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某媒体评论称「996 难言违法,但劳动救济渠道必须畅通」?

回答
“996难言违法,但劳动救济渠道必须畅通”这个媒体评论,触及了当前中国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一个非常核心且敏感的问题。要评价它,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剖析,包括其对“996”的定性、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劳动救济渠道的强调。

一、 对“996”的定性:“难言违法”的争议点

媒体之所以用“难言违法”这个词语,可能是有其背后的考量,但这一表述本身就极具争议性,并可能导致误解。

法律层面的解释:
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上限和休息休假制度。 例如,《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劳动者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工作也有相应的补偿规定。
“996”即“朝九晚九,每周六天”的工作模式,显著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上限。 在正常情况下,这种工作模式很难不触犯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难言违法”的表述,可能试图在实践操作层面寻找一些模糊地带。 例如:
劳动者同意: 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需要“劳动者同意”。在实际招聘和工作中,很多企业会以“自愿加班”、“公司发展需要”、“竞争激烈”等理由,让劳动者签署包含“接受弹性工作时间”或“愿意配合公司加班安排”的劳动合同条款。这种“同意”是否是真正意义上自由意志的体现,还是在就业压力下的被迫接受,是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加班费支付: 尽管工作时间超长,但如果企业按规定支付了加班费(三倍于平时工资的节假日加班、两倍的休息日加班、一倍的平日延时加班),从支付加班费这个角度看,企业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但即便如此,仍然可能超过了法定每周工作时数上限,因此依然存在违法风险。
弹性工作制的解读: 有些企业可能会将“996”包装成一种“弹性工作制”或“项目制”,模糊工作时间和考勤记录,从而规避直接的法律监管。

“难言违法”的潜在风险:
削弱法律的刚性: 这种表述容易给外界一种错觉,即“996”在法律上并没有那么明确的界限,从而为企业继续推行“996”提供一定的“合理化”解释空间。
模糊责任主体: 如果“难言违法”,那么当劳动者权益受损时,法律追究的力度和依据可能会受到影响。

更准确的法律定性: 更为准确的说法应该是,“996”在很多情况下构成对法定工作时间制度的违反,并且在没有充分补偿和合理安排的情况下,可能涉嫌违法。一些法院的判例也支持了对过度加班的否定,例如关于超时加班导致健康受损的工伤认定、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等。

二、 对劳动救济渠道畅通的强调:关键但需要具体化

评论的后半部分——“但劳动救济渠道必须畅通”——是其核心和价值所在。

为何重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即使有再好的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法律的威慑力和保护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996”的实践复杂性。 如前所述,很多时候“996”的违法性并非一目了然,劳动者在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时,往往缺乏主动维权的能力和渠道。因此,畅通的救济渠道能够帮助劳动者在遭受不公时,能够有地方诉说、有力量反击。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劳动者是社会生产的主力军,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社会公平和稳定的基石。如果“996”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劳动者权益持续受损,将可能引发社会矛盾。

畅通的劳动救济渠道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多元化的维权途径:
劳动监察: 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力度,主动介入调查,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和纠正。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简化仲裁和诉讼程序,降低维权门槛,减轻劳动者在时间和经济上的负担。仲裁机构和法院应更加重视劳动者的权益,并倾向于保护弱势一方。
工会组织: 发挥工会作为劳动者代表的作用,积极介入企业管理,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规,并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行业协会或商会: 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行业自律,但其效力有限,不能取代法律的强制力。
第三方调解: 建立更有效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在争议初期化解矛盾。
信息透明和法律普及: 让劳动者清楚自己的权利,了解遇到侵害时如何维权。企业也应被明确告知其法律责任。
证据收集的便利性: 很多时候,劳动者难以收集到证明自己长时间工作的证据。相关部门或法律应该考虑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确保劳动者提出的申诉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并且能够获得有效的救济结果,例如补足加班费、赔偿损失等。
对恶意违规企业的惩罚: 对于屡教不改、恶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三、 评价该媒体评论的整体观点

该媒体评论试图在“996”的法律模糊性和实践复杂性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积极方面:
识别了“996”的普遍性与严重性。 尽管措辞谨慎,但“难言违法”也暗示了其存在的问题,并且强调“劳动救济渠道必须畅通”,表明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
指出了解决问题的方向。 认为仅仅依靠定性“违法”或“不违法”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建立和畅通解决问题的机制。

潜在的局限性:
对“违法”定性的模糊可能被误读。 如前所述,“难言违法”可能削弱法律的明确性和权威性,给企业规避责任留下口实。
“畅通救济渠道”是解决问题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单纯强调畅通渠道,而没有解决“996”本身的源头问题——即如何在法律上更清晰地界定和制约过度加班——可能只是治标不治本。

综合来看,该媒体评论的观点可以理解为一种务实的尝试,即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实践的复杂性下,强调通过有效的救济机制来弥补法律执行的不足,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然而,其对“996”的法律定性方式值得商榷,更清晰、更坚定的法律立场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将“畅通救济渠道”落到实处,需要具体、有力的政策和执行措施。

一个更全面的视角应该是:

1. 明确法律界限: 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加班补偿的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让“996”等过度加班行为更清晰地触犯法律。
2. 加强执法监督: 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工作时间的抽查和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3. 畅通并优化救济渠道: 降低劳动者维权的门槛,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法律援助和争议解决途径。
4. 推动企业文化转变: 引导企业树立尊重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的企业文化,将保障劳动者权益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该评论提出了一个重要议题,即在复杂的现实中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但其表述的严谨性以及解决问题的全面性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核心在于,法律的生命力体现在其执行和对权益的保护上。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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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这么流氓,我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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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是这样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那你光明日报写的是这样的:

一般情况下“996”的确是违反劳动法的,但是在“经过与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 的特殊情况下,最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1个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难言违法

好家伙我直接“???”

