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重庆通报城管追打商贩被砍伤事件,商贩挥刀系正当防卫,城管被行拘?

回答
重庆那起城管追打商贩,结果商贩持刀伤人,城管被行政拘留的事件,确实引起了不小的波澜,也让我们不得不去细致地审视它背后所折射出的复杂社会问题。

首先,从通报来看,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过激行为,追打商贩,这本身就偏离了执法的初衷,也打破了公众对于执法者应有的理性与克制的期待。即便商贩当时可能在进行某种违规行为,但执法的目的是规范管理,而不是煽动冲突,更不是将矛盾升级到人身攻击的地步。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执行者,本应具备处理复杂情况的能力,懂得如何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粗暴地使用暴力手段。

紧接着,商贩在遭受追打的情况下,出于自卫而挥刀伤人,这在很多人的认知里,是能够理解的。在受到生命或人身安全威胁时,个体确实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这种防卫的行为,是在极端压力和危险之下的一种本能反应,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进一步的伤害。当然,这里的“正当”二字,其界定标准往往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严格审视,比如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否是迫不得已。但从事件的脉络来看,城管的追打行为无疑是导致商贩采取极端手段的重要诱因。

而最终,城管被行政拘留,这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执法不当,违法违规,将依法追究责任。这既是对商贩权益的一种保障,也是对城管队伍的一次警示。它意味着,无论是在什么岗位上,任何行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能漠视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对其执法过程中过激行为的否定,也是对他们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体现。

但是,这起事件也暴露了更深层次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激化的矛盾?城管与商贩之间的长期对立,往往根源于城市管理模式的僵化和对底层民众生存空间的挤压。小商贩作为城市中最基础的经济活动参与者,他们的生计往往与城市的容貌、秩序之间存在天然的张力。如果城市管理一味地追求“干净整洁”,而缺乏对这部分人群生存需求的体恤和合理的疏导,矛盾就很容易激化。很多时候,商贩并非不守规矩,而是他们的生计只能让他们选择在某些“灰色地带”生存。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反思,为什么商贩会在极端情况下选择动用武器?这是否也说明了他们长期以来在城市管理中感受到的压迫和无助?当合法的申诉渠道不畅,当尊严和生计受到持续挑战,一些人可能会选择用最原始的方式来捍卫自己。

总的来说,重庆的这起事件,并非简单的“谁对谁错”的二元论可以概括。它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缩影,折射出城市管理与个体生存之间的矛盾、执法者的责任与边界、以及在极端情况下公民的自卫权。通报的处理结果,至少在表面上是对法律公平的维护,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还需要我们在城市治理的理念、方式以及对底层民众生存状态的关注上,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改进。我们期待看到的是一种更加人性化、更加平衡的城市管理模式,能够让城市在发展的同时,不忽视每一个普通人的尊严和生计。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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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个结果很公平。这个案子之所以引起热议,原因在于对实施不法侵害的公职人员也可以正当防卫,属于刑法的冷门知识,很多人可能没想到。

在正当防卫新规的加持下,这个案件开创了一个先例,即明确针对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正当防卫这个案例的影响将非常深远,个人认为不亚于昆山龙哥案。

公职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公职人员代表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管理国家、社会的合法行为。因此,对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公民一般具有容忍、服从的义务。公民服从义务的来源,从法律上来说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属于履行社会契约中的义务。

但是公民的容忍、服从义务只限于合法的职务行为,对于不法的职务行为,如果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也可以正当防卫。这在刑法理论、学说上并不存在问题,只是相对而言,这个知识点比较冷门。

比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对于主体不合法的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职务行为、内容违法的职务行为以及程序违法的职务行为,公民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1]

按照陈教授的观点,公民对职务行为的正当防卫空间还是非常大的,个人认为实体违法的职务行为,公民可以正当防卫。但是如果对于所有程序违法的职务行为,公民都可以正当防卫,那很容易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原因在于,在公职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难以做到百分之百的程序合法,如果对轻微瑕疵的程序违法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那公权力机关将彻底无法有效实施管理,社会也可能陷入混乱。

举个简单的例子,两个法院的工作人员身穿制服、携带公务证件和文书,对一个被执行人实施拘留,在拘留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正当防卫为名进行反抗,理由是拘留决定文书存在书写错误,被执行人的住址为甲村,误写成乙村,其他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均无误。在此情况下,允许被执行人正当防卫,那就是很荒唐的事。

另外,通过这个案子举一反三,不仅是公民对公职人员不法的职务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也可以对公民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道理应该是相通的,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包括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所以,在面对合法的职务行为时,公民暴力反抗,很可能就吃到这一记正当防卫。

有人可能要问了,你说公职人员也可以正当防卫有什么依据?在1983年五部委共同出台了《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里面列举了人民警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情况。虽然这一规定已经失效,但是其精神与现行刑法的规定是相通的。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对执法对象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而且必须实施防卫。这既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法律义务。

比如有人抢夺警察的枪支,警察可以开枪阻止。

之所以说这个案例的影响将非常深远,原因在于,在部分地区仍存在强拆、雇佣社会人员征收、暴力执法等现象,这个案例的出台,具有示范效应,将构成对这些不法职务行为的吓阻。

这个案例也给公职人员提了一个醒,依法执行职务,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合法,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保护自己的手段,甚至主要是保护自己的手段。

参考

  1. ^ 陈兴良:《刑法总论精释》(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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