方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当然就不能按照所谓旷工对小柳进行处罚,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小柳自2021年1月6日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按日薪双倍旷工罚款。不仅如此,沟通中,小柳还被要求缴纳300元,用作公司招聘下一名岗位员工的试岗费用。
再补充一个错误点:
总监还反馈说,收到离职申请后,他也找小柳沟通过,且小柳后续也在正常上班。在他的观念中,认为可能已经打消了小柳离职的念头。但小柳在1月5日后擅自离岗,造成公司没能新招聘员工进行交接,对公司造成了损失,且在小柳擅自离岗后,也曾沟通过让小柳先回公司补充离职申请和完成交接的方案,但小柳不接受。
要注意,如果辞职方没有书面回复取消离职申请。这条自然还是默认有效的。
再说,为什么要提前 30 天提了离职后这 30 天还要员工上一个月的班,除了工作交接和休年假,更多的也是对公司的保护啊(给你时间缓冲招人、「榨干劳动者剩余价值」),可不是说提了离职后面就可以不上班了。还想当然觉得可能不离职了。
甚至于这个总监的逻辑简直前言不搭后语。
到了一月五号夜里,我再次确认了离职无误,他也说我第二天可以不来了。我便没有再去。只找他办理离职。
先是以老板不同意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后来又是微信文档不正式,没有签字画押不算。再后来,成了他个人认为是玩笑,没有当真。
在这明明白白的告诉你,第一不同意没用,第二微信文档正式,第三书面提了就是提了,和玩笑没关系。
最后一条就更笑死人了。
郑兴表示,与小柳的争执没有意义,也建议小柳选择劳动仲裁的方式,“判我们赔1块也赔,判1万也赔。”
这就是纯粹欺负老实人了,反正我就是违规,你有本事耗得起就去仲裁吧。你要是不懂呢,你就乖乖听我的。你要是有本事呢,仲裁我输了这钱我也是拖了几个月给你我暗爽。建议成都求职者永久拉黑此公司。
当事人写了个匿名回答在寻求帮助,也希望有法律圈子的朋友帮忙伸以援手。 @知乎法律
看到当事人的反馈真的是心疼
公司还有同岗位的小姐姐不敢辞职。提出了离职通知书,公司威胁劝阻无用后,给了她回执。 原因为,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必须做满一年。我们的劳动合同里有一条是乙方同意不在劳动合同内提出离职。 否则违约金五万。 只有两个月的试用期内可以提出离职。 我们在这个工作环境里被压榨的很害怕。老板可以为毫无证据的事罚款一百元,并且指着员工骂一下午。 甚至是,老板说因为我离职的事情给了其他员工补贴,我造成了公司损失。其他员工告知我没有这回事,压根不知情,被被罚款了一百元。甚至这个员工离职后的第一天,又被不知情的事情罚款了一百元。 我们不再敢声张。手里的证据都有,不敢声张。最后大家看到的只是我一个人的事情,没办法看到这个公司下其他员工的无力。 不敢动也不敢跑。就连合法试用期提前三十天离职都敢不发两个月工资。 后来的问题,欺压。谁敢再站出来对质,抗衡。 我们公司都是女生居多,毕竟淘宝女装店,客服年纪都不大。不敢怎样,也不会怎样。 可能老板也是看中了这些吧。作为抖音网红淘宝女装店。60万粉丝,旗下还有好几个20来万粉丝的号。都丝毫无所畏惧。
莫名其妙的罚款、不符合法律条款的违约金、压工资拒不发放的老赖...
BTW,这位来自@四川大德如阳科技有限公司 的郑总监本人,虽然讲你不是规定的编写者,但是你的执行方式也足以说明你的不成熟和不专业。
成都的 HR 同行也看一下,如果后续看到他的简历,除了面试本身业务能力外,多考虑下他的管理成熟度和管理能力。招他得考虑给公司惹多少麻烦,空降个这么管理不成熟的总监,会不会打扰到现有团队的稳定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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