————以下是个人情绪分割线————

光明日报“996”,工人日报“打工人”,青年报纸“做题家”……我们都有美好的未来。

我就好奇一个问题,宣传队伍里面现在写这样的文章的这些个,到底是什么人?他们到底在代表谁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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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师傅,不是这样打的!

啊不对,走错片场了 -- 光明日报的编辑老师,《劳动法》不是这么理解的。。

光明日报的文章认为,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突破《劳动法》第三十六、第三十八条规定,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四小时,不需要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另外,文章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据此进行了一番工作时间的计算来论证观点。

然而,这一计算方式是错误的:

光明日报可能以为,这里说的是在三十六条「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六小时,因此可以工作八十个小时。这就闹了关公战秦琼的错误,一方面把每周和每月的两个数字相加,不知加出来是什么个意思,另一方面,在已经突破八小时工作制、延长了每日工作时间的基础上继续叠加三十六小时,错误地理解了法条。(我写这一段的时候,对着原文又看了看,依然很困惑,不知每周平均工作四十四小时,和每月延长三十六小时这两个数字,是怎么能加成八十的。)

再说了,就算只看四十一条本身,也清楚地写着「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996,每日工作时间 12 小时,显然延长工作的时间也超过了三小时,哪怕孤立地看待四十一条,依然难言合法。

还有一种解读,认为 996 是一种「弹性工作制」,因此不受劳动时间限制,也就是文中所称,「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情况。

但我们需要注意一点,几乎没有 996 公司会把 996 工作制写入合同,甚至不会对外公开宣称,更加谈不上获得批准了(例如,在和最近引发争议的某企业前员工交流时,就有人提到,每月 300 小时的工作要求不会落在纸面上,而只是口头传达)。因此,有理由认为,现实中的 996 不符合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形。

再者说了,不是所有企业的所有岗位,都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互联网行业是一个很大的概念,除了的确需要对突发技术问题作出响应的运维人员之外,还有各种运营、产品、内容编辑、市场营销、人力行政等岗位,其中相当一部分岗位的职责,未必和其他行业同类岗位有本质不同,导致需要突破八小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一点,需要劳动部门在审批时加以注意,不能「企业觉得适合所以就适合」,这也是需要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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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的计算方法的确错了,但是它的结论「996(不定时工作制)难言违法)」是对的

@王瑞恩 虽然讲的煞有其事,看起来很有道理,但他的观点与原劳动部的意见不符。


大致解释一下:

本题主要涉及《劳动法》中的三个法条,分别是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

它们规定了三件事:

  •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第四十一条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条有部分删减)


光明日报的观点是,996是一种需经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必遵循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规定。

文章将每月至多延长的工时(36小时)与一般工作制度中每周工时(44小时)相加,得出每周工作时间只要在80小时以内就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结论,并据此认为「996难言违法」。

这个计算方法是明显错误的。

但是「996难言违法」的结论却不是。


@王瑞恩 认为,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文是: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批准....」这个表述意味着不定时工作制只能豁免第三十六条八小时工作制的限制,第四十一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依旧有效。

显然996无论是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还是每月延长工作时间都是严重超标的,据此 @王瑞恩 得出结论——996违法。


假设996确实是一种不定时工作制, @王瑞恩 对法条的理解与光明日报其实是一样的,即「不定时工作制」依旧需要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只不过光明日报的计算方式错了,它错加出一个很大的每周工时数字,得出了996不违法的结论;而 @王瑞恩 的计算方式很准确,996的工作时间超出了《劳动法》四十一条的时限,因此他认为996违法。

假设这种理解没错,那么 @王瑞恩 的结论就是对的。

然而,非常遗憾,这种理解是错的。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意见》现行有效,也就是说,不定时工作制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延长工时上限的规定——996难言违法——问题终结。


以上。


最后补充几句:

假设已经读到这里,而不是看到文首「光明日报结论是对的」就开杠,那我们可以试着再多走一步——是什么导致了「996难言违法」?


