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律师会为杀人犯辩护吗?

回答
律师,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职责是维护法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包括为被指控犯罪的人提供辩护。那么,律师是否会为杀人犯辩护呢?答案是肯定的,而且这恰恰是律师职业的核心内容之一。

这听起来可能有些反直觉,毕竟杀人是最严重的罪行之一,触犯了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底线。然而,从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角度来看,律师为被指控杀人罪的被告辩护,是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必要环节。

为什么律师会为杀人犯辩护?

1. “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奉行“无罪推定”原则。这意味着,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应该被视为无罪。律师的职责就是确保这一原则得到严格遵守,并在法庭上为被告提供必要的辩护,证明其“无罪”或减轻罪责。

2. 确保正当程序: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远比结果本身的“正义”来得重要。律师的存在是为了确保整个审判过程都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提交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公开透明,被告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即使是被告真的犯了罪,律师也要确保他在审判过程中不会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遭受不公平的对待。

3. 维护被告的辩护权: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辩护,这是基本人权。如果政府或任何一方能够随意剥夺一个人的辩护权,那么司法体系就失去了公正的基础。律师就是被赋予这个职责,去代表那些可能无力为自己辩护的人,让他们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

4. 追求真相,而非道德审判: 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是依据法律和证据来构建辩护,而不是进行道德上的评判。他们的任务是找出事实真相,并确保法律在案件中得到正确的适用。这意味着他们可能会指出控方证据的不足、质疑证人的证词、提出对被告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解释,即使这些内容并不讨喜。

5. 社会稳定的基石: 一个能够为所有公民提供法律辩护的司法体系,更能赢得社会的信任。如果只有富人或有权势的人才能获得好的律师辩护,而穷人或弱势群体则被抛弃,那么社会的不公感会加剧,潜在的动荡也就难以避免。

律师的辩护方式和内容:

为杀人犯辩护,律师并不仅仅是“说被告无罪”。他们的工作内容非常专业和复杂,可能包括:

事实辩护: 质疑控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例如证明证据链存在断裂,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或者指认出现错误。
法律辩护: 解释和适用法律,可能包括提出管辖权异议、证据排除、定罪量刑的标准等。例如,辩护可能聚焦于区分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
量刑辩护: 如果被告已被认定有罪,律师会尽力争取最轻的判罚。这可能通过强调被告的悔罪表现、家庭困难、精神状况、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方面来实现。
程序辩护: 指出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程序性错误,例如证据非法取得、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嫌疑等,以此来请求排除证据或宣告无罪。

并非为罪行辩护,而是为权利辩护:

理解这一点非常关键:律师为杀人犯辩护,不是在为杀人这种行为本身辩护,也不是在替罪犯开脱罪责。他们是在为每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而辩护。律师的辩护,实际上是在帮助法庭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做出更审慎、更准确的判决。

如果没有任何律师愿意承担为被指控杀人罪的被告辩护的责任,那么司法体系将形同虚设,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可能出现冤枉无辜的人,而真正的罪犯反而逍遥法外。所以,尽管这份工作可能充满挑战和不被理解,但律师为杀人犯辩护,恰恰是现代法治精神最真实的体现。他们是用法律的武器,守护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和尊严。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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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负分。

律师会为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吗?

替换同类项:有一顿饭很难吃你会吃吗?

哥,我还没吃呢!怎么判断好不好吃?

如果一个律师在没有接受辩护委托前就告诉你这个案子证据确凿,那么他是不专业,至少是不负责任的。

如果一个律师已经接手了案件,却因为证据确凿拒绝辩护,那么他是没有职业道德的。

这显然是一个悖论。

言归正传,

刑事案件从抓人到下判,是一个动态过程,除了人在动,证据也在动。如果在证据凝固前(侦查、起诉等阶段),在不接触一手证据的情况下,就能自信满满的告诉你这个案件证据确凿,对不起,你请的不是律师,是法师。

且不说复杂的金融、经济犯罪,例如内幕交易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中涉及的证据千头万绪,法律适用理解不一,鉴定、评估难题百出。就连最普通不过的伤害类案件,自信的说出“证据确凿”这四个字都需要极大的勇气。

我曾经经手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嫌疑人和被害人因为债务纠纷,协商不妥,在咖啡厅大打出手,嫌疑人一个大力金刚掌,把被害人拍了个趔趄,腰部直接顶在了桌角上,接着就捂着后腰倒地不起。

咖啡厅里的监控记录从头到尾录下了这个过程,服务员、领班、顾客集体作证,又是做笔录又是进行辨认,嫌疑人自己也承认了:我出手重了,是我不对。

法医的鉴定意见一出,轻伤一级。

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犯罪成立,这算不算“证据确凿”?

