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打架,九月校长被捕。
谁去查查这其间撂了多少狠话,威胁校长和家人多少次,请了多少人办事,花了多少钱,许了多少诺。
校长这三个月挺难熬。
我活了这么久,听过/见过很多人渣。
但我真没见过殴打小学校长的。
二、三十年前,在学校门口收学生保护费的流氓,看到老师,拿着片儿刀老老实实听训斥,不但不会动手,而且还能绕道走。
大不了换个地方抢。
而且很多村子,村里有头有脸的人摆个酒,最上座除了亲娘老子之外,村里的教书先生有时候比村长的地位还高。
说句不好听的,这种人要是去闹事,当年很可能被家长一铁锹拍死。
从既有信息看,校长亲自冒着危险,勇敢维护校园安全秩序,难道不该上级单位、治安单位对其表彰慰问还作为正面宣传典型吗?——这对当地也是有功有面的事啊。
现在一起拘留,这种处理方式如果不算愚蠢或者暗箱的话,还有可能是:对双方施压各自打板,逼成私下和解,对于执法方来说,有充足的缓冲时间,也彰显了执法威权,避免了直面矛盾,最后还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不是也算自古以来的常见操作了?
希望当事人能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援,执法单位能有详细的案件说明和执法说明。不再有另一个彭宇案。
这事儿要是办成铁案,绝对能扩大经营日进斗金。
如果要弄掉一个有正当工作的人,无论是在机关还是在公司,只要他上班这个单位是个正经地方,要想毁掉他就非常容易。
只要花钱雇一个无赖,向他挑衅甚至直接打他就行,只要逼得他还手,就能当成斗殴抓起来。哪怕是无赖关上三个月半年也不要紧,钱上补偿即可。但只要那个普通人进去十天半个月,他这辈子就算是毁了。
有人会问,如果他打死也不还手呢?没关系呀,继续挑衅他,骚扰他的家人,时间长了所有的人都会认为这个人特别没种。他媳妇会觉得他不是个男人,他的同事会在日常工作中拿他当软柿子PUA,这个人自己也会自暴自弃,认为自己是个怂货。时间长了也毁了。
越想越靠谱,真是个不错的创业项目。
现在基层公安的基本操作,只要两方都没持械,不管哪方有错再先,都定义为互殴
就在前段时间,我媳妇值班时,因国家要求疫情防控常态化,入院病患的陪伴家属必须有核酸采样证明才能进入住院病区,一病患家属无核酸证明强行要进入病区被依规制止后,开始辱骂推搡在场保安和值班护士(我媳妇),我媳妇拨打110后按110建议用手机录像,该病患家属发现在录像后先动手抢夺手机未果开始用脚踢值班护士和保安,我媳妇下意识也用脚踢了回去,最终结果警察到现场调查监控后,定性为互殴,给出两个解决方案:
1.双方和解,我媳妇赔偿对方300(因为该家属抢夺手机时将自己手撞在墙上导致右手尺骨线性骨折)
2.值班护士行政拘留2天,患者家属行政拘留5天,然后赔偿家属医药费
最后院方不停“做工作”要我们接受第一条,医院报销300,我媳妇休半个月假
我现在仍对缉毒警察,刑侦警察保持敬意,但对基层派出所反正是无论如何尊重不起来了
西安地铁事件发生后,我专门给我媳妇强调,现在央视认证,保安完全没有执法权,有人打你要么抱头蹲墙角,要么跑远点......
