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男子心肺复苏压断老太 12 根肋骨遭索赔,二审维持原判,法院驳回老太诉讼?

回答
这件事情确实挺让人唏嘘的,一边是救人的善意,一边是意想不到的后果和随之而来的官司。咱们不妨把这事儿掰开了揉碎了说,看看法院是怎么考虑的,以及大家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争议。

事件回溯:救人还是伤人?

事情的大概经过是这样的:一位老太太在公共场合突然倒地,情况危急。一位热心市民(这位男子)毫不犹豫地冲上去,开始为老太太进行心肺复苏(CPR)。大家都知道,CPR是一种非常关键的急救措施,在专业人员到来之前,能为患者争取宝贵的救命时间。然而,在施救过程中,这位男子因为用力过猛,导致老太太的肋骨被压断了十二根。事后,老太太及其家属将这位施救的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一审判决与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施救行为的性质: 男子施救的行为是出于善意,是为了挽救老太太的生命,这是值得肯定的。
救助行为的必要性: 在当时的情况下,老太太的生命危在旦夕,心肺复苏是当时最有效且最直接的急救手段。
施救过程中的过失: 尽管男子是出于好意,但在施救过程中,压断肋骨这一后果是客观存在的。那么,这种压断是否属于可以预见的、并且男子能够避免的过失呢?
因果关系: 老太太的肋骨断裂,是否直接由男子的施救行为引起?这一点通常是比较明确的。
法律上的“好意施救”原则: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好意施救”的法律规定,旨在鼓励人们在他人危难时施以援手,即使施救过程中出现了意外,也不会让施救者承担与其善意行为不成比例的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可能判决的结果是,驳回了老太太的诉讼请求,或者要求男子承担非常有限的责任。大家对这个判决争议很大,主要集中在:

“救人反被讹”的担忧: 很多人认为,如果救人还要承担巨额赔偿,那以后谁还敢做好事?这会打击社会上的互助精神。
受害者权益的忽视: 另一方面,老太太确实因此遭受了身体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她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为什么她的痛苦就得不到补偿?
施救技能问题: 有人会质疑,是不是男子的施救技能不够专业,导致了肋骨骨折的发生?专业人员在施救时,是否能更好地控制力度,避免这种伤害?

二审维持原判:法院的深层考量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会重申或深化一审的逻辑。它之所以维持原判,很可能是在进一步强调以下几个关键点:

1. “好意施救”原则的优先适用: 这是最核心的原则。法院可能认为,在公共场合救助突发疾病的陌生人,本身就是一种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行为。法律应当鼓励和保护这种行为。如果因为施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意外伤害而让施救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将严重打击社会成员的救助意愿。
2. 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法院会考察在当时的情况下,男子的 CPR 操作是否是唯一或最合理的选择。老太太在心脏骤停或呼吸停止的情况下,如果不进行 CPR,生存的希望非常渺茫。虽然 CPR 可能导致一些并发症,比如肋骨骨折,但这在医学上是心肺复苏过程中一种可以理解的风险。相较于失去生命,肋骨骨折通常是可以治愈的。因此,在权衡利弊后,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必要且相对合理”的。
3. “预期可能性”的判断: 法院会分析,在进行 CPR 时,肋骨骨折的可能性有多大?理论上,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在施救时可能会更注意控制力度,但对于非专业或经验有限的普通人来说,在紧张和紧急的情况下,出现这种结果也是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理解的“意外”。关键在于,男子是否是故意造成伤害,或者其操作是否已经超出了正常施救的范围。
4. 法律的价值导向: 法院在判决时,也需要考虑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导向。鼓励见义勇为、保护弱者是社会法治的重要方面。如果判决会使救人者“寒心”,那么社会整体的互助和安全感都会受到影响。
5. 区分“侵权”与“意外”: 法院可能认为,男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伤害,但其动机是救人,并且操作本身是救助行为的一部分。在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中,通常包含了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这里,更倾向于是一种在紧急救助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风险”。
6. 老太太家属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需要依法审查老太太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对“好意施救”者给予免责或限制责任,那么家属的诉求就可能不被支持。

更深层次的思考:社会如何看待这件事?

