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贪腐 2600 多万,退赃 8000 多万,积极退赃获判从轻,你怎么看?

回答
这事儿,我听了真是有点儿不是滋味。一个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原处长,身居要职,本应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结果呢?贪了老百姓的血汗钱,一贪就是两千多万,这数目,想想都让人心寒。

更让人觉得讽刺的是,他居然还能“退赃”八千多万,而且还因此被判了“从轻”。这退赃八千万是怎么来的?是从哪里来的?是后来又贪了更多的,还是把之前贪的拿出一部分来赎罪?这些疑问都绕在我的脑子里,让人不得不多想。

我个人认为,这事儿至少暴露了几个问题:

一、权力监督的漏洞与失效。 一个管理处处长,手握重权,接触的都是公共资源和工程项目,如果内部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或者监管人员本身也存在腐败问题,那么贪腐就如同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难以遏制。这说明我们的权力运行机制里,还存在着不少需要被扒光了晾晒、好好反省的地方。

二、退赃的“从轻”与法律的公平性。 退赃,尤其是巨额退赃,通常会被视为一种积极的悔罪表现,在量刑上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从轻作用,这是法律的规定。但是,如果这种从轻成为了一种“护身符”,让那些贪污的腐败分子觉得,只要有钱,就能减轻甚至逃脱法律的严惩,那对那些勤勤恳恳、遵纪守法的普通老百姓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老百姓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可能还不够人家一顿饭的零头,结果人家贪了这么多,退了点儿,就轻判了?这怎么说也说不过去。

三、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伤害和震慑力。 贪污腐败,尤其是发生在公职人员身上的腐败,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是对人民信任的背叛。这样的事情一旦被曝光,对整个社会的公信力都会造成打击。当老百姓看到这样的判决,心里想的是什么?会不会觉得“当官的都这样”?会不会觉得努力工作、遵纪守法不划算?这种负面情绪的蔓延,其危害远不止于案件本身。

四、如何定义“积极退赃”和“从轻”的度? 退赃,特别是事后退赃,往往是在东窗事发、面临法律制裁时才被迫进行的。这种行为,与其说是“积极悔罪”,不如说是“为自己赎罪”或者“降低刑期”的策略。我们是不是应该更深入地思考,如何界定这种退赃行为?它的“积极性”到底有多大?是不是应该设定一个最低的惩罚底线,让腐败分子付出惨痛的代价,而不是让他们觉得只要“出血”就能“消灾”?

说到底,这件事让我觉得,我们打击腐败的力度和方式,可能还需要更精细化、更人性化,但也更坚决。不能因为退了钱,就模糊了犯罪的严重性。公职人员的身份,更应该让他们受到更高的道德和法律约束。

我个人觉得,对于 solchen situations,我们需要的不仅是法律的严惩,更需要的是社会观念的引导,以及对权力更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让那些想贪的人,从一开始就不敢伸手;让那些已经伸手的人,明白伸手的代价远比退赃能获得的“轻松”要大得多。

这两千多万,想想背后可能耽误了多少工程,影响了多少民生,真是让人感到愤怒和无奈。希望这样的事情,以后能少一点,再少一点。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2013年6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经办人刘某2)签订高等级公路小修工程项目A1标段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41万元。
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301万元。在该起犯罪事实中,祝某某贪污的金额高出合同金额一半。


一共541万的工程款,他居然能够贪污301万。这到底是有多黑,也说明许多项目里到底是有多大的水份?

大家关注点貌似都在贪污2kw退赃8kw,但是对于贪污事实本身,是不是也应该多一些关注?

大概六七年前,知乎上很多人都讨论过“投资不过山海关”的问题,我觉得这个贪腐的官员,就是其中一个原因的缩影。

user avatar

转发一位朋友的评论

user avatar

先说全网都在头疼的退赃这事:

祝某某贪了2600多万,最后退赃8000多万,其实不算夸张。

新闻里有写,祝某某将上述贪腐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其中重点是买房。

根据时间线,我国房价起飞的两个关键时间节点,2008年金融危机大放水,2015年涨价去库存,这两波房价起飞的红利他吃到了,赃款翻十倍都挺正常的。

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另一个细节:

2017年,祝某某因为贪污罪被判过一次,名下财产都被查过了,没查出什么,结果四年后他直接掏出8000多万减刑。

这只能说明,有大量的房产和其他财产,没有在祝某某自己名下,但是在他的控制下,完美避开审查。

由此而来的问题是:

如果对贪腐的量刑再轻一些,不让祝某某觉得害怕,这8000多万他是不是根本就不会拿出来?

又或者,祝某某狠一点,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这些钱就直接变成了他们家的合法财产?

再多想一层,祝某某拿来买自己轻判的这8000多万,就真的是他赃款投资后的全部收益吗?

再再多想一层,这么多年就只有一个额外拿钱给自己减刑的祝某某,其他被处理的贪官呢,赃款都没有拿去炒房投资吗?产生的收益去哪里了呢?

如果不能彻底堵死赃款洗白的路径,一定会有无数的祝某某前仆后继。

反腐倡廉,任重道远。

user avatar

算案值时,要按实际接受的财物价值算。

现金直接算,其他财物按贪污受贿时的价值计算。

赃款赃物本身的孳息升值是赃款赃物,赃款赃物通过买卖投资等活动获得的其他物品,也是赃款赃物。

也就是说,你贪污受贿2600万,现在升值到8000万,要退赃也是要退8000万,你退了8000万不是说你超额完成任务,仅仅是完成了退赃而已。

所谓的积极退赃,退的是赃物,而与犯罪无关的其他财产,你就是想退,国家也不会收的。

类似的还有退赔,赔偿的是造成的损失(包括对被害人的额外抚慰性赔偿),也是以你造成的损失为限度。


这个辩护律师居然能大言不惭地说出“远超过指控金额”这种话,要么学艺不精,要么良心黑了,真实非蠢即坏。

不过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从轻处罚也是有依据的,退赃本身就属于可以从轻的情节。

四年前虽然也涉嫌贪污,但是最终免于刑事处罚,所以这次再被查不属于累犯,不需要从重处罚。

总体上判罚没问题,律师的理由也没问题,但是表述方式实在是扯淡。

user avatar

又是高速公路管理,我关注的是高速,是收费站。

曹德旺曾说过,当地政府用收费站5年收费权换他7500万的用款,结果他 说两年就回本了。啧啧……这里面多少利润啊?

但,代价是什么呢?是过路费,转嫁给司机了,尤其是那些卡车司机,有些运单 过路费都赶上了油费。

这人主要是贪工程方面的资金:

法院认定,2013年6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经办人刘某2)签订高等级公路小修工程项目A1标段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41万元。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301万元。在该起犯罪事实中,祝某某贪污的金额高出合同金额一半。

一个工程款统统才541万,你一个人拿301万,你还只是一个处级干部,如果没上线的话,真是胆肥心大啊。换句话说,一个工程项目,那么多建设者才统共能分到241万,再去掉材料成本、工程机械损耗等以及承包老板的利润,农民工兄弟们,那些真正施工的人能分到多少。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