总的来说,本案可谓:侦查机关精明甩锅,闪转腾挪;检察院伸手接锅,悔不当初。
本案中公安机关真的是精明却没担当。
其实他们在案情通报中就已经很明确地表明了态度,“彭建峰有明显过错在先,王海峰犯罪行为显著轻微”。所谓内行看门道,公安的这个通报某种程度上已经表明他们也认为王校长的行为不应该做犯罪处理。因为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即使认为本案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发表这个声明是他们的精明之处,之后不管案件怎么走,他们都给自己留下了足够的闪转腾挪的空间。
之所以说他们没担当,是因为他们明明不认为王校长的行为构成犯罪,那完全可以给他取保候审,但他们还是还把这个案件向检察院报捕了,想把烫手山芋扔给检察院。结果检察院还真给批捕了,接锅接的贼溜,生生把黑锅往自己身上扣,掰都掰不下来。
为什么这么说,听我来分析。
题干中说这两人被刑事拘留,这个说法不严谨,两人之前确实被拘留过,但9月16号这次不是被刑拘,而是被逮捕了。
为什么要区分拘留和逮捕?因为刑事拘留与逮捕虽然同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却明显不同。
刑事拘留是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而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予羁押无法避免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最为严重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只是逮捕的执行机构,批准是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的。逮捕的门槛相比于刑事拘留高很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属于比较轻微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是公安机关拘留,那回旋空间还是比较大的。但现在都是捕诉合一,批准逮捕的检察官一般就是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因此一旦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就等于检察院表明了他们认为有罪的立场,后续再想做无罪处理难度就陡然提升了。
正常情况下检察官的刑事业务能力比公安机关是高一些的,但本案中我觉得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冒失的。对于这种社会危害不大且案件定性非常有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能够留下更大的回旋空间,一旦批准逮捕,后续如果案件出现问题,锅就是检察院的了。
本案中很多朋友认为校长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也觉得应该是构成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因此正当防卫针对的的不法侵害不仅是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同时也包含对财产和住宅权等其他正当权益的侵害。所以当一个醉酒的人进入校园的时候,校园的管理秩序就已经处于被侵害的状态之中,学校的安保人员和管理人员甚至任何一个不相干的第三人,都可以实施防卫行为将醉酒人员驱离校园。
其次,《指导意见》第九条也规定,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指导意见》发布会上对此总结,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
第三,虽然醉酒的人并未对学生动手,但《指导意见》也规定“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一个醉酒的前科人员在小学校园里打骂他人,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本案目前引发了媒体关注肯定是一个好事情,现在家属首先要做的是借着舆论的风头尽快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本案中校长肯定也是常年教学的老师,人身危险性是很小的,对其不予羁押并不会危害社会。而且校长职责所在,保护校园安全责无旁贷,其行为是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的。即使认定不成立正当防卫,可能构成犯罪,最终也很可能会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而不做犯罪处理。
第一眼看下来就觉得醉汉有点背景。
正常情况下,一个醉汉进入学校,校长和醉汉动手。
虽然不至于上升到“寻衅醉汉闯入校园,英勇校长舍身制敌”的感人程度。
但是心的的秤总会往校长身上偏一点吧。
我说的再现实一点。
一个校长不管是在大小学校,终究是个人物。
特别是在学校当地局子里面的警察处理的时候,难道一点校长的面子都不给?
谁家没个孩子,谁家亲戚每个孩子?
何苦跟一所学校的校长过不去?
为了一个中秋节喝醉了晃悠进小学的货?
随便说一句醉汉可能伤到孩子,校长阻拦中途发生冲突,不算昧着良心吧?
我只能认为,这个醉汉有点身份,并且警察也知道。
一旦偏袒校长,必然要让醉汉的行为更严重一些,比如可能伤到孩子,非法闯进学校之类的。
片警不敢这么做,只能根据结果按两人互殴算。
总之,我觉得大概率这个醉汉在当地有点关系,并且时隔三月的逮捕令透漏着一种整人的感觉,如果网络无视,校长大概率当不下去吧,毕竟逮捕进去了就算有违法前科了吧?
