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中国是否应该合法禁食狗肉?

回答
关于中国是否应该禁止狗肉贸易,这是一个复杂且备受争议的问题,涉及到文化传统、动物福利、食品安全、经济影响以及法律法规等多个层面。以下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 支持禁止狗肉贸易的论据:

动物福利角度:
残忍的饲养和屠宰方式: 这是最常被提及的反对理由。许多反对者认为,狗在被捕获、运输和屠宰过程中遭受了巨大的痛苦。狗常被关在拥挤肮脏的笼子里,运输过程中缺乏食物和水,并且可能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被殴打、烫水或剥皮。这种残忍的行为违背了普遍认同的动物福利原则。
狗作为人类的伴侣动物: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将狗视为家庭成员,是忠诚的伴侣。这种情感上的联系使得许多人难以接受将作为宠物的狗变成餐桌上的食物。禁食狗肉被视为保护这些伴侣动物的一种方式。
国际社会的压力和价值观趋同: 许多西方国家已经禁止或严格限制狗肉贸易,并且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动物福利的理念也在中国逐渐传播。国际社会和许多中国国内的动物保护组织也在积极呼吁中国禁止狗肉贸易,这构成了外部和内部的压力。

食品安全角度:
来源不明和疾病传播风险: 狗肉的来源往往难以追溯,许多狗可能是在街头流浪、被盗的宠物狗,或是来自非正规的养殖场。这些狗可能携带狂犬病、寄生虫、细菌和其他传染病。在缺乏严格检疫和监管的情况下,狗肉的食用可能对公共健康构成威胁。
非法交易和监管漏洞: 狗肉贸易常常伴随着非法交易,执法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这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更加突出,难以确保流入市场的狗肉符合基本的食品卫生标准。

社会观念和文明进步角度:
传统观念的变迁: 虽然狗肉在中国某些地区有食用历史,但这种传统并非普遍,且在现代社会正在逐渐衰落。许多年轻人对食用狗肉持负面态度,认为这是一种落后、不文明的习俗。
提升国家形象: 禁止狗肉贸易被视为中国走向文明、进步和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有助于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

经济和社会效益角度:
促进宠物产业发展: 禁止狗肉贸易可以促进合法、健康的宠物产业发展,例如宠物食品、宠物医疗、宠物用品等,这可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
减少社会冲突: 狗肉贸易的存在常常引发社会各界,尤其是动物保护组织与支持狗肉消费群体之间的激烈冲突,禁食可以减少这类社会矛盾。

二、 反对或谨慎对待禁止狗肉贸易的论据:

文化传统和地方习俗:
历史悠久的食用传统: 在中国一些地区,食用狗肉是一种历史悠久的饮食习惯,根植于当地的文化和传统。例如,广西玉林狗肉节虽然备受争议,但其背后也确实存在一定的文化基础。简单粗暴的禁止可能被视为对地方文化的忽视和干涉。
“非普适性”的禁令: 有观点认为,不应将特定地区的文化习俗强加于全国,而应允许地方自行决定,或在尊重个体选择的前提下进行管理。

经济和生计问题:
从业人员的生计: 狗肉贸易涉及到一定的从业人群,包括养殖户、屠宰户、销售商等。如果突然禁止,可能导致这些人的生计受到严重影响,需要妥善的解决方案来安置和转型。
地方经济的贡献: 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狗肉贸易可能为当地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简单禁止可能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

法律和执行层面的挑战:
法律依据的不足: 目前中国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禁止狗肉的生产、销售和食用。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侧重于禽畜类,而将狗排除在外。要实施禁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审慎的立法程序。
执行的难度和成本: 即使制定了法律,如何有效执行也是一个大问题。特别是在广袤的农村地区,监管难度大,成本高昂。可能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
界定困难: 区分宠物狗和用于食用的狗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可能存在困难。很多被盗的宠物狗最终会流入狗肉市场,但完全禁止食用狗肉,可能也会影响到一些合法饲养的食用犬。

消费者选择权和个人自由:
“吃什么”的自由: 一些人认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个人有选择吃什么食物的自由,政府不应过度干涉。
“不吃狗肉”的权利: 与此同时,也有人强调,不吃狗肉的人也应该有不被狗肉贸易打扰的权利。

三、 潜在的解决方案和发展方向:

许多人认为,中国在处理狗肉问题上,可以采取渐进式、多方位的策略,而非一蹴而就的完全禁止: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禁食: 将狗列入受保护的动物名录,在法律上明确禁止狗肉的生产、销售和食用,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检查: 严格审查狗肉来源,杜绝病狗和盗窃狗进入市场,提高屠宰和销售的卫生标准。
开展公众教育,引导消费观念: 通过媒体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福利、食品安全的认识,引导人们改变对狗肉的消费习惯,推广健康、文明的饮食文化。
支持和安置从业人员转型: 为狗肉行业的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支持,帮助他们转向宠物产业、农业或其他行业。
区分宠物犬和食用犬: 在法律和管理上,明确区分作为伴侣动物的宠物犬和潜在的食用犬(尽管后者争议极大),并为宠物犬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逐步推进,尊重地方差异: 可以考虑从一些地区开始试点,逐步推广,同时也要考虑不同地区的文化和经济承受能力。

