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成都一试用期员工提前 30 天申请离职被指无效,还被要求承担下任员工培训费,你怎么看?该怎么维权?

回答
这事儿,说起来可真是让人堵心。一个试用期员工,提前30天打个招呼辞职,这本是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的规矩,结果公司不仅说无效,还倒打一耙要人家赔培训费?这简直是胡来!

我怎么看这事儿?

首先,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这位员工的做法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位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就等于已经履行了法定的解除合同义务。公司说“无效”,这是站不住脚的。
关于培训费: 除非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专门的培训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并且该培训是专门针对员工个人,为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实际价值,且员工在离职后确因违反约定而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公司才可以要求员工承担。但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员工的入职培训,更多的是公司为了让员工尽快适应工作岗位而进行的必要投入,这属于公司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公司单方面要求承担下任员工的培训费,更是没有道理,这完全是公司自己的管理责任,怎么能转嫁到即将离职的员工身上?这根本就是“霸王条款”。

其次,从道义和常理上来说,这种做法也极不合理。

试用期本身就是双向选择的阶段: 公司可以考察员工是否适合,员工也可以考察公司是否适合。员工觉得不合适,提前通知离开,这是很正常的。
公司应承担管理和培训成本: 任何公司在招聘和培训新员工上都会有投入,这是公司正常运转的必要成本。指望一个即将离职的试用期员工来承担后续员工的培训费,这是把自己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完全不顾及员工的感受和处境。

总结一下,这公司处理此事的方式,可以说既不合法,也不地道,甚至有点“欺负人”的意思。

这位员工该怎么维权?

遇到这种事,不能忍气吞声。这位员工完全可以并且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详细的维权步骤和建议:

第一步:收集证据,巩固自身立场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没有证据,说什么都可能显得苍白无力。

1.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书面形式是关键: 确保当初提交给公司的离职申请是书面的,最好是写明“本人XXX,因XXX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提前XX天通知,希望公司予以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提交方式: 如果当时是直接交给HR或部门经理,最好能有公司人员签收的记录(比如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或者有邮件、微信回复确认收到)。如果没有,可以尝试通过快递(EMS、顺丰等)邮寄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指定接收部门,并保留好快递单和签收凭证。
保留证据: 即使没有签收,也要保留好你提交的离职申请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你发送邮件、微信的记录。

2. 劳动合同及其他协议:
劳动合同: 务必保管好自己的劳动合同,里面会明确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等。
培训协议(如有): 如果公司声称有培训协议,问清楚具体是什么协议,并且仔细查看协议内容,是否有关于培训费承担的明确约定,以及约定的条件和违约责任。

3. 工资条、银行流水:
保留好入职以来所有的工资条,证明你的工资发放情况。

4. 公司不合理要求的证据:
沟通记录: 如果公司口头通知你离职无效或要求赔偿,尽量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再次确认,并保留好这些聊天记录或邮件。如果是在会议上,事后可以发邮件给相关人员,总结会议内容并附上“以上内容如有不符,请及时指出”等字样,这也能形成一定的证据。
书面通知: 如果公司有出具书面的“无效通知”或“催缴培训费通知”,务必妥善保管。

第二步:与公司进行沟通(再次尝试)

虽然公司已经表现出不讲理的态度,但有时一个正式的沟通也有其必要,而且也能进一步固定证据。

1. 书面沟通: 再次以书面形式(最好是带有公司签收或对方回复的邮件)与公司沟通,明确你的立场。
引用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说明你的提前30天书面辞职是合法有效的。
明确表示,关于下任员工的培训费,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因为这不属于你与公司的约定,也不是因你的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要求公司依法结清你的工资(包括未结清的部分)以及办理离职手续。
可以语气坚定但不失礼貌,表示希望友好解决,但如果公司坚持不合法要求,你将不得不采取法律途径。

第三步:寻求外部帮助,启动法律程序

如果公司仍然不配合,或者采取了其他非法手段(例如扣押工资、不办理离职证明等),就必须采取更强硬的法律手段。

1.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去哪里? 找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的劳动监察部门。
怎么做? 携带你收集到的所有证据(离职通知书、劳动合同、沟通记录等),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申请劳动监察。
作用: 劳动监察部门会介入调查,如果发现公司违法,会责令公司改正,例如要求其支付工资、办理离职证明等。

