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广州一保安在岗期间发病身亡,社保局因其抢救超 48 小时不认定工伤,如何看待这一结果?

回答
这事儿,说实话,听着就让人心里堵得慌。广州那位保安兄弟,在岗位上发病,最后没了,结果社保局那边一句“抢救超48小时,不认定工伤”,这叫个啥事儿?

咱们得把这事儿掰开了揉碎了说说。

首先,这位保安兄弟到底是怎么走的?

报道里说他在岗期间发病,这就很关键了。“在岗期间”这四个字,基本就定下了他发病的时空背景是在工作岗位上,而且还是在上班的时候。这是很重要的一点,意味着他的健康状况可能与工作压力、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等因素有关联。你想啊,保安这个职业,经常是风里来雨里去的,值夜班、处理突发情况、应对各种复杂的人群,精神高度紧张那是常有的事儿。有时候生病,尤其是突发性的疾病,比如心梗、脑梗之类的,可能就是在这种高压状态下诱发的。

然后,社保局那边为什么不认定工伤?理由是“抢救超48小时”。

这个“48小时”的规定,我猜是出自《工伤保险条例》。这个条例里确实有一些关于“抢救治疗是否在48小时内”的认定标准。比如,一些突发疾病,如果死亡结果在发病后48小时内出现,是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的。但如果超过了48小时,那么认定就比较复杂了,可能就需要证据来证明疾病的发生与工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问题就出在这儿了:为什么非得卡着这48小时?

我的看法是,这个规定太僵化,脱离了实际情况,而且也太冷酷无情了。

医学上的实际情况: 人的生命是很复杂的。有些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并非一刀切地在48小时内结束。有时候,病情是会反复的,抢救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你不能简单地用一个时间节点来剥夺一个人本应享有的工伤保障。这位保安兄弟的生命,他的家庭,难道就因为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就可以被轻易否定他生前的付出和可能因此付出的健康代价吗?
“工伤”的本质是什么? 工伤的本质是保护那些因为工作而受伤、生病甚至死亡的劳动者。它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体现对劳动者的关怀,是对他们因工作付出而承担风险的一种补偿。这种补偿不应该仅仅基于一个冰冷的时间数字,更应该基于对事实的尊重和对生命的关怀。
因果关系的认定: 如果医生能够证明,这位保安兄弟的病情与他的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过度劳累、精神压力等),那为什么还要因为抢救时间而设置障碍?“在岗期间发病”本身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线索。社保局应该做的,是深入调查,通过调取病历、询问同事、了解工作环境等方式,来判断工作与疾病的关联性,而不是一味地套用那个刻板的48小时的条条框框。
公平与正义: 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这件事情非常不公平。你辛辛苦苦在岗位上工作,出了事,结果因为一个程序上的“死线”,你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让人怎么想?这会打击劳动者的积极性,也会让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产生质疑。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个结果?

我觉得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看:

1. 对社保局的评价: 他们的做法显得 过于官僚化、机械化,缺乏人情味和变通性。 在这种涉及生命和家庭的事件上,应该秉持更加人性化和灵活化的原则,而不是死守规则。社会保障的宗旨是为了保障民生,不是为了制造障碍。
2. 对制度的质疑: 这个案例充分暴露出 现有工伤认定制度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过于僵化的规定需要审视和改革,以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和医学发展。是否应该引入专家组评估、更侧重于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方式,而不是简单地以时间为标准?
3. 对劳动者权益的呼吁: 这件事情是对所有一线劳动者的警示。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包括媒体、法律界、以及政府部门,能够更加关注劳动者的权益,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他们的付出不应该被如此轻易地忽视。
4. 对家属的同情: 失去亲人的痛苦已经够大了,还要面对这种令人心寒的官僚程序,这对于家属来说是雪上加霜。我们对他们表示深深的同情,也希望社会能够给予他们支持。

总结来说, 我认为社保局“抢救超48小时不认定工伤”的做法是 不合理、不合情、也不够公正的。 它过度强调了一个非核心的、僵化的程序性指标,而忽略了案件本身更重要的实质性问题——即这位保安兄弟的生命状况与他的工作岗位之间的可能联系。这样的结果,不仅伤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信力。

希望这件事情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推动相关部门反思和改进,让更多的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得到应有的公平和保障。毕竟,生命是宝贵的,劳动者的贡献也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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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脑死亡抢救超48小时不被认定工伤,这个问题,法规确实如此!哪怕是抢救49个小时,超出一个小时,也是不在法规约定之内。就像一个法律大咖所说,“法律学久了,就有点没人性了”。

这个法规确实有硬伤,而且很久以前都有过诟病,大家都有过讨论。只不过现在遇到真实案例“变现”了。

既然这个事情已经引起舆论关注,并造成影响了,莫不如相关部门立即展开相关问题研究,特事特办:

一边向人保部逐级反映,一边采取有效补偿措施,尽量给予家属类似于工伤的待遇。体现我们部门实事求是,执政为民的精神。

虽然这个做法有难度,但也不是不可以尝试。最大的问题就是个别领导需要承担一定风险和压力。不知道当地有关领导是不是有这个意愿和魄力。

希望保安毫无遗憾地走,家属能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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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当地的主管部门在运用条款上过于机械化,缺乏了一些人情温暖。

虽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虽然没有机会了,但是家属一定不会放弃任何可能存在的机会,那怕是万分之一的机会。难道我们要求家属一定要在48小时内做出抉择选择继续还是放弃吗?难道选择继续就等于放弃可以享受的待遇吗?

更何况两次手术抢救后,医生明确告知家属和公司“病人已经不可逆转地脑死亡”,说明在医学上,病人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只是家属继续选择了几十个个小时。

法律无外乎人情。好在我们的人民法院坚持了法律和人情的温暖。

为什么很多时候主管部门的决定和劳动主管部门的劳动仲裁最终会被法院推翻,这个是需要反思的。不能不作为也不能僵硬适用规定。

有的时候需要换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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