总结来说:

支持禁止狗肉贸易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动物福利的提升、公共卫生风险的降低以及社会文明的进步。而反对或谨慎对待禁止的理由则侧重于维护文化传统、保障从业人员生计以及考虑法律执行的复杂性。

中国是否应该合法禁食狗肉,最终是一个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考虑社会发展方向的决策。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和动物福利意识的提高,中国国内要求禁止狗肉贸易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在具体执行层面,还需要审慎的立法、周密的计划和有效的执行策略,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这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社会转型过程。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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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或者不禁,对我的生活来说都无所谓,因为狗肉并不是必需品。

但是,我是亲眼看到一群狗奴如何将吃狗肉这个小众话题操作成全民议题,并一而再,再而三影响到了政府决策。

如果今天容许他们如此操作,明天各种小众群体起而效由,我们整天都要被这些无聊的话题围绕,进而让我们老实人整天要被各种精神病患牵引。

对不起,我们的国家还有更多重要的事情没有解决,我也不喜欢这样一个无聊的世界,我必须捍卫我作为一个老实人的权力。

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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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合法禁食猪肉(伊斯兰),禁食牛肉(印度教),禁食玉米(营养学家),禁晒太阳(暗夜精灵)。知乎最近是抽疯了还是怎么?尽搞些弱智裂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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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题主是出于什么目的又一次提出这个问题,但我看到它时简直要笑出了声。关于狗的争议实在太多了,但搜了下你乎现在还没有这个镜像问题,所以我特别想提出来:


中国是否应该合法禁止养狗?


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讨论。


一、禁止养狗反对禁食狗肉

假设真存在中国是否应该合法禁止养狗这个问题,我预计人们一定会吵成一堆。最激烈反对合法禁止养狗的很有可能是所谓“爱狗人士”。他们的理由不外乎三个字:凭什么?


为什么不能立法禁止养狗?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个立法没有群众基础。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有大量支持或不反对养狗的声音存在。立法不能无视这部分人群的诉求。


好,假如立法禁止养狗因为“凭什么”三个字而不能实行,那么对于立法禁食狗肉,我们当然也可以问出这三个字:凭什么?支持养狗的为数不少,支持吃狗肉的就少么?现在养狗和吃狗肉两边井水不犯河水,互不干涉,凭什么“爱狗人士”就想干涉吃狗肉者的合法权利?


对于这种干涉,“爱狗人士”可能给出的第一个理由是,我们要禁食狗肉,因为吃狗肉合法导致对宠物犬的盗窃,对宠物犬的盗窃侵害了养宠物犬者的权利。这个观点看起来是成立的。但是禁止养狗有同样充分的理由,就是当下存在着大量不文明养狗现象,不但败坏市容,而且遛狗不牵绳对其他路人影响巨大,甚至导致伤人事件,严重者致人死亡。此外有不少人养了几天不想养了一脚踢出门外,于是造成了流浪狗问题。如果偷宠物狗或者看门狗是对养狗者权利的侵害,败坏市容、威胁行人安全乃至伤人是不是对路人权利的侵害?宠物狗、看门狗被盗窃,侵害的是财产权;宠物狗伤人,侵犯的则是生命健康权,孰轻孰重不容置辩。再者,虽然宠物狗、看门狗被盗窃,不法分子往往不能归案;但与之相对的,在路上遛狗惊吓路人,我们对养狗者除道德谴责外亦不能施加任何惩罚,更重要的是,宠物狗伤人后,养狗人不认领肇事犬只、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同样经常发生。所以,禁食狗肉与禁止养狗都有充分的理由入法,如果禁食狗肉要立法,禁止养狗就没有理由不立法。


