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何西方有各种契约,甚至从罗马时代开始就有了?

回答
在西方历史的长河中,契约(Contract)就像一块块基石,从古罗马的泥土中被一点点挖掘出来,逐渐构建起整个社会和经济的框架。这种对契约的重视,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历史发展、社会需求和哲学思考共同作用的结果。

古罗马的“Pacta Sunt Servanda”:契约精神的萌芽

要谈论西方的契约,我们不能不追溯到古罗马。罗马人是法律的专家,他们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有着深刻的认识。在他们看来,一个稳定的社会必须建立在可预测的规则之上,而契约正是实现这种可预测性的重要工具。

早在共和时期,罗马法就发展出了“法定契约”(Contratus Legales)的概念。这些契约是罗马法律体系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律强制力。例如,我们今天熟知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其雏形在罗马法中已经存在。当时的人们通过口头承诺、仪式(如“conventus”或“sponsio”)以及书面凭证来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罗马法中最核心的原则之一便是“Pacta sunt servanda”,意为“协议必须遵守”。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罗马人契约观的灵魂。它强调的是,一旦双方达成合意,即便没有特定的法律形式加以规范,这种合意也应当受到尊重和履行。这是一种朴素但强大的信用观念的体现。尽管早期罗马的契约种类有限,且很多依赖于特定的形式,但“Pacta sunt servanda”的思想已经为后世发展出更广泛、更灵活的契约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商业发展与教会法的推动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欧洲进入中世纪。在漫长的岁月里,虽然统一的法律体系有所松动,但契约的观念并未消失,反而随着商业的发展而重新焕发生机。

1. 早期封建制度下的契约:在中世纪早期,封建制度盛行,土地和效忠关系成为社会结构的核心。领主与封臣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封臣向领主宣誓效忠,提供军事服务和经济支持,而领主则授予封臣土地和保护。这种契约关系虽然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和人身依附性,但其本质仍然是权利和义务的交换。

2. 商业的复兴与契约的活跃:到了12世纪以后,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贸易路线的重新开辟以及城市的兴起,商业活动日益活跃。商人需要频繁地进行远距离交易、贷款、合伙经营等。为了保障这些商业行为的顺利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变得不可或缺。

行会(Guilds):行会作为中世纪商人或手工业者的组织,也制定了内部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实际上也具有契约性质,约束着会员的生产、销售、定价等行为,维护了行业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习惯法与商人法(Lex Mercatoria):在跨区域的商业活动中,各地王法或封建法往往存在差异,难以适应复杂的商业需求。因此,一种由商人自己创造、在商人之间通行的“商人法”逐渐形成。这种商人法高度依赖于契约,强调商业惯例、诚信原则以及解决商业纠纷的有效方式。很多现代合同法中的原则,如善意履行、违约责任等,都可以追溯到商人法的实践中。
教会法的影响:在精神领域,教会的教义和教会法也对契约产生了影响。教会强调诚实守信,将违背誓言视为罪恶。例如,教会法中对贷款(通常是禁止收取利息的)和遗嘱的规定,都涉及到契约的性质和效力,间接推动了人们对契约的重视。

近代早期:国家力量的介入与契约理论的成熟

进入近代社会,民族国家的形成、中央集权的确立以及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为契约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和更坚实的基础。

1. 国家法律的统一与强化:随着君主权力扩张和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国王开始通过颁布法典和建立法院来规范契约行为。以前分散在各地习惯法和商人法中的契约原则,被逐步纳入到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律明确了契约的成立要件(如要约、承诺、对价)、履行方式以及违约的后果,使得契约的强制执行力大大增强。

2. 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的兴起:17世纪以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民的同意,公民通过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来换取国家提供的安全和秩序。这种政治哲学的思潮,将“契约”的概念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认为它不仅是经济活动的工具,更是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来源。