还是让子弹飞一会吧。
如果说仅仅是公安认定互殴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媒体报道说没有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要求倒还有可能。
关键这案件居然报捕了,而且检察院还批捕了。这样的话媒体的报道可信度就不高了。
本身轻伤二级的故意伤害,大部分都是刑拘后取保或直接取保,然后移诉。极少极少会报捕,因为报了检察院大概率都是不捕。在这小概率检察院批捕的案件里,基本都是当事人之间有积怨,逮捕是为了防止嫌疑人取保之后搞个大新闻。
检察院是有不捕的考核要求的,而且一旦逮捕,后面认定无罪的话,检察院是有可能要国家赔偿的。所以如果事实跟媒体报道的一样的话,检察院没道理帮公安扛这个雷,毕竟由检察院出面不予批准逮捕的话,不光不扛责任还能赢得一大片赞美,简直是稳赚不赔。
看了下回答,基本没有提到新闻末尾的一句话“找到时任村支书的彭建峰父亲要说法”这句才是重点。
原村支书的儿子横行乡里多年,多次殴打村民乃至教师。典型的地方恶霸,甚至是黑恶势力。
当地扫黑办该起床办事了,扫黑风暴不能放一遍就过去。
已确定该校长已经刑拘转逮捕了。
该案逮捕是需要公安报请,然后检察院批准的。
这校长究竟是反击了何方神圣? 本地的公安、检察两机关都要抓他?
(出处见水印)
现在这年头啊,保安没有执法权了,校长没有防卫权不很合理吗?
还是请公安为每个学校每个校区在开课期间配一名有执法权的警察吧。
这个案子如果是真的,我认为王校长也很快就会出来的
首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正当防卫与互殴之间的界限,两院一部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正文描述又正好落在这个里面,理当认定正当防卫。
再根据正文描述:
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此案属于打架,彭建峰有明显过错在先,王海峰犯罪行为显著轻微。
而刑法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字里行间说得都是王海峰没问题,不是犯罪
但是又被逮捕了
考虑到事发在6月,而逮捕在9月,而这三个月期间并未逮捕,可见警方也认为王海峰没什么问题
至于为什么9月又逮捕了
我个人认为有可能是因为彭建峰及其家人对于前期未逮捕王海峰心生不满而进行举报,警方为了消除偏袒、徇私的猜疑采取的无奈之举罢了
而这样的案件到了下一阶段会被承办人第一时间打回来的,毕竟太明显了
此人有前科。有两套户籍信息,并且之前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11个月,还多次打过其他老师。
校长防卫,还手后还要坐牢,实在有些委屈。。「总不能你打我,还不能要求我还手吧」
如果校长君子动口不动手或者报警等候警察来,如果伤害到学生,又要怪校长没有采取措施了。
现在校长可能当不了了,甚至公职可能也保不住。
呜呼,,可悲。
首先反对这个题目只写醉汉被打掉三颗牙,而不写校长鼻梁骨被打断,容易误导读者。
1.彭建峰醉酒驾驶摩托车来到学校门口,推开门卫闯入学校。
2.彭进校园后,对学生爆了一句粗口,然后将正在院内打电话的校长推入其宿舍。
3.在宿舍内,彭先动手打了校长,校长反击将彭打倒在地。
4.彭牙齿掉了三颗,校长鼻骨骨折。两人均为轻伤二级。
5.当地jf认定本案属于打架,彭有明显过错,校长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基于此,两人均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1.多人证实,两人此前无矛盾。
2.彭妻说他家有地在校园外,之前经常有学生将垃圾倒在他家地里,彭是来找校长理论。
3.彭的嫂子称彭是去学校找其妻拿钥匙。彭妻为该校一名教师。
1.彭疑是有两套身份,彭建峰和彭如涛。其中彭如涛在2017年11月到2018年10月因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
2.彭此前已有三起殴打该校老师的经历,三位老师均未报警,其中两起是彭到学校打人。
有案底的彭某醉酒后闯入学校,辱骂学生后,将校长推入房间内(校长宿舍)动手大人,校长还击,两人分别受伤,彭某牙掉了三颗,校长鼻骨骨折,均鉴定为轻伤二级,两人同时被刑事拘留。
依据以上内容,我在微博发起了一个投票,投票结果如下。
读新闻要提取要点:副校长老公和校长互殴,起因是副校长老公质疑学校将垃圾倾倒在自己的承包田里。
我读书的时候,有一段时间总有镇上地痞流氓到学校来骚扰,有一个班主任就对他班上同学说:『如果打死了人,我来偿命。』
然后,再有地痞流浪来学校,班上同学扛着板凳真是照着往死里打。
再然后,这些地痞流氓再也不敢来学校了。
我一直相信,以暴制暴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
题目中这个事情,很诡异的是6月份的冲突,到9月份发来逮捕通知书,这3个月里发生了什么,真的很有意思。
只可惜这是一个小学,如果是高中,我觉得这个校长也可以和我当年认识的那个班主任一样,对于闯入学校滋扰的人就一句话『如果打死了人,我来偿命』。