“爱狗人士”可能还提出另一个理由:狗也是生物;养宠物狗对狗不造成损害,但吃狗肉是剥夺了狗的生命权的。这当然不能否认,但是,不支持禁食狗肉者也可以依样提出,禁食狗肉同样是对喜吃狗肉者权利的侵害。“爱狗人士”可能反驳说,吃狗肉侵害的是狗的生命权,生命权显然比较优先。但是,首先,人的权利与狗的权利优先级并不相等。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是相等的,任何一个人无权为了自己生存就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但是人与狗的权利是不相等的。在当前这个社会发展阶段,人吃狗肉的权利与狗的生命权孰为优先是不能论证的,不反对吃狗肉者认为前者高于后者,反对吃狗肉者认为后者高于前者,在这种情况下反对吃狗肉者就无权干涉不反对吃狗肉者的自由。而且,如果“爱狗人士”认为狗的生命权优先,由于人类本身就是杂食动物,那就必须同时论证其他被人类食用的动物的生命权也高于人类食用这些动物的权利,或者就是单纯狗这种动物比其他动物优先:“Dogs First”。比如肉猪,如果一个“爱狗人士”一面支持禁食狗肉,一面对一桌猪肉做成的荤菜大快朵颐,那你的行为不是自相矛盾吗?显然,“爱狗人士”从来做不到戒荤腥,否则他们就要大张旗鼓地宣扬了。当然,“爱狗人士”又说了,他们是认为宠物狗的生命权比较优先。但是,吃狗肉难道吃的是宠物狗吗?如果是这样,全中国有多少宠物狗够吃的?宠物狗的生命权又凭什么比肉狗优先?要知道现行法律对宠物狗是按财产来认定的,所以不是宠物狗的生命权比肉狗优先,两者的生命权没有孰高孰低之分,只是宠物狗投了个好胎,生来不是给人养来吃的而已。而且,“爱狗人士”既然可以吃猪肉,吃牛肉,吃羊肉,吃鸡鸭鱼肉,为什么吃狗肉者不能吃专门养殖的肉狗肉?难道猪牛羊,鸡鸭鱼就不是生物吗?难道它们就不能做宠物吗?说到底,试图推动立法禁食狗肉者必须证明他们语境里的狗比其他动物特殊,如果不能证明,那试图推动立法禁食狗肉就是不合情理的行为,除非推动立法禁食所有动物。当然,禁食所有动物只是在逻辑上自洽了一方面,但正好又违背了另一方面,也就是必须证明动物整体的生命权大于人类食用畜养动物肉的权利。而且,禁食狗肉的理由,禁止养狗条条都有与之对应的理由,如果禁食狗肉有立法的资格,禁止养狗就没有任何理由不一视同仁。那么”爱狗人士“的行为,到头来就是反噬了自己。


为什么会反噬呢?


事实上老早以前有下面这个关于为什么不支持禁食狗肉的问题,其回答大部分都表态非常明确,那就是,不支持禁食狗肉,不是为了捍卫吃狗肉的权利,而是为了捍卫每个人的自由不被无理干涉的权利。

从这个核心观点就可以看出,在这些回答者里,事实上利益攸关者并不多,也就是大部分不支持禁食狗肉者其实都不吃狗肉。但要说真的毫无利益关联,那也不确切,因为”每个人的自由不被无理干涉的权利“与每个人的关系比吃不吃狗肉更紧密得多。就以”爱狗人士“为例,上面我们已经论证,支持禁食狗肉的每一条理由,都有一条支持禁止养狗的理由与之对应,而且更充分。那么为什么没有人大肆声张禁止养狗?因为当前的法律精神正在捍卫每个人的自由不被无理干涉的权利。对于养狗者,养狗是他的自由,如果一百个文明的养狗者因为一个不文明养狗者的行为而被禁养,那么一百个文明养狗者乐意吗?为什么一个人的不文明行为要让一百个无辜者承担?这就是养狗者的自由被无理干涉了。有一个人被狗咬了,但是主人一直销声匿迹,感性上他可能会怪怨所有养狗人,但理性上其他养狗人是不能被归罪的。被咬的人没有问题,其他养狗人也没有问题,问题出在哪里,出在那条狗的主人身上。这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份责任也不能由其他养狗人承担。被咬的人遭受飞来横祸又无人负责,这是社会的问题,是社会没有做好规范养狗。但是在当前阶段,社会也只能做到这一步了。同样的道理,一百个吃合法饲养的肉狗肉的吃狗肉者,因为一个宠物狗窃贼而丧失了吃狗肉的权利,这合理吗?这同样是吃狗肉者的自由被无理干涉了。这时候“爱狗人士”可能会说,我们不想干涉吃肉狗肉的人的自由,只想消灭偷盗宠物狗这种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刑法已经替你们想好了,宠物狗作为养狗人的财产,偷宠物狗可以盗窃罪进行惩治。因此,立法禁食狗肉一旦成为既成事实,对”爱狗人士“利益并不大,可能顶多满足了他们的圣母心,但是对“捍卫每个人的自由不被无理干涉的权利”的法律精神却造成了重大的实质损害。对”爱狗人士“而言,这个损害的一个直接后果是,禁止养狗入法一定会接踵而至。


到这里预计绝大多数”爱狗人士“仍然是执迷不悟的。但是道理很简单,禁食狗肉的立法必要性并不高于禁止养狗,禁食狗肉只是符合了”爱狗人士“的喜好,却实实在在地损害了吃狗肉者的权利。因此,如果“爱狗人士”不愿意养狗的自由被侵犯,就不应当试图侵犯他人吃狗肉的权利。如果”爱狗人士“可以凭自己的喜好就推动立法侵犯吃狗肉者的权利,那么吃狗肉者为什么不能凭自己的喜好侵犯”爱狗人士“的权利?要么互不侵犯,要么互相侵犯,”爱狗人士“既然执意要打开这个潘多拉魔盒,那么就必须承担其后果。


