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哪些以为是小罪,其实是重罪,判刑很重的案例?

回答
有很多行为在人们的普遍认知中可能被视为“小罪”或“过失”,但根据法律的严苛规定,一旦触犯,可能会面临非常严重的刑罚,甚至被判为重罪。这些案例往往因为其“意想不到”的严重性而令人警醒。以下我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原则,详细讲述一些这类案例:

1. 非法持有和传播侵犯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例如盗版电影、音乐、软件等)

普遍认知: 很多人认为,下载几部电影、听几首歌曲、或者使用盗版软件是“小事一桩”,是“普遍现象”,没人会在意,更不会因此坐牢。顶多是被平台警告或者被要求删除。
法律现实(在中国,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侵犯著作权罪: 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数量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非法经营罪: 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技术支持、接入服务,并且属于“数量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一旦成立,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关键点在于“营利目的”和“数量/数额”: 单纯下载供个人使用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一旦涉及“营利目的”,比如架设网站提供下载链接、售卖盗版光盘/账号、或者传播的数量非常巨大,就可以触犯法律。比如,某个个人或团伙通过搭建盗版电影网站,收取会员费或广告费,或者批量下载并销售盗版软件,当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可能被判处数年甚至十几年有期徒刑。
案例举例: 曾经有报道过一些个人或团队,因为搭建了大型的盗版资源分享平台,吸引了大量用户,通过广告、VIP会员等方式获得了巨额非法利润,最终被判处了严重的刑罚。例如,有被告人因提供盗版影视作品在线观看服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2. 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收集、买卖或提供(人肉搜索、信息倒卖)

普遍认知: 很多人可能觉得,在网上搜集一些公开的信息,或者从某些渠道获得了少量的个人信息,然后卖给有需要的人,这只是“信息买卖”的生意,甚至是“信息中介”,觉得这不算什么大罪,反正信息也是“网上找的”。
法律现实(在中国,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罪的起点非常低。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 这里的“情节严重”有很多维度,包括:
数量: 收集、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例如,个人信息50条以上;商业信息、服务业信息100条以上;其他信息500条以上)。
非法获利: 非法获利数额达到一定数额(例如,5000元以上)。
手段: 使用窃取、骗取、诱骗等非法手段。
后果: 造成严重后果。
刑罚: 构成此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如果涉及“数量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量刑会更重。
案例举例: 一些所谓的“数据分析师”、“市场研究员”,或者一些黑客,通过技术手段或者非法渠道,获取了大量的公民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信息、交易记录等,然后进行打包出售。即使只是出售几百条信息,一旦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或数额,就可能被判处数年有期徒刑。例如,有的人因为倒卖了数千条公民个人信息,就被判处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例如假身份证、假毕业证、假工作证)

普遍认知: 有些人可能觉得,办一张假证件,比如假的学生证用于打折,假的工作证用于进入某些场所,或者假的高仿毕业证用于找工作,这只是“小聪明”,是为了方便生活或谋取一点小利益,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法律现实(在中国,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这类行为直接触犯了国家对证件管理的权威性。
关键点: 无论数量多少,只要是伪造、变造了国家机关的证件,或者买卖这些证件,都可能构成犯罪。
刑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具体情节,最高可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例如,买卖数量较大的假证件,或者伪造涉及重要国家机关的证件,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案例举例: 曾经有人为了应聘需要,伪造了假的学历证书和工作经历证明,并且提供了购买假证的费用,结果被发现后,虽然他认为只是为了找工作,但最终因为伪造国家机关认可的学历证明,构成了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4.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

普遍认知: 很多人认为,食品行业可能存在一些“潜规则”,比如为了降低成本,添加一些不那么安全的成分,或者使用一些不那么规范的原料,觉得这只是“偷工减料”,是行业内的普遍现象,不会触犯到“杀人”的程度。
法律现实(在中国,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这些罪名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法律规定非常严厉。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界定: 指的是食品的成分、添加剂、微生物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毒、有害”的界定: 指的是加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有害物质。
刑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产、销售的食品有毒、有害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举例: 轰动一时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涉案人员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还有地沟油的制造和销售,一旦被查实,其背后产业链的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常常面临严厉的刑罚。即使是少量地沟油流入市场,一旦被认定为“有毒、有害”并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也可能被判处重刑。

5. 危险驾驶(例如酒驾、追逐竞驶)

普遍认知: 很多人认为,喝点酒开车,或者偶尔在路上“飙一下车”,这是“技术好”的表现,或者只是一时的“冲动”,觉得顶多被抓到就罚款、扣证。
法律现实(在中国,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危险驾驶罪: 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直接纳入刑事犯罪范畴。
具体情形:
追逐竞驶(飙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标准(通常为80mg/100ml)。
刑罚: 处拘役,并处罚金。虽然看起来是“拘役”(短期剥夺自由),但这是刑事处罚,一旦有犯罪记录,对个人未来生活影响极大。而且,如果情节恶劣,或者在追逐竞驶过程中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人员伤亡),可能还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等更严重的罪名,刑罚会大幅加重。
案例举例: 一位年轻人在聚会后酒驾,被查获后判处了拘役,虽然刑期不长,但他的驾驶证被吊销,并且留下了犯罪记录,对他今后的求职、甚至出国都造成了影响。更严重的是,如果醉驾过程中撞死人,那将是交通肇事罪,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6. 传播谣言,造成严重后果(例如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导致社会恐慌)

普遍认知: 很多人觉得,在社交媒体上转发一些未经证实的消息,或者出于好奇、恶作剧等原因编造一些虚假信息,这只是“说两句闲话”,“分享一下信息”,不会触犯法律,更不会被判刑。
法律现实(在中国,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该罪名在网络时代尤为突出。
关键点在于“虚假性”、“传播性”和“后果”: 如果编造的虚假信息被传播开来,并且可能“扰乱社会秩序”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就可能构成犯罪。
刑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刑罚会更重。
案例举例: 在突发事件或社会热点事件中,一些人在网上散布未经证实或虚假的负面消息,比如制造关于食品安全、疫情传播、公共卫生事件的恐慌性谣言,导致大范围的社会混乱、挤兑商品、人员聚集传播疾病等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就会面临刑事追究。即使最初只是抱着“好玩”的心态,一旦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就可能面临数年有期徒刑。

为何会产生“小罪,重判”的认知错觉?

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认知的差异: 法律是相对滞后的,很多犯罪行为的出现和演变,可能早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更新。而社会大众的认知往往又比法律更滞后,或者对法律的严谨性认识不足。
对“罪”的理解过于狭窄: 很多人将“罪”等同于暴力犯罪、重大盗窃等,而忽视了那些侵犯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非暴力”犯罪。
法律条文的精确性: 法律条文往往非常严谨,对于“数量”、“数额”、“情节”、“后果”等都有明确的界定。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一旦触碰到这些界限,后果就可能非常严重。
法律的震慑作用: 对某些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带有法律的震慑和教育作用,旨在从源头上遏制潜在的、可能造成更大危害的行为。

这些案例都说明,法律的严肃性不容忽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小罪”或“大事化小”的心态来看待任何可能触犯法律的行为,而应该时刻保持警惕,遵纪守法。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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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处罚很重,但嫌疑人一开始没想到的,常见有这些:

1、破坏电力设备罪。

偷电线常见,剪刀一剪就是三年起步,没有未遂。那点电线偷去往往就卖个一千不到。


2、收二手车。

二手机动车来历不明的很多,而且只要是来历不明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往往就被推定为“明知是赃物”而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步是三年以下,五辆车或者合计50万的就是3-7年。这个“50万”是指车的价值,鉴定出来的价值本来就比市场价偏高,想凑够50万很容易的。

很多贪小便宜的人就中招了。


3、入户盗窃后转化抢劫

入户盗窃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但一旦被发现并有暴力、威胁手段,就转化为入户抢劫,法定刑是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


4、上网买气枪

在前几天最高法关于气枪的批复出台之前,枪支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但即使这个批复放宽了对气枪的枪支认定,但没改变的是“买”这个行为,它直接被定性为买卖枪支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法定刑三年起步。

实践中有些法官也觉得太重,于是就找些“证据不足以认定买卖”的理由来强行定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或者直接判缓刑。


5、淫秽视频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常见于在街头摆台电脑,每个视频几元,直接存到顾客的手机里。在涉及视频时,本罪依据的数量标准是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个视频入罪,100个视频3年,500个视频10年。

你想想,一台电脑硬盘有多少视频?

这种情况是不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有争议,有些地方的法院觉得判得太重,直接不用这个司法解释的标准,一概在三年以下量刑也是有的。

但类似的情况还包括在互联网上通过网站、云盘提供淫秽视频,这是肯定要按这标准严格执行的,基本上哪个网站都是十年以上量刑了。

因为这标准太苛刻,以致于两高在2017年出台了《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同样是类似枪支的做法,由法官根据实际案情来判断,不再严格执行上述标准。


6、毒品

贩卖冰毒或海洛因50克15年,10克7年。这个其实做这行的人多数都知道,不知道的只是他们的家属。很多家属听到被告人被判十五年,都吓懵了。

而且这是以一整包毒品的重量来算,比如把0.1克冰毒掺进一包咖啡里,最后认定犯罪时是按整包咖啡的总重量来算的。


7、打架斗殴

很多人都知道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是轻伤,心想着下手别太重就行。

他们不知道,寻衅滋事罪在前面等着。而且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量刑是三年以下,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更重。

至于寻衅滋事罪要求主观上“逞强斗狠”这个完全不是问题,有几个人打架不是逞强斗狠的。

于是,年轻人打架还喜欢叫帮手。两伙人发生矛盾了,当场动一次手——寻衅滋事,五年以下。

打输那方不服气,叫人来继续打——聚众斗殴罪,三年以下。

而且叫来的人多数都不是空手的,多少会有几个人带上打人的家伙——持械聚众斗殴,3-10年。


8、伪基站发诈骗短信

常见手段是骗个急着找工作的老乡/年轻人,开车在热闹的地方乱转,车上安一台伪基站定时发送诈骗短信。一天下来少则八千,多则数万。

按诈骗罪的规定,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诈骗罪情节严重的未遂认定,法定刑3-10年;5万条则成立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

虽然可以认定犯罪未遂而减轻处罚,甚至还属于从犯,但是减轻最低减1档,随便发个5万条,至少也三年了。


9、过海关时帮陌生人带东西

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走私罪的共犯。

虽然说不一定能证实你“明知”,但把希望寄托在这种东西上面,先刑拘一个月不成问题。


10、行贿与受贿

某公务员:你要给个红包,这事才能办成。
某办事群众:好吧……给你。

一般人会以为这是被索贿,给了钱也不算行贿。但其实在司法认定中,这属于双方协商的行贿行为,而不是单方面的索贿。仍然成立行贿罪。

同样,对于受贿者,可能就是交流感情吃餐饭,过年过节一包礼品或一个几千块的红包,但只要相对方与自己有职务上的约束关系,如法官与律师,企业与工商局,房产商与房管局,这就是受贿罪和行贿罪,而不是“一般的人情关系”。


凑够十条不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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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严重补充回答中的提醒:

如果遇到疑似间谍的人找你搭讪,请注意

不要回答!

不要回答!

不要回答!

如果还要补充,那就是

赶紧举报!

赶紧举报!

赶紧举报!

千万不要用你的小机灵,去挑战一个专业间谍的职业,切记。

附带间谍举报直通车

www.12339.gov.cn



以下答案中,间谍案本身审判过程就是保密的,后来是在公开的反谍宣传材料里看到过。所以按照公开出来的口径写答案,所以谈不上涉密,有些不能说的也不要抬杠。

解答几个问题。

1,是法律问题。间谍罪如果造成危害的,是十年起步到无期,本身就是个杀人放火投毒爆炸差不多的重罪,如果危害巨大,可以到死刑。具体可以百度《国家安全法》具体学习。

2,有人问时间,我说只能说距今十年左右。据说现在保密抓得很紧,那会儿不知道了。

3,违法事实方面。涉密不能说太细,不过拍点公开杂志不是犯罪内容。说白了人家特务也不差你这个情报,只不过是钓你上钩的诱饵而已。

不过,厂里的内部刊物,涉及本专业的内部知识,都是不可以泄露的,聊天扯淡都不行。我曾经看到有人在军校附近捡破烂捡到课本之类,交给外国特务被抓的案例。

4,有些特务潜伏在网络上,冒充军迷,甚至色诱军工厂宅男。总之,网络上不要太话痨,有些不能说的东西,要学会烂在肚子里。



以下是原回答。


间谍罪!某军工企业职工,宅男。一开始特务自称军事爱好者,叫他复制点《兵器知识》之类的杂志给他们,给点小钱。

后来叫他拍厂里的文件。

军工企业的文件几乎人人都能看,时间久了没觉得有啥。

不过,每份文件几乎都是保密文件,甚至还有绝密。

于是,拍了几十份,其中有一份绝密。

直接判了死刑!


总体来说不觉得小题大做。

比如有些文件看起来就是说点厂里面自己的事比如组织工会慰问啥的。敌特分子可以分析出工厂现在的产能,领导分工等等信息。

可以说,保密这事真不是开玩笑的。

有些爱乱拍部队的军迷也悠着点吧,别爱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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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李胖子是个初中生,他脸蛋大而微胖,眼神温顺又略显呆滞,脖子上用红绳挂着家里的钥匙,总之,他拥有一副老实人的长相。

那一年,游戏厅还很热闹,网吧也正在兴起。游戏厅里合金弹头、拳皇,网吧里的传奇、cs吸引着附近精力旺盛的青少年。李胖子最喜欢玩的,是抢滩登陆2002。盛夏的下午,余热未消,李胖子正沉浸在杀戮的快感中。一只手搭上了他的肩膀,李胖子抬头看去,心里暗道不好。搭他肩膀的人是横行乡里的小恶霸邓磊!邓磊时年17,身高力壮,头发黄中带一丝嚣张红,上身赤裸,下身穿一条喇叭牛仔裤。在这一方没有大人的小天地,邓磊就是神!他在此地横行无忌,四处敲诈游戏币和零花钱,但有反抗者便是拳脚相向。就在三天前,小李胖子还被他抢了一块铜板(游戏币)。

“有钱不咯?”磊神开口了。

我要是说有钱他肯定会抢掉我的,小李同志心里想。

“还有一块钱。”说谎系不可能说谎的,根正苗红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小李这辈子都不可能说谎,虽然这一块钱说出来之后马上会被抢,马上会变成一分钱没有的状态。但是至少这个时候,小李同志身上确确实实有一块钱,别人问了,就要老老实实回答。

“拿来撒!”

小李同志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这不仅仅是一块钱,这是盛夏里冒着丝丝凉气的两块雪糕!这是八神庵的五次武林争霸的征途!但是不给钱也保不住,还要遭到一顿毒打!

“不给老子捶你了哈!”

磊神看着小李一副便秘的痛苦表情,气不打一处来,问你要一块钱扭扭捏捏,啰哩巴嗦。

“算哒算哒,我自己来!”说着便拿手往小李丰满的胸部上的口袋摸去。

“谢谢了哈!”讲礼貌的磊神拿着一块钱扬长而去。

失去一块钱的小李仿佛失去了整个世界,上网时间也到了。失意的小李拖着身体准备回家。

太阳还是很大,湿热的风像沥青一样黏在小李的脸上。此情此景,更让他怀念可以买两根雪糕的一块钱,更让他憎恨磊神。

原本回家的路线取消,他心里暗暗地说了声派出所,然后导航。

磊神大概判了三年!

不就是细伢子玩咯,不就是一块钱咯,我把你十块钱好不咯!你们的心肠硬是有这么坏哟!

