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苏州一男子参与公司团建猝死,家属索赔 130 万被驳回,团建中出现意外,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回答
苏州一名男子在公司团建活动中不幸猝死,家属索赔 130 万却被法院驳回。这起事件再次将“团建中的意外,公司是否该负责”这一话题推到风口浪尖。对于公司而言,在组织团建活动时,确实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具体责任的界定,则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 公司在团建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来源

公司在组织团建活动时,其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这是最核心的法律依据。公司作为组织者,有义务保障活动参与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如果公司在组织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了员工的损害,则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编: 虽然团建活动不一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公司组织团建可以视为一种劳务关系下的附加活动,或者一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公司承诺组织团建,就包含了安全保障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团建活动作为公司组织并与工作紧密相关的活动,也应纳入此范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虽然该法主要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但其原则精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也适用于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团建。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工伤保险条例》:
如果团建活动被认定为“工作原因”或“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且与工作职责相关,员工在活动中的死亡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则需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团建活动的性质、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以及员工的自主性等因素,都会影响其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二、 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

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1. 侵权责任(过失责任):
责任基础: 公司在组织团建活动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员工的损害。
具体表现:
未进行风险评估: 对活动的风险程度没有进行充分评估,或者评估后未采取相应措施。例如,选择危险性较高的活动项目,但未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设备或专业指导。
未提供安全保障: 活动过程中,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引导或急救措施。例如,在水上活动时没有救生员,在户外徒步时没有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
组织不当: 活动安排不合理,过度疲劳,或者存在强制性要求,导致员工健康受到损害。
未尽到告知义务: 未向员工充分告知活动的风险、注意事项以及相关的安全规章。
承担方式: 赔偿员工(或其家属)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大小,取决于公司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员工自身的行为。

2. 工伤赔偿责任:
责任基础: 团建活动被认定为工伤。
具体表现: 员工在团建活动中死亡,如果经认定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则属于工伤死亡。
承担方式: 公司依法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将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如果公司未依法参保,则需要自行承担这些费用。

3. 连带责任(较少见,但可能):
责任基础: 如果团建活动是委托第三方(如旅行社、拓展公司)组织的,而公司在选择和监督第三方时存在过失,导致了事故发生,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影响公司责任认定的关键因素

在判断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关键因素:

1. 团建活动的性质和目的:
工作目的性: 团建活动是否是为了提升团队凝聚力、促进业务发展,还是纯粹的员工福利性质?如果与工作紧密相关,公司责任可能更大。
强制性: 团建活动是强制参加还是自愿参加?如果是强制性参加,且员工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但仍被要求参加,公司责任会加重。
活动风险: 活动项目本身是否存在固有的高风险?高风险项目是否需要更严格的安全措施?

2. 公司的组织和管理行为:
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公司是否提前进行风险评估?是否制定了详细的安全预案?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急救人员?
信息告知是否充分: 是否向员工明确告知了活动风险、注意事项、安全要求?
过程监督是否有效: 活动过程中,公司是否有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是否及时处理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3. 员工的自身情况和行为:
身体状况: 员工是否有既往病史?在参加活动前是否告知了公司?(尽管公司不应以员工健康状况作为拒绝其参加团建的理由,但如果员工明知自己身体不适但仍隐瞒并参加高风险活动,可能影响责任划分)。
个人行为: 员工在活动中是否违反了安全规定?是否进行了危险动作?

4. “猝死”的具体原因:
意外事故: 是否由外部原因(如摔倒、溺水等)导致?
疾病突发: 是否是员工自身潜在疾病(如心脏病、脑溢血)在劳累或特定环境下诱发?如果是自身疾病突发,且与团建活动的组织或安排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公司可能不承担主要责任。

四、 苏州案例的可能分析(无具体细节,仅作推测)

在苏州这起案例中,家属索赔 130 万被驳回,可能的原因包括:

缺乏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可能认为,男子的猝死是由于其自身疾病突发,而公司的团建活动组织方虽然存在,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组织失误是导致男子猝死的直接原因。例如,如果死亡原因被鉴定为心梗,而活动内容并非极度剧烈或存在特定诱发因素,且公司已尽到基本的组织和安全告知义务,法院可能不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可能认为,公司在组织此次团建时,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比如选择了相对安全的活动项目,进行了安全提示,或者在活动现场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即便最后未能挽救生命)。
员工自身原因: 男子可能存在未告知公司的既往病史,或者在活动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了其健康状况的突然恶化。
证据不足: 家属可能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的过错行为与男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五、 公司应如何做以规避风险?