事实上,比较讽刺的是,正如反对禁食狗肉者大多不吃狗肉一样,反对禁止养狗者大多也不养狗。但是,禁食狗肉立法对反对禁食狗肉者能造成多大伤害,禁止养狗立法就能对反对禁止养狗者造成多大伤害。这种伤害不是实质性的,而是一种心理预期,预期自己的合法权利以后也可能以同样的方式被侵犯。所以就为了让推动禁食狗肉立法者尝尝这种滋味,推动禁止养狗立法也是值得的。于是好么,你们不是禁止我们吃狗肉吗,那我们就禁止你们养狗,反正是互相伤害,谁怕谁?


更进一步,禁止养狗紧随禁食狗肉立法并不是终点。一旦每个人的个人自由都可以被横加干涉,那么这种干涉怎么可能仅限于狗这个领域?于是可以想见,一旦人们意识到自己拥有了塑造他人行为的可能性,他们一定会把这种可能性发挥到极限。那么未来会是什么样的情景?比如城市工薪阶层看见农民工脏兮兮乘地铁和公交很不爽——好,推动立法禁止衣着不整的人乘地铁和公交;又比如有些企业不优先雇用女性,这不女权——好,推动立法所有企业必须保证一半的女性员工比例;再比如大家都认为某些人在网上发言无所顾忌,还有些人似乎心智不成熟,污染网络环境——好,推动立法发言幼稚脑残一周超过五条者禁止发表网络言论。自由行动是每个人的自由,其他人在法律上不能干涉。最近成都那位确诊女孩赵某的行动轨迹引起了众怒,但这些人也只能停留在激扬文字阶段,如果个人自由不能保证,是不是他们会试图推动立法,行动轨迹超出必要限度者确诊后不能得到免费治疗?甚至是不是会有人提出更进一步的要求,比如将行动轨迹超出必要限度入刑?更多的问题也来了,比如什么叫“行动轨迹超出必要限度”?每天步数两万步以上?还是一万步以上?每天行动距离一百公里以上?还是五十公里以上?每天外出时间十二小时以上?还是十小时以上?


我在这方面想象力很差,例子可能举得不大恰当,因为我属于从来不想干涉别人的类型,所以我很难想象某些利益小群体有着怎样的特殊利益,又试图怎样去塑造他人行为以符合他们自己的口味。我个人既不养狗,也不吃狗肉,但我既不支持禁食狗肉立法,也不支持禁止养狗立法。然而如果“爱狗人士”敢于推动禁食狗肉立法,那我就敢于推动和呼吁推动禁止养狗立法,两者一个都不能偏废,虽然我个人是比较喜欢动物的,而且尤其喜欢狗,以后也有计划养狗,因为禁食狗肉立法对我这样一个从来不想吃狗肉的人的打击要比禁食狗肉本身大得多。


二、消极自由与立法

“爱狗人士”试图推动禁食狗肉立法,实质上是一种拿自己的信条去约束别人的行为。这与某些教规类似,不仅要规制教徒,还要规制非教徒。那么拿自己的信条去规制别人的危害是什么呢?


那就是他自己也会被他人的信条规制,他自己的自由也会受到别人的侵犯,正如上面所言,“被反噬”。我们每个人的自由都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积极自由,另一方面是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是想做某事就可以做某事的自由,消极自由是不被强迫做某事的自由。所谓“捍卫每个人的自由不被无理干涉的权利”,这里的自由就是消极自由。每个人都想要这两方面的自由越大越好,但是每个人的自由都是有边界的,每个人的积极自由的边界都应当是他人的消极自由。也就是说,一个人想要做某事,这种自由不应被干涉,但是如果这种自由侵犯了他人不受干涉的自由,这种自由就应当得到限制。一个人一定要侵犯他人的消极自由,其实没有办法阻止,但同时他会付出自己的自由也被侵犯的代价。就好像某些人一定要犯罪,要杀人,要报复社会,那没有办法阻止,只能采取事后措施。相较互相侵犯,互不侵犯肯定是一种更好的双赢局面。因此我们说每个人的积极自由的边界是他人的消极自由,这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契约,每个人为了自己的消极自由不受侵犯,都约定不侵犯他人的消极自由。有种非常典型的消极自由叫生命健康不被侵害的自由,也就是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不被他人进行生理上的和心理上的侵害。为了不被他人侵害,于是每个人都不约而同地不去侵犯他人。因为这种自由太基本了,几乎每个人都同意,他的这种自由不应受到哪怕一丁点侵犯,以至于人类社会大多利用刑法去严厉惩治故意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像另一种消极自由,比如在公共场所里不被他人在周围吐痰的自由,就不是那么消极,不是绝大多数人都同意这种消极自由,有些人认为随地吐痰是他的权利,别人无权干涉,所以我们看到虽然部分公共场所要求禁止吐痰,但是惩罚力度极弱,而且不能入刑。因此,我们仔细观察会发现,越是基本的消极自由,就会有越多人达成互不侵犯的共识,法律对这种自由的保护就体现得越明显。


