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因为别人吃了羊肉,猪肉,牛肉,鱼肉,鸡肉,鸭肉,鹅肉,兔肉,我就把他拘禁起来,虐待,殴打,是不是也可以获得缓刑?
有案例就可以复制,为了自己喜欢的东西,就可以侵害别人的人身及自由,那我完全可以巧立名目,想揍谁揍谁啊,谁规定只有狗可以成为宠物的,我养个青菜不行么?我养个螃蟹是不是也可以,我为啥不能把小龙虾视作我的伙伴。
我有几个好兄弟,我走在路上发现一个人长得磕碜,我们几个上去就一顿拳打脚踢,随后说:“谁让你呼吸空气的,你知不知道那是我的伙伴,我的好朋友。”
这样我就可以免费揍人了是么?
换个比方,如果这个案子不改判的话,我建议大家携刀自保,虽然我是个不怎么懂法的人,但是我知道法律上有一条叫紧急避险,还有一条叫无限反击。
文明走向原始也不是那么可怕的事情,毕竟现在人多了。
一夜之间竟然有2K多的点赞,让我莫名惶恐,不经意的一个回答竟然也会有这样的私信。
人类为什么会觉得自己的品质不如狗,这点我很不理解,毕竟我还算是正常人。
我的观点很简单,许别人干,就许我干,许你们拿狗当朋友,就许我把所有物质都当朋友。你伤害了我的朋友,我就可以侵害你,谁让当下法律有这个案例呢,有就可以复制,可以复制就可以免责。
说实话,我想打听打听这个人的地址,我看他是否对万物没有任何损伤。
等会我会从法律角度,来阐述我对这个判决书不认同的地方。让大家久等了。以下是一本正经的分析。
这个判决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1、涉嫌事实不清。首先强调一个观点,记载在判决书上的事实,必须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事实写在判决书上。
因为判决书是严肃的公文,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所以不能跟小学生作文一样,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这个判决书里提到:
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激起动物保护协会爱狗人士群起愤慨,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1]
这里就有两个事实问题,第一个是极端残忍方式杀售狗肉。第二个是动物保护协会。
但是这两个事实纵观全判决书,都没有证据证明。向某到底如何残忍、以什么方式杀狗,判决书全然未提。
考虑到这个事实法院是作为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节,可以说是关键事实。所以,这样一个事实,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就不能作为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减轻情节。
另外,查看判决书全文,只提到各被告人通过“狗狗爱心”等微信群进行串联,但是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微信群,并不是动物保护协会。
作为一个协会,一般需要向政府申请登记注册。经政府核准后,才能称之为协会。如果不是这样,那这个组织就是未经登记的组织,也不被法律认可。更不应该以协会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判决书上。
这里多说一句,判决书具有既判力,可以作为一种事实的证明。假如这几个被告人拿着这个判决书,要求民政部门给他们补办动物保护协会的执照,请问民政部门怎么处理?法院又将如何自处?
如果被告人没有成立合法的动物保护组织,至少他们行为的合法性和可宽恕性,要打一个折扣。
2、涉嫌法律适用错误。被害人存在过错,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可以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合法理由。
但是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目前主流裁判观点所认可的被害人过错。按照最高院的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被害人过错时通常需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行为人是因遭受被害人行为的挑衅或者刺激而失去自我控制实施不法行为;二是被害人行为的刺激或挑衅足以使一个合理人实施与行为人相同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以下这四种依据来认定被害人过错:
1、被害人行为违反法律方面的义务;
2、被害人先行实施暴力行为;
3、被害人行为违反道德准则。
4、被害人行为激化双方矛盾。[2]
但是本案被害人的行为,考虑到民间有食用狗肉的习俗,尚不足以使一个理性人实施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起码我自身以及我认识的人不会这样极端。
可能有人会说,被害人的行为是不是符合上述第三点,即违反道德准则。针对这个问题,最高院在上述观点中特别提到:
即使是边缘性道德选择,只要不损害他人的权益,都应当得到社会的容忍和尊重。
考虑到禁止杀、食狗肉,尚未成为全国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而且这种行为一般无损于他人合法权益,所以这种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是一种挑起他人犯罪的过错。
这个判决书将被害人的杀狗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认定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实际上泛化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容易造成刑法被滥用。
按照这种逻辑,一个印度人,见不得一个中国人吃牛肉,而将其杀死,是不是也认定这个中国人有过错?这明显非常荒唐。
因此,这个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进而减轻被告人的量刑,这是跟最高院的精神和观点相违背的,涉嫌法律适用错误。
重点是:
缓刑>(大于)刑期的,实际等于不处罚!
