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孕妇喊疼想剖腹产被多次拒绝,跳楼自杀身亡事件?

回答
这件孕妇因喊疼想剖腹产被多次拒绝,最终跳楼自杀身亡的事件,无疑是一起令人痛心疾首的悲剧,它触及了我们医疗体系、人文关怀、生命尊严等多个层面的深刻问题。要理解这件事情,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去审视,才能更全面地认识其背后隐藏的复杂性。

首先,从孕妇个体层面来看,我们可以想象她的绝望与无助。分娩过程本就是对身体和心理的双重考验,而这位孕妇在经历剧痛,并可能感觉到身体无法承受时,要求剖腹产,这是一种强烈的求生本能和对疼痛的抗拒。她之所以会走到跳楼这一步,绝非一时冲动,而是经过了长时间的痛苦、不被理解和绝望的累积。当她认为现有的医疗手段和医生的建议无法缓解她的痛苦,无法满足她对安全分娩的期望时,她可能将自己的生命安全寄托在了自己能做出的“最后选择”上。我们不能简单地以“不配合”来标签化她,而是要去理解她在极度痛苦和无助下的心理状态。

其次,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医疗方(医院和医生)的责任和考量。

医学上的考量:剖腹产并非没有风险。在医学上,剖腹产通常是医学指征明确时才会采取的手段,比如胎儿窘迫、胎位不正、母体存在某些疾病等。医生会权衡顺产和剖腹产的风险,并根据当时的医学指南和孕妇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如果孕妇的产程进展顺利,胎儿情况稳定,且没有出现明确的剖腹产指征,医生可能会坚持进行顺产,并试图通过其他方式缓解孕妇的疼痛,比如导乐分娩、无痛分娩等。医生也可能担心,一旦接受了这位孕妇的要求,可能会被视为“不负责任”或“过度医疗”,尤其是在一些医疗纠纷频发的背景下。
沟通和安抚的不足:即便医学上不立即支持剖腹产,医生和医院在沟通和安抚孕妇方面可能存在严重不足。当孕妇表达强烈的疼痛和恐惧时,医护人员是否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解释和人文关怀?是否耐心倾听了她的诉求,并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解释了顺产的优势和可能的风险,以及医方将采取哪些措施来减轻她的痛苦?如果沟通是机械的、敷衍的,甚至带有责备的语气(例如“别喊了,忍忍就过去了”),这无疑会加剧孕妇的恐惧和孤独感。反复拒绝,而没有提供有效的替代方案或足够的情感支持,是导致悲剧的重要原因。
是否存在“过度谨慎”或“懒政”:在某些情况下,医生可能会因为担心潜在的医疗风险或责任,而对剖腹产的要求持过于谨慎的态度。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懒政”的情况,即医生觉得顺产更容易处理,或者为了避免剖腹产手术的额外工作量,而选择拒绝。当然,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大部分医护人员是尽职尽责的,但个别案例中的失职行为是真实存在的。

再者,我们需要反思整个医疗体系和社会的责任。

对疼痛的认知和管理:社会大众对于分娩疼痛的认知,以及医疗体系对分娩疼痛的管理能力,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虽然“无痛分娩”已经在中国得到推广,但其普及程度、可及性以及在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都存在差异。同时,对于孕妇在分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极端情绪和心理需求,医疗体系是否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生命权和尊严的保障:这起事件也暴露出在医疗实践中,如何平衡医疗的专业判断与个体的生命权和尊严的问题。当个体表达了强烈的自我选择意愿,并且处于可能危及生命的境地时,医疗机构的应对机制是否足够人性化和有效?
信息不对称和信任危机:医疗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医患之间长期存在的信任危机,也可能是导致悲剧发生的背景因素。如果孕妇对医生和医院的信任度不高,或者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没有充分的了解,就更容易产生焦虑和不安全感,从而倾向于选择更“直接”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总结一下,这起事件的发生,绝非单一原因所致,而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

1. 孕妇自身的剧烈疼痛和心理极度不适,这可能已经超出了她能够承受的范围。
2. 医方在医学判断上的谨慎,但更关键的是在沟通、安抚和提供有效替代方案上的严重缺失。拒绝本身不是问题,但拒绝之后没有提供足够的人文关怀和医学支持,这就成了问题。
3. 医疗体系在疼痛管理、人文关怀以及应对患者极端情绪方面的不足。
4. 社会层面对于分娩疼痛的认知,以及医患之间信任度的普遍性问题。

这起悲剧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我们医疗服务中存在的短板,也提醒我们,生命至上,不仅仅是口号,更需要在每一次医疗实践中得到切实的体现。面对孕妇的痛苦和求助,医务人员的每一次回应都至关重要。这起事件也应该促使我们反思,如何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同时,更好地倾听患者的声音,理解他们的感受,给予他们应有的尊严和人文关怀,从而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这需要医院管理者、医务人员、社会各界以及我们每个人共同的努力和反思。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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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很长,希望你们能仔细看。


讨论一件事情要从事件本身的事实入手,而不是凭借刻板印象加以揣测。


对于这次榆林孕妇跳楼事件,一尸两命怎么都是一个悲剧,对于悲剧,我们要还原事件真相。


然而当丁香医生彻彻底底从现有的渠道去梳理这件悲剧时,却发现,事件的双方,似乎都在闪烁其词,简简单单的事件经历居然还原起来这么困难。


一. 究竟发生了什么?


