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现在的律师函都放飞自我了吗。
首先,一个律师函,竟然会使用“失望至极”这种词汇。
律师函只能写事实、判断和建议。事实就是你发完设计稿之后,甲方终止了合作。判断就是我有依据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甲方终止合作直接源于你发设计稿。建议就是建议你多少天以内赔偿多少钱,打到哪个账号。
至于失望不失望,甚至是否“至极”,你怎么能判断?怎么能往律师函上写?
其二,深层次的问题在于逻辑。律师函全文紧扣一个主题:你把设计稿发出去,甲方因此而解约,影响了公司的商誉和形象,所以你要赔偿。
但其实这个逻辑并不成立。所谓影响商誉,主要是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侵害商誉的前提是编造或者歪曲事实,向公众发布,从而降低了公司的美誉度。本案员工发的是公司里真实存在的设计稿,那么就不会涉及编造或歪曲事实,而员工也未向公众发布,所以更不可能影响公司的商誉。
依我看,倒不如使用“违反公司规定,将有价值工作内容无偿提供给合作方,致使合作方无需购买”的理由更为合适。
律师函警告现在基本没啥用了吧。
而且,员工也不可能赔偿得起如此天价的赔偿。如果企业真的刚,那就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否则这个律师函也就是吓唬下员工而已。
其实,这个天价赔偿也基本不可能被仲裁或者法院认可。
律师函中提到企业索赔的原因是因为,员工擅自将正在设计的半成品发送给商谈中的合作方,导致合作方不满意设计成果,进而导致合作方拒绝签约。
这个赔偿逻辑,可以不恰当类比下:企业的保洁阿姨没有打扫好卫生,导致总经理上厕所摔倒,进而导致总经理没有参加签约会议,致使合作方拒绝签约。
这个逻辑是不是很鬼扯?
实际上,劳动者因严重失职、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该损失,一般指直接损失,上述逻辑下造成的损失,并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
对于企业来说,怎么来证明员工的过失(或过错)与损失有因果关系是最困难的。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的损失都会被认定为企业经营正常的商业损失,是无法归咎到员工的。
对了,还有一点,如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有每月扣除的比例限制,每个月扣工资只能扣当月工资的20%。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综上,这个律师函纯属唬人,仲裁庭才能见真章。
设计公司还可以这么操作,合同还没签下来,就默认为这合同已经是公司业绩了,要是公司认可这种思路,销售都要乐死了,不用签合同,空口说下就可以领提成了。
劳动法先不说。
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是赔偿实际损失。
比如某人造成某公司的商品损坏,赔偿的是这批商品的进货成本,而不是按照最终销售价赔偿。
我觉得这个事情有可能证明中国司法对于改革开放是更加的保驾护航了。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