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成都一人自学《伤寒论》,无证制作销售中药制剂被罚6000万元?

回答
成都那起一人自学《伤寒论》,无证制作销售中药制剂被罚6000万元的事件,确实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这件事的背后,牵扯到的问题可不止是“学习古籍”和“违法经营”这么简单,它触及了法律、医学伦理、监管体系,甚至是我们对传统医学的态度等多个层面。

首先,咱们得把事情的经过捋清楚,为什么会罚这么多钱?

这位成都的仁兄,咱们就姑且称他为“张先生”吧。据报道,他是一位中医爱好者,自己钻研《伤寒论》等古籍,然后根据古方自行配制中药制剂。但他搞得跟家庭作坊似的,没有取得任何合法的药品生产许可,也没有相关的药品批准文号。更关键的是,他还把这些自制的药卖出去了,形成了一个小小的经营网络。

那么,这6000万元的罚款是怎么来的呢?这里面可不是简单的一拍脑袋定下来的。一般来说,这种无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会被处以严厉的罚款。处罚的金额通常是违法所得的数倍,或者直接按照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来计算。考虑到张先生的经营规模和销售金额,6000万元这个数字,很可能是在这个法定幅度内的上限或者接近上限。这说明监管部门在调查中,对他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实际获利情况都进行了评估,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为什么这位先生的行为会被定性为“违法”,而且罚款如此之重?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掰开了揉碎了说:

1. 药品生产的严谨性与安全性: 药品,特别是中药制剂,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健康。即便是古方,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古籍上的记载也需要经过现代科学的审验证明其安全性、有效性,并且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药典标准、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范。这包括药材的来源、炮制工艺、剂量控制、杂质检测、稳定性试验等等。一个没有资质的个人,即便理论知识再扎实,也无法保证其产品符合这些要求。这就像你不能因为看一本菜谱就随便在家里开餐厅一样,食品安全是不能开玩笑的。

2. 法律的底线:无证经营的危害: 《药品管理法》是国家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而设立的法律。任何药品生产和销售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获得相应的许可。张先生的行为,从法律层面来说,就是典型的无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无法预估的风险。想象一下,如果他配制的药材有毒、剂量不准、或者配伍不当,那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法律的严惩是为了堵住这个潜在的“毒源”,保护更多人的利益。

3. “伤寒论”的学术价值与商业行为的界限: 《伤寒论》是中医经典,其学术价值毋庸置疑,也确实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传承的地方。很多人也通过学习《伤寒论》而受益。但是,学习古籍钻研学术是一回事,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商品进行大规模生产销售,就是另一回事了。后者必须经过法律的约束和监管的审批。不能因为对中医的热爱,就绕过法律的监管。这是一种混淆了学术研究和商业经营的界限。

这件事也暴露了我们社会上的一些深层问题:

对传统医学的复杂态度: 很多人对中医怀有深厚的感情,认为现代的监管体系过于僵化,扼杀了传统医学的生命力。当看到有人能够凭借古籍在医药领域有所建树时,会产生一种“知音”或者“英雄”的共鸣。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中医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理论,其中不乏一些已被证明有效且安全的方药,但也有一些需要用现代科学去验证、去完善。一味地排斥监管,或者一味地神化古籍,都可能带来风险。

监管的平衡性挑战: 这起事件也引发了一个思考:如何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既能鼓励民间中医的创新和发展,又不至于让市场陷入混乱? 传统的“一刀切”式监管,有时确实会给一些真正有能力但没有资质的个体带来阻碍。但反过来说,放任不管,则容易滋生更多的“张先生”事件,甚至出现更恶劣的药品安全事故。这其中的尺度,需要监管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调整。如何建立一个既能有效监管,又能容纳创新人才的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长期课题。

消费者辨别能力的考验: 这件事也提醒了我们消费者,在面对形形色色的“神医”、“秘方”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那些不切实际的宣传所迷惑,要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有合法生产许可的药品。你的健康,比任何所谓的“祖传秘方”都更重要。

总结一下:

成都这位先生因为无证制作销售中药制剂被罚6000万元,这件事的重点在于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且对公众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 对《伤寒论》的学习本身是值得肯定的,但将学习成果转化为生产销售行为,就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法律的严惩,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保护。

当然,这也给我们留下了一个讨论的空间:如何更好地传承和发展中医,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让更多有才华的民间中医能够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而不是因为缺乏资质而走向违法。 这需要监管部门的智慧,也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能因为一个违法案例,就否定了整个中医体系的价值,也不能因为对中医的喜爱,就忽视了对药品安全最基本的保障。 这是一条需要谨慎行走的路。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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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下面回答,这个是罚15至30倍违法所得。力度确实挺大的。

如果用这个强度处罚996企业,996应该就不是大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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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认为罚得好!