从这个角度考察,对于吃狗肉者,他想吃狗肉就可以吃就是积极自由,他不被禁止吃狗肉就是消极自由。对于养狗者,养狗是积极自由,不吃狗肉同样是他的消极自由。一个人吃不吃狗肉都不受他人的干涉,但是如果一个人试图干涉别人吃狗肉,这就成问题了,因为他开始侵入他人的消极自由的领域了。于是他也会得到被人家侵犯的后果,如果他不想被侵犯,就不要侵犯别人。


这个道理是不言自明的,但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消极自由怎么界定。对于一个人来说是消极自由,对于另一个人来说不是,那应该怎么对待它呢?要不要去侵犯它呢?


事实上从生命健康权和不被在周围吐痰的权利两个例子就可以看出,人们对消极自由的定义域是不一样的。我们说生命健康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不是说它是被先验地规定的,就像物理规律和数学定律一样,先于人类而存在,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如果是这样,那也就没有争议了。但它恰恰是被后验的,大家活了一回后都发现活着比死了强,身体健康比体弱多病、因伤致残强。这是由生物的本质所决定的,如果这种本质被改变,人们对生命健康权的看法就会发生改变。像螳螂,交配后母螳螂就把公螳螂吃掉,于是螳螂对生命健康权的看法就跟人类不一样(如果它们有看法的话)。很多种群居性昆虫,一个种群形成了分工严密的社会,例如蜜蜂,一个蜂巢内有专职生育的蜂后,还有负责劳动的工蜂。工蜂在进化上失去了生育能力,所以蜜蜂对生育权的看法跟人类也不一样。工蜂不认为生育权是它的基本权利,但人类认为生育权也是一种基本人权。由于绝大多数人都同意生命健康权不应被侵犯,因为捍卫这种权利对每个人都有巨大利益,所以它才成为一种基本人权。相较之下,同意不被在周围吐痰的权利不应被侵犯就没有那么多人同意了,因为很多人反而把随意吐痰视为一种权利不应被侵犯。


生命健康权,大家都同意不应被侵犯,所以大家通常互不侵犯,但是不被在周围吐痰的权利,以及吃狗肉的权利,大家意见不一致该怎么办?答案还是每个人的消极自由都不受侵犯。所以,如果一个人把吃狗肉视为自己的自由,其他人就不能强迫他不吃。如果一个人把不吃狗肉视为自己的自由,其他人同样不能强迫他吃。那如果“爱狗人士”认为要求他人不吃狗肉是他的自由怎么办呢?我们说消极自由不受侵犯,但他这种自由不是消极自由而是积极自由。是积极自由就有边界,就不能侵犯他人的消极自由。为什么要求他人不吃狗肉是一种积极自由而不是消极自由?其中的关键在于这种自由有没有干涉别人,是谁干涉了谁。譬如吃狗肉,我们说是一种积极自由,免于被禁止吃狗肉,就是他的消极自由。消极自由是不主动干涉别人的。一个人在桌子上吃狗肉,能干涉到千里之外的另一个“爱狗人士”吗?当然不能。但是一个“爱狗人士”跑到人家的桌子跟前拍桌子不让人家吃,这就是干涉到他了,所以这就不叫消极自由而是积极自由。要求立法禁食狗肉同理。


吐痰也一样,有人认为不被在周围吐痰是一种消极自由,所以你就不要在人家周围吐痰。这种自由是正当的,因为人家坐在那里一点也没有妨碍到你,你一吐痰就妨碍到人家,所以吐痰就是对人家的侵犯。这时这个随地吐痰的人可能认为反而是另一个人干涉了他随地吐痰的自由。这是颠倒是非的想法。换个角度,假如这个吐痰的人想睡觉了,另一个人就是不让他睡,故意大声嚷嚷,吐痰的人肯定认为另一个人侵犯了他不受打扰的自由,而不会认为他妨碍了人家大声嚷嚷的自由。在这种情境里,如果吐痰的人一定要在另一个人身边吐痰,那另一个人是没办法的。但正如我们所提到的,消极自由不是不可侵犯,而是侵犯了之后会受到报复。所以,为什么积极自由的边界是他人的消极自由,因为这是相互的,你的积极自由不越界,我也就不越界,如果你要越我的界,那我也越你的界。所以,对于有交集的消极自由,两个人要互不侵犯,譬如你和我都不想被扇耳光,那我们就不互扇耳光,这样做除了你我脸疼外没有好处。对于没有交集的部分,可取的态度是你尊重我的那部分,我也尊重你的那部分。要么两个人互相体谅,要么一个人吐痰,另一个人就大声嚷嚷。