XX保护不了你,当然就要需求其他的手段保护自己。
以暴制暴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
这个案件从哪里看都是正当防卫。当时醉汉不顾门卫阻拦强行进入学校,并辱骂小学生。这对学生的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校长出手阻拦理所应当。而且特别要考虑的是案发地点是校园内,小学生面对成年醉汉没什么还手之力。而且校长也被这个醉汉打成轻伤了,醉汉的伤也是轻伤。这也不构成防卫过当呀。从当时力量对比来看对方是一个成年醉汉、学校这边有个70多岁门卫还有一群小学生还有校长,如果校长当时不出手会发生什么?另外多说一句乡村学校的安保确实比不上城市学校,
教育部紧急部署:全面加强校园安保措施
4月28日,广西北流市发生一起持凶器伤害幼儿园师生案件,伤及多名教师、幼儿,令人十分痛心。案件性质极其恶劣,引发社会强烈谴责。教育部高度重视,立即指导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全力救治受伤师生,尽快查明案件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会同公安部第一时间派员赴案发现场督促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各校切实强化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工作,坚决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教育部强调,各地各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维护学校安全、学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将安全责任细化到每一个人、每一个环节,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对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事件多发频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决不姑息。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校要全面加强校园安保措施,加强门卫值守和校园巡查警戒工作,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入校(园)、离校(园)交接制度,强化外来人员登记和车辆、物品检查,严防不法分子和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全面开展一次地毯式、拉网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及时查找安保漏洞,切实做到“谁主管、谁排查、谁负责”。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将倒查有关人员责任。配合公安机关认真落实上下学时段“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确保重点时段学校门口“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协助做好涉校涉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校园周边重点人员稳控工作,严防发生极端事件。
教育部强调,各地各校要以突发暴力伤害事件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和紧急避险教育,切实提升中小学生和幼儿自我保护意识、防护和逃生自救能力。要加强对教职工培训和实操演练,提升危急时刻保护学生的能力。
懂了,校长也没有执法权。
先写答案 ,我估计明天这个问题能上热搜。
这是一个典型的天降好事被搞成烂事一件。
这是一件集天时地利人和的偶然事件,甚至都不需要正面宣导,就自然可以混一波高光 ,处理得当,就是下一个人民代表好老师。 特别是现在特别需要树立典型,要求老师奉献的时刻,这种事情简直就是再给当地送温暖。
可惜 ,没接住 。行 ,没接住也就算了 ,你捂着点 ,让相关的办案人员不行透露任何内容,对外口径要公务化。
可惜,又没搞好,正好还被这帮自媒体盯上了 。你现在做什么,大家都会说是迫于媒体压力,办案大聪明 ,货拉拉第二等等。又是一通抨击。
我到想看看最后是临时工下岗,还是大家再窜个故事。
唉 ,好好的一波宣传呦, 好好的一波财政申请呦。 拉了闸了。
分割线,感谢大家的点赞。有人问怎么接的,知乎向来有高人,我给个思路,大家就秒懂了。
有一种办案方式,叫专案专办。不在于案件本身大小,但要办的你明明白白。
这个流氓,出狱后又干嘛了?有没有跟他志同道合的人那?3人以上叫团伙啊!现在扫黑除恶。咳咳。
这个校长,干没干过好事呀?大到抗洪救灾,小到捐款捐物,查明白。
找个记者,你说你该怎么写?