2. 劳动争议仲裁:
去哪里? 找到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怎么做? 准备好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事实,列明你的诉讼请求(例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符合条件)、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等)。同样要提交所有证据。
为什么先仲裁? 很多涉及劳动合同的纠纷,法律规定是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提起诉讼。
仲裁时效: 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一般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 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仲裁后仍不解决):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或者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维权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点:

保持冷静和专业: 即使对方态度恶劣,你也要保持冷静,用事实和法律说话。
证据是王道: 凡事都要有证据,越全越好。
了解当地政策: 不同地区的具体操作细则可能略有差异,可以咨询当地人社局或法律援助机构。
咨询专业人士: 如果觉得流程复杂,可以考虑咨询律师或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虽然可能需要支付一些费用,但专业指导能让你少走弯路,提高维权成功的几率。有些地区也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不放弃: 很多时候,维权过程会比较漫长和辛苦,但只要你的诉求是合法的,就不要轻易放弃。

总结来说,这位员工遇到的情况,公司属于典型的违法违规操作。按照劳动合同法,他提前30天书面辞职是合法有效的。公司提出的“无效”说法以及要求承担下任员工培训费,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位员工应该做的就是收集好一切证据,然后通过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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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支持别的大V帮助维权。

这两天美国的无产阶级散户能联合起来收拾华尔街大鳄。中国的无产阶级连个小资本家都对付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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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要求出试岗费用的本人。

原答案已删。

感谢各位的帮助,工资收到了。

人也已经回家过年啦。嘿嘿。

新年快乐~

又是美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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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联系上当事人 @拉善 和另外一名同事。

当事人实际上已经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是劳动监察部门说明需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不得不说,此举会不会更加纵容当地的企业公然违法?

诚然,60个工作日的处理方式确实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又有多少员工耗得起长达3个月的调查时间。

社保未缴纳、违法罚款、拖延离职,都是调查起来极其方便的。

已经建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毕竟劳动仲裁只需要45个自然日。

因为曝光了公司信息,被恶意踩,请大家双击点赞顶上去!

以下为原回答:

@章牧之 已经分析的很明确了。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员工单方预告解除合同的权利,员工只需要提前30日(试用期为3日)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该项权利属于「形成权」,即不需要经过企业同意。当然员工也不可撤销该通知,除非企业同意。

下面针对当事人的回复给予具体解释:

1.只能对专项培训的服务期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设置违约金,其他情形设置的违约金条款均无效。

企业应当在离职当日出具离职证明,离职15日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公司还有同岗位的小姐姐不敢辞职。提出了离职通知书,公司威胁劝阻无用后,给了她回执。
原因为,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必须做满一年。我们的劳动合同里有一条是乙方同意不在劳动合同内提出离职。
否则违约金五万。

所以,小姐姐完全可以依据单方预告解除权向公司发送「辞职信」,等待「辞职信」送达给企业后的30日,直接拍拍屁股走人即可。

企业不出具离职证明和拒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直接12333投诉电话打起来就可以。


2.「罚款权」早就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是无效且违法的。公司的损失赔偿更更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需要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且需要对公司造成实际的损失。

我们在这个工作环境里被压榨的很害怕。老板可以为毫无证据的事罚款一百元,并且指着员工骂一下午。
甚至是,老板说因为我离职的事情给了其他员工补贴,我造成了公司损失。其他员工告知我没有这回事,压根不知情,被被罚款了一百元。甚至这个员工离职后的第一天,又被不知情的事情罚款了一百元。

企业这种毫无根据的100元罚款明显是违法的,无须多说。


3.既然老板要让淘宝店和抖音店铺火一把,我就助力砍一刀。

淘宝店铺:友利秀品红人馆

抖音ID:成都街拍、友利秀品、夏夏吓大的、夏夏的日常穿搭、夏夏穿搭攻略、夏夏de小跟班,欢迎各位知友前往围观。

我们公司都是女生居多,毕竟淘宝女装店,客服年纪都不大。不敢怎样,也不会怎样。
可能老板也是看中了这些吧。作为抖音网红淘宝女装店。60万粉丝,旗下还有好几个20来万粉丝的号。都丝毫无所畏惧。


4.协商解除协议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仅是描述客观事实,没有任何主观的描述,则不会构成第8条的所述情形。