截止到 9 月 5 日,关于这次榆林孕妇跳楼事件,所有信息可以从三方面获得:

  • l媒体报道
  • l医院声明
  • l家属声明


其中院方的信息来源包括两个:

  1. 8 月 30 日孕妇入院的《知情同意书》(来自媒体时候曝光,详见文末图片);
  2. 9 月 3 日微博@榆林一院发布的一个微博声明(详见文末图片);


而家属方的信息来源也是两个:

  1. 9 月 3 日孕妇丈夫针对医院微博声明所发出的签字声明(来自媒体曝光,详见文末图片);
  2. 9 月 5 日孕妇丈夫接受北青报采访时的陈述(媒体报道,详见文末图片);


根据这是个信息来源,我尝试还原孕妇从入院到坠楼整个过程的时间线:


  • 2017.8.30 15:34 孕妇马某入院
  • 2017.8.30 当日 孕妇马某经过检查(B 超/彩超)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存疑)
  • 2017.8.31 上午 10 时/9 时 孕妇马某进入待产室
  • 2017.8.31 下午 孕妇表示疼痛难忍(存疑)
  • 2017.8.31 晚上 20 时左右 孕妇马某坠楼 事后经公安机关确定为自杀。


然而这短短 5 点的时间线信息,除了第 1、3、5 条反映孕妇入院、入待产室、坠楼时间节点的信息可以通过双方共同的证词确认以外。


反映事件内容的第 2、4 条时间线,医院和家属却打起来了口水仗。



二.疑点在哪里?


首先就 8 月 30 日,孕妇入院的首次检查。


家属的观点是:

身心健康,做了 B 超,胎儿健康(来源孕妇丈夫 9 / 3 声明)


然而医院的 8 月 30 日的《知情同意书》上写着:

脐带可能异常……必要时剖宫产,家属表示理解,要求静滴缩宫素催产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并签字


但是医院在 9 月 3 日的微博声明却写到:

因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顶径 99 mm,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不大于 90 mm),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阴道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


好了这就出现了三个说法:


  1. 家属:当时医院告诉我孩子没事,做了 B 超一切正常
  2. 医院 30 日诊断:孩子可能脐带异常,必要时可能要剖宫,家属理解但要求顺产。
  3. 医院 3 日声明:孩子是头大,顺产风险大,建议剖宫被拒绝。


孕妇丈夫所说入院检查时孩子一切健康的说法,有签了字的《知情同意书》摆在这,抵赖不的。


(签有孕妇丈夫延某姓名的知情同意书,时间显示是 17 / 08/30,)


但是作为一个医生,我却从榆林一院的两份信息内容上确实可以看出一些问题。


榆林一院在 3 日的微博声明中表示,医院要求剖宫的理由是胎儿头偏大, 并且按照院方所说,家属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是知道这个理由的:


(图片来源,@榆林一院微博申明)


但是在 30 日医院给出的《知情同意书》上,我们并不能看到医院向孕妇家属告知任何关于胎儿头偏大的信息。


也许诊断是后面做完善诊断时做出来的,也许是家属又签过第二封知情同意书,但是在现有流出的 30 日《知情同意书上》,我们看不到院方关于胎儿「头偏大」的诊断。


而在 30 日的《知情同意书》上,我们看到医生给出的诊断是「脐带异常可能」。


(图片来源:媒体曝光的 8 月 30 日《知情同意书》)


这个用词就很好玩了。


在分娩中,脐带异常是非常重要的剖宫指征,如果真的有异常,那就需要立即剖宫产,没什么废话的,根本不应该试产;如果是异常并不严重,那就不影响分娩,而可以顺产。


但是在《知情同意书》里,脐带异常究竟是严重还是不严重,医生只给出了一个模棱两可的回答。


所以,至少在这份《知情同意书》上,孕妇马某究竟是不是需要剖宫产,医生没有给出明确建议。


至于医院申明说 30 日孕妇入院时院方就强烈要求剖宫产,而孕妇丈夫的申明里只字没提 30 日究竟院方有啥表示。


双方各执一词,没法验证,暂时不管。


我们再看第二个存疑时间点,也就是 31 日孕妇马某进入待产室后发生的事。


孕妇马某是 8 月 31 日上午 10 点(院方说法)或者 9 点(家属说法)进入待产室的,这个不用啥争执,总有记录可以确定。


按照孕妇丈夫在 3 日发布的声明所说:孕妇上午 9 时进入待产室后,只在下午 6 时,孕妇因为疼痛难忍出来要求剖腹产是见过一次,家属同意,医生表示需要检查,随后否决了剖腹产要求。再后来,也就是 2 小时以后,孕妇就跳楼了。