但是,只要认真,你就可能会赢。后来我们通过多方调查取证,了解到被害人后腰部位本身就存在陈旧伤。在进一步咨询了专业法医的意见后,要求检察机关调取了被害人的病例,并对被害人再次问话。最终查实了被害人腰部存在旧伤的重要事实。

新伤碰上旧伤,那么伤势的形成到底是何者的原因?

换成法言法语就是,被害人伤势的成因存疑

最终通过递交法律意见并和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检察机关也认为,这个案件情况特殊,证据存疑,最终对嫌疑人做出了存疑不诉的决定。

一起再简单不过的伤害案件尚且如此,那其他案件呢?

可能有人会说,你这是小概率,是黑天鹅,难道所有的案件都是如此吗?

其他的案件到底怎样,我没有亲历,所以我不清楚,但是“未卜先知”的“证据确凿”,至少我不敢苟同。

问题再展开,或许有不同维度的思考:

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我还有必要经营吗?减少损失行不行。

已经误入歧途的学生,老师还要管教吗?为己为人好不好。

已经得癌的病人,医生还会给他治疗吗?缓解痛苦算不算。



如果你对法律心生向往又因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踌躇畏惧;

如果你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遭受过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你曾遭遇生活中的不公又不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

如果你在法律和人情的冲突面前百思不得其解。

那么在我们接下来将要讨论的课程中你一定可以找到答案。点击下面的课程,我在知乎大学等你:

纸质书爱好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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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这个问题其实很有代表性,也是大家对律师工作的一个最大的误解。律师当然会为“证据确凿”的罪犯辩护,理由很简单。

首先,任何未经法院生效裁判确定有罪的,都不叫“罪犯”,所以题主的问题本身是有瑕疵的。案发之后,未经法院判决的人叫犯罪嫌疑人,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叫被告人,只有被法院判决有罪,并且判决生效的,这个人才叫罪犯。所以,对“罪犯”不存在辩护的问题,只有对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有辩护的问题。

这个不是法律人扣字眼,是根本大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当然了,虽然这个“无罪推定”的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根基,我也理解题主和绝大多数人都分不清“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区别,也不强求。我知道题主想问的要点在“证据确凿”,如果回避这个问题,就说在避重就轻,回避主要矛盾了。

所以我就来讲一讲对“证据确凿”的人,为什么律师还需要为他辩护。

证据确凿是一个主观的评价,也就是说到底什么叫证据确凿不像物理或者化学那样可测量。如果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体重达到85千克就是有罪,那律师真的没必要辩护,称一称就行了。事实上证据确凿是法官对公诉人举出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这个证据是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有罪的。

那么问题来了,检察官和法官都是人,都有可能犯错,检察官举的证据是不是没有瑕疵的,法官认定证据确实充分是不是真的就确实充分了?

这么讲你就明白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也就是说,只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才能被判决有罪。所以,不管是聂树斌案还是赵作海案或者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图案,在判决他们有罪的时候都是你说的“证据确凿”的。但最终事实证明,所谓的“证据确凿”似乎并没有那么确凿。

而且律师为嫌疑人辩护包括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我们做案件不可能都做无罪辩护,也会做量刑辩护。比如嫌疑人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检察院没有认定,我们会请求法院认定嫌疑人的从轻情节。如果嫌疑人自己承认有罪,我们会帮助嫌疑人认罪认罚退赔,从而最大限度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从轻处罚。这些都是题主说的“律师为证据确凿的罪犯辩护”,难道这些辩护也都是无意义的?

另外辩护不仅将包括实体上的辩护,还包括程序上的辩护。比如一个案件超过追诉时效了,律师会请求法院判决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嫌疑人在接受审讯的时候被刑讯逼供了,律师会请求将他被刑讯取得的证据排除。如果嫌疑人被超期羁押了,律师会要求对其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些也都是无意义的?

