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一点,这一裁决并非基于字节跳动对美国政府发起的诉讼,而是源于另一起诉讼,原告是三名 Tik Tok 用户,分别叫做 Douglas Marland, Cosette Rinab 和 Alec Chambers. 这一点,裁判文书的开头就能体现出来:
三名原告都通过 Tik Tok 发表内容并且获得商业收益,法院的裁判文书注意到以下事实:
原告 Cosette Rinab 通过制作发布时尚品牌的合作视频,每条视频获取五千至一万美元的收益;原告 Alec Chambers 通过和益达口香糖的商业合作获得了一万两千美元的收益。几名原告都是在 Tik Tok 上有上百万粉丝的头部帐号。
原告主张道,Tik Tok 禁令不仅非法剥夺了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也相当于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了自己的合法财产,同样违反了第五修正案,因此要求法院判决禁令无效。在诉讼进行期间,三名原告要求法院暂时禁止禁令生效。
面对原告的申请,联邦地区法官 Wendy Beetlestone 需要考虑两个问题:
1、原告最终胜诉的可能性
2、禁令生效对原告可能产生的损害程度
在第一个问题上,法官对 Tik Tok 禁令所依据的《国家紧急经济状态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进行了分析,尤其是其中的「信息材料例外原则」 (informational material exception )。
简单来说,政府可以出于国家安全目的,采取行政手段限制商业交易,但在这一过程中不能限制传递信息。商务部辩称,自己并不违反「信息材料例外原则」,因为限制信息流通并不是禁令的根本目的,只是附带影响。
而法院并不认可商务部的这一主张。法院一方面回顾了 IEEPA 的立法和修订经历,指出一项禁令对言论自由的非直接影响,也处于「信息材料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法院考虑了 Tik Tok 在美国的庞大用户数量,认为商务部的行为在现实中也难以避开对言论自由的干涉问题。
另外,鉴于字节跳动公司也通过之前的诉讼暂缓了 Tik Tok 下载禁令,而两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有相似之处,法院可能也将这方面的因素纳入了考量范围。
第二个问题,禁令的对原告的损害,则并不复杂。法院认为,关闭 Tik Tok 平台会导致三名原告丧失商业收益,这一点通过原告的初步举证已经显而易见。
因为这是联邦法院所作出的裁决,所以可以直接约束商务部。只要诉讼还在进行,禁令就不会生效。当然,美国商务部也可以直接上诉要求推翻法院的裁决,但结合近期微信禁令也被联邦法院驳回的背景,感觉成功可能性不大。
也不知道说啥,就觉得,这三名「恰饭网红」是真的有骨气,为了保住自己饭碗该怼就怼,就挺值得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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