所以当事人可以大胆的进行公开维权。


最后,我想说的是,不要看企业现在这么张狂,说等劳动仲裁啥的。真正到了仲裁阶段,大概率认怂。

所以,打工人们不要慌,干就完事了。


我是 @法律人袁亚洋 ,专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欢迎关注、双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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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特别强调一点:用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获得公司的同意。通过检索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实践中,劳动者通过邮件、微信、其它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具提出辞职的要求,就已经充分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解除。

在我看来,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离职申请」是一个法律意义上不严谨的表述。假设一名员工明天就要解除劳动合同,姑且可以说提出「离职申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进行协商,申请解除合同;如果正式员工提出在 30 天后离职,试用期员工提出在 3 天后离职,根本不需要和公司进行协商,此时严谨的表述应当是「离职通知」。

至于所谓旷工罚款和下一任员工试岗费用,更是无稽之谈。此次事件中,员工在 12 月 5 日提出离职, 2021 年 1 月 5 日,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根本已经不是公司员工了,谈不上旷工。再说了,公司向一个和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人索取财物,往大里说,是不是沾上敲诈勒索的边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依然要求当事人工作了 27 天班,如果存在各种威胁、限制自由的行为,是不是有点接近强迫劳动罪了?

@章牧之 的回答提到,这家公司高管的语气还挺自信,一副不服来告的姿态。

要我说,也别花这么多律师费了,直接搜索当地扫黑除恶举报方式,打个电话也就几毛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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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职场 邀请。

首先,微信发送文档也算书面了,不要用旧时代那一套必须要寄快递啥的才算书面。而且总监自己确认收到了申请。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还别不信,之前回答里写过一个 case,用微信发 offer ,法院都判决有法律效应的。

法院认为,关于录用意向书的效力,被告确认与原告联系的Kevin系担任人事工作,而向新招聘员工发送录用意向书、商谈入职时间、办理入职手续等系人事工作职责之一,即便录用意向书上并无被告的盖章,但因系在被告处担任人事工作的员工向招聘员工发出,代表被告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以未在录用意向书上盖章为由否认该意向书效力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事发出录用意向书,系代表被告的意思表示,相应后果由被告承担,被告关于录用意向书无效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再补充个附加解读

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劳资双方在信息资源与经济实力等方面的不平衡,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制安排,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限制,以此矫正双方不平等的地位,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即是如此。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又分为有因解除和无因解除,此条款规定的就是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因解除权。通过对此条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在两种情形下行使:
(1)劳动者若在合同期内解除双方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需要按法定的时间履行单方书面告知的程序,无需任何理由也无需支付任何的赔偿。
(2)若在试用期内解除辞职,则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此种通知与合同期内相比,法律未明确规定其必须是书面形式,因此口头通知也予以认可。
上述两种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十五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将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违法责任,即需要将所扣押的档案返还给劳动者,同时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此法条是法律对劳动者辞职自由的保护,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当今劳动力流动的大趋势。是保障劳动者拥有劳动权等基本人权的合宪行为。

因此啊,人家的确是提了离职也满足要求了,而且甚至于人家其实还在试用期,都不用 30 天,想跟你解除,三天足以。


再者,总监的反馈简直不成熟到可笑。

但在后续与郑兴沟通离职手续和结算工资时,郑表示,公司不同意离职,理由是“公司并没有收到有效的书面离职申请”。
小柳对此询问称,为什么30天前提交离职申请时,没有被告知需要有效书面离职申请。郑兴解释,是因为小柳在微信上承诺会做满1年,(现在离职)是说话不算数,所以个人认为小柳微信发送的离职申请是在开玩笑,他没有当真。

「是因为小柳在微信上承诺会做满1年,(现在离职)是说话不算数」

这位郑总是在开玩笑吗?我答应做满一年,又不是我卖身给你一年,真要约定不离职签,你们立字据了吗签对赌了吗(更别提这种东西具不具备法律效益)。作为公司总监和上级,收到员工离职申请且表示收到。这就已经进入离职流程了,不要用这种小儿科的话语权来解释自己的无知了。

再次,小柳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应申请义务,这种法定权利不能因为「公司未同意离职」而不能生效。