也就是说,这五位殴打,拘役的极端狗奴,实际上只是去法院溜达了一下,然后没事。只要在缓刑的六个月内别再犯罪就可以。
感觉四川的法院系统问题非常大啊,这三年来一半神奇的判罚都是出自四川的公检法系统。
建议不要用爱狗人士这个词,听上去好像很有爱心的,应该是恋狗人士或者狗权人士合适一点
为什么判人家缓刑?
因为你只是被拘禁殴打,人家可是失去了亲人啊!
这就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爱狗人士更加平等。
以下内容仅针对引用这句话的“减轻”责任进行评价,定罪与量刑我认为尚可接受。
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激起动物保护协会爱狗人士群起愤慨,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减轻?然后只判处拘役和缓刑?
难道狗权比人权还要高吗?
这个判决说理完全看起来似乎完全没有受过法学理论教育啊。
以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应当适用刑法和刑诉法的哪一条呢?为什么这一个情节就可以作为爱狗人士逼迫下跪、逼迫自扇耳光、遭到殴打近4小时等行为的减轻情节?
根据我个人有限的所学,我了解到的是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二、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然而,这当中并没有任何一条是可以根据被害人先前的行为残忍程度减轻被告人的量刑的!
难道仅仅因为被害人的行为残忍,就可以群起愤慨然后减轻责任吗?
“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
↓
“激起动物保护协会爱狗人士群起愤慨”
↓
“有一定过错”
↓
“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抱歉,恕我无法完整依据本人所学的法学知识完成这一系列的逻辑推理。
只有一个理由能够解释这么毫无逻辑的推理——合议庭与法官是爱狗人士。
也认为被害人杀售狗肉的行为赋予了被告人逼迫下跪、逼迫自扇耳光、遭到殴打近4小时等同样侮辱人权的方式正当性与合法性。
还用说吗?人家养狗的爱狗人士都组织起来了!
这个判决牛比!
判4个月缓6个月是非常讲究的。这个事情发生在去年底,判决是今年5月,已经候审几个月,还缓刑6个月。这个判法实际就是委婉的当庭释放,那几个犯罪分子只要定期去派出所报到没有再犯事就好了。
生生又造出一个人上人阶层。拘禁、凌辱、殴打,审完就放。
可以的,不爱狗人士要考虑如何自保了,处境凶险,简直是板上鱼肉。
我有一计,不如成立“爱蚊协会”,趁着夏天先发制人。四川那个地方,每个爱狗人士必有“极端残忍方式杀害蚊子”的前科。缓刑对缓刑,谁怕谁啊。
刚听同事说起这个事,就看到这个问题了
查了一下裁判文书网,的确有,上个月底的事
案号:(2021)川0802刑初100号
给大家看一下判决书是怎么描述的,这样比较客观
有人说这应该是故意伤害
但根据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还够不上
接下来是法院的说理环节
“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激起动物保护协会爱狗人士群起愤慨,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挺搞笑的,这种话竟然能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书中
“极端残忍”在哪?我没有从这份判决书中看到,凭什么这么下定义
可能是主审人员的主观感受吧
但是
狗永远是狗,从法律上讲,只是一种财产
财产损失可以是你对他人采取伤害人身的理由吗?