为了最大程度地规避在团建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公司应做到以下几点:

1. 高度重视安全: 将安全放在首位,认识到团建活动并非儿戏,而是与公司运营、员工福利和法律责任息息相关。
2. 科学规划与风险评估:
选择合适的活动: 根据员工的整体情况,选择风险可控的活动。避免选择高风险、高强度、挑战性过大的项目。
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 针对每一个活动环节,识别潜在的危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3. 制定周全的预案:
安全应急预案: 明确遇到突发状况(如人员受伤、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时的处理流程、联系方式、急救措施。
医疗保障: 根据活动规模和性质,考虑配备随队医生、护士或急救人员,准备急救药品和设备。
4. 充分的告知与沟通:
活动通知: 在活动开始前,向所有员工发布详细的活动通知,包括时间、地点、内容、行程安排。
风险告知: 明确告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特别是对于高风险项目,要重点强调。
健康声明: 鼓励或要求员工在参加前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特别是患有不适合参与某些活动疾病的员工。公司可以提供健康咨询或建议,但不能强制要求员工提供病历。
行为规范: 明确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和安全要求。
5. 严格的现场管理:
配备专人负责: 设立专门的团建负责人,负责现场的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督。
专业指导: 对于某些需要专业技能的活动,必须有专业的教练或指导人员。
过程监督: 负责人要密切关注活动进展,及时制止不安全的行为,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6. 购买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为所有参与团建的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能有效分担公司的赔偿风险。
旅行社责任险(如委托第三方): 如果委托旅行社组织,要确保旅行社购买了相应的责任险。
7. 合法合规: 确保团建活动的所有安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

总结

团建活动本意是为了增强员工凝聚力,提升企业文化,但一旦发生意外,就可能涉及到复杂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因为活动的“非工作”性质就放松对安全和管理的重视。在组织团建时,公司应以预防为主,细致规划,周全考虑,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才能最大程度地规避法律风险,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这起苏州的案例,无疑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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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时候也奇怪,要说中国资本家都很抠门吧,却很喜欢花钱搞团建。

美国最多就是吃个午饭,大节日的话公司特别有钱的话包个bar,什么公司出钱旅游这种事真是闻所未闻。

中国搞团建也不便宜啊,我要是老板就把这个钱留着多招个秘书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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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不能言说的痛!

大佬说:996是福报,年轻时不996,什么时候996?很多人想996,还没有机会996。

然而,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成为大佬,大佬所谓的打拼,放在其他人身上也许并不适用。

胡某于2015年入职广州某包装公司合肥分公司,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0年10月16日8时左右,胡某上完夜班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后因脑干出血、心脏停搏,经医治无效死亡,年仅41岁。
胡某生前12个月中有绝大多数月份加班工时超过100小时,每天加班时间最长8.32个小时、最短2.25小时,发病死亡当月仅半个月已完成188.7小时工时。
胡某继承人将公司诉至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胡某死亡前一年期间内,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月工作时间均已远超法律规定的上限。某包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负有保障包括劳动者身体健康在内的劳动权利的义务,但其经常性地安排胡某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上限进行加班,显然存在侵权行为。综合考虑胡某年龄状况、发病时间、救治情况、工作状况,以及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该案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某包装公司的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某包装公司对胡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胡某的法定继承人、某包装公司均服判。

今年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某多多员工猝死事件,那个引爆全网怒火的回答「 你们看看底层的人民,哪一个不是用命换钱,我一直不以为是资本的问题……」。

一个个打工者背后是一家老小,他们就是家中的顶梁柱,顶梁柱一旦倒下,这个家也就……


就本题提到的团建活动,分析一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团建活动可以看作是公司工作活动的一个延伸,一方面让员工放松心情,一方面也能凝聚士气。

