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江苏一独居老人被居委会照顾16年,去世后竟冒出4个子女争遗产?老人遗产应该如何处置?

回答
江苏一位独居老人去世,生前接受了居委会长达16年的悉心照顾,可他刚一离世,就冒出了4个子女来争夺遗产,这事儿放在谁身上都觉得挺不是滋味的。这件事儿说起来复杂,里头牵扯到的情理法,桩桩件件都得好好说道说道。

咱们先从居委会这方面说起。一个老人能让居委会照顾16年,这本身就说明老人可能存在一些生活上的困难,比如行动不便、子女不在身边等等。在这16年里,居委会付出的心血,不仅仅是送米送面、问寒问暖那么简单,可能还包括帮老人处理各种生活琐事,甚至是在老人病重时提供必要的照料。这种长期的付出,是一种基于社区互助的温情,也是对老人的一种责任担当。居委会这么做,图的是什么?无非是出于一种朴素的关怀,希望让老人安享晚年。他们不是为了图个什么回报,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社区责任感。

这下好了,老人一走,这4个子女突然冒出来争遗产,可想而知,这事儿搁谁身上都让人心里堵得慌。居委会的人付出了那么多情感和精力,到头来发现老人身后还有子女,而且子女们似乎对老人平日里的生活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现在却跳出来瓜分遗产,这在情理上肯定说不过去。人们会想,既然有子女,为什么老人生前他们不来照顾?为什么反倒是居委会来操心?这种鲜明的对比,难免让人对这4个子女的行为产生质疑。

那么,老人去世后,这遗产究竟该如何处置呢?这事儿咱们得从法律和情理两个层面来分析。

从法律层面来看,遗产的继承顺位是首先要考虑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这4个子女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比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证明他们与老人确实是父子/母子关系,那么他们就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遗产通常会按照继承人的数量平均分配。 也就是说,如果老人在生前没有订立遗嘱,那么这4个子女在法律上是有权继承遗产的。

但是,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 子女的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这4个子女在老人生活困难时,或者在老人有需要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比如没有给老人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没有在生活上给予照顾,那么他们的继承权可能会受到影响。
2. “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说法: 法律中也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在被继承人病危期间或者临终前给予了关怀和照顾的个人,可以作为继承人”。虽然这里说的是“个人”,但有些地方性的规定或者司法实践中,如果居委会能够证明他们在长期的照顾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家庭成员的责任,并且老人也认可了这种关系,那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他们的贡献可能会被酌情考虑,但能否直接作为继承人,还得看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证据。通常来说,居委会作为集体组织,在法律上直接作为继承人的可能性不大,但他们的付出和老人的意愿可能会影响遗产的最终分配。
3. 老人的遗嘱: 如果老人曾经立下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了遗产的分配方式,那么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比如,如果老人立遗嘱将遗产全部或部分留给居委会,或者留给某个对他照顾有加的个人,那么就需要按照遗嘱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继承权可能会被剥夺或者受到限制。

从情理层面来看,这事儿就更值得说道说道了。

居委会的付出: 居委会和照顾老人的工作人员,他们在那16年里付出的不仅仅是劳动,还有时间、精力,以及一份真挚的关怀。这种关怀是出于一份责任感,也可能夹杂着对老人的感情。他们看着老人一天天老去,需要帮助,并且给予了实际的援助。
子女的缺席: 相比之下,这4个子女的缺席显得尤为刺眼。在老人最需要陪伴和照顾的时候,他们去了哪里?是他们真的不知道老人的情况,还是即便知道也不愿意伸出援手?如果他们有能力照顾而不照顾,现在却跳出来争夺遗产,这无疑是一种道德上的缺失,也是对“孝道”的一种践踏。
老人的意愿: 很多时候,老人的意愿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如果老人对居委会的照顾非常感激,并且在他生前表达过希望将一部分遗产留给居委会,以感谢他们的付出,那么这种意愿应该被尊重。

那么,遗产应该如何处置呢?