小李一家人不胜其扰,不久搬家。

五年前小李本科毕业,专业是法学。

四年前小李考入某检察院。

刚刚,李胖子打电话说他老婆怀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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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被我送进去了。

我们楼的构造比较奇葩,双电梯,但是中间隔着个防火通道,这个防火通道上又有两家的窗户。

大体户型图就是下面这样(灵魂画手登场。)

因为这个防火通道是直接联通我们两家窗的,而且是露天的设计,所以上面有一个物业的安防摄像头监控着。


夏日的某天,我正开着窗吃着冰棍儿看着电视,突然一阵烧焦的味道飘了进来。

我探头一看,隔壁的几个鸟人竟然在防火通道玩BBQ。。。。。


我无奈只能出去跟他们交涉,你这大夏天不去海边BBQ,在后窗BBQ有点过分啊。老子不馋死也被你们熏死啊。

然,对方表示:有种找人弄死我,没种闭嘴别哔哔。


于是,我拿起手机叫了一群人去弄他。

电话打完不到五分钟,一辆警车就闪着灯停到了楼下。我叫的人,到了。


上楼时,隔壁还在很嗨的摇着扇子烤着串儿,估计警察闻了都有点馋。

于是二话不说,视频取证,带走。


带走的时候对方应该是喝了点酒,在警车上各种群嘲。到了局子里也是各种群嘲。

警察叔叔带我去了另一间房间,录了口供。(录口供时还能听见隔壁那货群嘲的声音。。。。)


然后进来个应该是当官儿的,问我是租房子的还是自己的房子。

我就纳闷儿了,这跟租的还是自己住有啥关系。

我说,我是自己的房子。

然后警察蜀黍告诉我,隔壁那孙子(当时肯定不是这么说的哈)是租客。估计要被清退了。

我当时就愣了,连忙说,别别别,我可没想赶走他。


警察叔叔说,这段时间在严查,所以楼内非法用火这种事情已经够拘留了。而且这货各种群嘲警察,估计是顶格的15天行政拘留。这种情况是需要通知房主的,到时候房主能接着租他才见了鬼。


我们正聊着,突然他们又出警。

半个小时回来了,把隔壁他妈给抓来了。。。。。


后来一问才知道,原来是我们走了之后,他妈气不过,把我们家门垫子给点了,放门口想熏熏我家。

然后大厦保安看到了监控,就直接报警上去了。


后来的后来,他妈被判纵火罪。。。。。

倒不是因为把我们门垫子点了,是因为保安叫警察这功夫,门垫子的火把上面的探头给烧了,物业报价全套系统造价50w 刚好够量刑。。。。。


文末更新

在这里统一回复一下大家的疑问吧。

1 BBQ是Barbecue,也就是烧烤的意思(为啥你们宁肯问我也不查一下百度呢?)。

至于那些闲看书还爱哔哔的人,我想对你们说。爱看就看,不看就滚。


2 物业报价50w的安防系统,而不是一个摄像头50w,至于为什么不是单独报损毁摄像头的钱那我不知道,毕竟第二个纵火案的报警人不是我而是物业。


3 关于报复的事情,我自己也比较担心,后来专门去受理的派出所找那个接待我的"当官的"(原来他是那的副所长)问了,他说完全不用担心,他们会保证不会有这种事情发生的。至于怎么保证,他给我了一个蜜汁笑容。。。。。


4 为啥我家门垫子的火会那么大,因为买的是宜家的棕垫,那货烧起来跟纸卷一个效果,不信可以试试看(最好别被当纵火抓了就行),不过我回家看过那个摄像头,怎么看也就是外壳被黑烟熏了,感觉擦干净就能用的说。。。。所以我个人也觉得是物业故意在搞他们家


(不过他们家跟物业关系一直不好,在楼道乱放东西不听物业劝阻不说,养了只泰日天,成天在楼道里拉屎拉尿,还有乱扔空酒瓶扎过保洁大姐的手,保洁大姐都恨死他们了。)。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自作孽不可活,平时多积德,有事儿心不慌。


最后,谢谢各位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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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上大学那会老师讲的,学校一个家庭条件较差的女学生,借了同学一台笔记本电脑。

可没想中午睡觉时间笔记本丢了,对于女生来说如晴天霹雳,吓得也不敢说,心情差到极致。

然后去网吧,想试试运气找一找,那几年有电脑的人比较少,网吧生意极其火爆。

女生非常难过,一直想怎么可以找回电脑或者快速赚到钱买电脑还给同学。

出网吧门的时候恰好看到老板女儿再玩耍,四五岁的样子,就起了歹心,想敲诈老板一笔。

因为女生没有经验,又很单纯,为了不让小姑娘哭闹,她专门找了一家宾馆,还买了很多很多好吃的给小女孩,并陪她玩耍。

然后用宾馆外面的IC电话给网吧老板打了电话,说要几千元。

几个小时后,该女生就被抓了,判处8年有期徒刑。

当时进去的时候女生都是惊愕的,不停的说不是故意的,也从没想过伤害小女孩,而且那小姑娘也说喜欢姐姐,姐姐对自己特别好。

尽管如此,还是进去了

这是真实的事情,我们老师经常给我们强调,千万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那女生平时非常好的一学生,成绩也优异,是无知,还是贫穷导致的结果。

老师每次谈起都唏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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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刚工作的时候,一个远亲老头子,想把他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换成我。口头上说是:“让你当董事长。”我稍微问了这家公司一些情况,就搞懂了:这家公司就是他生意的垃圾筒,所有的债务、担保都在里头。我心里:“当我戆卵啊?”当然面上,我是从来不爆粗口的。虽然我当时还是理科男,还没学过“尽职调查”,但是我父母家祖上都是做生意的。骗我不成,又去骗我表姐。我表姐还因为“要做董事长了”而洋洋得意。还好被我劝醒了。后来,这老头子生意败脱了,房子都卖脱了。我要当了这个“董事长”,卖房子的就是我爷娘。-------- 重点:不要随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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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妈的“如来神掌”

在警察圈儿里面有很多小事变大,大事变罪的事,这是我的一个师兄在和公大内部"见面会"上讲的亲身案例。

话说2012年左右,在北京丰台城郊结合部某小区,有位无比彪悍的北京大妈,此人身形矮小却嗓门极大,颇有《功夫》当中的包租婆的风范。而且,极其善用巴掌,一言不合直接就上嘴巴子(我们暂且称为"巴掌姐")

那几年正赶上北京那大拆大建,"巴掌姐"依靠祖上福荫,成功拆迁了几套房,家财不止千万,由此更加目中无人。但是"巴掌姐"有钱却极为吝啬,市场买菜都能因为五毛钱之差,能把小贩的摊位撅掉;在小区当中,互骂动手、进局子的事儿都是家常便饭,以致到后来整个小区之内都是声名狼藉,无人敢惹。

"巴掌姐"不仅在外作风彪悍,在家里也是说一不二, 其老公是当年恢复高考之后,考入北京的头几批的学生之一,文质彬彬,却怎么也治不住他这位彪悍的主儿。而且自从"巴掌姐"当上婆婆之后,整天以北京人自居,看不起外地来的儿媳妇,整得家里鸡飞狗跳,不得安生。

一次"巴掌姐"将自己家Q7停在了小区门外一禁停位置,一位刚入职交警见状立马开罚单,没成想却被"巴掌姐"撞个满怀,"巴掌姐" 怒从心中起,恶向胆边生,不由分说抄起罚单,撕个稀烂直接甩在了该交警的脸门之上,之后巴掌姐又觉得不解气,跳起来,直接就上了一个大巴掌,把交警的帽子都扇飞了八丈远,于是就开始街头对垒,围观群众是越来越多,我师兄接到分局的通知,连忙带着两人赶赴现场。

我师兄到达现场一看:巴掌姐正在地上打滚撒泼,说什么不让往自己的车上贴条儿,而一旁的那位新交警捂着自己的左脸,一脸懵逼。

于是一帮人按住上拷,回局子做笔录,之后的事情大家就知道了,拘留,公诉,判刑,扰乱公共秩序和袭警(想象竞合,同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只按其中较为重的处罚),"巴掌姐"如愿以偿入狱三年零六个月(那一巴掌把交警的下颌骨打骨裂了,算轻伤)。

"巴掌姐"在拘留期间,其家人在探望之余,悄悄的对办案的师兄说,她不在的这段时间,家里可算清净几天了……

这事儿还不算完,"巴掌姐"还没来服刑,名声就已经到了北京某女子监狱的狱警们的耳朵里,大家都想见见这位奇女子,好好"关照关照"。"巴掌姐"刚入监之时一改往日彪悍的作风,十分老实听话,但是日久见人心,"巴掌姐"岂能甘于人下?大约是在服刑的第三年,跟另一个"社会姐"干了起来,又是一巴掌,"社会姐"左耳穿孔。

结果按照故意伤害,又给续上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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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老七写过这么一个案例:

有个小盆友,受“好友”委托帮着寄一罐东西,他打开看了一下,是气枪用的铅弹,想着被查也不是什么大事,就帮着寄了。不出所料的被警察截获,法院在确认他知道是什么东西后,最后判了个无期。

其实,真要严格追究的话,这一罐铅弹是可以判死刑的。

最后,真实案例:高级工程师痴迷玩气枪 邮购1300发铅弹面临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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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闫啸天“掏鸟窝”案,这个问题下的答主都说错了。一个鸟窝,十年牢狱,纯粹是媒体炒作,这种谣言严重影响了大众对野保法律的认知。

以下为新闻报道: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号,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

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4月26日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诉后,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父亲闫爱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亚军父亲王不井,2016年5月10日下午主动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自首理由是:“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多次行贿。”

掏鸟窝判十年半!新闻报道耸人听闻,然而真实情况并非如此。在引起轩然大波后,法院特地出来澄清:这些鸟不可能是一个鸟窝掏的,燕隼一般产卵2-4枚,平均3枚。要掏16只幼鸟至少要掏五六个鸟窝。不可能家门口掏,食肉动物需很大狩猎范围。燕隼是活动范围捕食空间很大的猛禽,掏五六个窝必是大范围捕猎结果。闫啸天被判10年不仅因这次捕燕隼,他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一员,曾非法收购国家二保动物凤头鹰转手出售牟利。判10年是数罪并罚结果非一个案件。

简而言之,闫啸天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目的明确,捕猎数量大,多次犯罪,并非什么“无知地掏了个鸟窝”。

然而,这种媒体报道一出,评论纷纷都是“农村人谁知道啊”“十年不至于吧”“鸟还能比人金贵”,反而忽略了这个案件的恶性本质。媒体之过,可谓大焉!

除了新闻中的燕隼,常见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还有猕猴、狼、猫头鹰、秃鹫、大天鹅、灰鹤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华北豹、金雕、白肩雕等等。

除此之外,具有科技价值、经济利用价值、区域价值的“三有动物”也是禁止捕杀的,比如野猪、麻雀。如果捕杀麻雀超过30只,就属于刑事案件。

在新闻报道出来后,有人批评这种法规不合理,说老百姓也不知道什么能杀什么不能杀。但是,试想,什么人会一次捕杀超过三十只的麻雀,还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平时连影子都见不到的大型猛禽,什么人能在家门口“掏”十几只?科考队红外摄像头都拍不到的豹子、羚羊、江豚,怎么就那么巧“摔在悬崖下”“撞在车上”“缠在渔网里”?

如果四川农民看到大熊猫在糟蹋庄稼,知不知道不能射击?

归根结底,还是个野保意识的问题。

君不见,湖泊森林旁连绵几百米甚至几公里的大网,成千上百只鸟类在网上泣血挣扎!

君不见,捕鸟广告明目张胆,屠戮生命懒得遮掩!

小时候和父母到野外爬山,兴奋地在山脊上跑,突然撞上了什么东西。仔细一看原来是横亘山脊的捕鸟网,足有几层楼高,非常细的纤维织成小网眼,不仔细看的话,别说鸟,人都看不见。

我们一定要旅鸽、渡渡鸟惨案再现才知道珍惜吗?

害人伤人犯法要判刑人尽皆知,然而动植物的保护在大多数人的认识中还是盲区。微博、快手上常常有人秀所谓的“山珍野味”,那些血淋淋的江豚、野鸟、鹿、豹,一麻袋一麻袋地摆着,每次看到都非常心痛。但下面居然还有人叫好、羡慕!

我反而希望闫啸天一案曝光度能高一点,再高一点,最好让全国人人都知道,盗猎野生动物是犯法的,是可耻的。

如果你碰巧看到了我这个答案,希望你能帮我顶上去,让更多人看到。我知道我一个人力量微薄,但有更多人支持,就能将这种行为减少、再减少。

这种“看似小罪”的行为应该受到更多人的自发抵制和举报,不要再拿着医药、特权、盲区当幌子。让动植物得到应有的保护,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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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一个我自己的个人公众号在这里吧:潮海斋随记。

最近正在写关于野保和舆论效应的文章,过段时间修改一下应该就可以发出来了。

除此之外还有我自己写的天文物理数学科普,以及影评书评时评等,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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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中秋节当天,我和之前的同事还讨论这个话题。

其次本人也曾经参与过相关案件的流程,有几个案例鄙人觉得值得分享,希望能起到部分科普及警示作用。

当然,实际就我看来不管是行政、刑事类案件,对当事人的后续影响实际可以适当加入到案例讨论中,这样警示意义更大。


1、聚众淫乱罪

这个算是喜闻乐见,首先此案例只要达到3人以上即可定罪,当然判定标准过于和谐,这里不再赘述,但是有一点,大多数聚众淫乱罪实际都是与嫖娼挂钩,这个可是要数罪并罚的;

而剩下的大多都是所谓的换Q、换Y、吸毒后发泄等类型,这种类型实际也并不是太少。

比如之前我经历过的那个案例,折腾了我们好久,典型的抓着线头扯了个西瓜出来。

当时是打击一个传销窝点,到达现场的时候场面可谓不堪入目,我们进门了有几个人还没停下……真的是玩嗨了!这让当年羞涩的我感受到了极大的感官刺激,同时现场什么味道都有,不过仔细一闻,还有一股冰毒的味道.....

二话不说全部带走,结果回来后发现其中一人还是通缉犯(故意伤害)!

因为罪行类别太多,而且参与人数也多,当时录口供我和哥几个差点崩溃。

说回来,聚众淫乱罪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案件类型,特别是在定罪与判刑层面,1年半至5年,相差确实较大,当然遇到态度不好且多次参与的,往往罪刑都是莽着就上去了,所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个不是玩笑话。当然还有一个例外,如果有未成年人参与或者正遇严打,那量刑就像窜天猴一样飙升。如果有相关的公安队伍的同仁,应该有部分人知道在九几年的严打时期,当时就有很多聚众淫乱的案例(大多为数罪并罚),但是量刑十分高,基本都往10年以上走,但是有一个案例,我看到的时候印象十分深刻,一个女的和8个男的,当时给羞涩的我又造成了一次极大的心里刺激.....

所以切记不要参与玩耍那些花里胡哨的游戏,如果被人举报或者被下套,那不是3至15天的行政处罚就可以说得清楚的,当然,之前有小伙伴问我去澳门对抗八国联军被抓到有什么后果,这个我确实不清楚,毕竟过于专业呢......


2、吸毒

这里是有点点歪,但是我拿出来阐述主要是因为此案例对当事人后续的影响十分大。同时从案底上看,吸毒案底在国内会受到更重的歧视,算是案底“鄙视链”的倒数了。

众所周知吸食毒品第一次行政拘留(强制戒毒)15日,第二次直接两年;

但是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其实在你第一次被带走的时候,不管你是任何毒品,你的后续人生已被烙上耻辱的印记。

首先你的吸毒案底终身无法取消,其次你会被动态管控,具体表现为:

1、你在购买机票、火车/高铁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住宿、上网等,你的身份信息都会出现警告信息并上报至当地指挥中心,如果遇到当地派出所任务较重或者当天还算是比较空档,那你大概率会被传唤;

2、你必须连续三年被你身份证信息上的管辖区派出所尿检检测监督,说白了就是必须随叫随到,而且每次去了都是潜在吸毒份子的对待;

3、你此生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有区别了,你无法通过任何政审,大概率你的儿女也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国家机关较为重要岗位或以上岗位),同时你此生被国企、大型民企剥夺工作权利终身;

4、你不能开具任何无犯罪证明(这里牵涉更大,很多小伙伴都知道很多涉及到个人办理的业务是需要开具无犯罪证明的,结果一开,上面来个吸毒前科,你觉得酸爽吗)。

所以我觉得此项处罚,看着不是很夸张,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真的是属于重罪,对你个人及家庭、子女的影响十分严重,所以别人问你要不要来一口的时候,你应该知道你正在面对什么,并要能接受后续带来的后果。


3、小金额抢劫

作为八大刑事案件中的一种,这里的案例仅针对于青少年及青年群体的影响。

13年的一个案例,某中学一班级男生被同班同学威胁要钱5元,该男生较怂,没有及时反馈至班级老师及家长,同时也没有报警,这导致要钱者气焰更加嚣张。

这时候,要钱者开始伙同校外闲散人员在放学回家路上阻拦该男生,索要钱财无果后,该男生被殴打,并被要求提升下次“保护费”金额:由5元提升至10元。因为该同学家庭较为贫困,且不敢告诉家长,身上并没有准备加额后的“保护费”,这导致第二天被拦住后再次被殴打,同时索要钱财金额提升至20元,连续一周后,索要金额已经达到了200元,而且这帮人对这孩子的折磨已经从索要“保护费”上升至单纯的殴打取乐。

终于该男生过于害怕且痛苦,回家后割腕自杀,被家长及时发现后送至医院,了解情况后家长立即报警,我和同事去学校找人的时候,要钱的男孩十分嚣张,我觉得如果他当时手里有刀绝对会给我们捅上来,但是我们就怕他不反抗,这熊小子在我们用手接触他的时候就动手了(虽然这小子太坏太嚣张了,但是我们还真没想过有任何暴力动作)。

这熊小子一动手我们就知道他更惨了,当时同行来的还有一个是刚退下来的武警,还没等我们动手,就看我那哥们花里胡哨的一顿操作,那熊小子就被压在地上,你说都成这样了,那熊小子还在那破口大骂,可想而知平时在学校有多嚣张。

最后参与的几个校外闲散人员也在网吧给逮住了,最后细数一下,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且几个人已年满18,数罪并罚,袭警没给他算。

后续这熊小子彻底泄气了,进来被我们吼了一顿,也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各种嚎啕大哭,家长也在那哀求受害者家属原谅,可是确实晚了,当事人及家属选择不要赔偿,也不谅解,毕竟那孩子确实被打得很惨,身上全是淤青,这几个“古惑仔”下半生大概率完蛋了。

所以,一定要清楚这个概念,抢劫罪真的很重,不管是多少涉案金额,均属于八大刑事案件!