并且,因为这个事威胁到了公共安全,还是青少年安全。所以特事特办一点问题没有。
并且,今年下半年的宣传语就是弘扬老师,在这个节骨眼上,是不是属于在风口上起飞了?
我为啥知道呢。我有个朋友,在学校偷了一个排球,上省电视台了。当然最后定罪的时候,都是正常的,但这个事情可能没有必要这么办。但这就是特事特办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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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像对排球案特别的上心。。
首先,真不是我 。。就我这么个社交牛逼症,真是我 ,我能吹一辈子 .. 他为啥上省台了呢? 是因为这个事件发生的时期,正是我们放假 ,地方特警过来借场地搞演习。。。
演习内容就是解决突入学区的犯罪分子如何快速抓捕和保证人民安全。。
然后这个丢球的风声就传出去了。。。 地方警察不想管的,因为确实一点意义都没有 。但演习的兄弟部队素质高 ,本着一针一线都是群众的 ,也都是国家的 。用观看监控等方式,不到一天就给我兄弟抓了。 。。然后进了派出所 ,两家一商量 ,,,
然后省电视台的内容就是 :某市近期的实战演习获得圆满成功,本次演习采取真场地 ,真交战的形式balabala,并在演习途中联合地方公安破获一件公共场合盗窃案balabala。。。。。
校长处理明显错了。
怎么能打一拳就算了呢。
正如有一位警方答主说的,要表现出制止风险发生的姿态。
必须打倒后招呼大家把他压住,至于他会不会窒息,那咱也不能预料。
假设校长没跟对方打会怎样?
如果不是校长吸引了火力,对方一腔邪火没地方发泄,伤害甚至杀害学生呢?
到时候,小案变成大案,警方是不是要处理更棘手的案子和舆情?
一天到晚在那诉苦“负重前行”,现在有人主动跳出来分担,结果还不领情。
非得要保安,校长以后都不敢作为,啥事都指望警察疲于奔命来“救火”,越来越“负重前行”才开心?
“闯入校园,朝正在嬉戏的小学生爆粗口”。
这么大的一个案情切入点看不见,只盯着“互殴”。
整个公安系统,整本《刑法》,只教了一个“互殴”?
给台阶都不下。
何苦呢?
少一些“互殴,各打五十大板”,多一些“正当防卫,见义勇为,明辨是非”。
减负,不好么?
一个小学校长,基层领导,当地有头有脸的人物,尚且不能维护自己和同事的合法权益。更普通的老百姓怎么办呢?
在这个别人打你你只要还手就算“互殴”的时代,其实在变相鼓励这种地痞流氓的滋生。
张三跟你寻衅滋事,你不还手就挨张三欺负。张三大不了进去几个月出来接着陪你玩,反正他烂肉一坨没什么在乎的。
你就不一样了,有头有脸有工作有孩子,你跟张三耗的起么?你不还手挨他欺负,你还手你跟着一起进去,前途人生跌落到张三一样的水平。什么?你要依法办事把他绳之以法?人家出狱后第一件事就是打电话要帮你接孩子,顺便在电话里感叹一句嫂子真漂亮。
扫黑除恶,除了要把那些人渣全装进去。更重要的是隔绝黑恶势力生长的土壤。
我们需要各种法律条文,来明确公民的权利。
让公民遇见这种人的时候,不用怕什么,也不用顾虑什么。
板锹拍他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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