最后请注意刑事诉讼法里写的不是“未经法院审判不得认定有罪”,是“未经法院依法审判不得认定有罪”,这说明即使是法院的审判行为也有可能存在违法行为,而这种违法往往都是程序方面的违法,比如未明示其权诉讼权利,应该为其指定辩护人未指定,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等等。

律师的存在不是为了给公平正义的实现制造麻烦制造障碍的,我们的职责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们是司法正义的质检员,我们让正义更正义。

反智也请有个底线,真心不想再看到这样的无脑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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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会了。

这种案子对律师来说是包赚不赔、一本万利的案子,蔫有不接的道理?

这种案子如果打输了,没关系啊,反正证据都确凿了啊,不是律师水平的问题啊。

如果打赢了,那更不得了,这种证据确凿的案子都能给翻案了,说明律师牛掰啊!


这种案子怎么打?

从张扣扣的案子可以见一斑(一叶一沙一世界——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

从庭审来看,该名律师基本没怎么去分析证据、讨论案情及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文,只写一篇文采斐然的稿子在法庭上朗读了一下


张扣扣被控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今天迎来了正式开庭。在我开始阐述辩护观点之前,请先允许我对逝去的三条生命致以最诚挚的哀悼,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最深切的同情和慰问。今天我的辩护意见,不能在任何角度或任何意义上被解读为对逝者的不敬或挑衅,也不能在任何角度或者任何意义上被理解为对暴力的推崇或讴歌。
英国早在十四世纪就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其中内容之一便是:任何人在遭受不利对待之前,都有权要求听取自己的陈述和申辩。正是基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才出庭坐在了辩护席上;也正是基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们大家才得以坐在这里。

引经据点?

一、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
时间必须回到1996年。这一年,张扣扣年仅13岁。汪秀萍,张扣扣的母亲,被王正军用木棒打死。母亲被打后,倒在了张扣扣的怀里。张扣扣眼睁睁的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
样惨绝人寰的血腥场面,对于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儿童来说,简直是毁灭性的,也是常人无法想象的。童年时期经受过这样巨大创伤的人,长大后是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的

悲情?

弗洛伊德说过:“人的创伤经历,特别是童年的创伤经历会对人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悲惨的童年经历,长大后再怎么成功、美满,心里都会有个洞,充斥着怀疑、不满足、没有安全感……不论治疗身体还是心理上的疾病,都应考虑患者童年发生的事。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鸡汤体?

心理学上有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叫创伤后应激障碍。它的典型定义是:“个体经历、目睹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受伤,或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有许多症状,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症状是“记忆侵扰”,即受创时刻的伤痛记忆萦绕不去。主要表现为患者的思维、记忆或梦中反复、不自主地涌现与创伤有关的情境或内容,可出现严重的触景生情反应,甚至感觉创伤性事件好像再次发生一样。张扣扣本人曾供述“眼睛一闭,当年的场景就浮现了上来……经常梦见母亲去世的样子”。我们高度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主观推测?

这样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所激发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张扣扣在口供中详细描述了他的心理经过:“王三娃用木棒将我母亲一棒打死,我也在现场,当时我年龄还小,只有13岁,我就想拿着刀将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当时我看到我妈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发誓一定要给我妈报仇,我还大声说:‘我不报仇,我就是狗日的’。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我心里一直憋着这股仇恨。”

杂文?

张扣扣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挟,被复仇的情绪所支配。而这仇恨的种子,却是别人播下的。张扣扣本人也是受害者,也是牺牲品。庭前会议上,我们曾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鉴定,遗憾没有获得法庭许可。精神正常不正常,靠一些邻居同学的口供是无法证明的。我个人高度确信,张扣扣的心理创伤对其后续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意志自由这个层面,张扣扣是不同于正常人的,是受到限制的。现在以一种正常人的标准、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去要求张扣扣,去审判张扣扣,是在当年悲剧的基础上对张扣扣的又一次不公。

大声疾呼正义、公平有没有?


念完后,法庭宣判、定案。

律师任务完成


有位做律师的给我私信,我认为他是一个有操守的律师,祝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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