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盛某活着完成了盗窃电缆、角铁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就是盗窃罪或者破坏电力设备罪。前者就不多说了,后者的话,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现行刑法中少数保留了死刑的罪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实务中的区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为判断标准,再简单一点,通了电的那就是运行中的,偷这个一般就是破坏电力设备罪,没有通电尚未投入使用中的,那就是盗窃罪。最终对同伴高某认定盗窃罪,估计针对的盗窃对象应该是备用的电缆或者角铁。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盛某触电身亡系因其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所致,故供电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没啥争议的。实际上重庆之前也有这种案子发生,如(2017)渝01民终4739号判决书,同样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盛某的盗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其虽然死了,但是肯定还有遗产,其客观上给供电公司造成了损失(维修、更换设备、电力停止供应等),建议电力公司起诉盛某的亲属,要求他们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电力公司的损失。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