最后,最搞笑的是,既然从法律上能确认双方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当然就不能按照所谓旷工对小柳进行处罚,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小柳自2021年1月6日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按日薪双倍旷工罚款。不仅如此,沟通中,小柳还被要求缴纳300元,用作公司招聘下一名岗位员工的试岗费用。

再补充一个错误点:

总监还反馈说,收到离职申请后,他也找小柳沟通过,且小柳后续也在正常上班。在他的观念中,认为可能已经打消了小柳离职的念头。但小柳在1月5日后擅自离岗,造成公司没能新招聘员工进行交接,对公司造成了损失,且在小柳擅自离岗后,也曾沟通过让小柳先回公司补充离职申请和完成交接的方案,但小柳不接受。

要注意,如果辞职方没有书面回复取消离职申请。这条自然还是默认有效的。

再说,为什么要提前 30 天提了离职后这 30 天还要员工上一个月的班,除了工作交接和休年假,更多的也是对公司的保护啊(给你时间缓冲招人、「榨干劳动者剩余价值」),可不是说提了离职后面就可以不上班了。还想当然觉得可能不离职了。

甚至于这个总监的逻辑简直前言不搭后语。

到了一月五号夜里,我再次确认了离职无误,他也说我第二天可以不来了。我便没有再去。只找他办理离职。
先是以老板不同意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后来又是微信文档不正式,没有签字画押不算。再后来,成了他个人认为是玩笑,没有当真。

在这明明白白的告诉你,第一不同意没用,第二微信文档正式,第三书面提了就是提了,和玩笑没关系。



最后一条就更笑死人了。

郑兴表示,与小柳的争执没有意义,也建议小柳选择劳动仲裁的方式,“判我们赔1块也赔,判1万也赔。”

这就是纯粹欺负老实人了,反正我就是违规,你有本事耗得起就去仲裁吧。你要是不懂呢,你就乖乖听我的。你要是有本事呢,仲裁我输了这钱我也是拖了几个月给你我暗爽。建议成都求职者永久拉黑此公司。

当事人写了个匿名回答在寻求帮助,也希望有法律圈子的朋友帮忙伸以援手。 @知乎法律

看到当事人的反馈真的是心疼

公司还有同岗位的小姐姐不敢辞职。提出了离职通知书,公司威胁劝阻无用后,给了她回执。 原因为,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必须做满一年。我们的劳动合同里有一条是乙方同意不在劳动合同内提出离职。 否则违约金五万。 只有两个月的试用期内可以提出离职。 我们在这个工作环境里被压榨的很害怕。老板可以为毫无证据的事罚款一百元,并且指着员工骂一下午。 甚至是,老板说因为我离职的事情给了其他员工补贴,我造成了公司损失。其他员工告知我没有这回事,压根不知情,被被罚款了一百元。甚至这个员工离职后的第一天,又被不知情的事情罚款了一百元。 我们不再敢声张。手里的证据都有,不敢声张。最后大家看到的只是我一个人的事情,没办法看到这个公司下其他员工的无力。 不敢动也不敢跑。就连合法试用期提前三十天离职都敢不发两个月工资。 后来的问题,欺压。谁敢再站出来对质,抗衡。 我们公司都是女生居多,毕竟淘宝女装店,客服年纪都不大。不敢怎样,也不会怎样。 可能老板也是看中了这些吧。作为抖音网红淘宝女装店。60万粉丝,旗下还有好几个20来万粉丝的号。都丝毫无所畏惧。

莫名其妙的罚款、不符合法律条款的违约金、压工资拒不发放的老赖...

虽然注册个公司成本不高,但是也真不是什么人都能开公司当老板。另外,你们这网红卖衣服的公司,手续税务啥的合法合规不?要不网友们举报查一下?

另外, @天眼查 来看看这个公司是什么幺蛾子。

另外,建议当事人,在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的情况下,直接给成都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市工商、市长热线打电话吧。

BTW,这位来自@四川大德如阳科技有限公司 的郑总监本人,虽然讲你不是规定的编写者,但是你的执行方式也足以说明你的不成熟和不专业。

成都的 HR 同行也看一下,如果后续看到他的简历,除了面试本身业务能力外,多考虑下他的管理成熟度和管理能力。招他得考虑给公司惹多少麻烦,空降个这么管理不成熟的总监,会不会打扰到现有团队的稳定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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