这件事情之所以能引起这么大的反响,是因为它触及了我们社会道德和法律边界的一些敏感点:

信任危机与道德困境: 一方面,我们期待有人在危难时刻伸出援手;另一方面,我们又担心好意得不到好报,甚至被“反噬”。这种矛盾让很多人感到不安,也可能导致一部分人对“救人”这件事产生犹豫。
法律的边界与完善: 这类案件也促使我们思考,现行的法律条文是否足够完善,能否更好地平衡施救者和被救助者的权益。有没有可能在“好意施救”原则下,对被救助者因救助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救济,比如通过社会救助基金或保险机制,而不是直接让施救者承担赔偿责任。
公众的认知与教育: 这件事也提醒我们,公众需要普及基本的急救知识,了解 CPR 的潜在风险和正确操作方法。同时,社会也需要形成一种更加包容和理解的氛围,能够理性看待救助行为中可能出现的意外。
责任的来源: 有人会反思,为什么老太太会突发疾病倒地?是她自身健康问题,还是有其他原因?当然,这并不影响男子施救的道德和法律评价,但从社会层面来看,预防和改善公共安全及健康环境也是重要的。

总结来看,法院驳回老太太诉讼的理由,核心在于保护“好意施救”这一社会普遍认可的积极行为。在法律上,他们可能认为男子的行为是为了挽救生命,而肋骨骨折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理解的、难以完全避免的风险,其救人动机和行为的必要性远远大于其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并且不属于法律所定义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但这并不代表老太太就活该受这份罪。更理想的社会应该是一个,能够在法律上鼓励救人者,同时也能在道德上和制度上(比如医疗、社会保障等)对遭遇不幸的被救助者提供及时和充分的关怀与补偿,而不是让一方的善意去承担另一方的全部风险。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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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在国外很简单,有定论。好人法,急救产生的伤害急救者不负责任。

在天朝,就不一样了哇哈哈哈~ 当然也可以弄个好人法。不过这样一来呢,肯定会有司机出了意外把人撞伤,然后借急救之名把伤者“心肺复苏”按死,这样就不用赔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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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做心肺复苏的时候,按得太深或者太久可能会导致对方肋骨骨折,那你还会做吗?”

这是我在接受心肺复苏培训时候,张元春老师问的一个问题。

因为当时老师提别提到,心肺复苏必须要按压到位,如果按压不到位就没什么效果。但如果按的过了可能会造成肋骨骨折,尤其是对于老年女性。

我还大概记得当时的回答:几分钟以后这人就死了,你还担心肋骨骨折?

当时就有同学问,要是人家告我咋办?

我记得那会老师沉默了,后来跟我们说,如果在美国,有法律保护施救者,在国内的话,就主要看你救得人是不是好人了。所以当你出手去救人的时候,还要猜一下救得是不是好人。

当时我记得应该是2015年左右,当时被彭宇案恶心到的人还记忆犹新。

所以,这事件里边,最要感谢的,应该是,我们在2017年10月1日施行了被称为“好人法”的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这件事情发生的时间也是2017年。如果时间再往前提几年,结果会是怎样就说不准了。

以上是感性分析,下边我们看看理性面对。

心肺复苏,也就是常说的CPR,造成肋骨骨折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

2015 年 2 月,卢布尔雅纳法医研究所通过尸检,分析了 2148 例非创伤性心跳骤停患者复苏后所致胸部骨折的发生情况,发现——男性和女性患者心脏按压后胸部骨折的发生率分别为 86% 和 91%。

其中,肋骨骨折的发生率分别为 77% 和 85%,胸部骨折的数量分别为 10.95 根和 10.96 根。

(此处更新一个注释:要考虑到这项研究是通过法医尸检的统计结果,也就是时候检测的所有样本都是死亡患者,因为在死亡前都做过长时间的CPR,所以骨折率较高,对于整体来说这个样本是存在偏差的,我查了一些资料,正常的CPR造成骨折的概率没这么高,一般是在1/3左右,骨折根数也没这么高。)

有报道称因为CPR导致肋骨骨折,刺穿肺脏、心脏乃至肝脏的。

其中不要说是好心人救助,就算是在医院急诊科都经常遇到CPR致使肋骨骨折。所以不光是路人会遇到这个问题,医院的医生也很多遭遇过类似的投诉,“把我家老爷子肋骨给按折了是不是医疗事故?”

