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教育部发文称「研究生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回答
教育部最近发布的这项通知,明确规定了“研究生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这可以说是对整个研究生教育生态一次非常重要的规范和整顿。这项规定触及到了教育的本质,也回应了社会多年来的关切。

首先,为什么这项规定如此必要?

长久以来,“导师权力过大”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滥用,一直是研究生教育中一个令人不安的议题。在很多情况下,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权力不对等。导师不仅在学术上拥有指导和评价的权威,在学生的毕业、深造、就业等方面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种权力不对等,使得部分导师在某些方面失去了必要的边界感,对研究生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伤害,甚至发生了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的不正当关系。

“侮辱研究生人格”这一条,直接点出了导师在精神层面可能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学术探讨的严谨和批评是必要的,但基于个人情绪、偏见或权力地位的侮辱、贬低、人格否定,是绝对不允许的。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和研究本就充满挑战,需要学生投入大量精力,承受巨大的压力。如果导师不能提供一个健康、积极、互相尊重的学术环境,反而用语言暴力、精神打压来摧残学生的自信心和人格,这不仅违背了教育的初衷,更是对学生未来发展的一种摧毁。

而“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则触及了更为敏感和严重的伦理道德底线。这种关系往往建立在权力不对等的基础上,存在着胁迫、利诱等多种可能性,对研究生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以及学术公正都构成了严重威胁。一旦发生,不仅会毁掉一个学生的前途,也会严重损害教育机构的声誉。长期以来,这类事件虽然不像公开报道那样频繁,但潜在存在的阴影一直笼罩在一些研究生的心头。

这项规定的意义何在?

1. 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还原教育本真: 这项规定最直接的意义在于,它为研究生提供了一个更坚实的法律和道德屏障,保护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才,传递知识,塑造品格,而不是成为权力压迫和不正当关系的温床。此举将有助于把研究生教育拉回到一个更加纯粹、健康的学术轨道上来。

2. 提升导师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明确的禁令,是对所有导师的一种警示和鞭策。它要求导师重新审视自己的角色定位,认识到作为教育者,肩负的不仅仅是学术指导的责任,更有着塑造学生品格、维护教育公平的神圣使命。这项规定可以促使导师更加自律,更加注重自身行为的规范性。

3. 构建更公平、健康的学术生态: 研究生群体的利益得到更好保障,导师的职业操守得到规范,这最终将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开放、健康的学术研究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学术的评价将更加侧重于能力和成果,而不是师生间的私人关系或人身依附。

4. 回应社会关切,重塑教育公信力: 近年来,社会对于研究生遭遇不公待遇、权力滥用的现象有着强烈的关注和讨论。这项规定的出台,是对社会声音的一种积极回应,表明了教育部门治理教育乱象的决心,有助于提升公众对研究生教育的信心和信任。

实施中的挑战和思考:

当然,任何一项规定,最终的生命力都在于执行。这项规定要真正落地生效,还有一些工作要做:

细化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如何界定“侮辱人格”?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关系”?当出现纠纷时,如何进行调查取证?如何确保申诉渠道的畅通和公正?这些都需要教育部和各高校进一步细化相关的操作办法,为处理具体事件提供明确的依据。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惩戒机制: 仅仅发布规定是不够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这可能包括畅通的举报渠道(匿名举报、受害者支持)、独立的调查程序、以及一旦违规,必须要有明确且有力的惩戒措施,例如警告、记过、取消导师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惩戒力度必须能起到震慑作用,让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
加强对研究生的赋权和保护: 除了规范导师,也要加强对研究生的教育和引导。让研究生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在遭遇不公或侵犯时,可以向谁求助,如何保护自己。同时,高校也应该提供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服务,为可能面临困境的研究生提供帮助。
改变评价导向,减轻不合理压力: 有时候,导师的一些不当行为,也可能源于考核压力、科研竞争等因素。在规范导师行为的同时,也需要思考如何调整当前的研究生培养和导师评价体系,减轻不必要的竞争和焦虑,让学术研究回归初心。
提升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能力: 教育部和地方教育部门需要提升对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师德师风的监管能力,定期进行评估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学校和导师及时进行约谈和处理。