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伴随社会契约论的,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的兴起。契约被视为个人之间自由意志的表达,是实现个体自由和利益最大化的途径。人们不再是被动的服从者,而是可以通过契约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财产。

3. 资本主义的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就是一种商品和资本的交换关系,而这种交换关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契约来保障。从雇佣合同到贷款合同,从租赁合同到股份转让合同,资本主义的运行离不开各种形式的契约。法律体系也随之发展,以更精细、更有效的方式规范和保护这些经济契约。

现代社会:契约的广泛应用与复杂化

到了现代,契约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个人权利的基石。

法律体系的完善: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都有详尽的合同法,对契约的种类、成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商事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合同法等各种专门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以适应不同领域对契约的特殊需求。
商业实践的创新:随着科技和商业模式的不断演进,出现了更加复杂多样的契约形式,如特许经营合同、金融衍生品合同、软件许可合同等。电子签名、在线合同等也成为新的趋势,进一步拓展了契约的应用范围。
社会保障与福利:即使是看似政府提供的福利和服务,很多也带有契约的色彩。例如,税收和公共服务之间就存在一种隐含的社会契约。雇佣关系中的劳动合同更是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为什么西方如此重视契约?

总而言之,西方对契约的重视源于多重因素的交织:

1. 对秩序和稳定性的追求:从古罗马开始,契约就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预测他人行为、减少不确定性的重要工具。
2. 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契约是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是人们自主安排生活和财产的手段,符合西方强调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文化传统。
3. 商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无论是中世纪的商人法还是现代的资本主义,都高度依赖于契约来促进交易、保障投资、分配风险。
4. 法律传统的传承与发展:从罗马法到教会法,再到现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契约的理念不断被吸收、发展和完善,形成了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5. 哲学和政治思想的影响:社会契约论等思想将契约的意义从经济领域拓展到政治领域,进一步巩固了契约在西方社会中的核心地位。

正是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契约在西方文明的发展过程中扮演了如此重要的角色,并一直延续至今,不断演变,适应新的时代需求。它不仅是法律条文,更是一种深刻的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的体现。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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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匈战争,汉朝是奔着灭匈奴的种去的,要个屁的契约?

唐灭高句丽,从此千年古国销声匿迹,要个屁的契约?

题主你举的这些例子,不是咱老祖宗不会搞什么契约,而是咱老祖宗为了给我们子孙后代扫平道路,从一开始就没想搞什么和谈,就奔着灭种去的。匈奴不灭,汉人不休,汤汤百年,踏尽四方。

反倒是题主你提的檀渊之盟,那可是被我们先人所不齿的和谈,怎么还被你捡成宝了?老祖宗知道咱们后人就这点志气,不会觉得当年死那么多人白死了?

为啥?

大怂有本事,直接把辽国给灭了啊!和谈个毛啊?要毛线的契约精神?

就好比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契约要真有用,法国修什么马其诺防线啊?美苏作为盟友,最后又搞什么冷战啊?

所以说,这得被西方话语体系洗脑成啥样才能信这个啥“契约精神”啊?

话说回来,说中国古代没有契约?

孟津会盟没听过?题主你没看过中国史书,总看过电视,看过《封神榜》吧?

大约公元前1048年,周武王为检验伐纣的时机,于孟津号召天下诸侯会盟,史载参加多达八百余国参加了会盟。会盟联军在孟津举行了盛大阅兵,并共同立下盟誓,史称“孟津之誓”。

而此时的罗马,连他们的祖先罗慕路斯都尚要到几百年后的公元前771年才出生。

春秋四大会盟没听过?

