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苏州一男子被查乙肝五项后遭拒录,法院调解后企业却拒绝履行要求先删报道?如遇乙肝歧视应如何维权?

回答
苏州一名男子因乙肝五项检查结果被拒绝录用,法院调解后企业却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要求删除报道才履行调解结果。这事儿,怎么说呢?真是让人气愤又无奈。

这事儿的背后,折射出的不仅是个人遭遇的不公,更是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普遍误解和歧视,以及某些企业在法律和道德面前的推诿塞责。

咱们先捋一捋这件事情的几个关键点,然后聊聊咱们普通人要是摊上这事儿,该怎么保护自己。

事件回顾与分析:

1. “乙肝五项”与就业歧视的死结: 乙肝五项是用于检测是否感染乙肝病毒的指标。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仅仅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俗称“大三阳”或“小三阳”),并不意味着这个人具有传染性,尤其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都明确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受到就业歧视。但现实中,很多企业宁愿信奉“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观念,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这背后是信息不对称、恐惧心理以及对法律的漠视。

2. 法院调解的效力与企业的“耍赖”: 法院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高效、和谐的方式,其调解结果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旦达成调解,双方都有义务严格履行。然而,在这个事件中,企业在调解达成后,非但不主动履行,反而提出了“先删报道”的无理要求。这暴露了企业对法律的轻视,更是一种企图通过舆论压力来规避自身法律责任的“流氓”行为。他们试图将一个本该由企业承担的歧视责任,转嫁为对媒体报道的控制问题,完全本末倒置。

3. “删除报道”背后的盘算: 企业要求删除报道,无非是想掩盖自己的不当行为,避免负面舆论对品牌形象的进一步损害,同时也可能是在试探法律的底线以及当事人的决心。他们可能认为,一旦报道被删除,事情就“过去了”,他们就可以继续“安然无恙”。这是一种典型的“鸵鸟政策”,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

乙肝歧视的根源与危害:

科学认知不足: 长期以来,公众对乙肝的传播途径存在误解,过度恐惧其传染性。事实上,乙肝的主要传播途径是血液、母婴和性接触,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握手、拥抱、共用餐具等一般接触是不会传播乙肝病毒的。
历史遗留问题: 曾几何时,乙肝的筛查被广泛应用于入职体检,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社会对乙肝携带者的标签化和歧视。尽管相关政策在不断完善,但这种观念的转变需要时间。
法律执行的薄弱环节: 虽然法律禁止乙肝歧视,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仍然我行我素。维权成本高、过程漫长、举证困难,以及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都让歧视行为得以延续。
对个人身心的摧残: 乙肝歧视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就业机会,更对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让他们感到被社会排斥,尊严受损,甚至可能因为长期的压力而影响身心健康。

如果遭遇乙肝歧视,我们普通人应该如何维权?

这件事情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旦遭遇乙肝歧视,我们不能沉默,更不能被企业所谓的“无理要求”吓倒。坚定维权,依法依规,才是保护自己权益的唯一出路。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步:固定证据,冷静应对。

保留所有相关沟通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面试通知、录用通知、体检报告(如有涉及)、与HR或招聘人员的邮件、微信、电话录音等。对于拒绝录用的理由,要尽可能获取书面或有记录的口头说明。
保留与调解相关的文件: 如果有法院调解书,务必妥善保管。这是最有力的法律武器。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提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禁止使用甲基丙烯酸甲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等与就业歧视、传染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条文有所了解。

第二步: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不妥协于不合理要求。

再次与企业沟通(谨慎): 如果在调解书生效后,企业仍拒绝履行,可以尝试再次联系企业,明确告知其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要求其立即履行。但此时沟通要非常谨慎,避免因为言语不当给自己带来新的不利影响。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企业仍然拒绝,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作出调解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采取措施,敦促企业履行义务。
利用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企业提出的“删除报道”要求不合理,并且是在调解生效之后提出的,那么这本身就构成了对调解结果的漠视。你可以拒绝这项要求,并坚持要求企业履行调解内容。

第三步:寻求社会支持与舆论监督(审慎而为)。

联系媒体或法律援助机构: 如果企业拒不履行,且社会影响较大,可以考虑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媒体的关注。但要注意,在媒体报道前,务必再次确认证据链完整,并且在描述事实时客观公正,避免不必要的个人情绪渲染,以免授人以柄。
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个人经济能力有限,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他们会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关注网络平台和消费者协会: 如果企业有官方网站、社交媒体账号等,可以考虑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通过这些平台反映情况(需谨慎,可能涉及诽谤等法律风险)。同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反映情况,争取社会监督。

