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江苏一男子偷电缆被电死,家属索赔百万遭驳回,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回答
江苏一名男子因盗窃电缆触电身亡,其家属要求百万赔偿的诉讼最终被法院驳回。这起事件从法律角度看,涉及侵权责任、过错责任以及意外事件等多个法律概念的判断。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可能依据。

核心法律问题: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侵权责任法中,要认定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通常需要满足几个关键的构成要件:

1. 损害事实: 这是最直观的,即男子因触电身亡,这是一项明确的损害事实。
2. 行为人的过错: 这是关键点,即电缆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例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可能导致盗窃者触电。
3. 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必须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侵权,或者双方之间有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驳回家属的索赔,很可能是在前述的构成要件上,尤其是“行为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方面,认为不满足构成侵权的条件。

1. 关于“行为人的过错”: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不足?

电缆的性质与风险: 电缆,特别是高压电缆,其带电属性和潜在危险是众所周知的。这是一种高度危险的物品。
所有者/管理者的义务: 拥有、管理或维护电缆的单位(例如电力公司)确实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防止他人遭受不测。这种义务通常包括:
设置警示标志: 在可能存在危险的区域设置明显的、易于理解的警示标识,告知公众此地有高压电,禁止靠近或触碰。
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通过围栏、绝缘材料等方式,对电缆进行保护,使其不易被非法接触。
加强巡视与维护: 定期检查电缆线路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修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法院的判断可能在于: 电力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其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法院认为电力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例如,设置了足够的警示牌、电缆处于正常维护状态、并且盗窃者是通过非常规、极端手段才能够接触到电缆),那么就很难认定电力公司存在过错。

2. 关于“因果关系”:盗窃行为是否是事件的直接原因?

“盗窃”行为的性质: 盗窃电缆本身是一种非法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风险的不可预见性与可避免性: 法院在判断因果关系时,会考虑损害结果在多大程度上是行为人的过错所直接导致的。
如果男子是因为好奇、误入等原因导致触电,而盗窃行为是其主动、故意为之,那么其自身的非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即便电力公司在防护上有一定瑕疵,但如果男子的死亡主要、直接是由于其主动实施非法盗窃行为(例如,非法拆卸电缆盖板、故意接触带电部分)而引起的,那么法律可能会认为,他的死亡是由其自身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而非电力公司过错的直接结果。
可以打个比方:一个人非法闯入私人住宅并试图偷窃贵重物品,结果在逃跑过程中摔伤。即使住宅主人没有设置特别醒目的“请勿擅闯”标识,但法律更倾向于认为伤者的损失是其非法闯入行为的直接后果,而非房主未尽到“不得让非法闯入者摔伤”的义务。
“风险自担”原则: 对于因实施非法行为而产生的风险,行为人通常需要自行承担后果。盗窃电缆本身就伴随着极高的触电风险。

3. 家属索赔的法律基础与可能的抗辩点

家属索赔的法律基础通常是基于电力公司作为电缆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然而,电力公司可以提出以下抗辩:

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如前所述,证明已采取足够的警示和防护措施。
受害人自身过错(重大过错或故意): 盗窃行为属于重大过错甚至是故意犯罪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规定,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受害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可以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男子的盗窃行为显然属于重大过错。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虽然在此案中可能性较小): 通常情况下,盗窃者触电不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如果是因为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导致电缆出现异常并意外触电(这与盗窃无关),则可能属于此范畴。但在本案中,事件的起因显然是盗窃。

4. 法律上的“风险分担”与“原因力”的衡量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衡量不同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

电力公司方面的原因力: 如果防护措施确实存在明显缺陷,其原因力可能存在,但其程度如何需要具体分析。
受害人方面的原因力: 盗窃行为的非法性、危险性以及行为人对风险的认知程度,通常会占据更高的原因力比例。当受害人的自身过错达到极高程度时,其原因力可以压倒对方可能存在的微小过错,从而导致对方不承担或仅承担极小的责任。

总结

法院驳回家属的百万索赔,最根本的原因很可能在于:

受害人的盗窃行为被认定为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男子因非法盗窃行为而主动接触危险源,其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导致触电身亡的根本原因。
电力公司可能被认定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即使存在一些细微的不足,但不足以构成导致盗窃者死亡的法律上的过错,或者说,不足以构成与死亡结果之间产生足够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并不鼓励和保护非法行为。虽然生命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当生命权的损失是由于行为人自身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即使对方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瑕疵,法律也会优先考虑行为人的自身责任。因此,本案的判决,是从法律上强调了“违法不获利”和“风险自担”的原则,并对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严格的审视。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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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盛某活着完成了盗窃电缆、角铁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就是盗窃罪或者破坏电力设备罪。前者就不多说了,后者的话,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现行刑法中少数保留了死刑的罪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实务中的区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为判断标准,再简单一点,通了电的那就是运行中的,偷这个一般就是破坏电力设备罪,没有通电尚未投入使用中的,那就是盗窃罪。最终对同伴高某认定盗窃罪,估计针对的盗窃对象应该是备用的电缆或者角铁。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盛某触电身亡系因其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所致,故供电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没啥争议的。实际上重庆之前也有这种案子发生,如(2017)渝01民终4739号判决书,同样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盛某的盗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其虽然死了,但是肯定还有遗产,其客观上给供电公司造成了损失(维修、更换设备、电力停止供应等),建议电力公司起诉盛某的亲属,要求他们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电力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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