而且抢劫不像盗窃,盗窃还有一个处理标准,比如涉案金额等因素,但是抢劫就不一样了,当你使用暴力要1块钱的时候,你就是刑事犯罪.....

你觉得那几块钱重要,还是青春年华的时候失去自由,同时与监狱里与一群大汉生活刺激?


更新一个案例:4、非法制造枪支

今天突然想起来的,必须分享出来。

之前我朋友的表哥是个军事迷,对各国制造的枪支简直如数家珍,但是苦于当地没有实弹射击俱乐部,可又一直耐不住自己内心的躁动,后来他就想办法自己去弄一把......

首先,他还是很聪明,并没有通过那些非法的途径去购买黑枪,不过我想他也不敢。

但是他就想了一个办法:在网上去购买配件自己组装!

他是真的聪明,购买的很多配件都需要二次加工,比如部分磨具、铅丝、高压气瓶等等。

最后不得不承认他很厉害,因为他造出来了!而且他还把钢珠改为铅弹,这个可是和传统的气枪不一样,这个操作可是解决了钢珠容易从枪膛滑脱的问题,并可以大大提升枪支的性能!

但是很快派出所(不是我们)就得到了预警,并很快的就把这哥们给抓了,整个过程可谓“神速”。而且抓到的时候他已经把枪支组装好了,这里我得卡一下,如果你还没有组装成功,在定性上还有回旋或者挽回的余地,但是你只要组装成功,直接就是刑事案件!

幸好他认罪态度良好,而且也没有将枪支进行传播或外借,并且也没有正式使用,但依然被判了两年多。

当然这类案件弹性很大,讨论起来足以再写一篇回答。但是无论如何,国内对待枪支组装尚且违法,更别说买卖枪支,而且买卖枪支基本会往涉黑上靠,说简单粗暴点:就是你“死”之前还得被扒层皮再去“死”……

这就好比你不小心捡到几十克的“冰毒”,没有想着上交警察叔叔,想自己找个渠道卖了,那你被抓到后注定悲伤逆流成海!

因为警察会觉得你有各种“上线”,不把你扒个底朝天,大概率不能安安稳稳的坐牢。

最后如何得到预警,这个与大数据有关联,具体我并没有了解及过问过,而枪支问题不是你我讨论的范畴,注意以后别去参合这种事就行了。


最后,告诫大家不要犯法,并应该通过诸多渠道了解更多违法的后果,也应该清楚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否则有些后果真的是一步踏错终身错。

同时违法的后果不止体现在量刑上,你身边的人同样会受到严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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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一个在国内很常见的,大家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在美国会被严肃对待的行为吧。夫妻俩吵架,其中一方把未成年的孩子藏起来,威胁对方说“离婚的话你再也别想见到孩子了”

在美国,很多州的刑法里是把这种行为作为【绑架儿童】的【重罪】来对待的:

(1) An adoptive or natural parent of a child shall not take that child, or retain that child for more than 24 hours, with the intent to detain or conceal the child from any other parent or legal guardian of the child who has custody or parenting time rights under a lawful court order at the time of the taking or retention, or from the person or persons who have adopted the child, or from any other person having lawful charge of the child at the time of the taking or retention.

(2) A parent who violates subsection (1) is guilty of a felony, punishable by imprisonment for not more than 1 year and 1 day, or a fine of not more than $2,000.00, or both.

"儿童的养父母/生父母意图使另一个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法接触到该儿童,因而转移或扣留该儿童超过24小时的行为是【重罪】,可以处以不超过1年零一天的刑期或不超过2000美金的罚款,或两项并罚。”

在美国的华人,有时候也来这一套,把孩子送回国内的父母那里,威胁对方“离婚的话你就再也别想见到孩子了”

很好,【跨国绑架儿童罪】(联邦罪)认识一下:

18 U.S.C. § 1204– International parental kidnapping

(a) Whoever removes a chil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r attempts to do so, or retains a child (who has been in the United States)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with intent to obstruct the lawful exercise of parental rights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3 years, or both.

任何人意图妨碍父母履行合法监护权,将儿童带离美国,或试图将儿童带离美国,或将曾经在美国境内的儿童扣留在境外的行为将面临罚金或不超过三年的刑期,或两项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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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不知耻的说……我从小就是自己县城里的一只学霸,也算比较懂法。

家在冀鲁豫三省交界(河北魏县),初中上网吧通宵总被一花臂欺负,管我要钱,有时候骂我打我。事情看起来很轻,但我那时候真的很害怕,刻骨的恨他,过去好几年,描述不出来那种感觉了。他刚成年,大我好几岁,有兄弟,我没的反抗

我学习压力不大,就一门心思琢磨怎么报仇,打是别想了,智杀的话,我不想把自己搭进去。换混混一条命,我亏炸。。。总算没失望,我找到了一条无伤解决他的办法,从小看法制频道没浪费,我学到了

初三上学期寒假,他和往常一样管我要钱,我反常的不给(之前一直惯着他来着),他觉得丢脸,骂我打我,我第二天晚上接着去网吧,因为我知道他有刀,过了没四天,他终于掏刀威胁我了。我很快被吓哭,说(钱)都在家,我没带,他带上俩哥们,跟我上家里拿(都是混混,死不足惜)

我知道他们长辈在县里都有关系,所以带着他们去了姥姥家(河南南乐,邻县不同省),十七里地,摩托没一会到了,然后我护着床头哭着求他们别拿钱,他们挺聪明,过来掀开褥子把钱拿走,说我读书读nc了,然后出去吃烧烤打DNF了……

然后我报的南乐的警(跨省是我无心插柳了……),网吧路上家门口均有监控,哥仨供认不讳,我哭哭啼啼做笔录。(不同日期反复询问了我六次,怀疑是想骗我松口)(PS:多谢大佬们提醒,正常程序,是我小人之心了)

何况我本来也没诬陷,不存在漏洞,把被抢的来龙去脉交代的非常清楚。更何况我没允许他们到我家里抢钱,也没允许他们翻床头,来来回回口供都非常一致,和哥仨一模一样。

跨省,团伙,持刀,入室,抢未成年,哥仨都是成年人,何况他们的父辈人脉在外省的公检法系面前毫无作用,花臂这几年没减,目前只剩四年刑期了。

我改个名去读了邻县高中,现在开开心心在某末流211读法学(手动狗头)

校园(外)霸凌是没人能救你的,但是只要能把被霸凌转换为被抢劫,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有类似处境的小伙伴,希望这篇回答能够帮到你,千万不要自认倒霉,更不要铤而走险,法律永远是自救的不二法门,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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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体制内工作,有一次喝醉了酒,手机丢了,然后要求饭店调取监控,饭店说他无权查看监控,如果调监控,需要社区开证明,朋友火了,跟饭店争执了起来。

这个时候,朋友站在饭店前台,拦住前台不让其他客人结账,前台报警。

民警到了之后,看朋友喝醉了,就要先带他回去录口供,朋友不愿意,就要调取监控,于是和民警争论起来,争吵中,推了民警两下,推第一下的时候,民警警告,推第二下的时候,直接放倒。

没有带回派出所,而是直接移送到了刑警队,罪名是妨害公务罪

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就那么推搡了两下,简直就像是给民警大哥拍了拍身上的灰,毫发无伤,反正在我心里,这根本不是什么大事儿,别说是喝醉了酒,就算是没喝醉酒,教训一下,罚点儿款,我认为就已经够狠了。

况且还喝醉了,第二天醒酒他自己都觉得在人家饭店闹挺丢人的,手机丢了就报警呗,有啥可胡闹的

没想到,推两下这么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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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私信追问后来怎么样了,也有人感慨挺惨的,我追更一下近况

首先呢,肯定是双开了,开出公职,开出党籍,但是也不能完全从这方面看问题,还要从不同的角度去看,换个角度,也不全是悲惨

朋友进去的时候,一百九十多斤,出来的时候,只剩一百四十多斤了,之前的高血脂,甘油三酯偏高,脂肪肝等,出来之后体检,全好了

以前的时候,有很多的应酬,整天胡吃海喝,而且顾不上陪老婆孩子,出来后很长一段时间,大概一年多吧,都在家陪他们,也收获了很多家庭的快乐。

进去之前,很多看不透的事情,纠结的晋升,需要讨好的领导,阿谀尔炸的同事关系,看不惯的人,现在全都释然了。

朋友有一句话,让我印象很深:以前的自己,总是拼命的追求政绩,没日没夜的工作,只是想让自己过得更好一点儿,这次经历之后他才明白,原来,清晨牵着女儿去幼儿园,晚上陪她看电视她在自己怀里肆意的欢笑,这就是幸福,唾手可得的幸福。

今年年初,朋友和其他几个朋友一起,开了一个公司,做医疗器械,生意倒还可以。只是,又忙了起来,又开始了胡吃海喝,又开始晚归。

所以,所求所得,得失之间,真的很难说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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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减肥和健康感兴趣,其实,这个事情我也不是很清楚,为什么能有这么好的减肥效果,我猜可能和里面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吧。

以前,我的理解和很多人一样,认为里面生活既惨且苦,出来之后,人一定营养不良,半死不活,身体受到很大的伤害,但是实际上,朋友出来以后,体检的结果,竟然身体比之前好多了,而且精神比以前也更好了。

听说里面的生活是这样的

早上五点起床(或许六点,记不清了),洗漱,然后等待吃早饭,每天的伙食都不一样,通常情况下,早饭是咸菜馒头加粥,每周有一天,早饭是有鸡蛋的;吃完早饭,干活或者坐板(据说类似于老和尚打坐一样,静坐,表示忏悔);然后放风(就是到指定的室外区域活动一下),放风后就自由了,想和狱友聊天就聊天,想看书就看书,当然,你也可以选择洗衣服;然后就是吃午饭了,午饭会有一个很清淡的菜(例如清水煮白菜,清水煮芹菜,清水煮西葫芦等),两个馒头,有时候有面条,有时候还有包子呢,但都很清淡;吃完午饭开始午睡,午睡两个小时;起床后继续干活或者坐板;下午五六点收工,然后吃晚饭,晚饭和午饭基本上类似;吃完晚饭洗漱,洗漱完看电视或者和狱友玩;到十点准时休息睡觉!

里面没有烟,没有酒,没有零食(据说也可以拿钱买,但是并不是想吃什么就能买到什么,能买的东西都在清单上),没有女色,没有压力,吃的东西都是少盐少油,作息规律,睡眠充足,从某种角度看,这样的生活确实非常健康,如果身体能在这样的情况下运转一年半载,很多小毛病确实能调节过来了。

评论中想进去减肥的朋友,你可以按照这样的生活自己生活一年,不要为了减肥走上不归路,毕竟你不知道法官小锤一敲,是6个月还是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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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有小伙伴给了监狱的日常起居,供参考

怎么感觉跟我这个996的社畜比起来,他们才是统治阶级,我是个被奴役的罪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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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罗老师讲过一个,在公交车上扒窃。就偷了50块钱。

盗窃本来是数额犯,50块钱本来不构成犯罪,但是呢因为你在公交车上,无论偷多少,都以盗窃罪论处。

然后如果你偷时候被发现了,人家要抓你,你跟人撕吧起来。

那这就是转化型的抢劫。本来盗窃在3年以下量刑,这转化抢劫一下子到了3-10年这个幅度。

还没完,因为这是在公交车上抢劫,属于加重情节,要判10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你看,只是偷50块钱,居然能一下子判到10年以上。所以说,莫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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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英国火车、地铁、巴士等交通工具逃票吧。

最近因为没带16-25 Railcard,坐伦敦地铁被查了。虽然不属于逃票但是很紧张,然后网上查询了一下相关。一查不要紧,居然发现在英国逃票属于刑事案件,起诉判刑会终身留有犯罪记录(Criminal Record)!!!

吓死我了,因为平时会在伦敦巴士和地铁上会看到到处贴着标语:逃票(Fare evasion)将会面临80英镑罚款或者起诉(Prosecution)。之前我以为就是吓唬吓唬逃票的人而已,但是发现Transport For London(TFL)也就是运营伦敦交通的公司会真的起诉你,特别是对于故意逃票的!光是去年就有1万8千人被起诉定罪,不包括庭外和解的。定罪的话有什么影响呢,对于生活在伦敦的人来说,留下犯罪记录你很多好的工作或者有相关品行要求的工作可能就会被拒之门外,比如金融机构,医院医疗,教师等。如果你是外国游客,你留下犯罪记录你以后在申请签证的时候都需要如实填写,并且说明经过,这对于你申请签证非常不利,特别是申请永居绿卡和入籍的人很大机会会被拒。

因为之前太多人逃票,所以英国好像在2012年之后就把公共交通逃票纳入刑事罪,逃票会被起诉,一旦定罪就会留下犯罪记录。他这个罪是属于Strict Liability,也就是说不管你是不是故意逃票,只要查票的时候你没有票,那么一旦被起诉你就很大机会会被定罪。

我大概说一说检票流程,以及他们是如何起诉你的。首先地铁和巴士会有检票员(Inspector),而检票员分为两种。一种是Undercover的也就是便衣,就是我遇到的这种,他们就和普通乘客一样,穿着便装从外表你完全看不出来。他们一般是会进入车厢,等地铁关门开动之后就会亮明身份,从他们的包里拿出验票机器。第二种是交通警察(Police),从着装就能够看出来。大多数人都是遇到第一种比较多,如果他们发现你的票有问题,他们就会让你在下一站跟他们下车,然后记录你的个人信息,你就等着收罚单或者被起诉。

经过这件事我真的发现西方法律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万一遇到他们,而发现你的票有问题你应该如何应对。因为不单是故意逃票,很多情况下是无意的,比如说进闸的时候刷卡没刷上,或者是买错乘车区间,这都是有可能的伦敦交通系统很复杂,别说外国人就算本地人都不一定完全清楚,但这都是属于逃票!!!这时候你如何回答检票员的问题就至关重要了,决定你之后是罚单还是被起诉,以及被起诉之后上庭的辩护!

被检票员抓住之后,他们就会开始询问你的信息,检票员都是经过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PACE)训练的,也就是你所说的话会被记录下来将来可能会作为呈堂证供。有没有很像港剧里面的剧情?!!!小时候看港剧都以为这个是废话,直到那天被检票员查之前我也以为是废话。但是!!这是真的,你说的话是会被记录,将来成为呈堂证供的。一旦你和检票员认错,或者承认你逃票,你上法庭之后就会很被动,很难打掉你的罪行,就算你其实是无意地逃票。

在中国人的观点中,做错了承认错误就会得到谅解,或者坦白从宽认错了就会减轻处罚,但是西方不是这样的!你一旦认错,你就会被认为是承认了你的罪行,就很容易被定罪,因为一旦你承认,那么你所说过的话就是证据。本来你不承认的话他们还不够证据定你的罪,你一旦承认了,证据就充分了。所以为什么经常在美剧中看到律师让当事人保持沉默的,原因就是这个!