公元前651年,齐桓公于葵丘举行会盟,该会盟由周天子遣人监盟,齐国召集,鲁、宋、卫、郑、许、曹等国参加。会盟之后,诸国立下盟誓,并刻石碑为证。

此次会盟,为齐桓公诸次会盟之规模最盛者。

题主你说没听过中国古代有会盟,其实齐桓公史载九合诸侯,盟约都有史可循。而那个时候,你所说的罗马还仅仅是个小城寨。

话说,罗马刚圈地时,不过是个跟土匪一样的山寨。因为抢在亚平宁半岛的一条要道的山口,所以吸纳了一大批男人,组团打家劫舍发过路财。但是,男人多,女人少,怎么办呢?于是罗马搞盛大的活动,吸引周边的妇女前来,然后借机掳走妇女,据为己有。

后来,被罗马抢了女人的男人们又组团杀回来。

两边男人杀得正起劲的时候,被掳走并大概率患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女人们又跑出来,劝大家不要打了。最终两边的男人们和女人们一起没羞没臊的生活在了一起。

这可真是契约精神啊。

驳完国与国之间的契约精神之后,咱们再来说国内的题主所说的内政契约。

其实题主你的问法就不对。

你说的应该是法制和行政程序之类的东西。

我应该跟你说清楚的是,虽说现今世界的法律体系,更多的受西方法学的影响,但在古罗马帝国还没灭亡的那一两千年,中国的法律体系不见得最先进,但要说中国法律体系不完善,那绝对没有哪个文明敢说他们的法律体系是完善的。

按史书来说,中国夏代就有法律的存在了,至商朝已经有了成文法。至周朝,中国的法律不说内容最完善,但起码比起同时期的罗马要完善多了。

至战国时期,列国皆颁布成文法。其中尤以秦律最为完善。

下面几张图是我几个月前去里耶秦简博物馆时拍的。

图一,讲的是当时秦朝一个县廷办公的公文简。秦国政府每一份公文的往来接收,必须详细精准到年、月、日、乃至小时、分。而且这种水平的档案管理,全国各层级官府必须统一服从,这意味着秦国全国上下,从中央到地方,在两千多年前就实现了行政上的时间管理的统一。这可不是我吹牛,是有考古实物佐证的。

下图是秦国公文的样板。秦国时期,公文行文,跟我们现代政府无异,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等各类文书都有统一格式要求。绝不存在谁随随便便一句话,就能走遍天下的。

下土为秦代公文和现代公文各类型文书的对比。

下图为秦代的户籍简,类似于现代的户口本。秦代推行军功綬爵制,一个人出身后,即由乡政府计入父亲户籍,到达法定年龄后,由乡政府组织分户并单独入籍。乡政府办理了户籍后,正本存乡政府,副本存县政府。此外,秦代的乡,还有与乡政府并行的管理部门,被称之为田部。田部要和乡政府联合起来,组织授田。这里面光是分宅基地、分田、分户籍所产生的契约就一大堆,我不翻书我都记不住的那种。

下图为秦代的一个民事官司的调查文书。其实就一屁大点事,就是一个政府跨区传唤的往来函,类似于铁岭市人民法院传唤新乡市一个犯人,传唤结束,发函通知新乡市。新乡市领导收函后,下文指示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条例执行相关查处工作。

这么点事,穿越两千多年,还能被事无巨细的记录下来。就这公文行政管理的超前,先进程度,题主你是怎么想的会觉得中国古代没有什么“契约”,没有流程,啥事都是上面一言堂?

至于题主你所说的皇帝一样堂。那咱们来看看唐朝时期的“圣旨”是怎样的。

下图为唐朝的一封敕书,原文看不清没关系,可以看下面的注释。这敕书内容比较简单,也不是啥大事,就是封个公主。题主你也不用看明白里面的文言文和行文流程,就数一下有几个人的名字就行了。

下图中的人名,上书的,行文的,呈文的,批文的,执行的……一一签字在案并存档,存档还要走公文发文和执行程序。

真以为封个公主就是皇帝在大殿上喊一句赏黄金千两就行了?

我寻思着唐朝三省六部制那也是初中历史课的内容啊。

唐朝,皇帝要做一件事,需要会同宰相议事,三省分别负责呈文、行文和执行。皇帝要杀一个人,皇帝要会同三省长官即宰相们多次复核才能杀得了。

当然,皇帝非要跟哪个人过不去,那制度也拦不住。但问题是,古代哪个国家不是这样呢?