公司作为团建活动的组织者,其具有保障员工安全的义务。在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中,一旦有员工受伤,公司是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公司团建活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甲公司组织活动,活动用的音响器材等将员工砸伤,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组织员工大合唱,结果因为员工人数多,将唱歌用的台子压塌,部分员工受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团建活动中,由于第三人造成员工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比如,甲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一名员工被景区的广告牌砸伤,则由景区承担责任。

3.团建活动由于第三人造成员工损害,但公司亦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比如,某公司组织员工聚餐并饮酒,员工甲酒醉后自行回家,在回家途中被车辆撞伤,肇事司机逃逸。在无法找到司机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司未能将醉酒的甲安全送回家,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找不到肇事司机的情况下,公司应到承担补充责任,先行对甲进行赔偿,在找到甲后,公司针对赔偿责任,可以向甲追偿,由甲将赔偿款项返还给公司。

但在本题事件中,猝死员工的家属无法证明公司、景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了员工的猝死,也就是无法证明员工的猝死与公司、景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员工家属的诉请被驳回。

通过侵权责任无法获得赔偿,那员工家属有可能获得工伤赔偿吗?

要获得工伤赔偿首先要确定该员工是因工猝死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规定的是七种工伤和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团建似乎不在上述规定之列,

那么员工参加团建活动猝死,是否可以认为是因工作原因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四条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参加团建活动,也是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活动,应当视为工作原因。

工亡的赔偿如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司法实践中,对于团建活动受伤能否人定工伤,有两种处理思路

1.如果是单位强制要求或非常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员工受伤了,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2.如果活动不是强制性的,采取自愿报名的形式,不报名也不会有什么惩罚,这种情况下认定工伤争议较大。


参加团建受伤认定工伤有案例可参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渝01行终548号

简要案情:张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自由活动时其去玩儿童滑梯受伤,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人社局撤回不予认定工伤,给张某认定了工伤,张某撤回起诉。后公司对认定工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下内容复制于裁判文书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张燕系珂莱蒂尔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销售,工作地点为重庆,合同固定期限为三年,从2018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止。张燕的实际工作地点为重庆北城天街A馆3层16号店铺。2019年5月16日,珂莱蒂尔公司督导黄钱辉组织公司部分店铺优秀员工前往璧山区枫香湖儿童公园开展团建活动,活动可邀请家人参加,活动内容主要为聚餐、开会。张燕与其丈夫一同参加了此次团建活动。当日13时许,张燕在自由活动时前往儿童滑梯处玩滑梯,滑落时不慎摔伤腰部,由其丈夫送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救治。经该院诊断,张燕伤情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2019年7月22日,张燕向江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病历资料、证人证言、劳动合同等材料。江北区人社局于2019年8月5日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珂莱蒂尔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珂莱蒂尔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江北区人社局提交了答辩意见,但未向江北区人社局举示证据。江北区人社局又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8月29日对一起参加团建活动的张燕同事傅亚琼、陈敏进行了调查询问。2019年9月2日,江北区人社局根据其收集的材料及调查询问结果作出了江北人社伤险不认字(2019)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燕收到后不服,于2019年10月8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江北区人社局于2019年11月8日自行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故张燕向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5行初28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张燕撤回起诉。后江北区人社局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江北人社伤险认字(2019)18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珂莱蒂尔公司和张燕直接送达。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张燕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江北区北城天街A馆3层16号店铺)从事服装销售工作;2019年5月16日,用人单位督导黄钱辉组织店铺优秀员工前往璧山区枫香儿童公园进行会议工作及团建活动,13时许,张燕参加该活动中自行前往公园滑滑梯玩耍,滑落时不慎摔伤腰部,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张燕同志于2019年5月16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珂莱蒂尔公司收到该决定后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江北区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具有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职权。因此,江北区人社局受理张燕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珂莱蒂尔公司与张燕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争议,且有劳动合同书为证,故对珂莱蒂尔公司与张燕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该院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本案中因各方当事人对张燕在参加2016年5月16日的活动滑滑梯时受伤及伤情均无争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燕所参加的2016年5月16日的活动性质是否是单位组织。一审法院认为,本次活动性质为单位组织,具体理由如下:江北区人社局收集的珂莱蒂尔公司提交的《关于张燕工伤一案的答辩意见》、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对工友傅亚琼及陈敏的调查询问笔录可以证明2019年5月16日珂莱蒂尔公司督导黄钱辉组织店铺优秀员工到璧山枫香湖儿童公园进行团建及会议,且珂莱蒂尔公司提交的答辩意见亦明确本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团队凝聚力。且督导黄钱辉有权代表公司组织活动的情形也与珂莱蒂尔公司在庭审中认可的督导黄钱辉具有管理其辖区门店的经营与人员安排的职责相吻合。关于珂莱蒂尔公司认为活动经费由黄钱辉及门店店长承担、员工参加活动为自愿故本次活动并非单位组织的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活动经费由黄钱辉及店长承担,参加活动的一般员工不需要承担费用可以印证该活动系单位组织;另只要是单位组织且鼓励大家参与的活动,并不因是否自愿而改变单位组织活动的性质,故珂莱蒂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珂莱蒂尔公司认为张燕为自行去坐儿童滑梯导致受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自由活动本身为该次团建活动的内容之一,故张燕滑滑梯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的情形,另张燕在参加活动时即使自身存在过错也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故珂莱蒂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江北区人社局认定张燕受伤系在用人单位组织活动中受到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工伤认定要件并无不当。另关于珂莱蒂尔公司提出的江北区人社局针对本案情形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在案件认定事实没有改变的情形下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江北区人社局因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依据改变后的理由适用新的法律条款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江北区人社局作出的张燕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珂莱蒂尔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珂莱蒂尔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珂莱蒂尔公司负担。