首先你要清楚检票员的权力,第一,他有权要求你出示车票(废话);第二,在你没有车票的时候他有权询问你的姓名和住址。第一点没什么可说的,但是第二点有几个关键的地方。首先,他询问以及记录的你信息只能是在你没有有效车票的情况下,如果你有车票的话他是没有权力问你问题的,你完全可以不回答他。如果你没有有效车票,根据Railways Byelaw 23这条法律,你就需要如实提供两个信息:姓名和地址。记住,只有这两个信息你是必须提供的,其他的不是强制的!如果你不提供姓名和地址,那么检票员(Inspector)就可能会叫来警察(Police),警察是可以拘留你直到能提供你的信息的。所以被检票员抓到之后,一定要配合提供这两个信息。而且有的人会耍小聪明,以为提供假的姓名或地址可以蒙混过关。告诉你千万不要这样做,因为提供假的个人信息是一条更重的罪(ID theft)。而且检票员身经百战,你这种小心思他们肯定知道,你提供的地址是会在他们的手持机器上核实的,如果怀疑你提供假信息,他们会叫来警察核验。

那天是这样的,他们一开始会很和蔼的跟你说完全不需要担心,只是记录一下你的信息不会有什么后果的(当然,我没带Railcard不算是严重只是可能会收罚单,后面会具体分类)。如果是第一次碰到检票员的人,可能就会放下戒心,然后开始认错表示下次不会这样了,以为认错了检票员就会放你一马,那你就大错特错了!!!你一认错,检票员会把你们的对话记录下来,这在法庭上就是证据!所以无论你是故意逃票还是无心的行为,千万千万不要认错,不要承认任何过错!检票员一般会问你以下几个问题:1.你是不是故意逃票?;2.你是不是不是第一次逃票?;3.你是不是经常这样子做,有多久了?;然后还有一些附带问题:1.你的出生日期是多少;2.你从哪站到哪站。对于第一类问题你回答需要特别小心,你一旦说错话,将来就很麻烦。比如一些游客或者留学生英语都不是太好,很多情况下没听清楚别人说什么就稀里糊涂回答Yes。这样做是非常对你不利的,如果你没听清楚或者不完全理解对方问你什么,你就说你不懂I don't understand。或者你听清了,对方问你你是不是逃票,你不是的话就回答No;就算你是故意逃票(当然我是反对这种行为的),你就回答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I refuse answer this question)或者选择不回答(I am prefer not to answer this question),就算检票员证据十足,你都不要承认Yes。对于第二类问题,你就直接选择不回答,因为回答了对你一点好处都没有,如果有了你的出生日期起诉你就更加方便了。

或者是你回答完你的姓名地址之后,你就可以直接完全拒绝回答他们后面的问题。当然你拒绝回答之后他们可能会各种威逼利诱(现在终于明白为什么美剧里面的警察不希望当事人请律师了),他们会用尽各种方法让你回答他们问题好让他们的证据能够充足。你这时候的态度就要强硬,但又不失礼貌。就直接拒绝回答他们其他问题就可以了,不要发生冲突也不要跑,一定要镇定,最后没办法了他们肯定会放你走的。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是TFL最喜欢起诉的呢?查阅了相关政策以及总结了网上的一些案例。1.故意逃票:故意逃票的人很大机会会被起诉,特别是有证据表明你不是第一次这样做的。如果是第一次的话,求一下情可能就是开一张80英镑的罚单给你。如果系统看到之前有你的名字的话,基本上就是会被起诉了。2.冒用他人带折扣的交通卡(Oyster Card):这就需要先说一下伦敦交通的Oyster Card了,这张是伦敦的交通卡,一般在伦敦乘坐公共交通都会买一张。一般的卡片是谁都可以用的,但是带折扣的卡片却不行,比如学生卡,青年卡,老人卡,还有像我这种绑定了16-25Railcard的(这又是另外一个东西了,这里就不继续展开了)。总之就是带折扣的卡只能自己用,一旦发现你用别人的卡,那就是冒用别人身份,这种情况比逃票还严重,基本上都会被TFL起诉。所以在英国留学的同学千万不要随别用别的同学的卡片,以为可以省钱。

之后你就会收到TFL给你地址发的信件,让你解释发生了什么情况。这个回信也很重要,像之前‘口供’一样可能会作为证据呈堂,回答需要十分谨慎。万一为起诉了怎么办?会有什么后果?如果TFL起诉你了,你可以找他们庭外和解(Settle out of Court)让他们撤诉,他们会要求你支付和解费用300镑到500英镑左右。当然能和解的情况是,你有很充分的理由然后或者是情况不那么严重的时候,他们会选择庭外和解。当然一些严重的情况你给他们钱他们也不会和解。被正式起诉之后,你会收到传票,有三个选项1. 认罪,不出庭;2.认罪,出庭;3.不认罪,出庭。

第一种就是直接认罪,如果你确实逃票而他们证据充足,你可以选择认罪,然后不出庭。这个认罪的好处是什么呢,可以节省一笔开庭费用大约100多英镑,而你不需要出庭,最后法院会直接发来审判结果。审判定罪之后除了会有犯罪记录外,还会有罚款以及各种费用大概在200多英镑左右;第二种认罪然后出庭辩护,虽然你逃票了,你可以说明自己有什么生活困难让法官少罚你一点罚款;第三种不认罪然后出庭辩护(当然可以请律师一起出庭,费用自己支付)。如果法庭最终审理认为你确实无罪,那么你什么事情没有,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但是法院最终认为你确实有罪,你除了犯罪记录、罚款还会多一笔100多英镑的开庭费。就算你收到传票不回复后面也不出庭,最终案件会在你不出庭的情况下审理,流程也是一样的。


那天是这样子的,因为我不知道16-25Raildcard帮定Oyster Card之后需要携带Railcard以便检查。我以为只是坐火车需要带Railcard,但是不知道帮定Oyster Card之后也要带着,因为我看官网的帮定流程还有让工作人员绑定过程当中他们根本没提这个事情。然后那天我就没有带Railcard,被检票员发现然后让我在下一站下车。一开始我以为不是什么严重的事情,说明一下就会让我走。一开始他就说什么小事情,你把你的信息给我一下,到时候你和地铁公司发邮件说一下就没事了的。然后我把我学校ID卡给他,还把我的地址给他了(现在很庆幸做得对这一步,那时候不知道法律规定如果僵持不给他这两样信息的话,可能他就会叫警察来了,这会对我很不利)。可能是小时候律政港剧看多了。。。我就拿出手机开始录音,并告诉他们我开始录音了,他们说你录就录吧。因为那时候我也不知道他们是不是真的检票员,我来伦敦10个月来第一次遇到。不管是不是真的检票员,当时我想有证据总是好的,到时候报警,或者是将来有什么说不清的地方还有个证据。所以我建议大家,在国外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在征得同意之下做好录音取证工作。要不到时候你有口说不清,特别是像我这种英语不太好的人。开始录音之后我就解释了我的情况,我说都没人告知过我或者在明显的地方做出过提示。。。反正就是和他们扯皮了几分钟。他们说不管,然后就开始问我问题,当时也不知道是不是脑子抽了,想起各种法律电视电影画面,说我拒绝回答你的任何问题。然后他们好像就有点生气,然后各种类似大声恐吓威胁,说你不说的话只会让情况更糟糕到时候还要罚款什么(只是大概意思,因为我英语不是很好,而且他们说得很快,还有一些词我都听不懂)。过程当中,有位女士,应该是乘客,想和我说话,都被他们喝止了。当时站台就我们四个人,当时还是很害怕的,因为怕是什么不法分子,而且地铁里手机还没有信号。然后我就是坚持不回答,他们还想问我生日什么之类的,我一律说不回答。然后和他们僵持了一会,后面有列车进站了,下车乘客比较多,他们才说会把我这张卡作废,让我在这站出站。然后我就出去了。事情过去半个月了最终结果也不知道怎么样,不知道会有没有什么后果,也没见到TFL给我发来什么信件。现在是有点担心的,希望有遇到类似的人能说一说。。。

所以说在英国千万不要逃票,更不要冒用别人的卡片,一旦被发现后果很严重!还有在西方国家只要涉及到法律,千万不要随意承认错误,最稳妥的方法就是拒绝回答提问。我看很多人就是在检票员询问阶段应对不当,到最后上庭很被动,很难打赢。还有比如汽车超速等都属于犯罪定罪都会留案底,所以警察询问阶段一定不要乱回答或者认错,由律师来处理!

当然我不是学法律的,只是说一说我了解到的,如果有法律专业人士欢迎指正补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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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与某人不对付,日常见面就干架。

某天A君独自压马路到处浪的时候,被某人给偷袭了,A君将某人狠狠收拾了一次之后,从某人身上搜走1.5元去小店买止血贴~

某人不服气,遂报警将A君送进了派出所。

因为3000块私下调解的钱掏不出来,最终判抢劫入狱三年。在监狱里自暴自弃,参与集体斗殴,额外+3年并扔去新疆摘棉花~


打架归打架,胜利者千万不能要对方的钱,哪怕是对面认怂自己给的~



夫妻闹矛盾,男人上媳妇娘家认错,女人一口咬定要离,本着床头吵架床尾和的想法,男人就在丈母娘家把媳妇给办了。

然后女人咽不下这口气,报警之~

警察叔叔很认真的调解,但夫妻二人都倔脾气,死活都想对面低头,结局是一年!

然后双方家长想保自家孩子的名声,各自数落对方的不是~

在KTV 为当事人洗风的时候,我问当事人起这事后续,男人很尴尬的笑笑:不是冤家不聚头,下次再闹还要办~

旁边的朋友拉我衣角打眼色,提示我:旁边的那个妞就是送男人进监狱的主~

当时喝酒的我差点被呛死~


B总

这货曾经溜冰小王子,忧郁沧桑的眼神+病态苍白的脸与极好的身材,成为炮王。虽然家庭不富裕,整天也游手好闲,日常却不缺钱花,不知道他憋了什么心事还是跟错了什么人,就染了冰毒。某日吸食后独自在街头浪荡,被警察叔叔抓了个正着,警察叔叔拿着毒品问他:这个哪里来的~

这货回答:我买来带给朋友的~


然后就因贩毒进去了~

消失了两年多才重新出现,聊天时承认被富婆怂恿着吸冰毒壮阳的事实。朋友圈溜粉的极多,他就觉得冰毒也不是事,能壮阳就试试,结果第一次吸食就神情恍惚在街头被逮到~





6.4晚上19:10

更新一下~

本身答主并没有沾任何毒品与刑事案件,曾经那么一段放荡的生活跟混混挤在了一起。

这个世界最懂法的就两种人:一种靠法律吃饭,另一种靠违法乱纪而活。

很多混混能把一些日常擦边球的事情记得很牢,死活不踏线。你逮了他也不见得能拿他怎样,所以有时候他们真的能比跟他们斗殴的普通人更早出来。


关于第二个跟B总的事是圈内传言,事件主角也的确是因这个而进了。洗风的时候通常都是圈内人的盛宴,一般有很多朋友会拉着自己的朋友借机蹭点福气(圈里人视坐牢为天降横祸,将出狱当成大难不死),刚好我就蹭过那么几次“福气”~

人不太熟,总归不能当场跑去刨人家痛脚问个清楚。这种混混圈里的聚会更大的意思是认脸,防止新进的小弟跟刚出来的兄弟犯冲闹得不好收场。

一场牢狱之后,无正经收入的跟坐牢前一样,有正经收入的自然慢慢淡出圈子,只有初、高中年纪的小弟在一茬茬地换,就像割不尽的韭菜般,让混混们有着源源不断的可随意使唤的廉价打手!

父母担心我陷进去,不让我继续跟他们纠缠不清,于是想办法要我去外地工作,刚好死党在国企(工程类)上班就弄我过去了~


经评论发现写回答时出了两处不严谨的错误,谢谢指正!

改就不改了~

另外:警察要治一个混混的时候,往往是因这个事情而抓,却因别的罪名而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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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刚发生

小弟开车微微剐蹭到停在路边的小车,当时并未察觉到,直接开走了。同时车主马上开车追了上来跟小弟说,小弟回复一句没撞到啊就直接一脚油门走了,到下个路口时等红灯时,后车车主下来拦住小弟,要求报警。


警察来之后查看行车记录仪判定小弟确实剐蹭到了,判全责。与对方协商后赔付八百现金私了。车主走后警察要拖走车辆,并扣驾驶证12分,说小弟违反交规,属于肇事逃逸!


警察解释对方车主第一次要求停车的时候如果小弟停下来了,就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肇事,与车主协商处理就没事了。但当时未停下,第二个路口被拦下时,就属于肇事逃逸了

事后和警察先生好说歹说没有拖走车辆,只是暂扣了小弟驾驶证的副业说等候处理

很清楚的记得当时交警先生的一句话,当时我正向他抒情,说我们普通老百姓,法盲的很,并不知道这个算肇事逃逸,警察先生直接回复我,不要觉得自己法盲就可以忽视法律,不管你懂不懂,法律就在那里,不懂可以自己去网上查,违法了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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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我爸和我说过一个他以前的Boss遇上的事情。

大概在10几年前吧(大概就04,05年吧),他的老板,简称A,是属于第一批富起来的人里头品味很好的那一种。

有一天A回家发现保险箱被撬了,若干现金和一些首饰不翼而飞。接下来重点来了,一块百达翡丽的手表不见了(好像还是三问的),价值大概200万左右。

A心疼的不得了,立马报了警。可能因为A他当时住的比较偏僻,警察来查了几天也暂时说没查到。

可是这个蠢贼,后来可能觉得这个手表值几个钱,直接把手表拿到典当铺去了当了。

当时经理一看这个表,查了一下序列号,礼貌的和他说:“您稍等一下,我去找人验一下。”到后台直接就报警了(像这种表的序列号都是独一无二的,一旦报失了都是有记录的。)

不下10分钟,当这个蠢贼还在翘着二郎腿等的时候,他就被警察包围,摁倒,带走三部曲了。

后来据这个贼说,他当时只是觉得这个表挺好看的,顺手带手上就走了。后来钱花完了,觉得可能这表值两个钱,就去试试看能不能当铺换点钱花。(手动狗头)

后来这个贼因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直接无期了。可能他打死也想不到一只破表能200多万。

哎,有钱人的快乐,往往就是那么让你意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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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年前吧,一个同事开车与他人发生剐蹭,其实深圳这地方大家还是比较文明的,通常这种情况下各自叫交警和保险公司来,事主之间甚至都不直接发生言语接触,静待专业人士处理就行了。

偏偏这次我同事遇上了一个奇人,下车就开始骂人,话说的很难听,我同事那时也还年轻,于是跟他争执起来,双方言语越来越过激。最后,对方当事人大概是仗着人高马大,冲上前来对着我同事的车门猛踢了几脚。

我同事是律师。

本来他想踢回去的,都走到对方车前了,关键时刻司法女神保佑,灵光一闪,脑子突然清醒,顿时停了下来。

当即打110报警,留下了报案记录,拍照记录车门损害状况,记下现场交警的手机号,事后送修的时候,叫修理厂对车门的修理费单独计费,修理被踢坏(其实也就掉了点漆,凹下去一小块)的车门,花了5000多块。

—————————专业的分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后判了三年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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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问题:留了交警的电话,留了照片,修车厂有发票,证据链是完整的。取证?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取证,我一个受害人只负责报案,现在我都已经提供了一整套证据了,你不会自己去核实啊?当然喽,如果公安侦查的结果跟我提交的证据不符,麻烦你给出合理的解释,不然我就只好告你公安了喽。

2.立案问题:随你怎么软磨硬泡,反正我就是拒绝调解。法条在那里,白纸黑字,我就是坚持要求立案,不立案就告公安,保证一告一个准。

3.金额问题:确实没有小伤大修,如果在这个问题上作假,被对方抓住了,那就该轮到我那位同事坐牢了。就那几脚,真的就是要花5000多。据他说本来只想弄个拘留的,结果超了量刑点,干脆一不做二不休。

4.量刑问题:量刑不提明确诉求,相信人民法院。缓刑,意味着一天牢都不用坐,但是缓刑也是刑罚,要留案底,这就意味着几乎一切高薪职业都不可能了——律师、医生、会计师、公务员、教师、貌似也包括很多种类的工程师,几乎所有专业资质,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无犯罪记录。

5.动机问题:就是较真,咽不下这口气。对方人高马大,气势汹汹,一看就是社会人,动手肯定吃亏,骂脏话也骂不过人家,既然打不过骂不过,那就穷尽法律手段跟你玩一把。


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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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说我吹牛逼,那就再吹一个。

很多年前,深圳医疗市场还很乱的时候。

一个女同事脸上被虫子咬了,长了个小包,有点发炎,到药店买消炎膏。店员推荐了一款xxx蛇油膏,吹得天花乱坠,说肯定能治好她的伤。我同事就买了这一款,谁知道回家涂了之后,当天晚上半张脸就肿了。

没办法,赶紧到正规医院就诊,打吊针一个多星期,花了不少钱。

事后到药店交涉,没想到这个店员牙尖嘴利,不仅没有半点道歉的意思,反而一通嘲讽。我这个女同事挺内向的,当场被气哭了。

第二天,女同事跑来找我哭诉。我让她把药盒给我看,我看到药盒上的药号一栏标着(消准字xxxx号)。我让她马上带上两个公证处的同事去药店,照原样交涉一次,公证员在边上听,回来让两个公证员写了份证词,如实记录下交涉经过。

然后,打110报案。

案由: 非法行医罪,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情分析 : 那个店员没有行医执照,擅自为顾客进行诊断、开药,属于非法行医。那款蛇油膏只拿到了消准字,而不是药准字,只能作为消毒用品,不能作为药品销售,也不得宣传具备治疗效果,这家药店把这款蛇油膏作为药品销售,属于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第二天,生产这款蛇油膏的浙江某药厂的法务飞来深圳,和海王星辰药店的法务一起,约我和那个女同事喝了个茶。三十分钟谈妥,赔礼道歉,药费,误工费全包(其实也就一两千块钱,还没那张机票值钱),我们向公安那边申请撤案。


十多年后回头看这件事,只能说他们运气好,赶上了那个医药行业非常混乱的时代,公安办这种案子以和稀泥为主,不硬气。也算他们遇上了不那么较真的人,我们都是政府工作人员,怕这事闹得满城风雨影响不好,没心思跟他们死磕。

换现在,换别人,这名店员十有八九免不了一场牢狱之灾。


——————7月26日的分割线——————

再说一个,相反的: 哪些以为是重罪,其实罪行很轻的案件


十年前,深圳国有土地管理很乱,市国土局负责卖地,区城管局负责查违。结果,市国土局手上有红线图,但不知道土地的实际占用状况;区城管局天天巡查,知道哪块地上正在建筑,但不清楚这块地是不是市国土局卖掉的。

某牛人钻了这个空子,市里区里两头骗,实际上未经任何批准,就在一块国有土地上建了一栋楼——没交一分钱土地出让金,然后,把这些建好的房子当小产权房卖了好几个亿。

后来,东窗事发,各单位开会研究善后处理。公检法司的参会人员一致认为,这小子实际上是偷了政府一块地,虽然参会人员都说不出具体该套哪个法条,但肯定能找到一条抓他。

结果,我回去翻了半天法典,一条都套不上。等到第二次开会的时候,我问其他单位的兄弟,大家都很尴尬,最终结论,麻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里面没有一条提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法无明文不为罪,把违法所得追回来之后,公安只能马上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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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妈同学李大叔一儿子,14岁的样子,姑且叫他蛋蛋吧!