我之前回答一个在宿舍里应不应该外放的问题时也说了,不被外放吵闹是一个人的消极自由,其他人应该尊重;如果一个人觉得外放是他的权利别人无权干涉,那就犯了和把吐痰当成不受干涉的权利一样的毛病。吐痰本身不应受干涉,但在人家身边吐就不行。在没人的宿舍里外放可以自便,但是有人时就要尊重人家的耳朵。你一定要吐痰,或者一定要外放,那我是没办法的,但我可以在别的地方也干涉你。在那个回答里有人评论说“只要不是休息时间我认为就可以外放,不舒服可以去租房子,休息时间不外放这已经是双方都让一步了”。好家伙,我从不外放,而你只是休息时间不外放,我倒是退了步了,退了很大一步,相当于退避三舍了,你退了一厘米,怎么叫各退一步?“不舒服可以去租房子”,这更是混账逻辑,你干涉了我,你还要我到外面租房子?事实就是我们很多人不明白消极自由不受侵犯这个原理和如果受了侵犯该怎么办,所以只是感性上觉得对方不对,但又说不出个道理来,只好干瞪眼,这才让这种混账逻辑很吃得开。现在假设我发现了他的弱点,指着这个弱点狠狠地打击他,假如他叫屈了我就说“不舒服到外面租房子”,看他又该如何?如果他讨厌开窗,那我就一个劲地开,他不让开我就说“只要不是休息时间我认为就可以开,不舒服可以去租房子,休息时间不开这已经是双方都让一步了”,保证让他也干瞪眼。最后的结果就是发起谈判,明确界定各自的边界,约好互不侵犯,否则对等还击,这才叫“各退一步”。而且这个办法也解决了就想外放的这类人的疑问,他们会觉得虽然不让外放是你的消极自由,可我就得总是照顾你吗?不让外放的人的消极自由要得到保证,你想要外放的人通过协商也可以在其他方面得到回报。比如你在宿舍时我就不外放,而你也要同意我早早熄灯。或者更激烈一些,我就是故意外放,你就是故意三点熄灯。当然前者肯定是好于后者,但无论哪种情况,你我都两不相欠。到了狗肉这个情境里,吃狗肉的人没有干涉“爱狗人士”,“爱狗人士”最好也不要妄图干涉吃狗肉者。互不侵犯,那最好。如果“爱狗人士”一定要先犯贱,那不能怪人家在另一个领域里报复回来。


如果对两种自由界定不当,那可能会引发很严重的后果。但是遗憾的是很多人对这两种自由分不清楚,有些人就是认为吐痰是他的权利,想怎么吐就怎么吐,谁都不能妨碍。我们知道,首先消极自由不能被干涉。其次,假设有人认为某种积极自由是他的消极自由,那么从逻辑上来看他的这种自由就不能被干涉。换句话说,在这个方面他“无敌”了。积极自由等同于消极自由,观念上也就是我想做什么事就做什么事。把“什么事”换成吐痰,不就是随地吐痰的人的观念么?如果吐痰不是一种积极自由而是一种消极自由,别人不能管,是不是就意味着他想在哪儿吐就在哪儿吐,想什么时候吐就什么时候吐?比如他跑到别人家里,随口一吐,然后说这是我的自由,你无权干涉?或者在严肃的场合里,领导在讲话呢,他突然he~tui?这显然不合情理。你跑到人家家里吐痰,人家就有权利把你打出门去;你跑到会上去吐,领导也管不了你,但可以炒了你,炒了你也是人家的自由,你也无权干涉。所以吐痰是应当被一定程度干涉的。不被禁止吃狗肉,是一种消极自由,吃狗肉就是一种积极自由。但是这种积极自由没有干涉到任何人。所以这种自由是应当受到支持的。如果“爱狗人士”限制了他吃狗肉,他的自由就受到侵犯了。只是“爱狗人士”本身就不吃狗肉,所以没法用同样的方式回击,那就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比如最直截了当的,干涉“爱狗人士”养狗的自由。