针对不定时工作制本身,虽然劳动部《意见》明确即使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但何为「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却少有具体规定,以至于各地方甚至对如何计算加班工资都有不同规定。

缺少细则和罚则使得不定时工作制中「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成为一纸空文,超时、无休息补偿的工作成为常态,这可能是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


而针对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劳动部虽然通过《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了不定时工作制的主要适用对象,却像很多其他法规一样,留下了「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这一兜底条款。

实践中,一些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疏于审核,滥发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批准,使得一些企业得以利用不定时工作制规避《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这恐怕是「996难言违法」违和感的源头。


「996难言违法」的背后其实是不定时工作制的滥批滥用,以及特殊工时制度中劳动者休息权的立法(细则、罚则)空白。追本溯源,澄清误解,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承认「996难言违法」不是为某一家公司做开脱,而是指出现行法规的不足。

希望能够借由本次事件引发的舆论民意,在更多问题上有所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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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文章所说,必须与工会协商然后报备批准方可,那工会在哪里?工会代表的选举制度如何?协商流程这些是不是要公开下才行。不然就构成违反劳动法。

第二,既然企业违法,那需要的就不劳动救济渠道,而是司法救济渠道了。

另外,从现有劳动人群年龄层次,以及未来老龄化的前景,有必要加快推行劳动者健康与在岗学习保护机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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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

木有鱼丸又木有粗面,还要硬留在菜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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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媒体评论我建议以后都要求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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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价格歧视”概念在处理阶级矛盾时的具体应用。

探究既定事实违法不违法的行径毫无意义,因为这种既定事实的判断标准根本就是根据时代需要而转变的。

这个言论想要解决地不是“996”问题,而是通过“畅通劳动救济”这一看似“政治正确”的模式去转移分化矛盾。

直白点说,就是把“按闹分配”这套给落到实处,用好处堵住一部分人的嘴,也在实际上落实996行径。

这是阶级史观的最好体现和应用。

怎么说呢,大家可以看看关于996问题讨论下谁的意见最大?

比较有意思的一点,那些真正996的农民工、外卖小哥、制造业工人、生活困窘的人对此没啥感想,甚至对这个词还很陌生。

但新兴知识分子们对这个词的意见颇大,这些人以在大城市奔波服务于新兴行业的优质年轻人为代表。

前者别说996问题了,连讨血汗钱这事都得靠自焚逼迫了,但后者不同,后者在接受了较高教育后对这些事情是极其敏感的。

处于不同阶层人的诉求是不同的,而后者往往在互联网时代更具备话语权。

但一刀切的办法确实不利于“奋斗”初衷,所以就要对这些人的诉求进行精细化管理。

所以完善“劳动救济渠道”就应运而生了。

这个言论比大家想象地要鸡贼地多,因为这个渠道是个完美的价格歧视模型。

这是能分化劳动人民的一招。

当全部违规成为既定现实,处理违规行径成本既高又违背奋斗初衷,但同时“违规行径”又会事实激发一部分群体的矛盾。

而这时候“不闹不分,闹事就分”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了。

区分怨言最大的群体成本是很高的,那么我就站在这里等你,你愿意闹,我就按法律给你,你不愿意闹,那就算白嫖了不是。

这样一来,不同阶层群体的诉求就能在这个模式下得到最完美解决。

你自焚,是要工资,OK,我判给你工资,但你没提到的社保,不好意思,你没诉求不予受理。

你抗议,是不要996,OK,公司来解释,确实有问题,OK,按价赔偿。

这种模式最鸡贼的点在哪呢?

那就是抓主要矛盾,分而治之。

大家别看互联网上对996抨击的人数这么多,但其中真敢对着老板说拒绝996的人数恐怕十不存一,最多了不过是心里骂着离职爆发罢了。

那就满足你们就行。

跟996给社会带来的整体收益比起来,民众的抱怨根本不重要。

只要这种“按闹分配”的模式的收益远高于其负担,再多的法律人士抨击也是无用的。

如果“按劳分配”模式负担高于收益,那么不用王律们呼吁,这个模式自然也会瓦解。

........

只是不知道这种言论的起草者,他们会不会在某个深夜内想到先贤们为团结无产阶级而做过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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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国内确实没有资本,有的只是恶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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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媒的水平大约也就这么高,和山高县之间差了一烤箱的师老党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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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媒都不敢说966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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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微博已删除,官网的文章还在。
光明时评:“996”难言违法,但劳动救济渠道必须畅通 _光明网

一般情况下“996”的确是违反劳动法的,但是在“经过与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 的特殊情况下,最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1个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难言违法。
延长工时、支付加班工资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达成的一种合意,形成了“你情我愿”的默契。

这像话吗?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吗?哪个国家的官媒敢这样挺996?我伙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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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996都难言违法,那么法律成什么了?历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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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d真不该把知乎上那个回答删了,那明明是大实话啊!

我现在决定为pdd站台,我认为996最大的责任不是来自p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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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这段事件,“某些官方媒体”实在是让人感到失望!

先是因为“丁真”痛批“做题家”

然后就是,“966难言违法”.........

特别是这一段:

这是在给“某些势力”洗白吗?

这是官方的态度?

那些实行“996”的企业工会在哪里?它们是怎么和劳动者“协商”的?


之前,我多次提到过:“媒体别乱带节奏........”

“没想到啊,没想到啊,连XX媒体都叛变了.........”


我只是个小人物,我只能提醒一下这些媒体们,别忘了你们之前整天说的:“不忘初心,不忘初心,不忘初心!”


希望你们真的不要忘了!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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