蛋蛋属于成绩好不爱说话类型,因为同学之间的吵闹,放学后林某等五人持小木棒对大叔儿子进行了长达10分钟左右的殴打,期间蛋蛋一度求饶并主动上交零花钱30多大洋才逃过一劫。


蛋蛋回家后就告诉了李大叔,李大叔是我们那的基层公务员,位置不高却懂点法,他知道如果按正常来算,虽然已满14周岁却未满18,如果无八类重大罪是不算刑事案件的,聚众斗殴顶天拘留15天再教育。


李大叔做了如下操作:


带蛋蛋去镇医院开证明,虽然是一些皮外伤,但证明的理由是强迫使用暴力行为致伤。


拿着证明去镇派出所立案,并强调蛋蛋是在暴力强迫的情况下被迫交出30大洋而非主动。


然后就是以持械暴力抢劫定性抓人,五个小屁孩火速落案。


期间家属各种赔礼道歉,各种威胁利诱,各种跪地求饶,然大叔丝毫不为所动。


最终,五个14岁的少年因抢劫罪,一个五年,一个三年,三个两年被送往少管所强行管制,家属带着蛋蛋去华西医院做了一次全身体检并赔偿了营养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些被围殴的校园暴力视频,诸位家长不妨换个角度,他拿未成年做挡箭牌,老子就拿八大重罪做大炮。就报抢劫,也不说抢多少,一块两块吧!


老子还就不信了,监狱不关未成年,但明晃晃的少管所还教育不了这帮小屁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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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花开

一个60多岁农村大妈,在农村嚣张跋扈惯了,2014年到上海给姑娘姑爷带孩子。大妈上早市买菜,菜摊有2块钱每斤的韭菜,还有一般的1块钱每斤的韭菜。大妈想买2斤好点的韭菜,非让摊主把2块每斤的按1块钱每斤卖给她。店家不卖,大妈破口大骂,也不走,引起围观,摊主遂报警。
警察了解情况后支持摊主的主张,规劝大妈尽快离开,她不但不听还对警察也破口大骂,砸坏对讲机,又砸了菜摊,最后推搡抓伤警察。被带到派出所后,依然不依不饶,又弄伤了一个辅警手指。
案件性质从治安上升至刑事案件,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公诉,后被判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她还不老实,又在监狱因不服管教打伤狱友等加刑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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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席》演讲里看到的,一个叫曹瑞华老人的故事,4块钱劳动改造了近30年:

十六岁的时候,工厂派他到外地出差买扳手,12个扳手,每个八块钱,剩四块钱。回到工厂,正赶上吃完饭,有个工友没饭票了,就问他,能借几块钱不。他一想,反正会计也下班了,先把钱借人吧,明天还了再去报销。然后一切如常,钱也还了,销也报了。


但是几天后,工厂里突然来了一队民兵,当着众人宣布,“曹瑞华挪用公款,贪污,立即逮捕,劳动教养!”众目睽睽之下,曹瑞华被带走了。十五岁,他说他从来没听说过贪污这个词儿,走出那个门儿整个人都是懵的。


后来就一直在农场干活,一干就是六年,1968年, 农场开大会,(那个时候文革,有一段时间流行在人民群众中抓特务集团。)领导说:“现在有个反革命集团,叫反共护国军, 他们的司令已经被抓了,经人检举,还有个头子就在我们这儿!”


曹瑞华一听,觉得挺稀奇啊,他还有点兴奋,左看右看,谁啊谁啊,这时候,领导怒吼,“反共护国军上尉连长,曹瑞华,来了没有,站起来!“ 曹瑞华傻了,呆呆立在那儿,耳边响起震耳欲聋的喊声。


这一次和贪污被抓那一刻,他用的形容词都一样,整个人都是懵的,那种表情像是在开自己的玩笑。


后来继续劳动改造,他被发配去养猪,勤勤恳恳地喂猪,猪喂得也不错,几年以后了,有一次领导来视察他就赶快跑过去问领导,领导说你早就被平反了,你不知道吗?


但还是没有什么理由放了他。就这么二三十年的时间过去了,大家都挺同情他,周围的人也觉得他怪可怜的,有个军代表就说,我放你走吧,偷偷走,但是没有地方接收你,你就没有身份了。于是曹瑞华终于回了家。但也就此成为了一个黑户。


那个年代在上海,没有户口身份意味着没有工作,没有粮油,没有房子,而且,更重要的是,没有人认为你是一个好人。隔三差五他就成为公安局嫌疑对象,周围的孩子们也特别怕他,觉得他是带点神秘色彩的坏人。


他找不了工作,就去给人推桥头,就是在小桥边,有车子上不去,他推一把,一次五毛钱。有一次,推到了自己的一个小学同学,人家回头看他,他无地自容。


他结了两次婚,但仍然家徒四壁,因为所有家产,尤其房子不能写他的名字。到五十岁的时候,曹瑞华还是一无所有,没有家,没有家当,没有房子,没有身份,是彻彻底底的一无所有。

但是有一次,曹瑞华遇到了严重的车祸,没有了呼吸,人们给他送到了火葬场,马上就要烧的时候,发现他没有身份证。于是,躺了几个小时之后,他醒过来了。醒了之后,曹瑞华仰天狂笑。命运啊!


2001年,59岁的时候,他终于拿到了一纸身份证。他有一番话让人哭笑不得:


“我现在看见人有时候把身份证乱放,我就急啊,身份证怎么能乱丢呢,那是命根子啊,命根子,那是灵魂啊,我今天终于有了灵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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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 河南一位农民因为无意间采挖 3 株 「野草」 就构成犯罪。

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 「野草」, 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 3 株, 被森林民警查获。

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后秦某被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缓刑 3 年, 并处罚金 3000 元。

据说, 这个判决不仅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 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一段时间以来, 类似判决屡见不鲜。

自从天津老太摆射击摊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报道以后, 全国上下又有多起买卖仿真枪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重刑的案件。

根据媒体描述的事实, 这些判决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当事人并不知道涉案的 「野草」、 枪支系法律上珍贵植物、 管制枪支, 但却仍以犯罪论处, 相关判决结论都与一般民众的看法相去甚远。

到底民众的见解具有朴素的正确性, 还是法官的裁决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呢?

类似问题, 历史上早已有之。

《晏子春秋》 记载: 齐景公爱槐树, 下令官吏派人严加看护, 下达法令, 如有犯槐树者, 处刑; 如果将槐树弄伤, 罪当处死。

有人不知此令, 酒醉后在槐树旁呕吐, 「冒犯」 槐树被抓。

宰相晏子为此事劝谏景公, 说此人不知道法令, 是无辜的, 「刑杀不辜, 谓之贼」, 是国之大忌。 景公接受晏子的意见, 将此人释放, 并废除伤槐之法。

伤槐一事涉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在实施某行为, 并不知行为构成犯罪, 在晏子看来, 就不能治罪, 这其实也是 「不知者无罪」 观念的另一种体现。

然而, 古罗马却有一个古老的法谚, 「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

传统的刑法理论大多采取古罗马立场, 「不知法不免责」。

其理由在于:

首先, 公民有知法守法的义务, 既然是一种义务, 不知法本身就是不对, 没有尽到一个公民应有的责任, 岂能豁免其责?

其次, 如果允许这种免责理由的存在, 任何人犯罪, 都可能以不知法来狡辩, 法盲犯罪层出不穷, 会给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带来极大困难。

上述论证有很强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 更直截了当地道出个中原委的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 「不知法不免责是为了维护公共政策, 因此可以牺牲个体利益。 虽然有些犯罪人的确不知自己触犯法律, 但如果允许这种免责理由, 那将鼓励人们对法律的漠视, 而不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坚守。」

这些辩解看似言之凿凿, 但却与人们生活经验相抵触。

如果说公民应当知悉法律, 那法律一经颁布, 就大功告成, 任何人都应无条件服从, 那为什么国家还要大张旗鼓开展法制教育, 普及法律知识?

这不就是害怕人们会出现 「不知法而误犯」 的现象吗? 不要以为只有今天才有 《今日说法》《法治进行时》 等普法节目, 古代君主都非常注意法律的宣教。 明太祖朱元璋在 《大明令》 颁布后, 唯恐 「小民不能周知」, 命令每个郡县都要颁行律令直解, 后来又鉴于 「田野之民, 不知禁令, 往往误犯刑宪」, 于是在各地都设了个申明亭, 凡是辖区内有人犯罪的, 都要把他的过错, 在亭上贴出, 以警世人。

后来颁行 《大明律诰》 时, 朱元璋甚至给每家免费派送一本, 要求臣民熟视为戒。朱元璋之所以如此行为, 很难说不是受到 「不知者不罪」 传统的影响。

要求公民知法守法, 是一种国家主义的立场: 要求治下小民乖乖听话, 无论是否知道, 只要国家颁布法律, 你就有知晓的义务。 有观点甚至认为, 通过对在道德上无辜的人定罪, 就能够促使其他人更好地了解自己所承担的法律义务。

显然, 这和现代刑法所倡导的个人本位立场格格不入, 怎能为了所谓的国家、 社会利益, 就完全牺牲无辜民众的自由? 另外, 人们之所以守法, 更多是因社会习俗、 道德规范的耳濡目染, 不杀人、 不盗窃、 不奸淫, 与其说是法律规定, 还不如说是一种道德教化。

如果说在法律并不发达的古代社会, 要求公民知法守法还有实现的可能性, 那么在现代社会, 如此繁杂多样、 不断变化的法律, 要求公民一一知悉, 这简直就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 即使是法律专业的学生, 也不可能知道所有的法律条文。

法律所规定的珍贵动物、 植物的种类, 即便专事刑法研究的学者也无法周知。 更何况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 一国公民对另一国法律不太熟悉也是常有之事。

对待法律认识错误, 英美法系最初基本上遵循古罗马传统, 但后来有所松动。

1949 年美国马里兰州的霍普金斯案 (Hopkins v. State) 是 「不知法不免责」 的经典案例, 该案曾被广泛引证。

当时, 马里兰州出台法案, 禁止牧师在旅馆、 车站、 码头、 法院等地张贴主持婚礼的广告, 变相攫取钱财, 法律的目的是管束婚姻缔结, 防止重婚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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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严打期间,一个小偷偷了一个在做自然时效的航空发动机涡轮盘,卖了废铁。结果进了炼钢炉那块废铁不融化,马上有人意识到问题。同时丢失涡轮盘的单位也报案了,几方一路追查几天内就破案。一开始小偷以为是偷废铁几十块钱的事,还不在乎,结果因为涉及到军品和国防问题,那个小偷后来被枪毙了。小偷自己觉得很冤,不就是一个长满了铁锈的大圆盘嘛,至于?

或许你会疑惑,这么重要的东西,怎么会在户外随便扔呢?其实即便是现在,最高级的航空发动机,轮盘自然时效依然是扔在露天场所风吹雨淋,越是锈迹斑斑的越是好东西。只是现在各种防护和监控比以前好了很多。另外小偷专业素养也在提升,知道那东西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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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个较真的人接到骚扰电话后把事情闹大的真实故事 -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梁竣杰 (裁判法院上诉案件2016年第49号,终院刑事上诉2018年第2号)。

原告李先生和被告梁先生是在校友会上认识的,两人交换了名片,但也不熟。被告是一名房产中介,有一天把房子成功租给了一个保险经纪谭小姐,谭小姐问有没有客户介绍,于是被告就把原告的名字和电话给了她。保险经纪是一名勤奋的人,拿到资料就立刻行动了。于是2014年1月的一天,原告收到一条短信(whatsapp):


保险经纪:李xx先生您好,我是AIA保险公司的谭小姐,是梁先生(被告)介绍过来的。能不能问你一些问题呢?

原告:什么问题?哪个梁先生?


后来保险经纪没有回应,原告就删除了短信,也没有多管。保险经纪放弃了吗?并没有。2014年2月的一天,原告接到了该保险经纪的电话:


保险经纪:李xx先生您好,我是AIA保险公司的谭小姐,是梁先生(被告)介绍过来的。可不可以跟您聊一下,了解一下您的需求?

原告:哪个梁先生?是不是找错人了?


保险经纪没有回答,应该是一时忘了梁先生的全名,原告就挂了电话。几分钟后,保险经纪查到了梁先生全名了,于是又打来电话:


保险经纪:李先生您好,是您的校友梁xx先生把您介绍给我的。我想看看您方不方便出来见个面,聊一下您的保险和理财需求。

原告:你是想卖保险对吗?

