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今何在的《悟空传》是《西游记》的演绎作品还是合理使用,如果吴承恩还活着,能否主张今何在侵犯吴著作权?

回答
好的,我们来详细探讨今何在的《悟空传》与吴承恩《西游记》的关系,以及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今何在的《悟空传》是《西游记》的演绎作品还是合理使用?

《悟空传》毫无疑问是《西游记》的演绎作品,并非简单的合理使用。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区分“演绎作品”和“合理使用”的概念,并分析《悟空传》的具体创作手法。

1. 演绎作品(Derivative Work)的定义与特征:
演绎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创作性的劳动,对其进行改编、翻译、汇编、整理、注释、缩编等创作而产生的作品。
关键在于“创作性劳动”和“改动”。 它不是简单地复制、引用或评论原作品,而是对原作品进行了实质性的再创作,形成了新的艺术生命。
演绎作品的版权归属是独立的,但其创作和传播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除非已进入公有领域)。

2. 合理使用(Fair Use)的定义与特征:
合理使用是指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为了教学、科研、评论、新闻报道等目的,可以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少量、必要的引用或使用。
关键在于“少量”、“必要”和“目的”。 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知识和文化的传播,而不是为了取代或损害原作品的市场价值。通常表现为引用、评论、介绍等形式。

3. 《悟空传》与《西游记》的关系分析:
《悟空传》并非对《西游记》的少量引用或评论。 它围绕《西游记》中的核心人物孙悟空,重构了故事的背景、人物关系、情节发展和主题思想。
《悟空传》充满了“创作性劳动”。 今何在对孙悟空的形象进行了颠覆性的解读,赋予了他新的性格特质(如“叛逆”、“悲情”、“追求自由”等),改变了唐僧师徒取经的动机和过程,加入了许多原著中没有的情节和人物。
《悟空传》是在《西游记》的基础上进行的大幅度改编和再创作。 它的核心创意和表达形式与原著《西游记》有着显著的区别,形成了独立的艺术作品。

结论: 《悟空传》属于演绎作品。它是在《西游记》这个母体作品之上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是对原著的深刻解构和重塑。

如果吴承恩还活着,能否主张今何在侵犯吴著作权?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吴承恩还活着,他有权主张今何在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这涉及到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改编权。

1.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非作品的思想、概念、情节或人物。吴承恩的《西游记》作为一部文学作品,其文字、叙事结构、人物塑造等构成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2. 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或其继承人)享有著作权法赋予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改编权是指将作品改变为另一种形式或内容的权利。创作演绎作品(如改编小说)就属于行使改编权的行为。

3. 侵犯改编权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汇编、整理等创作行为,构成侵犯改编权的行为。

4. 《悟空传》与《西游记》著作权的关系:
《西游记》的著作权保护期: 即使吴承恩已逝,其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改编权)在法定的保护期内仍然受到保护。在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性权利(包括改编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假设吴承恩在1600年左右去世,那么《西游记》的财产性权利在1650年左右已经过了保护期。
然而,这是一个重要的假设性问题。 如果我们是在讨论一个“如果吴承恩还活着”的虚拟情境,那么他的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就依然存在。
在这样的虚拟情境下,今何在创作《悟空传》并出版、发行,在未获得吴承恩(或者他在世时的继承人)许可的情况下,就构成了侵犯吴承恩的改编权。

5. 孙悟空等人物形象是否构成侵权?
这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仅仅使用《西游记》中的人物名称(如孙悟空、唐僧)和一些基础情节(如取经),本身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因为这些人物和基本的情节可能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或者被认为是“创意”而非“表达”。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今何在对这些人物和情节的“再创作”和“表达方式”。 他赋予孙悟空的“叛逆”、“悲情”等性格,他设计的具体故事情节和对话,这些都是他独创的“表达”。如果这些新的表达方式对原著《西游记》的表达进行了实质性的、非转换性的借用,尤其是如果这种借用构成对原著特定表达的复制,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
更重要的是,即使人物形象和基本情节进入公有领域,整个《西游记》这部作品的整体表达仍然受到保护,而《悟空传》是对这部作品的改编。