更何况这财产也不是被告人家的啊
这就好比,我吃完肉把骨头扔了,
你过来说我不尊重骨头,让我把它埋了,不然就要揍我
这不是瞎扯淡吗
咸吃萝卜淡操心
说两点:
1、打着动保旗号在这行违法犯罪之事的人,都是披着羊皮的狼,说白了跟黑社会组织没区别
2、不要去质疑法官的能力,法律是公正的,法官也是依法评判的,如果当事人不接受可以提起上诉,我们保持关注理性讨论
----分割一下---
对于判决书中的“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我是觉得没有法律条款可以支持这样理解
法律条款的设计是非常严谨的,其中“应当”与“可以”这两个词是有本质上区别的
检索了《刑法》,对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有以下情形
1、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犯罪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犯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8、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因被害人的行为可以对罪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款在哪里?
到底有没有“残忍杀狗”,判决书里看不到,不予评论。
有一点是很多人都弄错的:“殴打”不是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是这个案件能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入罪情节。
所以不能再适用刑法238条“殴打从重处罚”的条款来从重判刑。
因为非法拘禁罪的入罪标准一直都很不明确,长期以来,实务中都只能依靠两个文件作为入罪的参考标准:
第一:200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里面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要立案追诉的标准是:
第二:2019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本案只拘禁一次,持续4小时。参考这两个标准,会发现本案中能够定罪的,仅仅是第一个标准中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并殴打、侮辱”。
所以,殴打情节在入罪的时候已经考虑过,量刑的时候不能再重复评价。
同意 @黄医湿 的观点,四川这块很可能还有境外势力渗透。
去年川美非法聚众闹事开始,新闻就没怎么停过,查一查总是好的。
爱狗人士已经是黑社会改名了。
我第一个反应是,四川被渗透得很厉害。撇开狗肉和爱狗这两个点,这就是故意伤害罪,这次可以用狗,下次可以用其他借口。而缓刑就是纵容违法分子进行下一次犯罪。
利用爱狗这个幌子来进行非法行为,就是要索要一种特权,而这种特权下,就是扰乱社会治安。这种行为已经开始邪教化,纵容下去,现在是打人用私刑,以后不排除会发展得更极端,随便制造个名义救狗,然后扔燃烧弹搞人肉炸弹也不是不可能,一旦狂热,就会邪教化,一旦邪教化,就会扰乱社会,形成巨大的社会问题。
爱狗,是犯罪者最好的借口。你看这次判刑这么轻,我去对某人进行私刑,我的原因是救狗,就可以获得缓刑,那天生的罪犯真是高兴坏了,竟然有个这么好的借口可以减轻惩罚,我养条狗到处惹人,谁动我的狗我就打谁,我相当于拿了个免死狗牌。
搞邪教是绝对会被干掉的,那如果搞一个看起来不是邪教而实际上就是邪教的邪教,还有光环,是不是绝佳的土壤培养犯罪?
成都的美国领事馆已经关了,但是彩虹国还阴魂不散,查一下那些人背后的资金来源,说不定有大发现。
简而言之,就是围绕客户需求展开的市场方案+品牌方案+传播方案,通过专业精准的一条龙服务让客户一步到位,直接打钱。
你以为人家在莽夫斗殴,其实人家在跑全案流程。
首先我们看清楚,这个事的起因,是这样:
“这几个爱狗人士在“狗狗爱心”等微信群得知先前由于售卖狗肉与爱狗人士发生纠纷的向某在家的消息,田某、冯某等人未经向某同意强行进入其家中,逼问其所杀狗的来源、杀狗地点、售卖狗肉原因等问题,遭向某否认后,他们强行将向某从家中带至室外,闻讯赶来的杨某和程某,先后动手殴打向某。”
对吧?是这样吧?
