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实施行政处罚对象的名单,腾讯、万达、苏宁、滴滴等,都是国内名声响亮的大企业。
在过去20多年里,由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浪潮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造就了一大批富豪和互联网企业。
不过这件事跟吃瓜群众传统上认识的「垄断」还不太一样,这件事分三点聊起。
一、这些案件都属于相关经营者违反法定申报程序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涉及实体上的违法。
先简单解释一下经营者集中的概念,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通俗地讲,就是「大鱼吃小鱼」或者大企业把小企业当成提线木偶,在后面垂帘听政。
市场监管总局最后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这其实是比较轻的处罚了,因为法条规定了不少处罚的手段和花样: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市场监管总局评估后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不牵涉实体上的违法,而是从程序和规范的角度出发,对这些企业进行处罚,以便形成示范效应,从而加强政府机构对企业行为的管控。
二、这些案件的罚款额和罚款幅度是否太小?
从前面的法条我们可以知道,50万属于顶格处罚了。但50万对于这些大企业来说,实在不能算多。
个人觉得,这与我国《反垄断法》制定的年代有关。我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发布,那时的经济水平跟现在不可同日而语,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法律一直未对此项进行修改。
因此即使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由于立法上的滞后,也只能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不过,这种局面大概率将被打破。根据 2020年 1 月 2 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有包括“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即实施集中”在内的违法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今年我国要修订《反垄断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如果这个方案被最终修订的《反垄断法》采纳,那么以后企业再不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风险将是不可承受之重。
三、为什么申报如此重要?申报以后就合法吗?
我国《反垄断法》第 5 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我国并不禁止经营者集中,在一定规模上的经营者集中可以发挥企业的规模效益,最高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我们反对的是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市场具有局限性,市场缺少了政府的监管很容易出问题。
举个例子,你家门口有两家卖鸡蛋灌饼的,一开始是3元一个,俩家为了争取客户还不定时发放优惠券(买二赠一)。久而久之,另一家价格战搞不过了,把摊位转让给胜者。结果第二天,胜者就将鸡蛋饼的价格提到5元一个。
此时如果没有一个更强大的力量对这种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就会违背市场经济的初衷。
只要经市场监管总局评估后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交点罚款,之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还是有效的。
事实上,自 2014 年商务部公布第一起未依法申报处罚案例起,我国对未依法申报作出处罚的案例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2019 年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就对 18 起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了处罚决定。[1]
根据《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分析报告(2019年)》显示[2],前些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审理对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尺度还是放的很宽的:
就是时间等的久了点......
考察市场监管总局 2018 年 7 月 25 日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告的附条件批准 / 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从企业案件申报开始至市场监管总局审查决定结案为止,最短用时 238 天,最长用时 552 天,平均用时 356 天。 [3]
总之,这件事情跟前段热门的天猫平台182亿罚款和美团被进行「二选一」反垄断调查不属于同一性质。
它属于程序违法事项,体现的更多意义是使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化、流程化。
不过,在即将进行的修法活动中,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理程序和时间,真的得有所改动了。毕竟,商场如战场,时间不等人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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