照孕妇丈夫的这番陈述,从 31 日 9 时孕妇进入待产室,到 20 时坠楼,这 11 个小时里他只见到孕妇 1 次。


但是在 5 日,孕妇家属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却说:

我妻子期间疼痛难忍有两次,出来跟我说『疼得不行』。第一次是 17 点左右,第二次是 18 点左右。她出来喊疼的这两次,我都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其他临床的产妇都可以证明我说过这个话。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图片来源,北青报采访报道)


9月3日申明说只见过1次,9月5日采访却说见过2次,事发不到一周,而且是在产房外面等待见面这种事,孕妇丈夫却能记错,显然是有些问题。


当然诛心之论我们不去讨论,我们再看看医院的说法。


(图片来源:@榆林一院微博声明)


医院说产妇是因疼痛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无论是院方说的「多次」,还是家属所说「两次」「一次」。现有信息都无法佐证,但是待产室按照要求,每个小时都会详细书面记录产妇各类情况,相信到时如果公开,是可以了解的。


不过这里要说一句,无论是家属还是院方,都只表示 31 日下午时,孕妇孕妇出来只是说疼,并没有其他问题,但是疼痛不是剖宫产指征,要是因为疼就要剖宫产,那几乎没人能自己生孩子了。如果疼,那么就解决疼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剖宫产。那医生有没有给出相应处理?


这点,我们到现在也看不到任何信息。



三. 剖腹产,顺产,究竟谁来决定?


当孕妇进入医院以后,整个事件就变成了孕妇本人、医院、家属三方的沟通交流。但是在决定如何生产问题上,医生的医学建议是异常重要的,因为无论是孕妇本人还是家属,他们都不清楚正确的医学指导是什么样。


一般来说分成三种情况:


  1. 孕妇已经明确出现剖宫指征,那就代表需要剖宫,这个时候无论是孕妇本人还是家属拒绝,医生必须详细书面指出不进行手术的后果和风险,并且尽最大可能说服孕妇或者家属,至少需要一份有家属签字的,待产当日的《知情同意书》
  2. 孕妇一切正常,完全不需要剖宫时,那么医生应该本着顺产的原则给予指导。如果孕妇因为疼痛而要求剖腹产,医生不能放任听从,而是用医学手段解决孕妇疼痛,比如无痛分娩等。
  3. 剖腹产和顺产的指征各占 50%,那么医生需要向孕妇及家属说明两种情况的最终结果风险以及收益问题,而最终决定则要看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签字的权利人权利人顺序是:患者 > 配偶 > 父母 > 子女 > 最紧密关系人及医院主管等;当患者情绪不稳定或者不清醒或者存在民事行为能力瑕疵时,权利人顺序则从配偶开始。


那我们按照这个标准来评价此次榆林一院的做法。


假如孕妇马某有明确剖宫指征,那医院应该全力说服家属,但是现有的剖宫指征证据不明朗,30 日《知情同意书》里语句模棱两可,而现在也没有看到待产当天也就是 31 日的《知情同意书》,


假如孕妇马某一切正常不需要剖宫,只是疼痛难忍,那么医院应该给予医学手段解决孕妇疼痛而不是放任不管,更不能让孕妇产生剖腹产来减轻疼痛的念头。医院对于这点上怎么做的?我们还不知道。


所以,最终极的问题来了:

这个孕妇马某,到底需不需要做剖宫产?院方在 31 日当天有没有给出明确的建议?家属在 31 日当天究竟如何签字的?

这才是整个事件最核心的问题。


事件发展到现在,又成为了一个罗生门,院方和家属各执一词,围观群众也不知所措。


院方在处置孕妇马某时因为怕承担责任而把生产的选择权推给了孕妇家属?这点我们不得而知。


孕妇家属在事发后为了避免担责同时获得赔偿而矢口否认医院的剖宫建议?这点我们也不得而知。


无论上面哪一种猜测都是诛心之论。


想要彻底平息口水战,需要拿出的是待产当天,也就是 8 月 31 日当天,医院开具的《知情同意书》,这样我们就能知道,孕妇马某究竟面临的是什么样情况,医生的处置是否妥当,家属的行为是否不人道。


我们拭目以待后续的发展,无论如何,真相,比论断更重要,事实,比情绪的宣泄更有意义。


-----------更新分隔线----------


有网友指出,医院 30 日出具的《知情通知书》上,家属签字时间是 31 日。之前水印挡着,容易看不清,我专门截图下。



这就更让人好奇,到底是有什么问题要剖宫产,是脐带异常?还是巨大儿?这点只能让整个事件更加破朔迷离。


静待事件进一步发展吧......





参考信息:


1.医院出示的 8 月 30 日有孕妇家属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2. @榆林一院 9 月 3 日的微博声明:


3. 孕妇丈夫延某针对医院 9/3 声明发出的声明:


4. 9 月 5日北青报采访孕妇丈夫延某的报道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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