6. 关键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与“改编权”
如果吴承恩还在世,他可以依据其著作权,尤其改编权来主张权利。他可以认为《悟空传》是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对《西游记》的改编。
当然,如果《西游记》中的某些元素(如“孙悟空”这个名字本身)已经足够古老,并且其表达方式已经广泛流传并被大家接受和发展,那么单纯使用这些元素可能不构成侵权。
但是,《悟空传》不仅仅是使用了“孙悟空”这个名字,它重塑了孙悟空的灵魂和故事背景,从根本上改变了原著的叙事逻辑和人物塑造,并且通过今何在独特的文字表达呈现出来。这显然超越了“引用”或“合理借鉴”的范畴,而进入了“改编”的领域。

总结和细化:

《悟空传》是演绎作品: 这是明确的。它是在《西游记》基础上的再创作。
吴承恩还在世是否能主张侵权:
从理论上讲,是的。 因为改编权是吴承恩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构成侵权。
但实际操作会复杂:
著作权保护期: 如前所述,在中国,根据目前的著作权法,除非吴承恩非常非常晚近才去世(这不符合历史事实),否则《西游记》的财产性权利很可能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这是最大的现实障碍。 “如果吴承恩还活着”这个前提回避了这一障碍,让我们专注于“改编权”本身。
“实质性相似”的界定: 著作权侵权判断通常需要证明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对于演绎作品,判断标准会更宽泛一些,因为改编本身就是对原著的重大改动。但是,即使是演绎作品,如果其核心的创意、情节、人物塑造方式等与原著过于雷同,而又没有获得许可,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公有领域与演绎作品的关系: 有些元素(如人物名字、基本故事框架)可能属于公有领域,但作者对这些元素的独特组合和表达方式仍然受到著作权保护。例如,我们可以写一篇关于孙悟空的新故事,但不能抄袭《西游记》中具体的描述和情节。而《悟空传》在颠覆性解读的同时,也可能吸收了原著中一些“表达”的精髓,并通过自己的方式呈现。

换个角度思考:

如果吴承恩还活着,他看到《悟空传》时,他可能不会简单地认为“我的孙悟空被偷了”,因为今何在赋予了孙悟空新的生命和哲学思考。但他完全可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指出:“你未经我的许可,基于我的作品进行了改编,形成了你的作品,这侵犯了我的改编权。” 此时,著作权法会关注的不是《悟空传》是否“好看”或“有趣”,而是它是否合法地使用了《西游记》的著作权。

结论(针对假设性问题):

在“吴承恩还活着”的假设前提下,他可以主张今何在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主要是改编权)。因为《悟空传》是对《西游记》的重大改编和再创作,未经原作者许可便进行此类创作,通常构成侵权。尽管人物名字和一些基本概念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自由使用,但作品整体的表达和创作性改动,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是受原作者控制的。

不过,请务必注意,在现实中,《西游记》作为一部问世数百年且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作品,其绝大部分财产性权利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因此,现在任何作者都可以合法地对其进行改编、演绎,而无需获得吴承恩后代的许可。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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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假设《西游记》是某个作者的(不一定是吴承恩),并且作者还活着(死后五十年就没版权了,不存在侵权),那么今何在这个侵权问题这个虽然会有争议,但如果去裁定的话,最后还是会被认为是侵权。

参考同人小说的相关版权讨论,通常主张如果使用了同名以及设定背景,还有相关的角色关系,那么便可以认为是复用,这样便会涉及侵权。

《西游记》中虽然融合了很多神话,但是其孙悟空,猪八戒,沙僧,唐僧,以及他们所遇到的妖怪,这整个故事系统,抽象出来是一个独立的原创体系。

今何在的小说并非是建立在其它广泛的素材之上,而是直接使用了西游记的设定系统并加以改编创作,那么在没有取得作者同意的前提下,这同样会是侵权。

当然,现代来说,《悟空传》本身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很多时候大家都认为不侵权,只是因为版权意识淡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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