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一方面绝不能开尊严死的口子,否则会导致各种的后遗症和漏洞,另一方面不管是政府还是家属,必须保证重病患者过上物质富足、精神饱满的生活。
至于怎么才能确保重病患者过上物质富足、精神饱满的生活,那是政府和家属的事情,跟我没有关系。政府有责任、家属有责任也有义务照顾重病患者,而且得照顾好。
我跟 @李建秋 的区别在于,我比较怂。你在李建秋的评论区骂他,李建秋会把你记在小本本上,然后发想法把你挂起来。你在我的评论区骂我,我会直接把回答删掉,徐州八孩母亲的俩回答我就都删了。
从本质上说,这两件事是一回事,还是中国当今社会,在2022年的今天,无完全行为能力、只能依赖他人生存的个体,包括老人、孤儿、重度残疾人、智障和精神病患者、重病患者等,如何过上网友们所期待的生活水平的问题。
网友们的答案也很简单,要么就是政府,政府必须保证让每位公民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我们交了那么多的税,政府卖了那么多的地,怎么可能没钱?可以把盖水司楼的钱,把贪官污吏抄家的钱都花给精神病患者!要么就是家属,家属必须妥善地、有尊严地照顾好重病患者,那可是你的家人,是你的妻子丈夫父母儿女,你怎么忍心让他/她安乐死尊严死?你要24小时贴身照顾,犯病时要耐心安抚,喂饭时要细致入微,擦洗身子时要不厌其烦。
我也不知道该怎么解释、回答这些问题。
也不用这么复杂,说个最简单的——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打骂孩子对吧?据说在美国父母打孩子是要被剥夺监护权的,孩子会被送到社会救助机构。政府要盖好儿童救助站啊,让救助站里的工作人员对待孩子比亲生父母还要好。父母可以跟小朋友讲道理啊,你讲不好道理,他不愿意听道理,那是你教育方法有问题。
我家孩子长这么大,我打了他五次,全是打屁股,现在他调皮了我会关他一会阳台——关阳台好像属于冷暴力?我还自认为是身边周围中比较开明懂事的家长。我只能说中国家长几乎人均罪犯了。
生个屁。
首先要知道尊严死和安乐死不是一个概念,“尊严死”不是某些欧洲国家目前合法的“协助自杀”式安乐死,更多倾向于临终关怀范畴。需要的不是研究怎么给病人推安乐死药物,而是要提供疾病终末期的一系列生命支持治疗/抢救的决策方案。
何种抢救方式/生命支持属于中等痛苦/高痛苦的抢救/治疗?
抢救/治疗前是否需要常规进行格拉斯哥昏迷评分等意识评定?
如果有意识的话是否需要进行镇痛/镇静?
意识评定、镇痛镇静导致抢救延误如何进行责任分割?
家属提出过度临终治疗的要求,患者没有签署过相关文件,是否听从家属的意见?
核心问题不是什么“风险”,这玩意真没啥风险的空间。主要问题是这小小三个字,需要的配套规章堪称庞杂,而且必须要白纸黑字写出来。用类似报社锐评、口头鼓励这些不用背锅的督导方式,医生不可能买账。
但凡留下一点给医闹钻的空子,推进尊严死的这批人里,规章每发现一个漏洞上一次热搜就要献祭一个人,这活任谁都不敢干。
如果一个决策的获益人群没有任何统战价值,因此相比较获益,该决策带来的风险/成本就会被无限放大。
儿子:(眼泪汪汪)爹,真的要这样吗?儿子还想多孝顺您几年!
父亲:(含着泪水)儿啊,我活的太痛苦了,生不如死,让我安静的走吧,我对世界没有留恋了!
(父子二人抱头痛哭)
儿子:(眼泪汪汪)爹啊!您看我们现在被你拖累成啥样了!你行行好,放我们一码,就自己去吧!我现在没钱给你治疗,也没力气照顾你了!爹啊!你看在咱们父子一场的份上,就赶紧去吧!不然咱们的情分就要到头了!
爹啊!你看邻床那XXX不就自己去了!你看看儿子我如今这疲惫的身躯,看看您儿媳妇嫌弃的眼神,看看您儿孙那想说却不敢说的样子!为了给您看病,家底都掏空了,人都拖垮了!
爹啊!你这病根本就治不好了!大夫说了也就是苟延残喘,躺在床上续命罢了!您是续命,您的儿孙可就没命了!您就为我们考虑考虑吧!您走了以后,我们定给您风光大葬,披麻戴孝,绝对尽到孝心!