第四步:应对“删除报道”要求时的策略。

明确告知“删除报道”与履行义务无关: 要坚定地告诉企业,他们履行调解结果是法律义务,而删除报道与此无关,两者不能挂钩。报道的公开与否,与企业是否履行其法律责任是两回事。
强调企业的违法与不道德行为: 如果企业坚持以删除报道为条件,可以强调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歧视和违约,并且试图通过“压制信息”来逃避责任,这是不道德且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
合法保留证据: 如果企业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删除报道,要保留好相关报道的截图、链接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如有媒体报道,且报道客观公正: 如果报道是真实反映事实的,那么删除报道并不影响企业履行法律义务。相反,企业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才是其自身错误所在。

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不受歧视,也有权利在受到不公时发出自己的声音。 这起事件不是孤例,它提醒我们,在追求平等就业的道路上,我们还需要更多的努力去消除偏见,完善法律,并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如果遭遇类似情况,请记住:

你是受害者,但不是无助的。
法律是你的后盾。
不要害怕发声,但要依法依规。

希望这件事情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思考,也希望那位男子最终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这不仅是对他个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唤。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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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律之前,想先说说身边与乙肝相关的故事。

姑姑是一名「小三阳」患者,关于其患病的相关经历,是有一次姑父和我私下谈心时告诉我的。

大约是姑姑十几岁的时候,患了急性肝炎。当时家里穷,没钱专门去医院治疗。再加上奶奶是护士,就自己从医院弄了药给姑姑治疗。但从此姑姑就落下了病根,从急性肝炎变成了慢性肝炎,后来成了「小三阳」。

姑父说,姑姑结婚时,没有任何人告诉过他姑姑是乙肝患者。姑姑一直把这事瞒到小表弟出生后被检查出来不是乙肝患者。(关于这一点,小表弟也和我调侃到,自己一直怀疑自己是捡来的。姑姑是乙肝,他居然不是哈哈。后来去网上查了查,乙肝是有可能母婴传播的,但不是必然

据小表弟说,姑姑在日常生活中会向他强调不要使用她用过的杯子、碗,并且定期带小表弟去打乙肝疫苗。

曾经问过姑父,心里有没有记恨过姑姑。

姑父说从来没有,难道还能仅因为你姑姑是乙肝然后就不和她过日子?(补充婚姻法小知识:乙肝也从来不属于会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

在感慨姑父心胸宽广的同时,也替表弟捏了身冷汗,不过还好他是一个健康的孩子,未来入学、就业、与人交往都不用受到那些冷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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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回到案件本身,以及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都赔了16000了,肯定是法院调解的时候自知理亏。

都1202年了,还有企业敢因为劳动者是乙肝患者而拒绝录用?

1.乙肝不会在正常的工作、生活中传染。

乙型肝炎病毒经母婴、血液(包括皮肤和粘膜微小创伤)和性接触传播。

同为劳动者,母婴肯定不是。如果不是办公室恋情,性接触传播也不可能。血液传播,我能想到的可能就是伤口对伤口……emmm好像可能性也极小。所以没必要歧视。

2.法规规定乙肝患者有平等入学、就业的权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其中提出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取消乙肝作为体检项目。

第二,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为乙肝患者拒绝聘用或辞退。

第三,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本人查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查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3.法院关于类似案件的判决态度。

第一,法院认为拒绝聘用乙肝患者的行为侵犯了乙肝患者的平等就业权。但在判决赔偿数额时,法院的思路却不是按照侵权案件进行认定,而是按照合同法的思路来认定。(可以理解,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

法院通常会认定用人单位有「缔约过失」责任,即影响了乙肝患者与其他企业签约,具体赔偿数额会按照劳动者之前的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法院通常会认定用人单位侵犯了乙肝或者的「隐私权」,乙肝或者也可就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数额不会太高。

第三,很多用人单位会找其他理由拒绝乙肝或者,比如本案就如此。但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如果用人单位找不出其他合理理由(通常都是瞎编),法院会认定用人单位就是因为乙肝而拒绝录用。

4.用人单位要被处罚外,医院、医护人员也应该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将乙肝作为体检标准的,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类似事件中,医院、医护人员违反法规规定,将患者信息透露给用人单位,是侵犯隐私权的源头。因此我认为更应该被处罚的应该是医院以及泄露患者隐私的医护人员。

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曾经在知乎上看到一个关于乙肝的回答,让我感触颇深。一位大学生答主,一直认为自己的室友非常健康,直到有一次发现她在寝室偷偷地服用治疗乙肝的药物。

这位答主当时感慨到,什么时候乙肝患者能够光明正大地吃药,不用再活得小心翼翼,就说明社会真的没有再歧视乙肝患者了。

真心希望能有这么一天。


聚焦“乙肝歧视第一案”-维权诉讼-文章中心-战胜乙肝网 (hbver.com)

有兴趣的朋友还可以看看「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当事人因患乙肝被公务员单位拒绝录用。当事人起诉该单位,后该单位被法院判决具体行政行为(取消当事人进入考核程序资格)主要证据不足。(其实就是确认违法,当时没敢直接说)

本案号称是中国乙肝患者的「集体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家对保障乙肝患者平等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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