保险经纪:财务策划指的是blablabla... …

原告:我没有兴趣。


原告挂掉电话后,在facebook上跟被告吵了起来。之后在一个校友聚会中,原告又一次当面警告被告,不要把他的个人资料给别人。但被告不以为意。于是原告很生气,后果很严重。他分别向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公署、地产代理监管局(被告是房产中介,受其监管)、校友会、和警方投诉。

后来警方立案,搜集材料,提起诉讼。本来嘛,被告以为只是小事,于是连律师都没有请。倒是谭小姐,请了大律师来辩护。后来审判起来,被告才明白事情有多严重: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5J(5)(b)条:资料使用者未经采取第(2)款指明的每一项行动,而将某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提供予另一人,以供该人在直接促销中使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在该资料是为得益而提供的情况下,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5年;或

(b)在该资料并非是为得益而提供的情况下,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3年。

谭小姐后来无罪释放(她真诚地认为对方同意联系,真的需要保险服务呢)。但被告就没那么幸运了,被判罪名成立,罚款5,000港币。金额看似不大,可是后果特别严重。因为被告这样就留下案底了,而且作为地产中介,他的牌照就很危险了。没有了牌照,日后还怎么工作养家呢?于是被告申请了援助律师,一路上诉,案子最终到了终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而得到这样的结果,仅仅是因为他把一个人的名片在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下给了一个保险经纪。

*****

PS:看到了很多讨论,也谢谢大家对这个案例的喜爱,相信是因为很多人有过原告这样的经历。其实我分享这个案例,是因为香港特区移动支付发展龟速,一开始我还怒其不争,但后来发现这个城市,在法律和制度没有跟上之前,她宁愿落后也不愿意争先。(就像滴滴顺风车/专车/uber/爱彼迎,在香港都是不合法的)

而内地的市场更强调发展和创新,这个本来也无可厚非。眼看移动支付发展飞快,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因为绑定银行账号和各种app,重要性越来越强。但问题是,现在好像用什么服务都需要透露个人资料,而对方却不承诺保护隐私,骚扰电话每天都有,这件事情让我特别担忧。我不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但觉得把一个正面的案例分享一下,也是好的。

PPS: 很多人更关心内地的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我今天做了一些研究,在这里分享一下。目前内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主要是刑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我国网络安全法上第四章也有提到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由于法条数目众多,就不在此列举了。下面我们主要看看针对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和判决。

我搜索了2011年至2018年在内地以“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为案由的法律裁判文书,这8年一共搜索案件数是52件,但由于逐个判决书查看的时候翻到第6页起没有反应,于是为了便于统计我改按年份查看。

比较奇怪的是,案年份查看的时候只查询出42个裁判文书(含2个减刑及4个上诉),我逐一查看并对判决的刑罚作了统计。

无论案件数目是8年内52件还是42件,这个数目与实际上我们日常生活中遭遇的个人信息泄露相比,都是属于少的。而每个案件,所泄露的个人信息数量都超过500条,更多的是数千条,上万条,而刑罚可以说是相对低的,事实上,没有一个犯人的有期徒刑超过2年。犯罪主体的多样化更是触目惊心,不完全统计就有来自以下主体的员工:公安机关、行政机构、车管所、医院、学校、银行、支付宝、淘宝网店客服、其他网络公司、物业保安、保险公司、汽车服务公司、快递、红娘等。那么多的利用职务而泄漏个人信息的,而严惩的又有多少呢?可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在我国内地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上的重视。

*****

2. 一个黑社会小虾米打算去砍人没砍成却被判谋杀罪成立的案件 - 香港特別行政区 诉 陈锦成 (终院刑事上诉2016年第5号)。

故事很简单,就是有一天,年仅18岁又8个月的小虾米接到帮会头子的命令,要去找寻和“斩“死对头帮派的成员黑龙(我编的名字)。他们带着武器分乘两辆车出发搜寻黑龙。小虾米正开着车在路上找着找着,就接到电话说另一辆车已经找到黑龙了,于是立刻掉头到现场帮忙。小虾米到达现场时,黑龙已经被砍死了(判决书的描述是“被告到达现场时,死者已因之前被四至五人用刀袭击和遭汽车辗过而躺在地上。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死者受袭期间在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作出任何行为导致死者受伤或死亡”)。所以说,小虾米并没有对黑龙造成一丁点的伤害。

可是法院还是判决小虾米谋杀罪成立,终身监禁。为什么呢?因为他参与的是伙同犯罪,他虽然没有机会动手,但他的参与就是对其他人的鼓励呀。所以即使他上诉到了终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所以说,黑社会不好混,不是被人砍死,就是砍死别人,又或者在还没开始砍的时候就终身监禁了。


其他有趣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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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

我市某监狱因为要废弃的原因,需要在深夜集中转移在押人员前往新监狱。

里面很多重刑犯,由武警押运,地方公安提供交通安保。

在某处,我们设置了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通行。

有个车主深夜需要回家。

当我们告知前方交通管制,需要绕路或者耐心等待的时候。

他很不理解,一直询问我们为什么。

我们当然不能告诉他为什么。

他就觉得我们在刁难他,最后上车一脚油门冲开了警戒线。

当然,他冲开没多久就被拦下了。

让他下车还拒不配合,最后拖下来。

虽然没有正面冲撞车队,但是性质严重。

在他眼里不就是闯了个警戒线。然后换了以妨碍公务罪判了2年。


第二个例子性质可能更严重,但是由于没有熟人没有打听到驾驶员的处理结果。

2019年,中日韩峰会。

总理,文在寅,还有安倍在成都举行会谈。

外交级别的安保吧。

交通管制必不可少。

领导人的考斯特通过的时候,一个摩洛哥留学生驾驶摩托车直接从车队中间呼啸而过。

我当时听到这个消息都惊了。

因为作为成都旁边的城市。当天下午就开会。

你知道什么叫震怒吗?

我相信你们也能体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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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的时候,同年级有个“大哥”非常“能打”而且“社会”,身边总聚拢着一大帮子小弟,在学校里都是横着走的。我也不知道到底哪里得罪了这位大哥,总是欺负我,动不动管我要钱,让我给他们买烟,有次我实在没钱给他们买烟了,被拉到他们宿舍揍了一顿,把我眼镜打碎了,镜片碎片把我脸给划破了,现在左眼下面还有一小块疤。

学校知道这件事以后,大哥被开除了,走的时候给我放话:你以后别让我碰到你,见到你我整死你。我心惊胆战了很久,但什么也没发生,慢慢的我也就忘了。

时间很快到了高考,考完后我跟宿舍几个小伙伴一起到网吧通宵,第二天早上五点多的时候,一起通宵的小伙伴还在网吧睡觉,我饿了,自己出来买吃的,冷不丁背后被踹了一脚,我转脸一看正是那位大哥,身边还有三四个我不认识但看打扮就不是善类的,几个人上来就打,一边打还一边把我往胡同里拽,我知道被拉进去肯定要被揍,看他们那架势,我肯定没好了。

可我当时身上除了有二十来块钱以外什么都没有,只有一张银行卡,里面只有一百来块钱,灵机一动,我跟大哥说:别打人,我这还有几千块钱,咱们现在就去取钱,我都给你们,别打我好么?

大哥估计也是手头比较紧,看我认怂了,就同意跟我到银行去取钱,银行不远,有24小时开放的ATM,我进去取钱,大哥带着手下的几个人在门口等我,我进去后立马关门,ATM的小屋子是必须刷卡才能进去的,我刷卡进去以后,发现门锁死了,他们进不来,我转身就骂他们,反正什么难听骂什么吧,这一下子点燃了他们的怒火,在外面气急败坏的砸玻璃门,大哥最为生气,用砖头砸ATM的玻璃门,说实话,我心里挺怕的,生怕他们把门砸坏了进来揍我,看旁边有报警按钮就按了,瞬间警铃大振,他们几个更气了,大有要立刻要冲进来把我打死的劲头,大哥更是使劲砸门,可那玻璃门好像很结实一样,怎么都砸不坏。不到三五分钟吧(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反正很快),警察来了,给他们总共五个人全抓了。我也跟着坐了一次警车,去做了笔录。

警察看了网吧门口的监控,有他们在网吧门口打我的画面,而且录笔录的时候,我咬定使他们管我要钱,不是我主动提出来的要给钱。这下好了,他们属于抢劫罪,再加上他们是一路上架着我去的银行,属于挟持人质。他们家里人过来找过我爸妈,我爸妈也不想就这样毁了他们一辈子,另外也怕他们出来以后再报复我,给他们签了谅解接协议书。

可谅解协议书压根没什么用,他们砸ATM门属于抢劫金融机构,是重罪,要重判。再加上他们都满十八周岁了,尤其是那个大哥,他被学校开出以后一直在社会上混,有过偷东西的案底。最后结果是大哥被判了十八年,剩下四个跟他一起的也被判了,最少的是七年。

现在想起来,我都佩服我自己当时的机智,不过说实话,这个对于他们来说确实太重了,那几个帮手最冤枉,除了在网吧门口打过我以外,就只是拍了拍ATM的玻璃门,跟我压根都不认识,其中有一个跟大哥只是昨天才认识,只是前一天晚上一起喝了顿酒,晚上一起在网吧玩了一夜,打我的时候都没动手,只是在旁边看着。

现在十多年过去了,当初哪些人都陆续出来了已经出来了,其中有一个在街上碰到过,他在路边开个小货车在卖西瓜,没认出来我(毕竟只见过我那一次),我认出来他了,我没敢告诉他我是谁,怕他报复。都是同龄人,可看起来他要苍老很多,刚刚三十岁,脸上满是皱纹,看起来足足有四十多,鬓角全是白发,我心里挺愧疚的,买了好多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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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偷军品的答案,想起一件陈年旧事。

我老家属于偏远地区,九十年代中,新修了一条高等级公路,所谓高等级其实也不过是一条二级公路。这条路引来了远超以前的过境物流的同时,也引来了全国各地到处发生的车匪路霸现象。

这种事件的发生条件极为简单,有好事者(其实就是名副其实的劫匪)搬几个大木头把路堵上,截停车辆以后,抢匪明目张胆的上车抢劫,周围胆大的村民顺手牵羊,这样一来村民得点小利,抢匪得到村民掩护,简直是完美犯罪。当时虽然改革开放十余年,但是内陆地区民营经济几乎为零,苦主基本都是国企。国企嘛,损失也不是负责人自己的,更何况这种事件搞不好就相当于一场大雪,大地一片白茫茫,多干净呀:)因此几乎所有案件都无法告破。即便告破,法不责众,赃物部分退回,涉事人等顶多拘留一下也就完了,犯罪成本几近于零,所以就愈演愈烈,直到一件事的发生,让车匪路霸的破案率终于增长了一回。

因为这一次被抢的是两箱军火。

时间大概是九十年代中期某一年的十月份左右,我只记得当时已经有点冷了。解放军某部展开了一次远距离拉练暨实弹演习,随行的军火车在爬行上山时车速较慢,于是若干(后来说是两个)小贼就偷上了军车,卸下了两箱物资。军队的反应速度可不一般,据说很快就根据车辆包裹装具的异常发现了被盗,然后邻近几个县的警察就被调动起来。因为那几年盗匪简直就是当时的一个常规职业,几乎所有潜在罪犯都被实名备案,所以破案的方法既简单又迅速。我记得前一天大家都在议论警察在抓捕盗匪,第二天听到的已是前一天已被抓获。

据说这俩三炮扔下两箱物资后,跟着跳下了车,结果只找回了一箱,撬开一看是某种炮弹(当时民间传言是地雷,我猜是谬传,实弹演习拿地雷怎么用?),这玩意儿毫无变现可能,如果是枪械子弹那肯定就能换点钱了。于是弃于原地,然后就回家了,是的,回家了。

我猜小贼们可能觉得,你那铁旮瘩卖废铁也没人要,你找来了自己拿回去就是。但是他们很快就知道了一条重要的法律知识:抢劫普通财物处3~10年徒刑,抢劫国防物资、救灾救险及救济物资的,处10年以上直至死刑。当他们戴着手铐脚镣带领武警回来寻找遗失的另一箱铁旮瘩时,知道真相的他们,大概眼泪也掉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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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一个小孩,十七八岁,跟人去武汉打工。晚上看见某小区一家二楼窗户没关,于是翻进去想偷点东西,没想到翻进去是卧室,有女主人在睡觉,被惊醒了,叫了起来。小孩吓坏了,拔出了随身的一把小刀让女主人把钱交出来,女主人没反抗,把钱包给了他,他转身出房门结果女主人马上反锁房门,给110和物业打了电话报警。小孩急得满头大汗也不知道大门怎么开,鼓捣了好几分钟才打开大门,在单元门外被赶来的小区保安逮个正着。

这是2009年左右的事情,判了十年,去年过年之前刚放出来。论起来我叫他表弟,多年来我一直奇怪为什么这么多年没看见他,去年过年回家看见他他亲口跟我说的。

后来我跟他说,如果家里没人/女主人没醒/他不掏小刀,就算被抓了顶多判三年,他说这一点他多年前在看守所就跟人探讨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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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的时候,我一个上高中的亲戚,中午在河边散步的时候,被几个小地痞给劫了,小地痞从我那个亲戚身上就找出来几个硬币(就几毛钱),为了泄气打了我亲戚一顿,还把他踢到了河里。那几个硬币也被丢到了河里。

小地痞中带头的1个满18岁,被叛无期,另外几个都满16岁最轻的也被判了5年。

原因是:
1、带头的见过我家亲戚,在录口供的时候说了一句:“听说他家很有钱,所以就记住了。”这算蓄意。

2、虽然只抢了几毛钱,并且丢掉河里,也属于抢劫。(抢劫所得如何处理与抢劫本身无关,抢1个亿送失学儿童了,也是抢劫)

3、人数较多有黑社会性质。

4、把人踢到河里算谋杀。

当年正好是严打,这几个小地痞也没有什么社会背景就被抓典型从重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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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舅妈,一个从小就泼辣能干的女人,出嫁了在夫家也是厉害了得,在家一言不合就把小舅和外婆骂得抬不起头,我婆婆她们姐妹六个,回娘家看外婆永远是坐不到两个小时就被她打鸡骂狗的骂走,娘家一口水都喝不到,最后大家只能想外婆了把她接到自个家去住几天。


若干年后,舅妈也当上了婆婆,两个媳妇都是外地的,看上了她那两个长相清秀白净的儿子,千里迢迢的也情愿跟,舅妈不给摆酒办喜事,说她们自个儿来的。后来过日子也是百般刁难,非打即骂,两个儿媳刚来时都是娇花软柳一般的女孩,没三两年就面黄肌瘦的,小儿媳生孩子的时候更是得了产后抑郁,两个儿子也敢怒不敢言,后来两个儿媳把孩子送回娘家,来到上海务工才摆脱了这个恶婆婆。


这些年农村土地大多都流转外包了,小舅和舅妈在家也无田可种,于是两人也来到上海,小舅会做木工活,在工地上立模板,舅妈在那里待着,给小舅做饭洗衣的。

2017年3月,上海颁布了新交规,号称史上最严交规,就连非机动车和行人都有了很多约束,有个别马马虎虎的工友出去都被罚了款,回来工地说起舅妈都很不屑,觉得被罚款的都是怂包。于是问题来了,有天舅妈骑电瓶车出去买菜,照样在道路上逆行,当即被交警拦下,交警给她开了30元的罚单,舅妈接过罚单一把撕了扔交警脸上,泼口大骂,一个年轻交警上去跟她讲理她一个耳刮子扇了上去,两个交警围了上来制止她她挥起拳头就打在一个交警的鼻梁上,随即往地上一躺,嘴里大喊警察打人了。围观的人又多,一会儿道路上都堵起来了……

等小舅接到通知赶到派出所时舅妈已经被拘起来了,妨碍公务罪加上故意伤害罪,最后舅妈被判了两年有期徒刑。

就这事,让嚣张跋扈了大半辈子的舅妈栽了个大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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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夏天,我婆婆去世了,几个姨妈都来送了婆婆最后一程,舅舅舅妈也来了,舅妈态度比以前好了很多,不知道是年龄大了心性有所改变还是关押的那段时间受了教育有了反思,看她客气的跟亲戚们寒暄,我觉得跟我在婆婆那里了解的舅妈有点不大一样。

等她和舅舅离开后,几个姨妈又纷纷谈起往事来,都有些忿忿然,特别是小姨,讲起那年她带着几个月大的儿子回娘家,本想陪外婆住上两天的,结果因为一点小事又惹怒了舅妈,舅妈骂骂咧咧的,小姨抱着年幼的儿子连夜翻山越岭哭着回了家,姨父也生气了,从此不许小姨再回娘家。是呀,昔年的姑嫂都已经老去,但是她给大家造成的伤害至今让她们难以释怀,既然往事已无法弥补,只希望她以后能善待身边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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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句容的女子监狱狱警八过一个奇葩大妈,因为一块钱惹了五年刑。

大妈上集市买菜,卖家还有1块钱的韭菜一斤,2块钱的韭菜若干斤。这位大妈想买两斤1块钱的韭菜,非要店家拿一斤2块钱的韭菜当一块钱的卖给她,店家不卖,大妈破口大骂,也不走,店家遂报警。警察支持店家的主张,大妈于是对警察破口大骂,砸坏对讲机,推搡抓伤警察,砸了人摊子。在派出所依然不依不饶弄伤辅警手指。后以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起诉,被判三年;后又在女子监狱因不服管教打伤狱友等等加刑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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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网易新闻:

烤串只点一串,25人烧烤店霸座被判6个月到9个月
上海宝山的徐先生经营了一家烧烤店。今年4月份,新店开业第一天,就来了一大群客人,坐得满满当当。按理说,来了这么多的客人,应该高兴才对,可是,这群人光是坐着,半天都不点餐,一看事情并不简单,徐先生赶忙报了警。
近日,宝山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这霸座不点餐也是在犯罪。
事情的起因要从今年2月说起,被告人冯某和张某麟在宝山城区合伙经营了一家名为某门烧烤的 烧烤店。3月份,被害人徐先生也想开一家烧烤店,却被张某麟告知,不得开在宝山城区。于是,徐先生就在月浦镇某地租赁店铺,装修后于4月26日开张试营业,也取名某门烧烤。 得知这一情况后,冯某和张某麟心生芥蒂。
民警:“你们什么事请?菜点了吗?
店主徐先生:“他们坐在里面,自己的朋友一个也进不来了。”
店内人:“我点过了,他们没上(菜)呀。”
徐先生新店开业当天,冯某和张某麟就组织魏某等25人来到店里,冯某和张某麟对同行者说,到烧烤店不要动手就坐着,如被害人报警就点一串羊肉串。徐先生意识到遭遇了“软暴力”,立即报了警。而在民警处置期间,一众滋事者这时才开始点餐,并以自己是正常消费为由继续纠缠。
宝山法院法官谢斌:“采取占座位,不点菜,或者是很多人只点了一根羊肉串,这样一种很特殊的在饭店里面就餐的方式,干扰被害人正常经营,实际上就是为了打压竞争对手。”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冯某、张某麟为形成非法影响,雇佣、指使多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滋扰、聚众造势,影响他人正常经营,情节恶劣。最终,冯某、张某麟被判犯寻衅滋事罪,处以有期徒刑9个月;另有13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至7个月,其余人员另案处理。

“兄弟,你咋进来的?”