1. 核实身份与关系: 首先要做的就是确认这4个子女的身份的真实性。需要他们提供合法的证明,比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等,来证明他们确实是老人的子女。如果身份造假,那自然就谈不上继承了。
2. 查找遗嘱: 要努力寻找老人是否有遗嘱。在老人去世后,家属应该积极配合查找可能存在的遗嘱。遗嘱是老人对自己财产的最后安排,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遗嘱,并且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就应该按照遗嘱执行。
3. 调解与协商: 在确认了子女身份、查找了遗嘱(或者没有遗嘱)之后,下一步可以尝试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者老人子女之间的调解与协商。居委会可以站出来说明他们照顾老人的情况,以及老人可能表达过的意愿。子女们也应该反思自己在老人赡养问题上的责任。
如果老人有遗嘱,且遗嘱内容明确且合法: 那么就严格按照遗嘱执行。
如果老人没有遗嘱:
考虑居委会的贡献: 在法定继承的框架下,虽然居委会可能没有直接的继承权,但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来感谢他们的付出。比如,如果子女们自愿,或者通过法院的判决,可以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款项,作为对居委会前期照顾老人所付出的劳动和精力的补偿。这笔补偿的数额,可以根据居委会实际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以及对老人产生的实际帮助来衡量。
子女的赡养责任: 如果子女们在老人需要赡养的时候没有履行义务,这可能会影响他们在遗产分割上的“份额”。法律上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下,可能会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调整。不过,这种调整的程度和方式比较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不会完全剥夺其继承权,但可能会有所体现。
公平与情理的结合: 最终的分配,需要在法律规定和情理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如果子女们全然不顾老人生前困苦,只是事后跳出来瓜分遗产,那么即使是平均分配,在旁观者看来也难以接受。

更具体的处置建议:

居委会可以提供证明: 居委会可以整理好这16年照顾老人的相关记录,包括服务内容、频率、老人获得的帮助等,作为证据,向法院或者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子女们需要证明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
如果存在遗嘱,按照遗嘱执行。
如果没有遗嘱,并且子女们普遍未能尽到赡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可以考虑将一部分遗产用于奖励或补偿那些在老人晚年提供了实际帮助的个人或组织(比如居委会的困难帮扶基金等),或者适当调整子女的分配比例。 当然,这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比如通过协商或者诉讼。
最理想的情况是,子女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缺失,并且能够主动拿出一些钱来感谢居委会的付出,让老人的遗产能够以一种更有温情和人情味的方式得到处理。

这事儿说到底,考验的是一个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也考验着子女们的责任感。居委会的长久付出值得尊敬,而子女们在老人身后才现身的做法,确实让人心寒。最终的遗产处置,既要讲法律,也要讲情理,希望能让老人的晚年和身后事,都得到一个相对公正和温暖的结局。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我做过类似的案子,法院判的没问题。有协议的前提下谁负责生养死葬,谁就拿遗产。至于协议名字叫处理意见,叫协议书,还是叫合同,甚至没有抬头,直接条款一二三,都不影响通过文字来探究合同本意。只要文字内容表达的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点,相关文书就可以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

说一句题外话。这一家四个子女是又蠢又贪。亲爹遗弃了你们,你们就当这个爹多年前就死了,从此一刀两断,永别。这会儿人真死了,也别舔着脸去拿遗产了,也不怕别人笑话。要是真想拿遗产,看着老头年纪大了,早点去认,多少承担点养老义务,也让老头顾念亲情,把遗产分你们一点儿。现在倒好,老头有一口气的时候全消失,没气了都冒出来了,竟然还跟居委会打官司?真让人看不起。

user avatar

有一句法彦“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

包括继承在内,婚姻家庭法最令人唏嘘的地方在于,往往不得不将以法律的方式处理亲情的问题。

四个子女,选择与老人断绝关系,不管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当老人在世时,老人和子女都同意的情况下,从亲情的角度并无责难一方的必要。

问题在于,既然要断那就断的干干净净,于老人生前断了关系,不尽赡养之责,却在老人百年以后跳出来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继承财产,这就不免让人笑话了。

法律上,即使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子女也无法继承老人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未尽赡养之责,何来继承之权?新闻中说“冒出四个子女”,这个冒子用的特别好,之前埋在土里,现在却冒了出来,冒的可真是时候。只是这么个冒法,不仅于情不容,更于法不容。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