所以根据判决书,我们可以得知下面几条重要情报:
1.他们有组织,组织里有情报网。
2.他们有一定人肉能力,能轻松查到对方的坐标和在家与否的信息。
3.他们有暴力手段强行进入对方家中,并把杀狗人直接带走私刑。
这是多么完善的一套体系啊,可以说,如果你家附近有人虐狗打狗,他们的存在,不就是你心中的超级英雄,简直完美匹配你心中的正义使者画像,下次有问题,我也找他们帮忙。
而这,就是因为他们前置性的做好了市场方案,了解到,本地的爱狗人士,和这些杀狗屠户有过矛盾纠纷,但也没有一个很好的根治方案,天下苦屠狗辈久矣,只要能解决,花多少钱都行。
所以这是一次有组织有策划有针对人群的专业全案。
市场方案是前置的,它界定全案的主体和载体。
企业要做全案,首先要知道全案是做给谁看的吧,即企业要进入的是哪个细分市场,目标消费者是谁,从而确立市场主体。
为此,在做全案以前,需要做大量的数据分析和研究工作,诸如行业分析、市场分析、消费分析、终端走访、用户调研、目标用户画像、目标用户心理洞察等等。——《如何做好品牌全案》
好我们接着看该组织的品牌方案:
品牌是帮助企业把一次性的传播推广累积成为可持续的资产,把产品变成有粉丝、有内容的IP,可以说品牌就是企业最大的私域流量。
也就是说,你前面做了市场方案,了解了客户需求,现在你就是要对症下药地给出你的解决方案,通过你的解决方案来让客户看到你的专业能力。
那么品牌带给用户的核心价值是什么?
是我能搞定那些虐狗杀狗的人。
品牌承诺是什么?
专业高效,隐蔽安全。
产品的主要利益点是什么?
通过付费咨询的方式,完成对虐狗人士的制裁。
由此衍生出的用于传播的诉求主张是什么?
惩恶扬善,让虐狗杀狗的人无所遁形,还狗狗一片净土。
而且我们的队伍,是专业高效,无副作用的哦。
你看,我们扇耳光,用针扎皮肤(你看这前期准备多充分),打了四小时,最后鉴定结果:轻微伤!
什么叫懂法,什么叫专业,什么叫格局!
完事之后,我们主动投案,全部揽下罪责,不给客户带来一丁点麻烦,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你看这事就没了,人也打了,事也办了,气也出了,我们还缓刑,怎么样,服么?想要么?
起诉书称,孟某、李某、程某、王某一行人在随后将向某强行带至一处弃土场,让向某交待并查找杀狗地点。向某被带下车后,孟某、程某等人让向某下跪,采用扇耳光、针扎皮肤、自扇耳光的方式殴打向某。其间,向某曾试图逃跑,但被孟某等一行人追回,整个非法拘禁、殴打过程持续时间近4个小时。
田某、冯某等人未经向某同意强行进入其家中,逼问其所杀狗的来源、杀狗地点、售卖狗肉原因等问题,遭向某否认后,他们强行将向某从家中带至室外,闻讯赶来的杨某和程某,先后动手殴打向某。
案发后,李某、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经过;孟某、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即到案并如实供述;杨某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经过。五人到案后,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澎湃新闻》
而到了传播方案,这就需要有可落地、可执行的实施举措,还有分时分段的执行指引了。
不管是这起案子,还是这些新闻,你会发现有特别多别扭又精确的细节,这些细节不像是采访得来的,更像是有知情人主动给媒体线索爆料,想把这事宣传做起来。
你骂归骂啊,我相信很多人还是怕的。
毕竟你也看到了,判决书也说了,这样拖出去非法拘役打四小时,也就是和解+缓刑。
放你身上你受得住么?很多人可能就人肉那关就扛不住了。
所以至少这个组织是在圈内,在各个爱狗群内,打响了名气。
如果有当地的一些业内懂行的,应该能看到他们后续在朋友圈炫耀战绩,表示对此次胜利负责,向天下虐狗人士宣战。
下一步,要怎么赚钱,不用我多说了吧?
