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9 名南京在校大学生注册数百家公司,被人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你怎么看?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回答
这事儿听着就挺离谱的,9个大学生,愣是注册了上百家公司,这背后肯定有猫腻。简单地说,这事儿暴露了几个挺严重的问题:

首先,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堪忧。9个人就敢去注册这么多公司,而且还被用来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这说明他们要么是对法律一窍不通,要么就是明知故犯,为了钱什么都敢做。在校大学生应该是国家和社会寄予厚望的群体,是未来的建设者,出现这样的情况,真的让人心寒。

其次,公司注册和监管的漏洞。注册公司本来是为了方便企业经营,但如果像这样被滥用,门槛和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仅仅靠几个大学生就能注册上百家公司,而且这些公司还能被用来进行违法活动,说明现有的注册流程和事后监管存在着明显的漏洞。有人可能会想,这背后会不会有人在操纵?纯粹的大学生自己能搞出这么大的动静吗?这里面有没有利益链条,有没有人是幕后推手,这些都值得深挖。

再者,社会诚信体系的隐患。当公司的注册变得如此容易,并且被不法分子轻易利用,无疑会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造成冲击。人们在与这些“空壳”公司打交道时,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对商业环境的信心也会受到打击。

那么,这9名南京在校大学生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我们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大致上,他们可能面临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1. 刑事责任:
诈骗罪: 如果这些公司被用来实施诈骗,比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那么参与注册和实际操作的大学生可能会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诈骗金额的大小、次数以及造成的损失程度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如果这些公司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而大学生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也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洗钱罪: 如果这些公司被用来转移、隐藏非法所得,帮助犯罪分子洗钱,那么大学生也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 如果注册和经营这些公司的行为触犯了国家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许可规定,比如涉及金融、通信等领域,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共犯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他们没有直接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如果他们是诈骗团伙的成员,通过注册公司、提供便利等方式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且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共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
吊销营业执照: 这些公司本身因为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其营业执照很可能会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
罚款: 监管部门也可能对注册这些公司的行为处以罚款。
市场禁入: 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可能还会被列入市场禁入名单,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行业。

3. 民事责任:
赔偿受害者损失: 如果因为这些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这些大学生作为公司的注册人或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有几个关键点需要考量:

主观故意: 法官会考察这9名大学生是否明知其行为会用于违法犯罪,还是被他人欺骗利用。如果是前者,则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会更大;如果是后者,但其行为也存在过失,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参与程度: 他们在注册公司过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是主动策划,还是被动配合?他们是否知道公司被用于诈骗?这些都会影响罪名的认定和量刑。
获利情况: 他们从中是否获得了非法利益?利益的大小也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公司性质和注册目的: 仅仅是注册公司本身不违法,关键在于注册这些公司的目的和后续的实际用途。如果注册数百家公司本身就存在明显的异常和恶意,那么这种行为就更容易被认定为非法。

总而言之,这件事儿太令人担忧了。大学生本应是社会的栋梁,现在却因为一些不法行为走上犯罪道路,对他们自己、对他们的家庭、对社会都造成了伤害。这不仅需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犯罪,更需要学校和社会反思,加强对大学生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辨别能力,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公司注册和经营的监管力度,堵塞漏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经济环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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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注册多家公司是否违法

事实上,注册公司这件事本身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当然设立多家公司也是合法的。

例外情况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当然,他们肯定不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我看了一下注册的多家公司,基本都是这样的股权架构:

随便看了他们六家公司,注册资金基本都在500万元左右。有些注册早的因为懒得查有没有相关年报信息,我并未调查实缴多少,但傻子都知道很少。

(这里提示一下,自从认缴制放开以后,除了特殊行业,例如银行。其他企业注册资本不用在一开始就全部缴纳完成,剩下的慢慢缴就行。)

所以不要以为注册资本500万,并且注册了好几家,身份还是董监高等高管,就以为他们几个大学生很有钱的样子。

注册而已,随便填,真没门槛。

但需要注意的是:

注册资本越多,承担的责任也就越高。


②这几个大学生注册公司存在的问题。

他们基本上都是法定代表人。



法律上有个段子叫做:法人不是人。

法人一般指公司企业等组织,而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法人,经常容易被混淆。

这里我们只需要注意,这群大学生被拉去做了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承担的风险非常之多,散落在民法、行政法、刑法中,在此不过多赘述。