“我在别人烧烤店里坐了一下午就进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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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辅办过的一个抢劫案件。

一个90年男孩子尾随女生到家里,用充电宝砸伤了女生的额头,抢走一部苹果手机,经过司法鉴定价值2000元。

抓到判了十年。

抢劫罪,入室是法定加重情节,起刑十年。见《刑法》263条。

女生后面说教育一下就行,我们告知判决结果的时候她都惊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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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学宿舍的小刘,他弟弟被人抢劫过。

小刘家在城中村有一套房子,属于哪种自建的带院的小楼,平时小刘不怎么去哪,但是他那套房子里经常丢东西。开始小刘和他父母都也不在意,认为肯定是在家里,只是找不到了。后来小刘找自己的太阳镜,怎么也找不到,小刘想了想可能是在城中村里的房子里,小刘就骑着自己的小电动去了。

进门之后就听见屋里叽哩哇啦的,小刘以为是他弟把什么人带家了。进屋看到一群社会小青年把房间搞的乌烟瘴气的,一个个吞云吐雾的,地上散落着酒瓶。他弟在房间角落地上坐着,脸鼓鼓的一看就是被打的。

这群社会青年看到小刘进来也不慌张,更不害怕,倒是他弟哆哆嗦嗦的。其中一个为首的社会小青年,手里拿着弹簧刀指着小刘的弟弟笑着问“这是找帮手来了?”小刘的弟弟吓的赶紧跑小刘身边说“这是我哥,这是我哥。”

社会小青年懒洋洋的“家长啊。”说完还用手整理了一下自己的头发。小刘一眼就看到这个社会青年手上戴的就是他爸找了好久都没找到的手表(浪琴,好像几万块钱吧)。

小刘转身就拉住他弟弟的手跑出去大门,反手就把院门给锁上了。小刘马上就打电话报了警。社会青年还不以为意,隔着墙还嘲笑小刘,一个个感觉自己在玩呢,至于这样不。可过了一会社会青年可能感觉事情有些不对劲,开始踹门要出去,可是门早就被反锁了出不去。想翻墙可是城中村嘛,我家的墙就是邻居家的房,太高翻不过去。

警察来了正好一个瓮中捉鳖把这群社会青年一网打尽。当时那个为首的青年还拿刀冲警察比划,结果被警察一脚踹地上,还有想趁警察不备跑出去,被站门口的一警察一耳光扇了回去。

开始小刘他们家还以为这就是个盗窃,加上这些社会青年又是职校学生,认为这些人在里面待不了多长时间,还害怕这群混混报复,结果,后来才知道,这群家伙是拿刀逼着小刘弟弟到他们家,算是入户抢劫,而且是多次;受害者不止小刘弟弟一个人,而且受害者都认为这群小混混的暴力行为只不过是校园暴力的延伸,报警是没用的。

后来,有一嫌疑人的家人,来找小刘家人,说自己的孩子当时只是跟着凑热闹,是第一次,自己在工厂打工挣的不多,让孩子上学不容易,你们不能把孩子毁了,希望小刘的家人写一份谅解书,然后撤案。小刘的家人当即表示不同意,嫌疑人的家长,马上就不高兴了,然后从自己皱皱巴巴的工装里掏出二百块钱,往小刘手里塞,说他孩子当时就拿了二百块钱,现在都还给你。小刘被这家伙搞的很是恼火,“二百块钱你看不起谁呢?再说这钱本来就是你孩子抢的还钱不是理所应当的,你喊什么喊”

嫌疑人家长嗓门更大了“哦,你不就是要钱吗,给你,你把案撤了,最起码你写一份谅解书按手印,保证不追究了。”

小刘感觉自己气坏了“你给钱啊,喊毛喊,你还有理了。”

嫌疑人父亲从自己的工装里掏出20块钱就往小刘手上递。

小刘气乐了“20块钱你打发要饭的呢”

嫌疑人父亲“就拿了200块钱,现在再给你20比银行利息高多了,你再要就是高利贷,就是敲诈,我要告你。”

小刘还要跟他吵,小刘的父亲一把拉住小刘就走,说对方是神经病不要理他。

嫌疑人父亲拦住小刘和他家人,不让走,说不去撤案或写谅解书今天就不要走,说小刘家是害他孩子的凶手,对他敲诈,一边骂小刘家人和办案警察,一边报警说“自己被人敲诈了,让出警。”

嫌疑人父亲长的五大三粗的,加上长期干重活,劲也大,小刘父子还就被他推推搡搡的拦住走不了。期间嫌疑人父亲还想动手,小刘挺机灵一直拿着手机把过程都录了下来。

警察来了之后一看这事,本来想调解一下,谁知道,嫌疑人父亲对警察气也大,对警察骂骂咧咧的,得都带回派出所。小刘录下的视频刚好是证据,嫌疑人父亲因寻衅滋事被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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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简单单说一个案子,也是我第一次接触因为装逼被判刑的。

答主基层派出所小警一枚,某日接到一个警情,报警人是女性,20多岁,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双方都在现场,接到警情电话联系确认准确位置后就出发处警了,经了解情况为双方自由恋爱,恋爱期间男方问女方借了3万块钱一直不归还,今天女方来找他第一是要钱,第二是分手。本来我们认为就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而已,因为公安机关不允许插手经济纠纷,就准备登记双方信息后告知报警人去法院起诉,这时候女方非要给我看他们的微信聊天记录,毕竟报警人强烈要求了,我就大眼扫了一下,这一看不打紧,这个男的说他在检察院上班,家庭条件如何如何好,官二代高干子弟,我一想,那得核实一下,结果一核实,检察院就没有这个人,最后双方带回派出所,与法制沟通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予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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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个亲身经历吧,我长年在健身房健身,因为不好停车我一般都是回家后骑个电动车去,一天晚上我练完回家发现,车胎没气了,我也没在意,以为扎了,去边上修车的让他补一下,结果人家说没扎,就是被别人撒气了,我还挺纳闷,谁这么手欠呢,第二天一出来发现又被放气了,真是无语,我想是不是这车停的碍人家事了,我换个地方吧,第三天发现还是被撒了。

然后我出差了,一周以后我再去健身房发现还是被撒气了,我就报警了,警察去物业调了监控,发现是有个小子蹲我车边上半天,让我第二天看看他还来没有,来了控制住他,我第二天把车放那儿,估摸他每天去那点果然堵上他了,按地上报了警,进了派出所一问才知道,这小子和我一个健身房,就因为有一次我俩都跑步,他那跑步机可能有毛病,搁楞搁楞的特别响,我就说你换一个吧,这个有毛病,结果这小子就恨上我了,看我骑车来就开始给我放气,我看小子也就二十多还跟警察说呢,让他给我赔礼道歉,然后就得了,没多大事,结果警察说,这算寻衅滋事不能调解,第二天警察让我拿通告说,拘留十五天。

法治社会了,撒气都得拘留十五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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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刚听说的,不算很严重的罪,也就是拘留15天。

故事背景:一个朋友的父亲在自己家小区当保安。

某业主,女,年近30未婚,职业教师,有私家车一辆。其母是大学教授。

背景介绍完毕。

因停车进小区的事发生口角,女业主嘴上一直不干净,最后强行升起道闸,要驾车进入小区,朋友父亲在车前阻拦。女业主踩油门,缓缓的将朋友父亲撞到。确实只是缓缓前进,并不是罪大恶极的猛踩油门。然后朋友父亲报警。

事情到这,其实一般的解决方法就是警察叔叔上门和稀泥呗,你开车的道个歉,大家把问题解决。没多大事。朋友父亲也没受到什么严重的暴力伤害。可是呢,人家就是不认错,还喊来了自己的母亲大人,两个人一起上,各种言辞犀利。警察叔叔一看,行吧,那这边谈不好,回所里谈。

结果,回去所里——2名警察手机被摔坏,身上被抓伤。

这事儿就不好办了。

期间,女业主的母亲大人也动用了一些关系,有人打电话到警察这边说,孩子小,不懂事balabala……警察直接回了一句,快30了还小啊?然后把电话挂了。

女业主行政拘留15天,通知书发学校了

学校一看——直接辞退,永不录用。

故事到这已经差不多结束了……

女业主及家人迟迟不对朋友父亲表达歉意,期间没有一句道歉,一直到后面看快压不住了才买了水果花篮来家中慰问,可惜,晚了。

丢掉饭碗,背上案底。

人家还是个小孩子呢,还没结婚呢……手动滑稽

哎,所以这叫什么,no zuo no die啊!

你好好的教师队伍,旱涝保收,受人尊敬,一年还有2个多月的假,多好的前途啊

就因为自己不知道哪儿来的大小姐脾气和无端生出的阶级优越感就毁所有了。

这怕是要一辈子啃老了吧?就这样的大小姐,怕是嫁不出去了。

上班是不可能上班的,这辈子都不可能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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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个我小时候的事,坐标北京海淀学院路,我家边上就是中国农业科学院。有一天课间操做完,保卫科老师上主席台讲话:‘前两天啊,咱们边上农科院有两个保安夜间巡逻,在院里的一个暖棚看见几颗葡萄树长的特好,一人摘了两串,边吃边接着巡逻,然后第二天被警察带走了。葡萄树是太空种子培育的,当时全国就这3颗树,结的葡萄,全国的农科机构都等着研究采集数据呢,让他俩给吃了........ ,同学们,大家要注意啊,小事儿 有可能犯大错啊!“

据说被吃的葡萄,如果一定要算经济价值,说上亿肯定是不夸张。最后这俩保安,好像是被判了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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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一个我自己的事情,虽然没有判刑,不过也是以为是小事,其实已经是很大的错误了这种事。

我家住在一个工业研究大院里,小学时候每次从家去上学,都是从大院的家属区,穿过实验区(我们院主要是研究金属材料的,咱们国家的什么火箭卫星,航母之类的,上面用的材料,很多都是我们院的研究成果。就是那种,你从一个办公室到另一个办公室 要用不同的工作证的地方) 去上学。

有一次我们几个小男孩儿,中午从家一起上学,走在实验区里,看见一个实验室外面的架子上,有很多一袋一袋的小金属片儿。我们一时手欠,就一人拿了一袋,一边走,一边扔,一路扔到了学校。到了学校,第一节课上了20分钟,校长挨着班的找人,把我们几个都叫到了校长室,还有一个穿着工作服的工人叔叔和一个穿着白色半截袖衬衫,带个酒瓶子底儿眼镜的人也在,手里拿着一个塑料袋,里面全是我们扔得那种小亮片。后来说清楚以后我们知道了,我们拿走扔着玩的东西,是一种咱们国家刚研制成功的一种超导材料,我们这一路的扔,他们发现以后就跟着我们几个小孩儿一路的捡,一直捡到了我们学校。当时我记得好像说我们这一路,扔了有个几万块钱吧,大概是93,94年左右的事。93年的几万块啊,93年北京的房价有1500么?是不是扔了一套房!后来因为是小孩子,又都是本院家属,损失也都追回来了,也就说服教育,回家各挨各的揍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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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在有一次保密培训中

授课老师分享了一个案例

早年间

某军工研究所的工程师带着涉密笔记本电脑乘坐出租车

临近下车时接了一个电话

一边通话一边下车结账

就把涉密笔记本电脑忘在车里了

事后工程师发觉

但出租车已经走远了


他只得上报单位

工程师遭遇到何种处分此处不表

单位根据出租车的小票进行追踪

发现是套牌车


但通过交管部门配合


还是找到了这个车的车主

结果车主死不承认

态度十分恶劣

说了不少不该说的话

最后在其家中找到了已被格式化的笔记本

据本人事后交代

他找了在中关村的朋友给他重做了系统


因电脑上已经贴了涉密的标签

车主表示不清楚捡到的是涉密电脑的主张未被采纳

最终车主和他朋友被以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罪起诉

判了好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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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亲戚的真事:一个表弟,和他爸闹矛盾。有次他回小区的爸爸家里,发现用以前的钥匙开不了门,明白他爸换锁了,又开始联想他爸不想把房子留给他。于是一怒之下,往门上浇上汽油,点着了。邻居报警后,消防队及时灭火。

后来被批捕,找关系求情,听说最少要三年以上,他家里都不禁大吃一惊:又没出什么大事,火也及时扑灭了,怎么这么重?人家微微一笑:古代常说,杀人放火,也就是说,放火和杀人是同等的罪名,如果消防队不及时去,整栋楼着火了,后果是什么?

当老百姓烧东西的时候,都以为是小事,尤其是烧自己家东西时。他们还忘了古代的另一句话:水火无情。一旦火势蔓延,人力是很渺小的!

补充这个二货的脑思路:消防队去的时候,这家伙在楼下悠哉悠哉的观赏,还笑话消防队,“急什么啊,都着了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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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哥有个同学A,76年生人,工作后也经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混混玩在一起。


当时流氓混混们很多都喜欢做一件事,便是去公园等处吓唬情侣,通过观察情侣们的应激反应来取乐,天津话把这个叫“打瞎扒”。


某次,A和狐朋狗友们又埋伏在公园暗处,等着吓唬情侣。碰巧正好有对情侣路过,他们便一拥而上,连逗带吓唬,A也摸出把小刀吓唬人。情侣中的男士脾气倔,与这帮混混有些肢体冲突,互相扯破了衣服,在地上滚了满身土,见混混们也不纠缠,便拉着女朋友走了。


你们以为这就完了?


nonono。


这位男士遗落了一块高档手表,偏偏被眼神好的A捡去。后男士报警,警方侦破,将A定性为携带凶器的团伙作案抢劫罪主犯,且数额较大,并有猥亵妇女行为。


“奖励”十年大牢。


再说个真事,略跑题。


80年代严打期间,姥爷家住的胡同里有个30多岁的男人,因为盗窃邻居大姐晾晒的卫生带,被抓去打靶。


罪名是流氓罪。


现在看来,他属于恋物癖患者,顶多拘留几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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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哥,在银行持刀抢劫被热心市民制服,被判了两年。很多人觉得判重了,其实已经按最轻的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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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什么时候,大概是零几年的事,南京市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现在叫中材科技了。

一个貌似是收废品的,和院里的人都挺熟,和我爸妈也都认识,那时我上小学,回家时听说这个人被警察抓了,一问怎么回事,是经常偷厂里的废铁出去卖,当时还在想判不了多久。

后来听说判了13年(还是10年的,太久了我记不清了),原因是这货偷废品偷顺手了,干脆把仓库里挤压很久,多落灰的旧机器拿出去卖,卖了几万块,本来也没人知道,偏偏遇上领导检查仓库,然后就悲剧了,那机器价值上百万。

我机器呢?那么大个机器呢?刚才还在仓库里的.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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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偷鸽子的事吧。

我单位门前有个广场,养了很多鸽子,平时那些老鸽子就背着手在广场晃悠,也不怕人。

有个二货利用蠢鸽子不怕人的特点,某天拿麻袋抓了几十只以一只十几块钱的价格卖给了烧烤店。被抓获的时候办案民警都笑他蠢,你特么偷点啥不好,别看那鸽子整天在这散步,好多是退役的赛鸽,一只案值就过十万了,搁20年前够直接拉你去打靶了。后来好像算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判了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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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朋友系列。


朋友的朋友,北京大兴人,开车在自己家门口,南五环某出口,因互相抢行和别的车发生剐蹭。


年轻气盛,从口角到和人动手,哥们随手一拳把对方眉骨打开了,对方报了警。


打过架的都知道,眉骨打开了,看着血流满面挺吓人,实际没事,缝两针就好。


所以派出所也没当回事,来现场一看哥们也是熟人,而且家里是拆迁户不差钱,这种事不差钱就好解决,除了医药费,多赔个一两万营养费,一般对方也就不较真了,派出所处理着也省心;


哥们自己更没当回事,不差钱,又是本地人,和派出所也认识,想着带人去看看病,赔点钱也就没事了。


到医院一验伤,伤口长度3.5公分,

最关键的,缝完针,受害者就一句话:不要钱;


哥们和警察都懵了,这是碰见雷锋了?怕是一拳给打傻了吧;


问了问才明白,不是不要钱,是不接受调解,哥们当时汗就下来了,因为他意识到这是要往死里干他的节奏;


谈了仨小时,哥们开价从五千开到五万,最后加到10万,对方受害人始终就一句话,不接受调解,必须让哥们付出代价;


于是哥们就被送分局了,伤口3公分以上算轻伤,轻伤就够刑事案,受害人不接受调解,派出所也压不住;


之后流程就快了,案情清晰,证据确凿,嫌疑人供认不讳,经分局侦办,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哥们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但考虑到双方口角在先,且哥们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医药费误工费一分不少;


因哥们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单位决定开除其公职;


这就是原大兴区某事业单位员工,现无业游民的故事;


哥们这辈子都记着受害人那句话:我不差钱,我就要给他点教训。



奉劝大家:能吵吵的,尽量别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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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没想到,多年前的回答,居然能蹭到吴某签的热度

很多看官问我,14岁你看不出来么?在这统一回复大家,看不出来我问她年龄干啥?