爹啊!我实话跟您说吧,家里人已经讨论好多回了,实在是撑不下去了,您要是实在不愿意走,以后您就当没我这个儿子,您吃喝拉撒都自己想办法吧,我反正是伺候不下去了。您儿媳妇已经闹好几回要离婚了,您忍心看着您儿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吗?您忍心为了再活几年,把儿子往火坑里推吗!
爹!求您了……
父亲:(含着泪水)儿啊,好,好!我去死,去死!我一把老骨头,不给你们添麻烦了!
(父亲老泪纵横,内心悲凉;儿子表面悲伤,内心如释重负)
其实也不能说我国没有「尊严死」的全套解决方案,因为早在前些年我国台湾地区就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对「尊严死」做出了一些探索。
台湾地区主要的措施是圈定可适用范围,限定可施行的机构,提炼来说就是:
根据相关条款,在病症末期、不可逆转的昏迷、永久植物人、极重度失智、痛苦难忍或无法治愈这五种临床条件符合其一,成年国民便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预先确立选择何种医疗方式。
但是我们要注意的就是这样的举措类似于公开立遗嘱,需要提前对外表达出来。
而且,允许采取的「尊严死」措施更接近于排除法,换句话说就是“可以不用这样救我”,是一种消极被动的错误,并非是主动直接的“把我干掉”。
其实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事先论证当然是很重要的,但因为法律制定的后果和实施的情况总是很难预测,总是容易陷入「虽然一直调研,却总是很难立好」的困境。相对来说,只要不立,也就无所谓好坏了。
以前在类似的回答也提到了我国目前的一些状况,几年过去变化也不大,感兴趣的知友可以一起看看。
我觉得应该先解决咱们“尊严活”的问题,你说呢?
在养老靠子女的地方,安乐死合法化 = 鼓励谋杀老人
问题的关键是你自己想体面,还是有人想帮你体面。
建议只适用于一般认为会产生巨大痛苦且现代医学界公认没有治疗希望的疾病,比如晚期癌症,白血病,晚期艾滋病等等。这个标准应当明确到每一种疾病种类和名称,不在名单上的疾病不能申请。
不能采用单一的病人或家属申请制,而应当由主治医院和病人方共同申请。
最好能像死刑一样,由国家最高机关来进行复核与最终批准。此外还要省,市级多个层级的批准。
应该对病人家属尤其是病人遗产的受益人进行政审,以上对象有犯罪记录、失信记录、欠下巨额债务等情况时,不能进行“尊严死”的申请。
最难的点还是如何保证申请是出于病人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轻易地就通过了的话。
我可以断言,造成的不良影响将不仅限于平民百姓。
国内不能立这个法,我们国家太庞大,人口又太多,社会十分复杂,欠发达地区县镇层级很混乱,不仅执法存在很多空缺盲区,监督体系都没建立健全,做不到,做不到法令执行到位和有效监督。
各地都存在因嫌医疗费太高,直接签署责任协议,把重病亲人从医院接回,任由其病情加重恶化去世的现象。还有如女婴被打掉,拐卖儿童妇女,无人管辖,各方默许,任由其存在多年。而且对此没有任何追责之法,只有舆论发酵时,才会找个借口加个罪名,安抚一下网民情绪就完了。
如果这个真的被立法,到时候肯定会出现歪曲执行,有人伪造文件利用法律,如年迈父母体弱的儿女重病的伴侣等被害死。
仅此这一点,这个法律不能立,人性经不起考验。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
这些地方,是不是充满了别有用心的家属、谋财害命的器官贩子?是不是变成了“合法杀人”的地狱?还是社会秩序大乱,人民丧失伦理良心?
好像并没有吧?
那为什么我们推行“安乐死”,就会变成“道德危机”?难道我们跟这些地方的人民不一样?我们心里都住着恶魔,他们都是天使圣人?
显然,我并不认为我们比外国人“坏”,相反,我们的老百姓都非常淳朴善良。
那我们在害怕什么?为什么要把后果想象的这么“黑暗”?
一个个都站着说话不腰疼,病不在你身上,你可以高谈阔论的说什么要防止这、防止那。
我们没有权利,代表那些在病床上被绝症折磨的不成人形、只希望保留最后一点做人尊严的病人们投出这一票。
我始终坚持,选择有尊严的方式死亡,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充分尊重、不去胡乱干涉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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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情都有正反两面,有积极作用就有副作用。先考虑该不该去做,再考虑如何用规范限制滥用。
性自由可能被滥用,所以我们设定了婚姻制度和打击性交易;
杜冷丁等麻醉剂可能被滥用成毒品,所以我们设定了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让毒品成为了医用品;
堕胎其实也算是杀人,所以我们设定了限制,超过一定月份的婴儿不允许堕胎;
赌博和博彩不做限制都是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所以我们设定了彩票制度和A股。
不能说因为一件事情,可能被滥用,就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你们所担心的问题,就是法律和制度需要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怕被代表,怕被坏人利用,那就建立起制度规则和惩罚措施。难道我们会因为怕发生交通事故就不去开车了吗?