明朝也一样,内阁和皇权也是互相制约的。

不过这都是初高中历史的内容,我也就不多说了。

所以,我劝题主,如果你是真不知道这些初高中的历史知识,那提问的时候就不要这么笃定,否则大家回答起来不是那么客气也不太好。

以上,还可以展开很多,有空再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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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木年华 这位仁兄几乎把我想说的都说了。我这里只是继续补充一下:

西方的所谓“契约精神”,其诞生的自然环境是地形破碎的山地丘陵和草场。这就意味着,“十里不同文,百里不同音”在欧陆属于正常现象,就和我们听闽南语是一个道理。破碎的地形,将本来庞大的欧陆分成若干小块,让他们在交通不发达的文明诞生时期就有了隔阂。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碎片”之间逐渐被联系起来,但人们都操着不同的乡音。那么问题来了,如何解决他们之间联系的困难呢?立字据!然后就有了契约。当然这在每个“碎片”内部也是很重要的联系方式,比如村里要买几头牛、几头羊,“碎片”内部人口相对较少,每个村落的人口自然更少,所以这种小事都是可以举手表决的。而在“碎片”之间,由于每个“碎片”的面积、人口、粮食产量、牲畜数量像差不大,在每个“碎片”选择能代表“碎片”全体意志的人参加“碎片”之间的“会议”的所谓“代议制”,在欧陆文明初期还是比较能代表每个“碎片”的意志的,从而让“代议制”的发展十分顺利(西方的代议制从这里诞生)

然后你就会发现一个问题,真正能实现“民主”、“代议制”和“契约精神”的理想环境,是各方人口不多、技术水平相似、实力相对均衡的时期

然而随着欧陆的发展,总有一个或者几个“碎片”里的人不甘寂寞,想“搞事情”。他们通过自己优秀的口才,不断忽悠着更多人参与他们的队伍(西方的演讲艺术从这里诞生)。队伍不断壮大,然后他们去侵略别的“碎片”的土地、金属、粮食、劳动力,和女人(西方的侵略精神从这里诞生)为什么?因为“碎片”之间的均势被打破了。但如果陆路走不通,或者敌方多倍于自己呢?很简单,风紧扯呼。限于当时的技术水平,面对高大的山脉,或者更强大的敌人,他们不得不逃走,或是绕海路继续前进(西方的畏难情绪从这里诞生)。【这里有人会说斯巴达勇士,然而他们自己不种地,没粮食吃,很快就被希腊打败了】

综上,我们会看到,西方的所谓“民主”,是被逼出来的。而建立在这种“民主”之上的“契约精神”,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也很快被欧陆后来的各种帝国取代,因为只有帝国体制或“类帝国体制”,才能管理辽阔的疆域、庞大的人口、大流量的经济,和先进的生产关系

总之一句话,还是我们智慧的东方先祖选择的开局地图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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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帝国入侵古希腊的时候,为啥没有契约?

古罗马灭掉迦太基的时候,为啥没有契约?

麦克阿瑟叫嚣着饮马鸭绿江的时候,为啥没有契约?为啥过了几年,掐着鼻子又签停战协议?

因为:

美帝国主义者很傲慢,凡是可以不讲理的地方就一定不讲理,要是讲一点理的话,那是被逼得不得已了。

契约只有一种情况下,会存在。就是彼此谁也灭不掉对方。

战场上得不到的东西,永远不要期望在谈判桌上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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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自称很重视契约,甚至口头协议也受神明庇护,罗马人都以重诺言为傲。

但是从共和国早期开始,在需要打仗的时候和平民妥协,等到和平了又食言这种事,贵族老爷们干过多次。

到了帝国时期,罗马更是常以“和你达成协议的皇帝已经死了”为由,反复撕毁国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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