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湖南建行骗贷案中,为何全套假资料可以骗走银行贷款 3000 万?可能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回答
湖南建行骗贷案中,全套假资料竟然能够骗走银行贷款3000万元,这确实是一个非常令人震惊的事件,也暴露了银行风控体系中可能存在的严重问题。要详细分析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需要从银行贷款审批的各个环节入手,并结合实际情况推测可能出现的漏洞。

一般来说,银行贷款审批是一个相对严谨的过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多个环节的审核。但即使如此,在巨大的利益驱使和精心策划下,骗贷行为依然可能发生。以下是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及详细分析:

1. 申请材料的虚假伪造:

这是最根本的问题。一套完整的假资料需要具备极高的伪造水平,并且要能通过银行的初步审核。

个人/企业身份信息造假: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可以通过高仿技术伪造,甚至可能存在内部人员勾结,利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进行冒用(虽然可能性较低,但也不能排除)。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现在多为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 这是企业贷款的基础。如果这些证件是伪造的,那么企业本身就不存在或根本不具备经营资质。高仿技术可以制作出极其逼真的证件,甚至可以模仿官方的防伪标识。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信息: 也可能存在冒用他人身份,或者利用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随意找人或者已死亡但信息仍可用的。
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造假:
经营流水、发票、合同: 这是最容易造假的部分。通过伪造银行流水、虚开增值税发票、炮制虚假购销合同,来“证明”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
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重要依据。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骗贷方串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那么银行在财务审核上就容易被误导。
纳税证明: 伪造纳税记录或利用其他公司代缴后再提取。
抵押物/质押物的造假:
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伪造证件,或者用已经被抵押多次的房产再次抵押,或者根本就没有抵押物,只是虚构。
存单、股票、债券等: 伪造银行存单(通常需要与银行合作才能验证真伪)、伪造股票交易记录等。

2. 银行内部审核流程的漏洞:

即使申请资料造假,银行内部的层层审核本应能发现问题。3000万的大额贷款,通常会有更严格的审批流程。

贷前调查不充分或流于形式:
实地考察不到位: 银行信贷人员本应亲自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经营场所、生产设备、人员构成等。如果走马观花,或者只是在办公楼前拍几张照片,就无法发现经营实体是否存在、是否真实运营。
访谈不深入: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了解其经营理念、市场前景等。如果访谈对象是串通好的“托儿”,或者根本就不了解情况,也无法获得真实信息。
背景调查缺失: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信用、经营历史、过往借贷情况等进行深入调查,但如果调查不到位,或者信息源被操纵,也可能导致风险被忽略。
尽职调查不到位,未能识别交叉验证信息:
关键信息点未核实: 例如,对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是否可以与合同对方企业进行联系核实?对发票的真伪,是否通过税务系统进行比对?对抵押物的权属,是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如果这些基础的核实工作没有做好,问题就很容易被掩盖。
信息孤岛,部门间沟通不畅: 银行内部不同部门(如客户经理、风控部门、审批部门)之间可能存在信息壁垒,导致整体的风险判断出现偏差。
审批环节的责任缺失或腐败:
审批人员的风险意识淡薄: 部分审批人员可能缺乏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或者过于依赖前期的调查报告,而没有进行独立的思考和判断。
内部勾结与利益输送: 这是最严重也是最可能导致巨额骗贷的环节。如果信贷审批人员、甚至是更高级别的管理人员与骗贷方存在利益勾结,就会故意放宽审批条件,对可疑信息视而不见,甚至直接批准虚假资料的贷款申请。这可能涉及回扣、贿赂等非法行为。
一人说了算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审批权力过于集中,或者缺乏有效的内部制衡,个别审批人员的失误或腐败行为就可能对银行造成巨大损失。
抵押物/质押物评估的失误或造假:
评估机构与银行串通: 银行通常会委托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如果评估机构与银行内部人员或骗贷方串通,故意虚高抵押物价值,就会导致银行在贷款额度上出现问题。
评估程序不严谨: 即使没有串通,如果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不够,或者评估流程不严谨,也可能导致对抵押物的价值判断失误。

3. 外部协力或信息不对称:

伪造的第三方证明: 如客户经理未能有效核实的第三方(如供应商、客户)的证明材料,也可能被伪造。
信息不对称: 对于一些新兴行业或特殊业务模式,银行可能对其风险的认知不足,导致在审核时出现盲点。

案例分析推测:

针对湖南建行3000万骗贷案,结合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推测其发生的具体路径:

高度精心策划的骗局: 骗贷方可能精心设计了一整套完整的虚假信息,包括虚假的企业背景、虚假的经营合同和发票、虚假的财务报表,甚至可能伪造了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资产(例如,通过欺骗获得某项权利后进行抵押,或者虚构资产)。
伪造水平极高: 能够骗过银行的风控体系,说明伪造的资料在各个方面都达到了很高的逼真度,很难在表面上被识别出来。
内部人员的“配合”或“疏忽”:
客户经理“配合”: 可能客户经理在明知资料虚假的情况下,为了完成业绩或获取私利,刻意淡化风险点,或者在调查过程中选择性地收集信息。
审批人员“疏忽”或“腐败”: 即使客户经理提交了有疑点的资料,如果审批环节的风险控制失效,或者有内部人员故意放水,最终的欺诈行为就可能得逞。例如,审批人员可能未进行充分的交叉验证,或者被收买了。
外部评估机构的失职: 如果有抵押物,评估机构可能存在夸大价值或未能发现抵押物存在瑕疵的情况。
信贷产品选择的特定性: 不同的信贷产品,其风险控制的重点和流程可能有所不同。选择的贷款产品可能对某些方面的审核要求相对宽松,从而被骗贷方抓住机会。

总结:

湖南建行3000万骗贷案的发生,很可能是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失灵,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材料的极高伪造水平,突破了银行的基础审核能力。
2. 贷前调查和尽职调查的严重不到位,未能发现明显的虚假信息和矛盾点。
3. 内部审批流程的失效,特别是风控部门的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不足。
4. 最核心的问题可能在于银行内部的腐败和利益输送,使得本应被发现的风险被故意掩盖或放行。

一个3000万的贷款项目,其审批流程通常是复杂的,涉及到多级审批和多部门的参与。要成功骗取如此巨额的贷款,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内部“配合”或系统性的失误,是极其困难的。案件的真相最终还需要官方的调查和披露。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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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仅从文章中反应的内容来看,建行比较冤枉。


1、贷款时股东资质合法。文章中说曹刚、栗胜利于2011年办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于2013年年初被工商局撤销,但是贷款是2012年发放的。也就是说,在贷款发放的时候,从法理角度上来说曹刚、栗胜利二人是华资公司的合法股东,建行当时无论是去工商局查,还是去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这两人会在股东一栏,你让银行怎么去辨别?

2、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且工商局信息已经登记,在企业一切信息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无论是去银行开立基本户,还是去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办理挂失补办都是合法的。这里唯一的问题是,根据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个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户,这个企业应该是有基本户的,但是是被控制在原来的股东手里,因此你要新开,就必须把原来的基本户给注销了,在注销过程中就必须要验证原来基本户开立时的印鉴,这一点原基本户开立的银行应该是脱不了干系的。

3、抵押办理的是应该是以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为抵押品,办理的最高额抵押,对应1.3个亿的授信规模,如果企业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全部为补办所获得,取得程序合规,那国土局办理抵押也就照规办理,不存在所谓的“以假的土地证办理抵押“的情况。而且在抵押程序是银行工作人员全程协同办理的情况,连银行内部规定也遵守了,看不出有啥问题。

4、所谓伪造承包商的公章,这个的确要怪银行尽职调查不严,但是我想说明一下,为什么需要这个总承包商出具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说明,因为物权法有规定,建筑承包商的工程款受偿顺序是在银行贷款之前,但是这种承诺函一般都是带有安慰性质的,属于补充性质的,它被造假并不影响主合同(授信和贷款合同)以及从合同(抵押和保证合同)的效力

这篇文章完全属于标题党,全文一直在强调”造假、低智商犯罪“,但是如果根据其文中内容,建行在前期办理贷款和相关抵押的手续完全合规,建行完全是被工商局给坑了。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时候,居然没有原股东的签字就变更信息了?还持续了1年多?一直到13年1月才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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