自由并非没有边界,过度追求个人的绝对自由,当然最终会导致群体的不自由,因此要把自由做一定程度的限制。
那么这个限制和边界,究竟应该设定在什么程度?
我认为,自由的边界是:在满足自身自由的同时,不会产生限制他人自由的后果。
请问,一个受尽折磨的病人,本人在意识清醒的时候,明确表示想用舒适的方法离世,只是需要医生给自己一些药物帮助。这个事情,到底限制和侵犯了谁的自由呢?
争议点在于如何避免用「尊严死亡」掩盖遗弃乃至故意杀人,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需要立法技术和执法成本的投入。
「尊严死亡」有多重含义,卫建委在回应中提到的是一种形式:「在疾病终末期患者弥留之际不再采取过分的延命治疗,采用安宁疗护给病人以临终关怀,让他们自然而有尊严地离开世界,从而最大限度地免除患者临终难以忍受的痛苦,也减轻患者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
而在不同国家,也有更接近于安乐死的「尊严死亡」定义,例如根据美国俄勒冈州 Death with Dignity Act 中的定义,预期存活时间不足六个月的绝症患者,可以通过满足特定资质要求的医疗人员,开具用于结束生命的药物并自行服用。
简单来说,就是两大类,我说得粗鄙一点:
1、放弃治疗
2、自助安乐死
后者争议显然更大,有被用于故意杀人的可能性。根据俄勒冈州公共卫生部门发布的 2019 年度报告,94% 接受「尊严死亡」的绝症患者会选择在家中服用药物结束生命,这个过程得不到外界有效监督:有可能领了致命药物却被用于在黑市倒卖;有可能领了药却反悔了,而家人为了摆脱累赘直接「大郎,喝药了」,这都属于犯罪。另外,这也对医学伦理提出了挑战:有新闻报道称,部分医生基于希波克拉底誓言,拒绝开出取人性命的药物,认为此类立法将自己陷于不义之地。
至于「放弃治疗」这条路径,相对争议小一些,因为医生并没有主动造成病人的死亡,但也存在灰色地带。到底是「安宁疗护」,还是重回《楢山节考》式的弃老陋习,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水平不同的地区,实际表现形式可能千差万别。(在我们所处的礼仪之邦,社会生产力不行的时候,也是有系统性弃老现象的,搜索一下「寄死窑」就能感受到残酷)。而在当今社会,也需要避免尊严死亡成为拒绝赡养老人、对有扶养义务的对象进行虐待、遗弃的托辞,反而践踏了生命权。
有争议,但还是需要研究下去,因为就算不去看,实然层面的放弃治疗依然会普遍存在(委婉的说法叫「保守疗法」);砸锅卖铁延续老人生命带来的经济压力面前,亲情也可能经不起考验;「好死不如赖活着」的传统理念也在与追求生活质量的思想产生冲突。即便不研究尊严死亡立法问题,也拦不住有人用更没有尊严的方式作出痛苦的抉择。
在《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国家卫健委曾就临终关怀、尊严死亡、生前预嘱相关问题开展专门的课题研究,但因为立法条件还不成熟,没有被写入民法典。正值两会,看看今年有什么新动向吧,也是老龄化社会迟早要面对的问题了。
可能是在医院里看多了这些,心理比较阴暗吧……
加班,可以叫自愿加班;
降薪,可以叫自愿降薪;
久病床前无孝子,如果有人用各种方式(无论软的还是硬的)让病人“自愿”尊严死呢?
在没有解决这类问题之前,这个口子是不敢开的。
有很多时候,有些事情开了口子,就会像衣服裤子破了个洞,没处理好,这个洞一定会越破越大。
更新:
在国内目前的环境下,无论是尊严死还是安乐死,「让生存质量极差的患者人道死亡」这道口子很难开乃至不能开,其可行性需要非常慎重地研判讨论。
实际上,作为医生,我是很能理解为啥国内对安乐死慎之又慎——因为在医院这个生老病死苦俱在的见证人性之地,我们见过太多的人性幽暗。
负面一点讲,以我见识过的国人秉性和某些道德水平,本在于解脱倍受折磨患者的“人道死亡”,会因经济利益驱动,让无数病情没到穷途末路可以积极治疗还有救的病人「被解脱」。
怎么说?难道会有家属因为一点点经济利益(或者说省点钱)选择把自己的亲人送上路?