说来说去吧,还是生意……
你想象一下,白天辛苦工作一整天,正在温暖的家里吃着火锅唱着歌。突然就被一群身份不明的人闯进了家门,把你从家里拖了出去,塞进车里带到荒郊野外,在冬夜的寒风中对你拳打脚踢。
这场景想一想就觉得毛骨悚然,颇有种成为90年代刑侦犯罪电视剧里面炮灰的感觉。
可是当这些人恶狠狠的问你“所杀狗的来源、杀狗地点、售卖狗肉原因”等问题,并且用暴力强迫你给狗道歉的时候,这个事情又有些荒诞。
别看“爱狗人士”们面对售卖狗肉商户的时候气势汹汹,但是在面对司法审判的时候,却怂的很快。
虽然本案有非法拘禁、非法拘禁同时具有殴打侮辱的情节,但是有自首、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这些可以事后补救的减轻、从轻情节。
凭借上述的减轻、从轻环节,判处目前的四个月拘役似乎也可以考虑。
但是加上这一句“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激起动物保护协会爱狗人士群起愤慨,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想加上被害人过错这一要点来为轻判加码,就是画蛇添足了。
被害人正常从事杀售狗肉工作何错之有?“爱狗人士”无端迁怒别害人,这不就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极端残忍”方式到底是什么标准?判决书的说理怎么可以如此模糊不清呢?
更何况,宣告缓刑的前提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这群“爱狗人士”,追踪售卖狗肉男子长达半个月,摸清了他人生意情况和家庭住址,通过微信群简单沟通就迅速组成团队,在夜晚未经同意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殴打他人。每一个参与者参与的非法拘禁的阶段存在不同,但对于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始终未间断。
合作默契、业务熟练,很难相信这会是一群由于“爱狗”而临时组队的微信群友完成的。
这群喜欢诉诸暴力而执行力有很强的“爱狗人士”,最年轻的在案发时也做25周岁以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应有充分的认识,很难被认为是一时冲动。
尤其是其中部分参与者在案发后仍有不法行为。
所以他们是否真的没有再犯的可能性?适用缓刑是否真的适合?我个人对此表示存疑的。
起诉书显示,在涉案5名爱狗人士的犯罪行为中,有非法侵入居民住宅实施“绑架”、侮辱、殴打等情节,并且,侮辱和殴打行为比较残忍,不但逼迫受害人下跪自扇耳光,还实施了针扎皮肤等较为残忍的行为。但最终却只获拘役四个月、而且还是缓刑,如此轻判,实在有违大众认知。
对于此案的轻判,利州区法院的解释是:五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激起爱狗人士群起愤慨,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然而,此案中因受害人“有一定过错”而减轻被告人责任的说法,恐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受害人的“一定过错”,并未侵害到5名被告人的人身、财产、人格等法益,因而,“爱狗人士群起愤慨”与受害人“一定过错”之间并不存在利益关联性。
并且,受害人的“一定过错”也并未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杀狗、售卖狗肉不违法;杀狗方式极端残忍确有违公诉良俗,但也只应受到道德谴责,任何人都无权对不道德的人自授权力“执法”。可以说,其他动物如鸡鸭猪羊的宰杀,也存在方式残忍的情况,但却唯有对狗的残忍会“激起群起愤慨”,这实际上是一些人个人价值取向主导的结果;在这个问题上,价值取向不是问题,但将自己的价值取向强加于人,不应被支持。
其次,法治社会中,任何私刑都不具有正义性和正当性。而不具正义性和正当性的“愤慨”,不应成为减轻犯罪责任的依据,否则有违相关法律原则的本意。
因此,本案中以受害人“残忍杀售狗肉激起爱狗人士群起愤慨”而减轻被告人刑罚,需要给出更多解释。
此案所引发的争议,并非“爱狗”与“吃狗”之争,而是关于对公民人身权利、爱动物人士行为边界的讨论。此案中,5名爱狗人士的“爱狗”行为已经严重践踏国家法律、公民权益,而其对“残忍杀狗者”的私刑之残忍,是最无理、最不好解释的问题:难道人权不如“狗权”值钱?为了给狗讨“公道”,居然可以私闯民宅、从家中将公民“绑架”后动用私刑虐待、当众羞辱(5人已构成当众),某些爱狗人士对于“爱”的厚此薄彼,难免令人难以理解。
狗作为人类“最亲密最忠实的伙伴”,确实不该成为人的食物,但也决不同意以暴力的方式解决“禁食狗肉”的问题。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法律的红线更不可以“爱”的名义任意踩踏。
来源:羊城晚报、宁波晚报
法官故意包庇这些【爱狗人士】罢了。
非法拘禁,殴打【不知道伤的怎么样】,强闯民宅。这样的大罪,居然判的如此之轻。连牢都不用做。判五个月,缓六个月。在看守所里就把号子蹲完了。
之前就有听说有法官按照自己的喜好随意判案的例子。今日一见,果然是这样。
估计这法官要么是爱狗人士,故意包庇。
要么跟着几个人沾点亲,带点故。
我是很怀疑该法官是如何当上法官的。
法官能给他的同党判缓刑已经算是痛彻心扉了。还能让他判实刑?那不是对不起他被虐待的gzz?