上诉人珂莱蒂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张燕是在中午休息期间,自行去玩儿童滑梯受伤,其本人对受伤结果存在重大的过错,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中的“活动”不应当扩大解释,同时也应当根据具体的受伤原因予以区分,不应一概认定为工伤。若成人滑儿童滑梯受伤也能“视为工作原因”,严重违背一般社会群众的价值认知与判断。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二审中,被上诉人江北区人社局、张燕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各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依法随案移送。经审查,二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意见与一审相同。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二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北区人社局作为该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当事人申请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责。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江北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案中,根据江北区人社局及黄燕举示的有效证据,能够证明珂莱蒂尔公司员工张燕于2019年5月16日参加了该公司在璧山区枫香湖儿童公园组织的团建活动,当日13时许,张燕在该公园儿童滑梯处玩滑梯时不慎摔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事实。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的规定。江北区人社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珂莱蒂尔公司提出张燕是中午休息时间自行滑儿童滑梯玩耍,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主张。本院认为,珂莱蒂尔公司提交的《关于张燕工伤一案的答辩意见》中,载明本次活动为团建活动,目的是为了增强团队凝聚力,当天团建活动流程安排是11点到达至晚饭后离开。且珂莱蒂尔公司没有提交该公园滑梯的禁止性规定及张燕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证据。故珂莱蒂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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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家属尽快进行工伤认定程序。

即使侵权案件败诉,但是仍然存在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因为团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关于团建过程中的受伤的工伤争议案件是非常多的。

目前来看,是有部分的案件认定为了工伤。

所以,建议一定要申请工伤认定,即使人社部门未认定工伤,也可以考虑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为工伤。

因为实践中,很多人社局未认定为工伤,而法院最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从目前法院认定为工伤的裁判观点来看。以下5点通常决定了人社部门和法院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重要因素。

  • 是否由公司组织
  • 费用是否由公司承担
  • 团建活动是否强制参加
  • 团建的性质是单纯游览还是增加团队协作性质
  • 受伤是否与团建活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苏州之前也有一个类似的案件,也未认定为工伤,主要原因是法院认为爬山游览是单纯的游览,休闲娱乐性质,与工作没有关联。

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本案中,关于第三人组织活动的性质问题,从活动组织过程来看,微信群动员宣称为“2019清明2日基地户外探险亲子游”;从活动时间、参与人员来看,活动安排在双休日,并未强制要求参加,参加人员可携带家属(家属费用自理);从活动行程安排来看,真人CS、攀岩、悬崖速降、野炊、晚会等项目以休闲娱乐为主,可自主选择参与与否;从参与人员对活动性质的描述来看,也以“户外春游”、“基地旅游”相称,故市人社局经综合分析后认定第三人组织的活动属休闲娱乐性质,与工作并无关联,不应当视为工作原因,进而以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由,作出50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被告市政府经受理、通知、追加第三人及延期审查后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亦无不妥。
(2019)苏0508行初521号