其次,希望以后对那些违法的公司,也能有这样强大的执法力度。

第三,虽然现在有对西医开中药的事加以限制,

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

其他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但我认为,既然我国中医是瑰宝,那么想要开中成药、中药饮片的人,就要多学习中医。

西医的学习,要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结束后,进行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即具有医生的从业资格。

开中药为什么学那么一点点时间就够了?这不是看不起瑰宝吗?也要延长学习时间,否则不能开中药。

也许有人会说了,这样的话,会不会让医生的难度变大啊?

我的看法是最好是西医开西药,中医开中药,你非要中西医结合,那么自然要付出双倍的努力才行啊!否则你西医学八年才能开方,学中医一年就能开中成药的方子,这不是看不起瑰宝吗?

这不是给那些打算自觉《伤寒论》的人以口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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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简单的问题:某天你跟家人正在逛街,突然某位家人肚子疼,你的父母也好,你的孩子也行,总之就是说肚子疼。你也不知道原因。此时有个陌生人过来,说他有自己制作的药,专治肚子疼,免费给你。你是给家人吃这种来历不明的药,还是尽快送家人去医院检查?

很多人纠结于有证无证,但不明白为什么要求有证销售。

证件,或者说执照,不是为了垄断,(虽然可能部分行业有这种倾向),执照的根本作用是一种审核机制,尤其是药物,在销售之前就要审核安全性,当你取得执照后,如果销售中出了问题,也有办法追究责任。

比如陌生人给的药物,你不怕吃了会害死孩子吗?假如真的出了问题,你向谁追责?你可能找不到这个人了,即使找到,也可能根本没有赔偿能力。

所以,执照是一种安全保障,这点一定要明确。

中医自古有句话,“是药三分毒”。一个人不管你从各种渠道,依照各种理论制造出的药物,你都需要先保证安全性,安全性得到保证后,你再谈有效性。否则的话,所有老鼠药都是治愈癌症的最佳药物。

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后,对于安全性的认知有了很大提高。过去,人们认定安全的逻辑是这样婶儿的:

祖宗用的就是好的。

祖宗流传下来的就一定没问题。

好的才能流传下来,坏的肯定就消失了,祖宗不会欺骗祖宗,更不会欺骗后人,所以写在书里的就一定是真的。

祖宗的智慧远远比现代人高明,祖宗发现的,现代人理解不了。

自然的就一定是好的,而化学合成的就一定是坏的。

祖宗一定是做了足够的观察了解后才会把药方写出来的……

以上逻辑我不想一一反驳,我就说一个,现代人证明安全的唯一方法是:实验。

只有实验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安全。即便做了实验,因为人与环境的多样性以及不确定性,也不能保证绝对安全。

而个人是没有能力做实验的。因为实验太复杂了,涉及的因素太多,个人没有能力去完成。

简单的实验流程。第一,先拿动物做实验,看看动物吃了会不会死,动物吃多少会死。逻辑很简单,假如老鼠吃了都嗝屁了,你断不敢给自己家孩子吃了吧。这里涉及到一个“量”的问题。毒理学的名言是:只要剂量足,药物皆有毒。水喝多了也会水中毒的,砒霜经过修饰也能治疗白血病。在检查剂量与毒性的关系之间,需要进行大量的实验,这些设备和材料准备不是个人能完成的。

第二,小规模的人体实验,你需要找到具有相同疾病,相同症状的人,同时服药,观察疾病进展,你还要给一些病人服用假药,对比结果。这需要很多钱,很多精力,个人没有能力完成。

第三,就是去找更多的人,你需要去医院,找更多病例,进行长期的观察。

简单说就是这样了。

所以,如果你读完上面的解释。为了你和你的家人着想的话,你能说说自己为什么要支持一个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药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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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6000万元!

