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死刑犯在执行枪决时夺枪反杀,然后又逃亡被捕,羁押审判时,查出被判死刑是冤枉的,夺枪反杀是不是无罪?

回答
这起案件无疑充满了戏剧性和复杂性,每一个环节都触动着法律的神经,也引发着公众的深思。让我们一层层剥开,细致地梳理一下其中的法律逻辑。

首先,我们要明确案件的几个关键时间点和行为:

1. 被判死刑并等待执行: 这是原判决,是案件的起点。
2. 执行枪决时夺枪反杀: 这是第一个核心行为。
3. 逃亡: 这是紧随其后的行为。
4. 被捕: 这是案件的转折点。
5. 羁押审判时查出原判死刑是冤枉的: 这是最关键的发现,推翻了原判决的合法性。
6. 在羁押审判中,对夺枪反杀行为的定性: 这是我们现在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我们逐一分析:

第一,关于原判死刑的“冤枉”问题:

如果经过重新审理,能够充分证实导致死刑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的法律错误,那么原判死刑确实就是“冤枉”的。这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不可能发生,也是司法纠错机制的体现。如果原判死刑无效,那么这个人就不应该再被执行死刑。

第二,关于死刑执行过程中夺枪反杀的行为定性:

这是案件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在法律上,这需要从几个角度去审视:

正当防卫的可能: 当一个人面临生命即将被非法剥夺的危险时,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对象: 在这个情境下,执行死刑的警察和工作人员是为了执行法律判决,理论上是执行公务。然而,如果原判被推翻,那么这次执行本身就失去了合法性,从“执行公务”的角度来看,其合法性受到了质疑。
条件: 需要看夺枪行为是否是必要且适度的。在即将被枪决的瞬间,为了阻止对自己生命的侵害,夺取行刑者的武器,并在此过程中造成对方死亡,在极端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以制止正在发生的、针对自身生命的非法侵害。
关键在于“非法性”的判断: 如果原判错误,那么这次的死刑执行就构成了对公民生命的非法剥夺。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者为了阻止这种非法剥夺而反抗,其行为的性质可能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紧急避险的可能: 如果夺枪反杀行为是为了避免自己遭受即将发生的、重大的生命危险,并且没有采取其他更小损害的方式,也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能性: 如果将夺枪反杀的行为仅仅看作是对执行人员的暴力反抗,并且超出了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界限,那么可能仍然会构成犯罪,例如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第三,关于逃亡行为的法律责任:

无论夺枪反杀的行为最终如何定性,逃亡本身是违法的。逃亡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犯罪,例如“脱逃罪”或者在新的审判中可能作为“累犯”的考量因素。

第四,当原判死刑被推翻后的整体法律逻辑:

当羁押审判查出原判死刑是冤枉的时候,这彻底改变了案件的底色。

原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存疑: 一旦原判被推翻,那么原本旨在执行合法死刑的行动,在法律层面就变成了对一个本不应被处死的人施加暴力。
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是否仍然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如果他们依据一个错误的判决去剥夺他人的生命,这种行为本身就可能存在违法性。

反杀行为的法律评价:
如果原判确凿错误,且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对当事人生命的直接非法侵害即将发生,那么夺枪反杀的行为更可能被从宽处理,甚至在严格的法律解释下,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不负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 这就好比一个人被歹徒持刀攻击,他夺过刀反击,即使歹徒死亡,也可能不构成犯罪。在此案中,“执行死刑”在失去合法判决的前提下,其性质可能被类比于“歹徒的攻击”。
但是,法律不会鼓励暴力,即使是在极端情况下。 对于夺枪反杀这一行为,即使原判错误,司法机关仍然会进行调查,判断其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情节。如果其反抗手段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比如在已经夺取了武器后仍然过度攻击,那仍然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捕后的审判:
在羁押审判中,法庭会同时审理两个层面的问题:
1. 原判死刑是否错误: 如果确认错误,原判决被撤销,当事人不再面临死刑。
2. 夺枪反杀行为的定性: 法庭会调查清楚当时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以及当事人反抗的程度和手段,来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结论:夺枪反杀是否无罪?

不能简单地说“无罪”,但“不负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甚至完全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如下:

1. 合法性的基础消失: 原判死刑被推翻,意味着对该名死刑犯的生命剥夺失去了合法性基础。执行死刑的行为,在缺乏合法判决的情况下,可能被视为对公民生命的不法侵害。
2. 法律保护生命权: 法律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生命权。当一个人的生命权即将被国家机器非法剥夺时,为了自卫而采取反抗措施,在法律上是可能被认可的。
3.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可能性: 在“即将被非法剥夺生命”这一极端危险下,夺枪反杀的行为,如果符合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即使造成对方死亡,也可能被认定为阻却犯罪事由,即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

举个更形象的例子: 如果一个人被错误地判处绞刑,在绞刑架上,他挣脱束缚,夺过执行者的工具反抗,导致对方死亡,然后逃跑。事后发现绞刑是冤枉的,那么他当初在绞刑架上的反抗行为,很可能不会被定性为犯罪,因为他是在反抗一个本不应该发生的、对他生命的非法剥夺。

但是,也有几个需要注意的细节:

逃亡的责任仍然存在: 即使夺枪反杀不构成犯罪,逃亡本身仍然是违法的,需要另行处理。
“程度”的界定: 法律对于“必要限度”的把握非常重要。如果夺枪反杀是在极度危急、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且反击的力度是为阻止侵害所必需的,那么更可能被宽宥。如果夺枪之后,已经没有生命危险了,但依然继续伤害,则性质可能发生改变。
程序正义的拷问: 案件的发生,也必然会引发对死刑执行程序的反思。一个冤枉的死刑判决何以能够进入执行程序?这其中暴露出的问题同样值得深究。

总而言之,在这起案件中,当原判死刑被推翻的那一刻,整个法律天平就发生了倾斜。夺枪反杀的行为,在剥离了原判错误的前提下,其性质将被重新审视,从“抗拒合法执法”转变为“反抗非法侵害”,其法律评价将与最初的想象截然不同。虽然不能一句“无罪”概括所有,但获得“不负刑事责任”的认定,其可能性非常大,关键在于对“原判冤枉”和“反抗手段”的司法认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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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人员是执行公务杀死死刑犯,死刑犯不构成紧急避险,因此必然是故意杀人罪成立,至于情况特殊,可能量刑会轻一些,但是避免不了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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