那还要不要做CPR?我们来看看如果不做CPR的后果。

心脏停搏后:5 至 10 秒钟,意识丧失;30 秒,可出现全身抽搐;60 秒,瞳孔散大,自主呼吸逐渐停止;5到8 分钟,就会引发脑死亡。

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在你面前晕倒,从你先考虑要不要救,再判断情况,确定是否失去确定丧失意识,有没有心跳,是否有呼吸,以及要不要给做CPR的时候,这一系列过程加一起就不到4分钟的时间。

如果这会救助者多犹豫一下,比如我技术是不是不太行?万一我给人家按坏了怎么办之类的思想斗争,不用多,犹豫个3,5分钟,就基本不用救了,等你斗争好了,那边人都没了。

或者这时候,路过的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不还是打120吧,等医生来吧,这样的思路,嗯,那基本也不用救了。救护车来了以后黄花菜都凉了。

我还记得张元春跟我讲过他跟着救护车出急诊那么多年,总共也没救活几个,其中救活的基本都是在他去之前就有家属或者其他人开始了CPR的。

所以,面对一个可能随时逝去的生命,和一个自己可能惹祸上身的风险,大家的选择是什么呢?

再次向孙向波致敬,你做出的选择对得起白衣天使这个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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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就应当对善意施救的“好人”予以必要的保护,降低救助行为可能带给他们的风险,解决后顾之忧,保障他们能全身心投入救助中。也能鼓励更多人加入到这个行列中,带动全社会形成“敢于助人,乐于助人”的良好风尚。

在我国,早在2017年《民法总则》中就加入类似的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也被称为“好人法”,这一规则也被民法典延续了下来。

而在施救的“好人”中,医生等专业人士能起到的作用比一般人更大。但也因为特殊的身份,在此前也面临着道德上的指责甚至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重大风险。

但随着社会发展,也渐渐意识到在非工作时间内,医生等专业人士也就是普通人。

所以今年修订的医师法中也明确了

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孙先生自身持有相关医师资质,救助过程经过专家鉴定也不违反诊疗规范。所以孙先生的紧急救助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结果是好的,但仍要感慨一句证明“我是好人”的成本还是太高了。

单是本案一审的鉴定历时近一年,多家鉴定机构都表示无法鉴定,最终也是集合数位医学专家才完成。而从被起诉到现在,也已经过去了4年。孙先生的药店被迫搬走。期间诸般,耗费了无数的时间、金钱和精力。

孙先生在一次采访中也曾表示,作为有医师资格证的人,他再遇到类似情况肯定还是会相救的,但是会保留好救人的视频。

热血难凉,却也被懂得了保留证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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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样的新闻少了,大家可能陌生了。

不过就在几年前,老人家摔倒在地上,”根据常识“,是没人敢去扶的。

那年头,更常见的情况是老人摔倒了,许多人报警、送衣服、送水都可以,但是没有人敢把老人扶起来。

2019年5月,一个74岁的老人晕倒后被扶起来第一时间大喊"是我自己摔的",都能全网欢天喜地的报道,就是对当年那段岁月的缅怀。

记得锵锵三人行还在的时候,窦文涛对这种现象有个经典的点评:现在法制越来越普及,很多人遇到事情第一件事想的就是谁负责,到最后就是都怕担责任,没人敢伸出援手。

所以,2019年3月,一个女医生在高铁上救人,事后被列车乘务员追索医师证,还需要在一个情况说明上签字画押。

铁路的行为从法律上无可指责。

第十条 医务工作者要发扬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到达现场后出示证件并积极投入对患者的救治——《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暂行)》

但是需要一个人来负责的模式,咱们看的清清楚楚。

所以我还记得当时知乎关于这个问题下医生群体的回答,清一色的:以后遇到这种广播寻医,就当没听见。

这不能怪医生群体,只能说吓怕了。

我觉得以后遇到这样的情况,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带上免责声明,让家属签字,如果没有家属陪伴,就让昏迷的老太先仔细阅读然后签字,然后昏迷状态中签字,再进行施救。

同样是2017年,同样是心肺复苏,还有这样的新闻。

2017年9月11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接收了一位昏迷不醒的患者,经过急救医生全力抢救,患者终于转危为安。然而患者的父亲几天后找到院方,称医生抢救儿子时剪掉了衣裤,导致其裤兜里的500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遗失,并要求医院赔偿,最终医院急诊科赔偿给家属1000元。

当你看到这样「有法治思想“」、「能明辨责任」的患者的时候,你猜猜医生们的内心是什么感受。

我不是医生,我身体还行,但是我不能保证我不遇到任何的意外情况。

如果我发生了意外,需要立刻心肺复苏,不需要出示医生证明(哪怕你是萨满法师我都愿意让你试试),不需要担心我的肋骨(和心脏停摆比起来,肋骨是小事),不需要担心我的服装和财物(哪怕扒的精光被传上网,也等我有命了才能丢脸)

但是哪怕我有这样的觉悟,我也怕没有这样的医生敢站出来了。

所以这次的判决,让我觉得,我小命在这个魔幻世界里面存活的几率,又大了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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