总结下来,打工人太难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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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劳动力的全生命带给社会的价值至少200万人民币。而公司的死亡赔偿甚至只有十分之一。如此漠视劳动者的价值。是非常愚蠢的。也一定会遭到反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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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一名男子在公司团建活动中不幸猝死,家属索赔 130 万却被法院驳回。这起事件再次将“团建中的意外,公司是否该负责”这一话题推到风口浪尖。对于公司而言,在组织团建活动时,确实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具体责任的界定,则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一、 公司在团建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来源公司在组织团建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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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一名男子因乙肝五项检查结果被拒绝录用,法院调解后企业却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要求删除报道才履行调解结果。这事儿,怎么说呢?真是让人气愤又无奈。这事儿的背后,折射出的不仅是个人遭遇的不公,更是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普遍误解和歧视,以及某些企业在法律和道德面前的推诿塞责。咱们先捋一捋这件事情的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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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桩事情发生在苏州,一位父亲在发现他抚养了三年的儿子并非亲生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获得了十五万元的赔偿。这件事情一经报道,立刻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因为它触及了婚姻家庭的信任基础、亲子关系的认定以及法律在保障个人权益方面所扮演的角色等多个层面。从这位父亲的角度来看,他承受的无疑是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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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儿确实让人挺不是滋味的,心里堵得慌。话说苏州有个男的,姓王吧,他儿子在老家,突然病危了,情况紧急,说是撑不了多久了。这当爹的哪顾得上别的啊,二话不说,连夜就往家里赶,能多看儿子一眼是一眼,多陪一天是一天。这心情谁能懂?估计那会儿他脑子里只有儿子,别无他物。可巧了,他当时在苏州的一家公司上班。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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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问题,问得真实在,也挺能挠人挠心的。400w,在苏州,能不能“活一辈子”?这话里头的信息量太大了,得掰开了揉碎了说。首先,得明确这“400w”是啥意思。要是说的是400万人民币,那咱们接着聊。要是别的单位,那基本就没法往下说了。假设是400万现金或者等价物,咱们来盘盘。“活一辈子”是个什么概念?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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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战初期,苏联确实遭受了德军的重创,尤其是在巴巴罗萨行动初期。但说苏联“一直被围歼”导致损失惨重,然后又“一下子”动员出190万兵力,这个说法有些过于简单化,也未能完全反映当时苏联的真实情况。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几个层面来解读。首先,要澄清“一直被围歼”这个说法。在巴巴罗萨行动开始后,德军的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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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一位女士为流浪猫搭建猫窝,却屡遭破坏,这确实是一个令人心疼且棘手的问题。要实现流浪猫与业主和谐共处,需要多方努力,包括爱心人士、居民、社区管理以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以下是一些详细的建议和可以尝试的解决方案:一、 理解问题的根源与核心矛盾在解决问题之前,我们需要理解猫窝被破坏的原因,以及业主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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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则苏州父亲撬锁强占女儿家的新闻,看似是一个个别家庭的冲突,但深入剖析,却能折射出当下社会中一些普遍且值得警惕的现象。这背后牵扯到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更触及了经济压力、代际关系、社会保障以及个人尊严等多个层面。首先,最直接也最令人触目惊心的问题,便是沉重的经济压力如何压垮个体,甚至扭曲人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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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在苏州发生的一件事,着实让人挺关注的。一位店主,因为顾客闻了肉串,当着人家的面就把那串肉串给丢了,还撂下一句:“不卫生,不放心可以不吃。” 这事儿一出来,网上立刻炸开了锅,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挺大的。咱们先别急着站队,仔细捋一捋这事儿。从店主角度来说,他的做法可以理解,但也有些极端。 维护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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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读:姑苏奶奶赠孙女三套房,缘何反被起诉后房产归还?