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过类似的案子,法院判的没问题。有协议的前提下谁负责生养死葬,谁就拿遗产。至于协议名字叫处理意见,叫协议书,还是叫合同,甚至没有抬头,直接条款一二三,都不影响通过文字来探究合同本意。只要文字内容表达的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点,相关文书就可以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
说一句题外话。这一家四个子女是又蠢又贪。亲爹遗弃了你们,你们就当这个爹多年前就死了,从此一刀两断,永别。这会儿人真死了,也别舔着脸去拿遗产了,也不怕别人笑话。要是真想拿遗产,看着老头年纪大了,早点去认,多少承担点养老义务,也让老头顾念亲情,把遗产分你们一点儿。现在倒好,老头有一口气的时候全消失,没气了都冒出来了,竟然还跟居委会打官司?真让人看不起。
有一句法彦“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
包括继承在内,婚姻家庭法最令人唏嘘的地方在于,往往不得不将以法律的方式处理亲情的问题。
四个子女,选择与老人断绝关系,不管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当老人在世时,老人和子女都同意的情况下,从亲情的角度并无责难一方的必要。
问题在于,既然要断那就断的干干净净,于老人生前断了关系,不尽赡养之责,却在老人百年以后跳出来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继承财产,这就不免让人笑话了。
法律上,即使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子女也无法继承老人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未尽赡养之责,何来继承之权?新闻中说“冒出四个子女”,这个冒子用的特别好,之前埋在土里,现在却冒了出来,冒的可真是时候。只是这么个冒法,不仅于情不容,更于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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