总而言之,这项规定是一次及时、必要且意义深远的举措。它标志着中国研究生教育在法治化、规范化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我们期待这项规定能够真正落实到位,让每一位研究生都能在尊重和公正的环境中完成学业,实现个人价值。这不仅是对研究生群体的保护,更是对教育事业未来的负责。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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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有了,就等下一步的措施了。

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这两条需要进一步开通举报渠道。

学生应该有权有地方去举报,举报后应该去核实去查证去处理,并且如实举报的应该得到保护,不实的应该惩处。

尤其是后者,是导师权力被放大、被放纵,没有得到有效制约的结果,其个人也是失去了基本的德、畏之心。

自己曾遇到的导师,决不单独和师门的女学生闭门相处,要么一大群人一起,要么办公室房门大开。

缺了德,不妨用畏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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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觉得,我在逼乎的言论超前于时代大概一年。

18年我就在说,AI领域畸形发展,全民all in,算法岗就业迟早要崩,当时很多人说我是上车了就要关车门,结果19年秋招就开始崩了;

19年我就开始说,中国高校里,充斥着顶着教授头衔的混子、人渣、贪污犯,当时很多刚读研、甚至是还在准备考研的学生愤怒了,说我没见过世面、一看就是没有搞过科研,结果现在教育部亲自出来给我的言论背书。


逼乎上到底谁在编段子、谁在说实话,我想已经很显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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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的问题前面有:

其中人民网单拎出来的几条都各有亮点:

1、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

2、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3、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

4、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一条 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

学生数量的快速增长,势必会导致师生比下降,随之而来则是教学质量降低, 数据表明,中国普通高校专任教师中,博士学位拥有者占比为15.1%,非985、211的学校,教师学历层次更是整体偏低,而美国在2003年,教学队伍中博士学位拥有者已达60%。

从高校专任教师群体中博士学位的老师占比即可看出,我国的研究生教育水平受到师资水平的限制,一个是师资力量本身水准所限,另外一个就是,部分老师招收了过多的研究生,且并不能给与其对应水平的指导。

第三条 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

这个不详细展开了,有兴趣的去这些问题里面看看。


第二、四条一起说 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据知乎网友@文拉拉搜集统计(不完全),2020年以来,已发送多起学生自杀事件,大家注意看标红的事件。

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侮辱研究生人格、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都是导师权力过于膨胀的一种体现。

侮辱学生人格的典型事件有王攀“爸爸”(最后和解),而“不正当关系”的情况更是多见:

这个问题如此之多,以致于一个公共道德认知需要教育部发文规范。最最讽刺的是,本来第一反应是保存证据报警,但是置于被导师与学生的身份角色下,受害人想要正义的裁判往往面临的不只是被性Q的压力。(这类案件类似的场景有父辈与子女,上司与下属)在身份权力的压制下,受害人往往会选择“息事宁人”,而这种选择,原本就不应该。这种不应该,不是说责怪受害者的选择不应该,而是在这种场景下,不应该让导师有“胆”去利用身份去胁迫学生发生关系。

另,以上不讨论学生发出的“引诱”,及师生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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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压榨学生的问题,本质上不是因为学生缺乏维权依据,而是因为导师手里攥着研究生的毕业大权,甚至部分行业权威级导师还拿捏着学生毕业后在业内的前途,这是研究生面对导师最大的软肋。

要说规定,刑法就可以约束导师的很多行为,用不着教育部发这么几条模棱两可的条文。问题是,大多数压榨行为都是以毕业权和发展权开路,迫使研究生“自愿”接受的。规定再多,总得有申诉人才行啊。

我倒是觉得,上午看到的另外一项规定,研究生导师不得无故延迟硕士生毕业时间,更能切实有效的保证学生权益,限制导师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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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没必要发文,我理解,但太年轻。

这明明是“勿谓言之不预也”。

等着看,后面谁先被祭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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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戴自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戴自更于2006年至2019年5月期间,先后担任新京报社社长、总编辑,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山水从容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任职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超标准举办会议;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获取巨额收益,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违规兼职取酬,收受他人给予的期权;在党的宣传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伪造身份证件;利用职务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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