不要高估人性的下限。
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在医院,最想让你康复不想你死的,是医生。”
如果你见过出车祸昏迷的老人被家属扔在ICU欠费不管,扬言“治不醒就不接走”;见过先天性食道畸形的新生儿被禽兽父母活生生饿死(实际做个小手术插个胃管就能进食);见过瘫痪在床的脑卒中患者一个星期翻一次身,后背的褥疮和肮脏的被单粘在一起;见过极重度慢阻肺明明吸口氧就能缓解,却被以“回去治”的理由强行拖上没任何供氧设备的黑救护车…
你会好好考虑下「为了省钱省心把重病的拖累——安乐死算了」的可能性。
并不是每个家人都会倾家荡产卖车卖房子来救你,见过太多的善良,就会低估冷漠和凉薄的可怕。
更要看到——疾病对家庭的拖累是沉重的,所谓“久病床前无孝子”,如果你瘫痪在床无法自理意识不清,你的身边人可以不离不弃照顾你一个月、一年、两年,可五年呢?十年呢?
我就不继续讲下去了。
安乐死尊严死,最最重要的是终末患者的个人意愿——直白点,你到底“想不想死”,是想“好死”还是“赖活着”。
如果患者意识不清,怎么判断个人意愿?如果神志时好时坏,怎么确认意向?如果罹患精神心理疾病,怎么判断做决定时是否在精神不稳定期?
一旦涉及安乐死,家属的签字有重大法律意义,但家庭矛盾、亲情缺失、夫妻亲子不睦… 你无法保证这时的安乐死决定,是否存在报复心理;你无法保证这个决定是负责的;当多名家属意见不一致,采纳哪一方?
再设想一下:患者忍受不了病痛想死而家属坚持继续抢救,听谁的?患者求生欲望强烈而家属想安乐死算了,听谁的?
在具体操作层面,这都是一个个坑。
再结合国内农村极高的老年人自杀率(老来两个儿子——药儿子绳儿子),以及越来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人道死亡」这个议题,必然沉重而慎重。
现实往往复杂的多,德与法、情与理纠缠,涉及到剥夺生命权的立法,慎之又慎啊。
「尊严死」与「安乐死」不同,前者是在现有医疗技术以无法治癒的情形下「放弃以勉强维持生命存续为目的的治疗方」,后者则是「以人为加工的方式使原本生命无碍的人死亡」。
前者是不作为,后者是作为,两者行为本身有很大的差异性。
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自从通过《安宁照护缓和条例》、《病人自主权利法》后,「尊严死」在台湾地区已合法化。而「安乐死」至今在台湾仍不被法律承认。
台湾地区的尊严死具体法规在《病人自主权利法》第十四条有如下规范:
1.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2.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3.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
4.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
5.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这里必须再次强调的是,「尊严死」是允许病人放弃「无法治癒本身疾病仅能勉强维持生命存续的医疗方式」。
《安宁照护缓和条例》第三条有如下定义: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四、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五、維生醫療抉擇:指末期病人對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施行之選擇。
六、意願人:指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之人。
「尊严死」立法存在哪些困难?
不知道大家还记2017年那个悲剧不,2017年8月31日晚,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产妇跳楼原因是难忍分娩阵痛,多次向家属要求剖宫产,医院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情绪失控,跳楼身亡。
我们的国情是以家庭为情感核心的社会架构,在这种结构下当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不一致时就会衍生很多的问题,榆林跳楼待产妇就是血淋淋的例子,同样的在医疗中还有:
ICU里吊针续命的退休高干
神经内科里躺着的植物人患者
急诊科胸痛中心里亟待溶栓/介入的胸痛病人
。。。。。
有时候你的生命并不掌握在你自己和医生的手里,而是在你的至亲手中
「尊严死」确实值得考虑和研究,「尊严死」可以是终止患者免受病痛的折磨,也可以是合法终止一个人的生命权,法律只是冰冷的文字,生命却是有温度的个体,只要有法律就有违法和钻条款空子的人,杀人与救人看似两个极端,却也有模糊的边界。
中国有几家医院开展了终末姑息病房和临终关怀病房?又有多少家属有意愿陪患者在医院度过临终时刻的?