残忍杀狗?
哦?
意思是我下次踩死蟑螂,被蟑螂保护协会打还怪我咯?
什么逻辑?
现在国家大力清剿基层违法乱纪之徒,这位法官是不是嫌纪律监察委员会的茶不好喝?想去里面体验生活?
这案子的恶劣程度堪比“彭宇案”。
别的没什么大问题,
一个司法官僚的说辞而已,
唯独这一句,暴露了法盲的本质。
刑法中关于受害人过错的问题,
我查阅了相关文献,
在刑事案件的领域,
只有受害人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才能是减轻处罚的依据。
杀狗是什么?违法都不算啊~
合着憋了一整场,
最后就想脱离法律认定杀狗有错?
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
理想的法官应该是一个机器,
输入事实、证据、法律条文,
输出判决结果,
这就够了。
至于动物保护协会?哪个协会?
登记主管部门是哪个?
这个被告是会员吗?有证件有入会手续吗?
完全就是瞎判。
这个法官把自己的价值观凌驾于法律之上,
就算被害人不上诉,
我觉得当地政法委应该派人去约谈了。
如何看待?
司法笑话,不是吗?
甚至在审判书里面把“爱狗护狗”对人施暴的行为正当化合理化了?敢情卖狗肉吃狗肉就是活该被打?那我今天看你啃个汉堡,我上去抽你两个耳光,然后说我是猪牛保护协会的,法律是不是也应该原谅我?
非法拘禁殴打该怎么判?案例没有吗?法律条款没有建议吗?影响如此恶劣不应该算加重情节吗?
结果居然是从轻处理?
今天是非法拘禁,明天就是杀人,不行吗?
如果一个罪名套上所谓的“师出有名”,就能轻判的话,那些为父为母杀人报仇的,怎么就不能轻判呢?人比不上狗吗?
所以稍微有点理性思考能力的人,都知道这就是赤裸裸的法律退步,这就是赤裸裸的裹挟司法执法不公。
没其他可说的,祝愿狗爸狗妈和他们儿子女儿一样长寿吧。
古有封建贵族纵马伤人后诬告农夫惊了自己的马,今有买狗肉者被判决激怒爱狗人士在先!这个判决的屁股歪的就差直接说无罪释放了!
极端爱狗人士知法犯法不是一天两天了。如果这几个人没有受到惩罚,那么他们一定会猖狂的认定自己代表法理和正义。如果他们受到惩罚,那就是这个国家没有爱心,这个国家的国民太野蛮冷漠无情!