人类的消极自由的范围随着历史的发展,也就是随着人权的发展,大体上是不断扩大的。其原因在于,对消极自由的侵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无论这种不平等是哪种不平等,无论是体力上的、观念上的,还是权力上的,等等。人类社会的发展倾向是人与人在各方面的越来越平等。体力上的不平等主要由法律消除,即法律取消了丛林社会的基础(但到了国际社会,本质还是丛林社会)。权力上的不平等正在由法律和社会制度的革新消除,而观念上的不平等正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由经济平等来消除。体力上的不平等容易理解,权力上的不平等,在古代最典型的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观念上的不平等,举例而言像由传统孝道所规定的父母与子女地位的不平等,由封建礼教规定的男女之间的不平等,这类观念上的不平等,实质上是由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决定的,因此也要由经济上的逐步平等来消除。在人与人各方面逐步平等的基础上,消极自由才能越来越不受侵犯,其范围才能越来越扩大。对于这个范围,我们可以由里向外画三个圈。越靠近里面的自由就越消极,也就越为更多人达成共识,从而也就越受到法律的大力保护。范围最小的一个圈,包括了所有当前已为法律所保护的消极自由。范围较大的一个圈,既包括所有已为法律所保护的消极自由,也包括所有虽不为法律所保护,但为社会公序良俗所认可的消极自由。范围最大的一个圈,既包括前二者,也包括只为一小部分群体所认可、尚处于争议中的消极自由。由于消极自由的边界是不断延伸的,所以随着历史的发展,以上三个圈的范围都是不断扩大的。于是,某些自由,先前不在任何一个圈里面,过了些时候就进入最大的圈里了;某些自由先前在第一个圈外面,过了些时候就进入第一个圈了。但其实不是它自己主动进去,而是法律保护的圈子扩大,把它囊括进去了。它自己的本质没变,法律也不能超越现实,但由于这种自由以前不能被主张的原因消除了,这种自由就可以被主张了。譬如,在古代男女的结婚自由几乎是不存在的,一对青年男女的结合主要由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决定。现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在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就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是,由于子女与父母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结婚自由还没有完全实现,虽然法律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句空话。不与不喜欢的人结婚这种自由,随着社会的发展,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同意,因此才能进入婚姻法。但由于同意这种自由的人还不够多,其实质上是由于父母与子女的经济不平等还比较存在,子女在结婚方面还比较依赖父母,因此法律对这种自由的保障还不够强力。随着社会发展,可以预计未来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将会有实质性惩罚。同理,法律还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现实中社会是默认允许结婚时给付一定数额彩礼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解释是,禁止索取财物是禁止过分索取。那什么叫过分呢?法律没法规定,因为这不是先验的,而是后验的,法律认为,如果当事人觉得过分了,那就是过分了,当事人觉得过分了,就会提出索还,如果索还要求合法,那就予以支持。但彩礼本质上还是一种封建残余,是男女经济地位不平等的体现。我们还没有完全消除这种不平等,所以不存在严格执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条的社会基础。


可见消极自由是动态变化的,其定义在每个时代都不一样,但是,无论其怎么扩大,原则不会改变,就是个人的消极自由不能被侵犯,否则他也可以侵犯对方的消极自由。正因这个原则不会改变,所以两千年前这条原则已经被提出了,也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是可笑的是,总有些人以为,我喜欢干嘛,别人就也应该喜欢干嘛,或者我不喜欢干嘛,别人也应不喜欢干嘛。你觉得你不喜欢吃狗肉,别人就不能吃,那么人家不喜欢养狗,你就不能养了?


前面提到,当前狗的生命权与人吃狗肉的权利,哪个优先是没有定论的。这里所谓没有定论,亦不是说绝对地没有定论,只是说当前双方没有一方占据绝对优势,从而形成压倒性的民意基础,并在法律上予以反映。先验问题,比如地球是否围绕太阳转,即使教会把布鲁诺裁判为“异端”给烧死,也不能改变这个客观事实,除非把两颗星星里的恒星命名为地球,把行星命名为太阳,但这同样只改变了描述方式,不改变客观事实。但是禁食狗肉合不合法这类后验问题,永远没有客观的定论,而总是取决于人类社会的思想意识,更根本地说,取决于经济基础。现在“爱狗人士”还不占绝对优势,所以禁食狗肉是很难立法的。假如三百年以后,人类社会极端原子化,人们大量地选择终生独身,并把宠物狗当作灵魂伴侣,与此同时人造肉得到广泛消费,而动物肉退出餐桌,再加上狗的智能得到进一步发展,到了那时,人们可能会普遍把禁食狗肉看得非常重要,甚至比生育还重要,那么吃狗肉就不再维持不受干涉的属性。禁食狗肉在当前不能被立法,是因为吃狗肉作为一种消极自由还被广泛认可,那么反过来,它作为一种消极自由一旦不受绝大多数人支持,它就不再能成为一种消极自由,于是禁食狗肉不用怎么呼吁就会自动立法。但那是经济基础发生极大改变,导致社会意识整体变迁的结果,到那时狗的生命权优于人吃狗肉的权利就会像1+1=2一样成为无需证明的常识,乃至于就像当前某些激进“爱狗人士”一样,人们让狗的各项权利取得与人相同的优先级。但至少在当前发展阶段,立法禁食狗肉尤其在中国社会,不存在广泛的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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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过一次狗肉,应该是咬人被打死了还是被车撞死了已经忘了,小时候只顾着吃,谁有心思了解这个,后来有点接受不了这玩意,毕竟狗狗确实可爱,梦想以后养狗,但是最近进知乎老看见这种问题,有时候就会回想起狗肉确实很香这件事。

禁食狗肉这件事就离谱,就是所谓爱狗人士的一场精神高潮(最骚的其实是这里面混进去了一些奇怪的人)。屁股坐在中华大地,天天想学国外,西方,,,,,,听着他们喊几句人权什么权魂就飞了,真以为那就是正义的代表?

