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九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回答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公布了对互联网领域九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处罚决定,这无疑是近期中国反垄断执法领域的重磅消息,其中释放了多方面值得深入解读的信息。

一、 处罚数量和力度前所未有,释放明确的监管信号:

本次一次性公布九起案件,相比过去零散的处罚,显示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问题的重视程度达到新的高度。过去,可能更多的是针对单一案例进行处罚,而这次密集性的集中公布,传递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监管部门正在形成常态化、系统化的反垄断执法态势,不再是“一阵风”式的运动式执法,而是将成为一种持续的、高压的监管模式。

这九起案件的处罚金额虽然分散,但总的来说, “零容忍”的态度已经非常清晰。 无论是对滴滴出行的巨额罚款,还是对其他平台的警示性罚款,都表明监管部门愿意为维护公平竞争付出巨大的代价,同时也要求企业付出相应的成本。这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处罚,更是对企业战略、合规体系、市场地位的一次“体检”和“敲打”。

二、 执法聚焦“未申报”和“申报不实”,暴露企业合规短板:

仔细梳理这九起案件,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共同点是,很多都涉及到 “未依法申报” 和 “申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这说明,虽然《反垄断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早已出台,但部分互联网巨头在并购和投资活动中,在申报环节存在严重的合规漏洞。

“未依法申报” 意味着企业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交易规模未达到申报门槛,或者低估了其交易可能造成的垄断影响,从而规避了反垄断审查。这暴露了企业在并购前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甚至可能是一种故意规避的行为。
“申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则更为严重,这说明企业不仅没有主动申报,而且在申报时还试图隐瞒信息,误导监管部门的判断。这种行为直接干扰了反垄断审查的公正性,也暴露出企业内部的合规意识和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这提示所有市场主体,尤其是大型互联网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的合规审查和申报流程,确保所有并购、投资行为在达到申报标准时,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申报。 这不仅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企业稳健发展和长远利益的保障。

三、 严查“头部企业”和“科技巨头”,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本次处罚的九家企业,无一不是互联网领域的“头部玩家”,涵盖了出行、外卖、金融科技、内容平台、游戏等多个重要领域。这表明,监管部门的重点并非针对所有企业,而是 聚焦于那些在市场上拥有显著市场份额、对竞争格局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头部企业”和“科技巨头”。

监管部门之所以如此关注这些企业,核心在于其 “掐脖子” 和 “二选一” 等行为,已经对其他中小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挤压,损害了市场的活力和创新。通过对这些头部企业的处罚,监管部门希望能够:

打破垄断,恢复市场竞争: 引导这些企业回归到公平竞争的轨道上来,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留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鼓励创新: 避免巨头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扼杀创新,激发行业内的良性竞争和技术进步。
保障消费者权益: 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优质、更多元化的服务,而不是被少数企业挟持。

四、 处罚结果和要求,对企业发展提出新挑战:

从具体的处罚决定来看,除了罚款之外,市场监管总局还要求这些企业 “停止违法行为”,并 “履行相关义务”。这不仅仅是“罚酒三杯”式的象征性处罚,而是对企业未来经营策略和行为模式提出了具体的、甚至是颠覆性的要求。

对经营行为的规范: 要求企业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停止不公平竞争行为,这可能意味着企业需要调整其运营模式、定价策略、合作模式等。
对数据合规的要求: 尽管本次处罚未直接针对数据垄断,但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本质上离不开数据,未来数据合规将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维度。本次处罚也可能间接促使企业更加重视数据的使用规范。
对未来并购的警示: 这些处罚决定,无疑将成为其他互联网企业在进行并购和投资活动时,必须要严格遵守的“红线”和“底线”。

五、 展望未来,反垄断执法将常态化、精细化:

市场监管总局此次的集中处罚,标志着中国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进入了一个 “新阶段”。我们可以预见:

常态化执法: 类似的处罚不会是孤例,未来将会有更多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规而受到制裁。
精细化审查: 监管部门将更加深入地分析市场竞争状况,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更精细化的审查,识别潜在的垄断风险。
与其他监管协同: 反垄断执法将与其他领域的监管(如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平台经济监管等)形成联动,共同构建更加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生态。
国际视野: 随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全球化步伐,反垄断执法也将更加注重与国际监管规则的接轨和协调。

总而言之,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对九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处罚,释放出了强烈的监管信号,强调了依法合规的重要性,聚焦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头部互联网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预示着未来反垄断执法将更加常态化和精细化。对于所有互联网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次深刻的警示和重大的挑战,也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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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实施行政处罚对象的名单,腾讯、万达、苏宁、滴滴等,都是国内名声响亮的大企业。

在过去20多年里,由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浪潮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造就了一大批富豪和互联网企业。

不过这件事跟吃瓜群众传统上认识的「垄断」还不太一样,这件事分三点聊起。

一、这些案件都属于相关经营者违反法定申报程序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涉及实体上的违法。

先简单解释一下经营者集中的概念,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通俗地讲,就是「大鱼吃小鱼」或者大企业把小企业当成提线木偶,在后面垂帘听政。

市场监管总局最后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这其实是比较轻的处罚了,因为法条规定了不少处罚的手段和花样: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市场监管总局评估后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不牵涉实体上的违法,而是从程序和规范的角度出发,对这些企业进行处罚,以便形成示范效应,从而加强政府机构对企业行为的管控。

二、这些案件的罚款额和罚款幅度是否太小?

从前面的法条我们可以知道,50万属于顶格处罚了。但50万对于这些大企业来说,实在不能算多。

个人觉得,这与我国《反垄断法》制定的年代有关。我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发布,那时的经济水平跟现在不可同日而语,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法律一直未对此项进行修改。

因此即使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由于立法上的滞后,也只能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不过,这种局面大概率将被打破。根据 2020年 1 月 2 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有包括“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即实施集中”在内的违法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今年我国要修订《反垄断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如果这个方案被最终修订的《反垄断法》采纳,那么以后企业再不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风险将是不可承受之重。

三、为什么申报如此重要?申报以后就合法吗?

我国《反垄断法》第 5 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我国并不禁止经营者集中,在一定规模上的经营者集中可以发挥企业的规模效益,最高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我们反对的是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市场具有局限性,市场缺少了政府的监管很容易出问题。

举个例子,你家门口有两家卖鸡蛋灌饼的,一开始是3元一个,俩家为了争取客户还不定时发放优惠券(买二赠一)。久而久之,另一家价格战搞不过了,把摊位转让给胜者。结果第二天,胜者就将鸡蛋饼的价格提到5元一个。

此时如果没有一个更强大的力量对这种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就会违背市场经济的初衷。

只要经市场监管总局评估后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交点罚款,之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还是有效的。

事实上,自 2014 年商务部公布第一起未依法申报处罚案例起,我国对未依法申报作出处罚的案例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2019 年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就对 18 起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了处罚决定。[1]

根据《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分析报告(2019年)》显示[2],前些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审理对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尺度还是放的很宽的:

就是时间等的久了点......

考察市场监管总局 2018 年 7 月 25 日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告的附条件批准 / 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从企业案件申报开始至市场监管总局审查决定结案为止,最短用时 238 天,最长用时 552 天,平均用时 356 天。 [3]

总之,这件事情跟前段热门的天猫平台182亿罚款和美团被进行「二选一」反垄断调查不属于同一性质。

它属于程序违法事项,体现的更多意义是使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化、流程化。

不过,在即将进行的修法活动中,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理程序和时间,真的得有所改动了。毕竟,商场如战场,时间不等人呐。

参考

  1. ^ 王先林.三起未经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案的关键点和意义[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02):19-21.
  2. ^ 潘志成.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分析报告(2019年)[J].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2020,6(00):338-357.
  3. ^ 周东辉.摒弃谬识主动开展经营者集中申报[J].经营管理者,2021(02):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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