正常人能成为爱狗人士?这就是一个邪教群体,一个打着爱心旗号的利益集团。你们以为这些人真的傻傻的不知道爱狗群体的真面目吗?只是已经掉到了污泥里不得不屁股决定脑袋而已,难道你让他们去承认自己以前是多么的浅薄无知?人都是自私的,人的大脑就是通过不断给自己找借口来保护自己的心智。他们不会幡然醒悟,只会变本加厉从而使自己分一杯羹,好让自己看起来没那么傻。
上网看了看这份判决书,里面有一个地方的逻辑是我不能理解的。
前面说的我都能理解,我也同意,但到了这里:
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激起动物保护协会爱狗人士群起愤慨,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里面的逻辑我大概推理下:我喜欢养羊,于是在某年某月我成立了一个保护协会,呼吁了一批和我志同道合的一样喜欢羊的人士进来,我们都成了动物保护协会的爱羊人士。有一天当我看到有人在卖羊、屠宰羊的时候,我喊了一批协会里的人过来,二话不说上去把这个人的店铺给砸了,还送进了ICU,在审我的时候我是否可以以我是动物保护协会的爱羊人士,被害人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羊肉,来成为我减刑的依据?
换句话来说,这是不是在某种程度上让爱狗人士们尝到了”甜头“,下次可以以同样的理由来为自己开脱?
有一说一,这次这波所谓的爱狗人士的行为就是黑涩会性质,来看看判决书上是什么描述对待受害者的过程的。
划重点:
被告人让受害者跪在地上给狗道歉,同时采用扇耳光、针扎皮肤、自扇耳光的方式继续殴打受害者;整个非法拘禁、殴打过程持续时间近4个小时。
5个人最后才判了4个月,这么轻的结果下居然还都缓刑了6个月。
我不能理解。
不光是结果,还有推导结果的依据,我都不能理解。
现在所谓的”爱狗人士们“真的越来越猖狂了,到底是谁在纵容他们?
又是非法拘禁且殴打,又是深夜拦人家的货车。
如果你们真想满足你们同情心泛滥的心理,就去学学下面的这位大妈和奶奶,替人家分担分担,瞅瞅,最严重的为了收养流浪狗房子卖了、婚也离了,最后还欠了百万高利贷。
爱狗人士们不要让我打你们的脸哈,不要在需要你们出力(时间+金钱)的时候集体失声。
判得太轻,不足以遏制爱狗人士的胡作非为!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因在“狗狗爱心”等微信群得知先前由于售卖狗肉与爱狗人士发生纠纷的向某在家的消息,田某、冯某等人未经向某同意强行进入其家中,逼问其所杀狗的来源、杀狗地点、售卖狗肉原因等问题,遭向某否认后,他们强行将向某从家中带至室外,闻讯赶来的杨某和程某,先后动手殴打向某。
孟某、李某、程某、王某一行人在随后将向某强行带至一处弃土场,让向某交待并查找杀狗地点。向某被带下车后,孟某、程某等人让向某下跪,采用扇耳光、针扎皮肤、自扇耳光的方式殴打向某。其间,向某曾试图逃跑,但被孟某等一行人追回,整个非法拘禁、殴打过程持续时间近4个小时。
这些狗粉不仅仅犯了非法拘禁罪,还有私闯民宅罪,故意殴打,寻衅滋事罪,五人有组织犯罪,已经是黑社会性质,应该严打。判得如此轻微,实在有损公信力!
继上次灭人满门不判死刑
到这次非法拘禁+故意伤人只需缓刑
现在我国的法律对于刑事犯罪管的这么松的吗,这算什么?鼓励大家进行刑事犯罪吗?
评论区有人反驳说:中国也是养猪最多和吃猪肉最多的国家……我想说的是:中国也是人口最多的国家,你是不是也馋这一口?你什么时候见过新闻报道:某地猪贩子被爱猪人士群殴……
还有人说:谁说吃狗肉是陋习,文明是你界定的么?负责的说,不是!那就如您所愿咱们反过来说:吃狗肉是我们中华文明的一部分,是代表我们饮食文化最璀璨的明珠,是口味与营养完美的统一,是博大精深的,是粗鄙者永远不能理解的。这样o不ok?
还有人说养狗的人就是事儿多。我承认,同时我也承认我们的身体还好,肾好腰好,不需要吃狗肉大补,然后勃得虚火大发,满世界喷射。
以下是原文:
我们拥有全世界最多的养狗人数,也有时间最多的吃狗肉的人,是不是很很很很矛盾?!