2017年春节后,我回上海,有一个姑娘约我出来吃饭。

酒足饭饱,天色渐晚,这个姑娘各种找机会开车,把我撩的欲仙欲死,我问她多大,她一开始说十八。但是,后来我又问她多大?她说16,再后来说十五。当时喝的几瓶百威一下子就醒了,尼玛的,搞不好这姑娘未满十四岁啊。

结了账走出饭店,我长了个心眼儿,问她你带身份证了么?

她说身份证在家里,她家里也没有人要让我跟她回家做做!

握草,吓得我借口买饮料,然后从超市后门跑了。在居民楼里转悠了,一个小时,才敢出来!

差一点,我要是没管住枪,估计已经吃上一年半的棒子面窝窝头,未来以及以后还会继续吃下去!

另外,评论里说三年血赚,死刑不亏的!还有什么三年起步死刑不亏的!

你们的水平也就仅限于拾人牙慧,也就只能评论出这么媚俗的语言,真是令人恶心!

你可以觉得我开不起玩笑,我只想说对于法律的淡漠造就大多数人的无知!

成年男性与十四周岁以下的女性发生性关系,视作强奸行为进入司法程序!

感觉很多人完全不懂法啊,翻来覆去就那么几个说法,不知道就没事儿,2015年8月,刑法修正草案拟取消嫖宿幼女罪,8月29日,嫖宿幼女罪确在刑法表决稿中被删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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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柯震东吸毒案闹得沸沸扬扬,但是对于事件处罚结果的由来可能很多人并不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因此,吸食毒品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行政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什么意思?

假如你朋友吸毒,你不吸毒,结果他来你家聚会的时候毒瘾发作要来一口,你看在朋友面子上没说什么,心想反正我也不吸毒,他爱怎么作是他自己的事。结果聚会现场别人看见他吸毒了就报警了。

这时候警察叔叔把你和你朋友都带走询问,你朋友承认自己吸毒了,参考第七十二条处罚,十天半个月就出来了;假如你承认知道他吸毒了也承认你没管,请参考上方三百五十四条,关个一两年都是有可能的。有没有觉得很坑?所以一定离瘾君子远远的,不为别的,就为自己好好的。


当年柯震东吸毒大陆是怎么处罚的?

柯震东吸毒被行政拘留14天,放回去了;

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被判有期徒刑半年。


虽然房祖名持有大麻,但判刑的主要依据还是容留他人吸毒。


再分享几个「以为是小错,但牢低坐穿」的情况吧:

第一个,夏律师分享的,关于挪用资金的。很多人知道这样做可能不合适,但是肯定没想到这罪这么严重!不要以为公家的钱好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说,进去了还要重判的!

https://www.zhihu.com/video/1311796943710777344

第二个,在朋友圈做微商,一不小心可能就牢底坐穿了。对货品来源一定要认真核查, 特别是有些人知法犯法,不要以为换了马甲就抓不到你,只要最后资金流向某个固定账户并有了消费,收网还是分分钟的事!你以为利用了人们的虚荣心赚了钱,实际上一旦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带来的制裁只会让你得不偿失!

https://www.zhihu.com/video/131179767329755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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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时候,隔壁邻居叔叔家有个弟弟,平时吊儿郎当,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惹是生非。

适逢83年严打开始,基本上每隔几天就能看到被反绑双手,胸前挂着白纸牌,身后站着警察叔叔的犯罪分子,站在大卡车货仓里,游街示众。

网图侵删:






隔个一两个月,就会开个公审大会,批判犯罪分子的罪行,然后逐一宣判。

网图侵删:



大河的河滩上,也经常性的扯起防水布,一队警察押着人进去,听见几声枪响,然后听到哭天抢地的哀嚎。


隔壁叔叔家里老人,怕他这个弟弟在外面惹事生非招惹麻烦,干脆想了点办法找了点关系,年底招兵的时候,把他这弟弟塞部队去了。

塞进部队之后,军事化管理,各种体能训练和政治教育,居然真的把一个二流子教育成了新时代的解放军战士,写信回来也知道感恩父母了。家里老人家十分欣慰。

在部队呆了两年,请到探亲假,回来过年。

才一回来,以前一起混社会的狐朋狗友们就找上门来了,请吃饭请喝酒,闹得不亦乐乎。

可能是在部队压抑太久,终于得到舒缓;也可能是本性就喜欢吃喝玩乐;邻居叔叔的弟弟居然在两三天之内变回了当兵前的模样和习性。


临近过年那几天,有天下午,他们一起七个人,中午喝得有点多,叫了一辆大三轮车——那时候我们这小县城里除了政府部门有几辆小吉普,运输部门有几辆大卡车之外,汽车基本没有,三轮车就是主要交通工具——想去大河边吹吹风,醒醒酒。

他们说的地方很偏,师傅本不想去,他们许诺给高价,算包车,开三轮的师傅勉为其难的答应了。

把他们拖过去之后,师傅找他们要钱。

那帮人都是一群二流子,钱是不可能给的,赏你一耳光好了。

三轮车师傅一看不太妙,车费也没要,连忙开车就走了。


那天天气挺好,虽是腊月,太阳很大,几个人躺在河堤上晒着太阳抽着烟吹着牛,讲自己的“光辉事迹”。

不知不觉几个人带的烟都抽完了。吹牛不抽烟,吹起来不够气势啊!

有人问,怎么搞?

有人答,这荒山野岭的地方,连个代销店都没有,搞毛线。

又有人答,MMP要是来个人还可以“宰个羊”!


此时,说曹操曹操就到。

远远的从大堤那头走过来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头,左手拿着半棵甘蔗,右手夹着一支烟。

“宰不宰?”有人问。

“当然宰,这么久就来了这么一个人!”

邻居叔叔的弟弟插了一句,“这样做不太好吧!”

立刻被其他几人骂“没卵用!”

激将法一上,年轻人顿时冲昏了头脑。

等那老头走进,七个人前前后后把老头儿一围,掏出跳刀,往老头儿面前一晃,老头儿顿时老实了,几个人一拥而上把老头“宰了个羊”!

一看成果,几个人气坏了,总共抢了现金一毛六分钱,半包“游泳”香烟,半棵甘蔗。

几个人气不打一处来,抓过老头,扇了几耳光,又踢了几脚,叫那老头“滚远些”!


老头子连滚带爬的跑了。

几个小年轻还在防波堤上晒太阳抽烟吹牛。

老头子跑回家,气坏了,打劫就算了,还打人。我这么大年纪了你们也下得去手。

越想越气,越气越想。老头儿一翻身,从床上起来,转身去了大队部,找了会计要用电话,报警!


本来就处在严打期间,又是年前,还是群体性持械抢劫案件,公安局异常重视,立即分派警力,赶往案发地点。

一群小年轻还在吹牛逼。丝毫没有察觉到异常。

他们突然发现,大堤上走来了一对情侣,男的穿一件风衣,女的穿一件火红的长大衣,手挽手漫步走。


“这个只怕要宰百把块!”

“搞搞搞!”一群人极度兴奋。


待到那对情侣走近,七个人一拥而上,把两人围在中间。

带头的那人掏出一把跳刀,在手里转来转去。

可是那对情侣丝毫没有胆怯,手伸进怀里,掏出来的,赫然是两把乌黑铮亮的手枪!


小年轻吓得魂都没了,丢了跳刀转身就跑。

警察鸣枪示警。

七个人如鸟兽散,大难临头各自飞。

可惜警察早已四下埋伏,七个人一个都没跑掉。


带回公安局之后,几个小年轻还牛逼的很,总想着,才抢了一毛六分钱,半棵甘蔗,半包“游泳”烟,能关多久,最多几天就放出来了,毕竟“游泳”的烟才5分钱一包。

警察通知家属,隔壁叔叔吓得腿软,毕竟这两年看到游街示众公审大会也不少了。连忙托关系找人帮忙。

非常时期谁敢趟这趟浑水?

没办法只好另辟蹊径,找部队,看能不能军事法庭处理。

打电话到部队,刚报了个名字,还没说事情,部队那边已经给出了处理意见——开除军籍,交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最后,审判结果,带头抢劫,拿跳刀的那个,死刑。

其余六人,有期徒刑二十年。


写到这里肯定有人质疑,抢了那么点钱,怎么会判那么重,请自行百度“严打”词条!

就算不是严打,看下面的量刑标准,估计没个十年也出不来。

好吧,我不是学法律的,我不专业。十年是我猜的!有没有明白人告诉我这个到底是应该判几年?



关于抢劫罪量刑标准,网上摘抄了一些。

一、抢劫罪能判多少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的起刑就是三年以上。你说的情况要看被抢物品的价值多少,是否有入户、公共场所等情节。

二、抢劫罪参考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标准(2017)》第一百一十三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抢劫1次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2次的,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的,按比例计算:

(一)抢劫致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1人,重处10%,轻伤的,每增加轻伤1人,重处20%;每增加重伤1人,重处30%,构成伤残的,每增加一节伤残,刑期增加6个月。

(二)持械抢劫的,重处20%;

(三)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的,重处20%;

(四)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20%;

(五)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30%;

(六)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重处20%。

(七)抢劫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人员的,重处10%。

(八)抢劫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的,可以轻处10%。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个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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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国考有个口诀来着?

限(限制人身自由)

抢(抢劫尤其入室和持刀)

刀(引发冲突,携带管制刀具枪支)

国(国家,公共,安全,设施)

毒(任何涉毒,毒品毒药,致伤致残特殊品)

脏(协助和买卖赃物)

军(涉军队的犯罪行为)

书(违禁宣传品还是簧片来着?也包括邪,教)

女(拐卖,猥亵,qj等)……

好像一共九种,是遵循从重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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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更新一个以为是小罪,其实判刑很重的案例。

去年同事办的一个小案子,一个90后小伙子在微信上组织三五个卖淫女招嫖,整了三个多月,生意好的不得了,被派出所抓了以后,自己也没当回事,还以为交点罚金就能出来了。结果,微信账单一拉,查实三百多次,检察院量刑建议无期徒刑,最后判了十六年(法律小常识,组织容留卖淫五年起步,以网络方式犯罪的,是正常刑期的二倍,也就是说,起刑十年以上。)

分割线如下

评论以及私信里跟我辩论的微商们,有勇气把自己的产品拿过来检测一下吗?

简单科普一下,现有的非正规渠道,以保健品为宣传点,月瘦八到二十斤的减肥产品,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虚假宣传,压根没效果,一种吃过以后会有口干厌食心慌等不良反应,但是瘦身效果也很明显,那么这种产品肯定是添加了西布曲明成分的,生产和销售这种产品均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并且,处罚很重。
手头现成的鲜活案例,女大学生做微商卖减肥药,卖了三年,赚了小一百万,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百万,一辈子都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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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刚好遇到一个案件,感觉还算切合,能答一下本题

案情:
A驾驶摩托车(只有C1证,准驾车型不符)正常行驶,见前方绿灯仅剩几秒,遂在离白线10余米处逐渐减速,因其前方仍有一摩托车,其便稍微向右打了一点方向以便等红灯时与前车并列(因其已经减速且转向速度较慢,基本不会影响后车正常行驶)。

A身后同向行驶的一摩托车(驾驶员B搭载一乘客C)见绿灯将灭,遂想在红灯之前冲过,在从A的右侧超车(时速约40Km/h)的过程中刮碰A的右后视镜,导致车辆倒地(倒在A右前方1、2米处)、BC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A及其车辆无损且未倒地,已稳妥停在白线前)。

事故发生后,B迅速爬起并指责A,然后将车辆及C先后扶起,而A见BC能够站起,且认为是B从后方刮碰到其车辆,认为二人无大碍属于轻微事故,遂未下车、未报警、未帮忙搀扶车辆及人员,待绿灯亮起后驾车离开(从事故发生到其离开前后约1分钟左右)。后C通知亲属前来并报警,随后送医救治,症断为左腿某处粉碎性骨折,鉴定为重伤二级。
由此,交警大队认为A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明知其为其中一方当事人,仍然不报警也不救治伤员而离开现场,属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认定A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部分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的规定,A无证驾驶,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至法院。(即以逃逸认定其负主要责任,以无证驾驶作为其入罪的依据,逃逸在此不进行二次评价)如果此观点成立,那么A可能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还有部分人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天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交通肇事罪”,即只有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发生以上危害结果,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A在事故发生前的驾驶行为并无不妥,其驾驶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甚至可能不需要负责任;即使A有逃逸行为,该逃逸行为也发生在事故之后,不能认为A逃逸行为是C受重伤这一结果的原因,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也有实行行为,A没有值得科处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因此,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A的刑事责任。
这个案件中,A其实对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有意见,但是由于年轻无知,拿到事故认定书后没有及时提出异议,而是找所谓的网上律师咨询,这个不负责任的律师告诉他:有异议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来 于是A就没有在规定时间里提出复核申请,等后面反应过来已经来不及了。目前状况是B屁事没有,A被C民事起诉到法院,双方协商好赔偿C一共20多万。刑事方面还面临着被起诉的危险。
其实张明楷教授在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 上对类似本案的情况也有论述,所持的就是类似第二种观点,并认为交警责任认定是行政责任,不是刑事责任,不能仅以此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应该根据本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我本人也认为A这样实在太冤太亏,但现实中基层办案就有可能把A起诉甚至定罪,即使最终A不要承担刑事责任,他也因为自己的年轻而付出了20多万的赔偿金,B却鸟事没有,也算冤大头了。
所以,提醒各位知友,安全驾驶,遇事处理稳妥一些,发生事故就算不是自己的责任,也最好下车看一看、扶一把,尽相关的义务,让警察蜀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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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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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新闻。(5月31日)


今天的新闻(7月24日)

今天的新闻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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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一个案子。

有天晚上值班带着联防出去蹲点守候,远远看到一个人骑着一辆自行车过来,他骑的很吃力,因为车子很小,最奇怪的是坐垫只有半个巴掌大,这个人是站着骑的。

当然要把他拦下来,这个家伙很爽快,说是刚偷来的,准备骑着去卖了~当时偷自行车很普遍,也很好卖,二三十块钱就出手了。

我们马上就带着这家伙去辨认现场,因为是刚偷的,还必须通知受害人去报案。受害人家离的不远,是自建房,一楼客厅不住人,嫌疑人就是把门撬开后在一楼偷的。

找到受害人后,他说一楼放了两辆自行车都不见了。我们连忙问嫌疑人,他承认偷了两辆,本来打算骑一辆另一辆牵着走的。可是这两辆车都很难骑,坐垫很小不说,轮胎上还有很深的花纹,用尽全力才勉强可以骑动了,他就把另一辆扔在附近沟里了。

我们把受害人和嫌疑人带回派出所,一个民警去做报案笔录,我给嫌疑人做询问笔录,刚做了一半,那个民警跑过来说“你改做讯问笔录吧”(当时治安案件用询问,刑事案件用讯问),因为那两辆车价值接近两万。

当时的普通自行车就算是凤凰牌也不过两三百块钱,我们这种小地方还真没见过这么贵的自行车。原来失主是个自行车攀爬爱好者,算是半专业的,两辆车都是欧洲进口货,一辆价值七千,一辆价值一万二。

嫌疑人本来只是想偷辆车卖二三十块钱,没想到不但构成了刑事案件,而且属于“数额巨大”~当时“巨大”的标准是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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