最近在苏州发生的一桩案件引起了不少关注。一位疼爱孙女的奶奶,慷慨地将自己名下的三套房产赠与孙女。本以为是天伦之乐的延续,谁曾想,换来的却是孙女的漠视甚至遗弃,奶奶最终不得不走上法律途径,而法院的判决也令人深思——孙女最终需要归还这三套房产。这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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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一位父亲为孩子复刻现实版“摩尔庄园”,这无疑是一个充满温情和创造力的举动。看到孩子沉迷于虚拟游戏的世界,这位父亲选择了一种非常特别的方式,试图将那份虚拟的快乐带回现实,让孩子在熟悉的家中也能体验到游戏般的乐趣,并以此“解放”孩子,让他们暂时远离屏幕。这种做法的初衷非常值得肯定。在数字时代,孩子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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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苏苏州酒店坍塌事故的最新情况,目前当地正全力开展搜救工作,情况十分复杂和令人揪心。事发经过与伤亡情况:事故发生在苏州一家酒店,具体是哪家酒店以及坍塌的具体原因还在调查中。据初步报道,事故发生时酒店内有人员,随后建筑发生大规模坍塌。截至目前,确认已有 8 人遇难,这是最让人痛心的消息。更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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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令人心疼的案例,它触及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法律的边界以及家庭伦理的冲突。从多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并探讨老人如何防范晚辈不孝带来的风险,需要深入分析。一、 如何看待苏州奶奶赠孙女3套房不被赡养,出租房屋后租客反被起诉的案例?这个案例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解读:1. 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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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苏州一家酒店发生的倒塌事故,牵动了无数人的心。从初步掌握的情况来看,这次事故相当令人痛心。目前情况概述:据报道,这起事故发生在7月12日凌晨,苏州一家投入运营不久的酒店主体结构发生了局部坍塌。事发时,酒店内有人员滞留,其中包含员工和一些可能的晚归住客。消防、医疗、应急等部门在第一时间赶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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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这起案件,说实话,让人既心疼又警醒。一位女士,在虚拟世界里倾注了感情,也投入了真实的血汗钱,结果遭遇了双重打击。第一次是网恋诈骗,投入了32万元,这绝非小数目,足以摧毁一个家庭的稳定。更令人扼腕的是,在遭受如此重创后,她选择通过网络寻求法律援助,希望能挽回损失,却又落入了另一个陷阱,被二次诈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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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特斯拉失控冲进包子店致 3 人受伤的事件,确实让人心惊胆战。这么一起严重的事故,背后可能的原因一定复杂且值得我们深入剖析。作为旁观者,我们不能妄下定论,但可以从技术、人为、环境等多个角度去梳理一下可能的“罪魁祸首”。事件概览与潜在原因剖析首先,我们看到的是一个非常令人不安的画面:一辆本应平稳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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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一快递站的“宠物盲盒”事件,再次将活体包裹的安全问题推到公众面前,也暴露了我们在规范宠物市场、保护动物权益方面存在的巨大漏洞。看到21只猫狗在冰冷恶臭的包裹中死亡,任谁都会感到心痛和愤怒。这不仅仅是几个动物生命的逝去,更是对生命伦理的践踏,对社会良知的拷问。这件事之所以让人难以接受,在于它将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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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儿真是太让人心疼了,也太令人气愤了!一个孩子,本来是出于对偶像的喜爱,结果被坏人盯上,不但骗走了八千块钱,还把孩子吓得够呛。这事儿可不是小事,得好好掰扯掰扯。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一个苏州的小学生,应该是正值追星年龄,喜欢上了某个明星。这帮骗子就抓住了孩子这种“脑残粉”心理,设计了一套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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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工作,苏州买房,这年头可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但真要说起来,这中间的水可深着呢。不少人图着苏州的房价相对友好些,能有个自己的窝,但每天通勤往返于两座城市,这日子过得舒坦不舒坦,可就得好好掂量掂量了。首先,咱们得把账算明白——钱这方面: 房价: 这是最直接的诱因。上海的房子,别说市中心了,就是远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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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苏州的美食,那真是数不胜数,各有风味。要是让我推荐几家馆子,我肯定得掏心窝子地跟您聊聊,不光是名字,还有它们家的招牌菜,吃下去是什么感觉,我尽量给您说得跟真的一样,没那些冷冰冰的AI范儿。1. 松鹤楼(总店)——姑苏味,得从这儿尝去苏州,不提松鹤楼,那可真是说不过去。特别是观前街那家总店,门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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