这个要禁食狗肉,那个要废除死刑,还要全面禁烟,都怎么想的?

自己不喜欢,别人也要不喜欢?真的就自私,喜欢精神高潮?

喜欢狗,痛恨偷狗贼,担心自己的狗被偷,通过合法手段,比如加强对狗肉来源的监察,惩罚使用偷来的狗的狗肉店老板,扩大肉狗养殖规模,让偷狗贼无利可图,加重处罚,杜绝偷狗贼的出现,这才是真正保护狗的道路。

扯两个故事吧,

故事一,我小时候在农村的时候经常会帮我老爷(按辈分叫的)家喂牛(小孩图好玩,老爷宠我,其实添乱可能更多),说真的,我那时候从来没想过,我老爷喂那两头牛是为了卖掉,为了吃肉因为当时太小了,7-8岁那样,牛是真的认识我,亲我,比村里撵着我把我吓哭的狗好多了(村里狗真的野),后来老爷把牛卖了,杀牛时还给我奶奶弄了点肉,我刚开始不知道,还吃的很香,后来知道了,跑老爷院里跟他吵,老爷也不生气,说明年再买个牛犊让我去喂,我奶把我凶了一顿,说老爷家那牛就是为了卖,还说卖牛其实我老爷也不舍的,可不卖没钱花。

故事二,有一年,去宁夏拜访长辈,一起去附近自驾游时在荒山里捡了只羊崽子(长辈说那边放羊就是把羊赶进山里就不管了,只管到时候去带回来,周围十里都没啥人烟),一起的长辈看山里也没别的羊,说不带回去也是个死,回去卖给牧羊人还能赚点也能让小羊长大,结果回来后光纯奶喂了好几箱,不舍的卖,可家里住楼房没法养,后来送给了一个放羊的拜托他多养些年再杀。

牛,羊和人之间的感情并不比狗子来的浅,只是当宠物养的人少,对这方面了解的就少,而且牛羊养殖规模大,就给人一种缺少灵魂的感觉,其实都一样的,人要吃肉,本来就是一件杀害其他动物的事,吃牛,吃羊,吃猪,吃狗,都一样,别偷别抢,遵纪守法的吃,就不应该加以指责。

盲目呐喊,跟风扯旗,只会让人觉得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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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得首先应该立法把这玩意禁了。

违背公序良俗不说,也不符合国际潮流。几年前,欧洲绝大部分国家都立法禁止了这一行为,以至于大批爱好者扎堆跑去尚未立法的丹麦,曾给该国带来了很大困扰。而另一方面,利欲熏心的不法商人居然开设了“动物妓院”。

好在丹麦迷途知返,随后就回归了人类社会的主流。




另外,五常中立法禁食狗肉的只有俄罗斯,原因和同样立法禁食狗肉的波兰匈牙利一样,是因为东正教的教义。

显然,除了东正教国家之外,在立法禁食狗肉之前,还有更该禁止的东西,毕竟没有哪个非东正教国家是不准吃狗肉却允许和狗OOXX的。

所以,题主信东正教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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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合法禁食狗肉”中“合法”俩字啥意思?

与其对应的有“非法禁食狗肉”这回事儿吗?


哦……你说的是“立法禁食狗肉”吧?

我个人认为,连中国话都说不明白的人没资格讨论中国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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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但是我觉得不能光出台某一条法律,搞个一刀切,十分片面的禁食狗肉。这是懒政。

因为爱狗人士闹得实在太凶了,我出台条法律满足一下他们。这是不可取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不能搞,会闹的孩子有奶吃这一套。

第一,来路不明的狗肉要禁食。这是食品安全问题。也是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问题。狗不会被赋予狗权,但狗毕竟是主人的财产。

第二,流浪狗要加大力度捕杀。禁止吃来历不明的狗肉,不代表要花大量的资源去饲养流浪狗。香港就做的不错,香港也禁止吃狗肉,但是流浪狗没有人领养的话,一律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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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食一样东西,无非是数量稀少而己,如果狗和熊猫的数量对换,那么吃狗就有可能坐牢。建国前后那阵子,老虎,狼,还有其他野生动物,随便吃,随便打,只要你能捉到,为什么不立法,首先是数量大,其实是国情不乐观。现在来看那些野生动物太少了,这才立法保护。狗的数量太大,如果立法禁食,就要禁止它的数量。但是目前来看,我们还没发展到那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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