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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新规 3 月起实施,学校、教师可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哪些行为被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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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新规3月起实施:学校、教师可采取哪些措施?哪些行为被禁止?

自今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在校园里,学校和老师在管理学生、引导行为方面有了更明确的依据和更宽泛的权限,但也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这项新规的颁布,旨在让教育惩戒更加规范、科学,既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那么,具体来说,学校和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呢?又有哪些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呢?让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

学校和教师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

《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四种类型,从轻到重,循序渐进:

1. 警告性措施: 这是最轻微的惩戒方式,旨在引起学生对不良行为的重视,及时改正。
口头批评和告诫: 这是最常用也最直接的方式。比如,老师发现学生课堂上频繁讲话,可以轻声提醒,或者在课后进行简短的谈话,指出其行为不当之处,并说明原因。
要求在教室前、后排就坐: 对于课堂纪律不佳的学生,可以安排其到前排接受老师的直接监督,或者到后排避免干扰其他同学,这是一种视觉上的警示和行为上的约束。
通知家长: 当学生屡次出现不良行为,或者行为较为严重时,与家长沟通是必要的。通过家校联动,共同教育学生,可以更有效地帮助学生改正。

2. 纪律性措施: 这些措施是在警告性措施无效或学生行为不当性质较重时采取的,目的是让学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后果。
承担延时打扫教室、图书馆、体育器械室等公共场所卫生: 这是一种劳动实践,让学生在付出体力劳动中体验规则的重要性,培养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比如,学生迟到早退影响了早操,可以让他晚点打扫教室作为弥补。
课后留校: 这是指在正常上课时间结束后,安排学生在教室或指定场所完成作业、进行反思或参与集体活动。目的是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改正。
取消活动资格: 比如,学校组织一次班级才艺表演,如果某个学生近期行为不端,影响了班级整体形象,可以取消其参加此次表演的资格,让他明白行为与机会之间的联系。

3. 矫治性措施: 这类措施更加侧重于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纠正和引导,通常需要老师的耐心和专业指导。
要求进行反思和写检查: 这是让学生深入思考自己行为的对错,并用文字表达出来。写检查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我剖析和自我教育的过程。
要求向受到不当行为影响的同学道歉: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旨在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伤害,学会承担责任,并修复人际关系。
承担因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 比如,学生不小心打碎了教室的窗户,那么在老师的指导下,可以让他参与到维修的活动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造成的损失。

4. 加强性措施: 这是最严厉的惩戒措施,通常只适用于学生出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并且经过前几种措施仍未能有效改正的情况。
学校开除学籍: 这是最严重的后果,意味着学生将失去在当前学校学习的机会。然而,根据《规则》,开除学籍并非学校可以随意为之,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比如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并且必须通知家长,给予学生申辩和陈述的机会。
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这也包括了留校察看、记过等处分,通常会记录在学生的档案中,对学生未来的学习和发展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所有措施的采取,都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尊重学生、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老师在实施惩戒时,必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让惩戒真正起到教育和引导作用,而不是简单地“惩罚”。同时,“惩戒的目的是教育,不是惩罚”,这一点至关重要。

哪些行为被明确禁止?

新规的出台,更重要的是划定了教育惩戒的“禁区”,防止滥用和过度惩戒,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以下这些行为是被《规则》明确禁止的:

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体罚学生: 这是最直接、最危险的体罚形式,不仅会对学生身体造成伤害,更会带来心理创伤,是绝对不允许的。
禁止侮辱、辱骂或者采用歧视性、侮辱性、低俗性等方式损害学生人格尊严: 语言暴力同样可怕。老师的言语应充满关怀和尊重,绝不能因为学生的错误就进行人身攻击、贴标签、公开羞辱,这会严重打击学生的自信心和自尊心。
禁止指派学生代替教师完成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侵犯学生权益的事务: 比如,让学生去打扫老师的办公室,或者让学生替老师批改其他同学的作业。这不仅不符合教育规律,也可能助长学生的不良习惯。
禁止进行或者暗示、诱导学生进行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行为: 老师的言行举止都可能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必须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绝不能引导学生去做不道德或违法的事情。
禁止因学生不完成作业、不遵守纪律等原因,要求学生退学或者开除学籍: 如前所述,开除学籍是非常严厉的措施,不能作为处理轻微违纪行为的手段。对于学习困难或者有纪律问题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积极采取教育、帮扶措施,帮助他们克服困难。
禁止因学生家长未履行抚养义务等原因,对学生实施惩戒: 学生是无辜的,家长未尽到责任不应成为对学生施加惩戒的理由。学校和老师应与家长沟通,共同解决家庭教育问题。
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除了直接的击打,一些看似“温和”但实际会造成学生痛苦的行为,比如长时间罚站、剥夺基本生理需求(如饮水、如厕)、强迫做侮辱性的动作等,都属于变相体罚,同样被禁止。
禁止以考试成绩、升学情况等对学生进行侮辱、歧视: 学生的成绩固然重要,但绝不能成为老师攻击、贬低学生的借口。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闪光点,老师应该看到并鼓励,而不是用成绩来衡量一个学生的全部价值。

总之,教育惩戒新规的实施,为学校和教师在管理学生时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也为学生树立了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学校和教师要将这些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做到“有温度的教育,有原则的惩戒”,让教育惩戒成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有力武器,而非压垮学生的重担。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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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对于惩戒,完整的逻辑链条应该是这样的:

学生犯了错误——错误被认定——实施惩戒

对于必要的惩戒措施,我不反对,但是,惩戒的前提是“错误被认定”。

问题来了,谁认定?怎么认定?

比如说吧,先看图,官方发布的何时应该被惩戒:

就说这条,扰乱课堂秩序。

我知道有孤独症的孩子被老师惩罚的,别问我为什么知道,我不说!

或许有的亲会说,现在的老师,都知道孤独症。

其实,真的未必。

我还遇到过一个“特氏综合征”的孩子被老师惩戒。

请注意,不是“唐氏”,这可能大家都知道,“特氏”,应该确实是不知道。

好吧,这一点,仅仅是知识性、专业性的问题。

还有,人有好有坏,老师,也不可能全是道德高尚的,虽然,我相信大多数老师是好人,但难免有害群之马,前几天的新闻,大家应该都听说了。。。

所以:

这一点,什么叫做“不服从教育、管理”?

可操作空间,会不会太大?

最后,我要说的是,其实我不反对老师有必要的惩戒权,但是,毕竟老师面对的是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他们或许很敏感,很在乎老师的一言一行。

颁布规定的时候,还是应该多想一想,尽量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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