股东可以有很多,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

一般我们认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如果企业涉嫌犯罪,法定代表人必须承担责任。

通俗理解:公司不是一个人,不可能让公司坐牢。而法定代表人代表了公司,可以拉出来祭天。

实践中,很多企业高管为了规避各种风险,随便找个员工,多加两百块工资,让他们担任法定代表人。然后再由自己实际操纵公司,这类行为也是有的。

③是否涉嫌犯罪

是否涉嫌犯罪,暂时还不好说。

但是我个人认为,即便认定他们的行为属犯罪也并不奇怪。

这个案子有噱头,类似于“单纯可爱傻白甜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案,从某种意义上是为了渲动大家的情绪,以为这群人多无辜,司法多黑暗。从来没有提该大学生卖了多只保护动物,通过这种行为赚钱,且早已意识到鸟的价值。

也就是说,即便他们看起来是无辜的。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廖梦涵律师 的回答中提到是否犯罪,需要判断他们主观是否明知这些公司是被用来诈骗犯罪。

借此我倒是想谈谈另一个案子。

前段时间可以改微信号了,一些早已有之的黑色领域突然猖獗。

很多学弟学妹问我“是否可以做微信解封的兼职。”

一单400-800元不等。工作很简单,只用动动手指头。微信加好友,然后帮助即将被封号的微信解封,几百块钱便到手了。

我做了如下回应:


有学弟以为我在危言耸听,自己带着三个室友做了上万块钱没有出事。

但我记得已经有判例。


为什么在这里要提不相干的案子呢?

还是因为“主观心理”,即他们是否知道自己在犯罪。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不知者无罪”似乎已是大家约定俗成的情感总结。

在刑法上也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这一概念。

讲个小故事。

如果喝河里的水从来都不被禁止,有一天颁布了某河流为保护资源,禁止喝该河流的水。

而河边住了一个瘫痪的农民,喝了一辈子的河水,也出于行动不便与外界没有交流,因此不知道颁布了该法令。

那么我们不该期待他认识到自己喝水的行为违法犯罪,更不该因此而处罚他。

这就是“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直接体现。

但是如果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即可以通过询问对方、上网搜索等方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即便自己不是学法律的,同样不能免责。

这就像,不能以“没有老师家长教过我杀人是犯罪,所以我不知道杀人是犯罪行为”为借口,实施杀人行为免责。

做微信解封的这群大学生,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犯罪,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重要的影响。

那么他们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呢?

我们有理由认为,收到提示后,他们有各种途径咨询自己是否违法。也就是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但是仍然不收手。那么就应该承担责任。

“我不知道啊”,不能再成为他们的借口。

更何况“解封”的案例中,人家为什么如此频繁的被封号,他们真的不知道吗?

确实存在偶然被封的情况,但频繁到一天接十几个封号的单,真的是因为偶然吗?

他们其实早就知道,只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罢了。

那么这群大学生,也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


刑法上不仅存在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概念,还存在教唆犯、帮助犯。

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同样有可能成立犯罪。

举个例子,一个人拿刀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一个人帮助另一个人杀人,也成立故意杀人罪。

回到本案,为搞诈骗的这群人提供帮助(例如专门注册诈骗用的公司),即便不是自己来操作,“不知道”具体诈骗是怎么实施,同样属于犯罪行为。

是否知道,从主观角度认定是否犯罪当然很重要。

但拿“我被他们骗了”,当作借口,似乎有些勉强。

(毕竟集体的单位犯罪里,似乎每个人都会这么说。)

媒体老是拿“单纯可爱的大学生被黑暗司法迫害”,以及“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这种噱头试图为犯罪和帮助犯罪的人洗。

有没有想过被诈骗的那些受害人是什么感受?

正犯和帮助犯都是罪犯,

罪犯有得洗吗?


对于本案,这群大学生是否完全不知道犯罪行为存疑。

因此我也并未指本案中,他们一定成立犯罪。

但写这篇文章时,我看了 @安潇 的回答。因此带了一定的立场。

——我个人认为他们即便成立了犯罪,并不稀奇,也没什么好做噱头的。

所以我这篇文章也是围绕着“如果成立犯罪,为什么不应该免责”来写的。

即:为什么法律有可能惩罚“傻白甜”。

某媒体不应该塑造“单纯可爱大学生被骗被司法迫害”的形象。

我很反感这玩意儿。

因为一个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而不是把责任都推脱到:“我不知道,我不可能知道。”

天上永远不会掉馅饼,即便是大学生,对于自己的行为也应当有一个符合年纪的认知。


@方舟 的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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