如果是国家卫健委所说的这种“尊严死”,在当今的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至少我身边就有几个患有癌症晚期的长辈,都是被家人从医院带回家(当然还是经过患者人同意),靠着止痛药慢慢等待死亡的来临。
“在疾病终末期患者弥留之际不再采取过分的延命治疗,采用安宁疗护给病人以临终关怀,让他们自然而有尊严地离开世界,从而最大限度地免除患者临终难以忍受的痛苦,也减轻患者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
虽然这些行为旁人都能理解,砸锅卖铁、卖房卖车也无法延续这些长辈多久的生命,但毕竟有悖于我国传统孝道伦理,所以不到万不得一家人不会这么做,起初都是要求医院不惜一切代价治疗,直到患者本人强烈要求,甚至“拒绝治疗”,才会选择回家“保守治疗”。
不管怎么说,这种行为至少还有一种道德约束,毕竟我们大多数中国人还是相信人言可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让一些利欲熏心或是抠门的家属不敢造次,将原本通过积极治疗还有救的病人“带回家保守治疗”。
当然,对于有些人来说,这种道德约束就是一个P,不治就不治,遗弃就遗弃,所以我们也经常能看到人性之恶,父母放弃患病的新生儿,夫或妻放弃还可以抢救妻或夫,尽管没人能阻止,但事情一旦闹大了,法律还是有可能让他们付出代价。
然而,如果把这种行为合法化,不仅道德约束也就一扫而空,连上面这种人也不会有所畏惧,甚至就有可能演变成为一种谋财或是遗弃患病家人的“工具”。我始终认为人性是最经不住考验的东西,也不敢小瞧国人的“小聪明”,以及办事方法。
所以,在我看来现阶段“尊严死”绝对不可能立法,更何况这也不是一个简单出台法律的事,背后还涉及到国民的道德素质、严格的流程规章、成熟的监督制度,在这些因素完全不具备的前提下,开口子就有可能开出一个洞来。
最后说个题外话,我现在每年都有为家里几位老人买百万医疗商业险,可以按月支付,负担并不是太重,就是不想老人被迫选择“尊严死”。个人觉得,这件事远比考虑“尊严死”合法要更容易。
不应该。
拿我姥爷来说,八十岁,肺癌和气管癌,每年手术和医药费社保报销后大概需要小十万。
钱的大头几乎都是我舅舅出的,姥爷的几个子女包括孙辈的我们,大家凑一凑其实一家出不了多少钱,但是我姥爷就很不愿意治,心疼钱,他一直觉得拖累了我舅舅,我去照顾他的时候,他私下里跟我说觉得拖累了很多人。
这还是治的起的情况他都不愿意治,“尊严死”放开后有多少老人明明可以治却会主动或被动的“尊严死”,我不想看到这样的悲剧发生。
有些人可能搞混了,尊严死跟安乐死不是一个意思,尊严死指的是放弃临终抢救,是人已经不行了,就不装模作样抢救了,让人安安心心地去吧。
但是,对临终病人的反复抢救,和丧事大操大办一样,目前都是社会伦理的刚需。
临终抢救,是所谓孝子的必经仪式,从早折腾到晚,三番五次强烈要求医生再换个方法重新抢救一下。最终大家都疲了,都累了,医生终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了,憋了一天的放声大哭才终于来了:
“我的爹/娘/四舅奶奶啊……”
临终抢救本来就是很多人所需要的一个面子工程,久病床前的不孝子,往往是需要通过临终抢救来弥补心理上的愧疚的。临终抢救的阵势越大,越说明人孝顺。
就好像哭丧、嚎丧,嗓门越大越孝顺。
不光是不孝子需要,在公众层面上,临终抢救也是刚需。
以下包含法律法规禁止或可能引起歧义或争议的内容,就不说了。
来来来,做题了。
以下哪种情形,更符合你心目中的“尊严死”:
A.提前两年申请,在经过好几个“有关部门”审核,听证,监督,复查,批准之后,又凭借着公证书和法院那边的裁定,终于躺上了那张特殊的床位,平静的等待医生将那一管(已经在死刑犯身上验证过的)药水注入体内。
B.全麻一打,葡萄糖一挂,病床上一躺。有卫健委的官员来查房,问“这是干什么呢”?答曰“新疗法,新疗法,全麻镇痛,葡萄糖维持生命,等待病人自身免疫系统响应”。一个星期之后,对家属说“不好意思,我们尽力了,治疗失败”。家属握着医生的手“不怪你们,主要是病太绝了,太痛苦了,这样也好”。
C.病房里,安静,偶尔听得到仪器规律的响声,屏幕上的曲线有频率的划过。医生严肃而温和的面对家属“病人现在全靠仪器维持,但实际上已经失去意识了”。家属眼含泪水“真的不会难受吗”?医生安慰“已经没有任何知觉了”。家属抽泣着说“拔”。医生轻轻拍了拍家属的肩膀“节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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