养狗是传统,与动物和谐相处是文明,吃狗肉是传统,也是不文明的陋习,你非要说是国粹,我也没有办法改变你的想法。就像你没办法理解爱狗人士的心。
不怕挨骂的说实话,我在十几二十岁的时候也杀狗吃狗肉,甚至去农村偷狗,一帮愣头青以此为乐,也以此为荣,在那个不懂事的年纪,杀生获得的成就感让我们莫可名状地优越,但是狗肉吃起来也就那么回事儿,说什么三九天吃狗肉喝烧酒穿背心,扯蛋!它不过是一种动物的肉,不必神话。你生就那个体魄,吃龙肉也于事无补。真馋肉,牛羊肉足够好吃足够营养,而且卫生。不要拿传统说事儿,裹脚是传统,你也遵循么?
那时候很多伙伴之间流传着吃猫肉的感觉,但是我下不去手,我感觉那是我的底线,我也讨厌他们说起,每每看到柔软温顺人畜无害的猫咪,我都百思不得其解:怎么下得去嘴?
后来,我自己养过几条狗,现在依然养着这个宝
我与它相处的时候,绝对不能回忆任何吃狗肉的往事,那是无比糟心的事儿……可惜时光不能倒流。
现在想来,吃与爱,是一种文明的撕裂,这种撕裂会越来越严重,尤其当吃狗肉成为一种经济产业的社会问题,已经不是某个群体可以通过努力改变得了的。
那些吃狗肉的地域,为什么没有机构进行宣传和管理?既然牛羊肉猪肉都需要检验检疫,为什么狗肉不用而且还可以堂而皇之地在市场上大卖特卖?这算违法行为吗?
这个事件,司法机关处理应该没有问题,也把握住了执法尺度,毕竟滥用私刑绝对不可取,需要惩罚。但是狗贩子该怎么处置,或许才是我们最应该讨论的问题《动物保护法》确实有增补完善的必要了,我们号称五千年文明的国家,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保护不了不能自保的生命,吃狗肉依然大行其道,是不是有点不和谐?
评论关闭,吃狗肉的人,是不是有点急?
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尽孝之心感天动地,为啥要判刑,不缓还有人性吗?
要说违法,这5个东西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动物成精法》的。
以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改个名字叫“爱狗协会”,就又可以开张了,打黑办还管不了他们,美滋滋!
来,跟我一起唱
【反西皮摇板】
(奴)这个肉贩不寻常
(屠)狗奴才有什么鬼心肠?
【西皮摇板】
(法)这些战友一点套路也不讲!
(屠)这草包还是他们挡风的墙?!
(奴):跪下!
(屠):摇头拒绝。
(法):人家合法,你凶什么!
(奴)他态度不卑又不亢
(屠)【西皮流水】他背景不中又不洋
(法)【西皮摇板】这奴才又想什么鬼花样?
(屠)【西皮流水】他们到底是姓人还是姓汪?
(奴)【西皮摇板】我待要重拳出击再把钱诓!
(屠):我必须小心谨慎把奴防
(屠户欲进屋,狗奴才从他的身后叫住)
(奴):野蛮屠夫!【西皮流水】,适才听得主人讲,这肉铺真是不寻常,我震惊你杀狗卖肉有胆量,竟敢在动保面把狗炝,你没有人狗一家的好思想,俺就要舍身揍你不慌张!
(屠)狗奴才休要谬张狂,人狗一家如P放,开肉铺,盼兴旺,合理合法第一桩,食客常来又常往,我凭劳动赚钱心坦荡,偏是奴才伞下汪,才能违法又乖张
(法)本狗粉也把法官当!作颗大树送阴凉,我与它们常来往,那必是安排照应更周详!
(屠)点起猛火灶,铁锅煮肉汤,摆开八仙桌,招待十六方,来的都是客,全凭味道香,吃肉开口笑,过后心思量,人一走,打包忙,有什么慌张不慌张!
(屠)啊~~(惨叫,倒地不起)
全剧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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