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脑死亡抢救超48小时不被认定工伤,这个问题,法规确实如此!哪怕是抢救49个小时,超出一个小时,也是不在法规约定之内。就像一个法律大咖所说,“法律学久了,就有点没人性了”。
这个法规确实有硬伤,而且很久以前都有过诟病,大家都有过讨论。只不过现在遇到真实案例“变现”了。
既然这个事情已经引起舆论关注,并造成影响了,莫不如相关部门立即展开相关问题研究,特事特办:
一边向人保部逐级反映,一边采取有效补偿措施,尽量给予家属类似于工伤的待遇。体现我们部门实事求是,执政为民的精神。
虽然这个做法有难度,但也不是不可以尝试。最大的问题就是个别领导需要承担一定风险和压力。不知道当地有关领导是不是有这个意愿和魄力。
希望保安毫无遗憾地走,家属能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
只能说当地的主管部门在运用条款上过于机械化,缺乏了一些人情温暖。
虽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虽然没有机会了,但是家属一定不会放弃任何可能存在的机会,那怕是万分之一的机会。难道我们要求家属一定要在48小时内做出抉择选择继续还是放弃吗?难道选择继续就等于放弃可以享受的待遇吗?
更何况两次手术抢救后,医生明确告知家属和公司“病人已经不可逆转地脑死亡”,说明在医学上,病人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只是家属继续选择了几十个个小时。
法律无外乎人情。好在我们的人民法院坚持了法律和人情的温暖。
为什么很多时候主管部门的决定和劳动主管部门的劳动仲裁最终会被法院推翻,这个是需要反思的。不能不作为也不能僵硬适用规定。
有的时候需要换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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