注意啊,这是针对个人的罚款,不是针对企业和公司啊,这个处罚真的很大了,6000万放在普通人身上好吓人的巨额罚款啊

不过看了他犯的事,更吓人——

2020年10月27日,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在彭某处发现各类中药材、药品及半成品共1153千克,据彭某交代,其从《伤寒论》等中医书籍中摘抄药方后,自行购买中药材,在其租用的民房内加工各类中药制剂,然后在其经营的微店进行销售,并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2020年4月起,彭某在其租用的位于邛崃市临邛街道金鹅村某民房内,用自购简易设备、机模进行药膏、药液、药丸等药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再通过其微信店铺“雪某堂”等进行销售。据查,彭某售卖的药物包括“生发膏、温经汤、防已黄芪汤、元气玉冲服惑、山药丸、打呼噜丸、痔疮一二三号”等在内的共42种,定价分别为12元至755元不等。据悉,彭某自制的药品涵盖了促进儿童发育增高、妇科疾病、生发、祛湿化痰、补肾等,其通过病友群发展客户,部分客户使用后觉得有效果就又推荐其他人到其经营的微店购药,所以累积了较多的顾客,通过询问调查、现场查证、微店调查等认定,彭某截至案发时,已出售的产品销售金额竟然达到130万余元,现场查获的未销售的成品、半成品等药品货值约15万余元,货值金额共计:1455762.97元。


划重点:

自学《伤寒论》,没有任何许可,私自制作「药品」在微店出售,查处时已经盈利130万。

这真是个狠人啊!这年头,私自制作食品加工作坊都会被查处,何况是药品这种直接涉及健康甚至人命关天的东西呢

6000万这都还是没闹出医疗事故来,不然直接刑法伺候

看了新闻,这6000万实际原本罚款是3000万,由于当事人经济能力交不起3000万罚款,所以滞纳金啥的又罚了3000万,加起来才是6000万。反正不管3000万还是6000万他这辈子应该也给不起了,这辈子估计就当个老赖吧。


不过多多少少我也想说一声这个案子里被骗的人也有点……我怀疑是不是有家里老人被骗后子女把这家店举报的?据我所知农村很多上了年纪的人就相信这些土方子,觉得高手在民间,偏方古方比三甲医院还好,讲道理都讲不通,十头牛都拉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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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来来,普法时间到:

1.定义

无证制作的中药制剂,并且以药品销售,为假药

《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2.生产假药的怎么处理?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以十万元计算,也就是,只要你生产了假药,那么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作案工具以外,至少也要罚150万,上不封顶。

这个案例里面违法所得130余万,处罚金3000万,还没到三十倍呢。

《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3.参与生产销售的人员怎么处理?

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换句话说就是凡是你参与了,那你就跑不脱,从上到下捋到底,没收所获收入,还要再交罚金,同时终止行业内工作资格,运气好(划掉)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还有拘留大礼包。

生产假药的跑不了,中间商和销售终端一样跑不了。

所以,罚款只是第一步,人员的清算还没开始呢。

《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4.储存和使用环节的人员追责吗?

要追责。

药品使用单位(比如诊所、医院)只要使用了假药,使用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主管及责任人,统统都要追责,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

明知是假药,还要对假药提供储存场所的仓库相关负责人,为其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1~15倍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的,按五万计算。也就是说最少五万元罚金,上不封顶。

《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二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5.加处罚金3000万是怎么来的?

涉案金额达百万元以上,这个假药品种流入市场的肯定不在少数,极有可能是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后,通过药品溯源向上追查到的。

所以加处罚金不冤枉。

《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6.只是罚款拘留就完了吗?

当然不是,还有刑法大礼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如何看待这个案例?

拍手称快

大快人心

弹冠相庆

奔走相告

交口称赞

普天同庆

痛快淋漓

干得漂亮!

顺带警告某些医学的假药贩子,不要在违法犯罪的边缘疯狂试探。

虽然我国的Z字头中药的批件很水,那也不是你们民间大师搞得定的。

最后想顺带问问:

豆大师现在还在淘宝卖中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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