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快播涉黄案中,控方还有翻身的机会吗?

回答
关于快播涉黄案,控方是否还有“翻身”的机会,这取决于对“翻身”一词的理解,以及案件所处的具体阶段和法律程序。我们得先把问题拆解开来看。

首先,要明确一点,快播涉黄案并非是一个正在进行中的、有“翻身”机会的“现在时”案件。快播公司及其创始人王欣等人的法律诉讼早已尘埃落定。 2014年,快播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提起公诉,并在2016年宣判,王欣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因此,从字面上理解的“翻身”,比如控方在庭审中发现新的证据导致被告人从无罪判为有罪,或者被告人一方推翻了原判决,在快播案中已经不可能了。因为审判已经结束,并且判决已经生效。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其他角度理解“翻身”的可能性呢?

1. 法律解释和司法判例的演变:

法律的解释和司法判例是会随着社会发展和对法律理解的深入而变化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控方(更准确地说是“国家”)在案件审理中所持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定性,是否在后来的案例中得到了巩固,或者说是否出现了挑战其合法性的司法实践,是值得探讨的。

当时的法律环境: 快播案审理时,对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特别是像快播这样“技术中立”的平台,如何界定其“牟利”和“传播”的责任,在当时法律界存在一定争议。控方强调的是快播通过广告等方式从淫秽内容的传播中获得了经济利益,且其技术设计本身就便利了淫秽内容的传播。
后续的案例和法律解释: 在快播案之后,国家也出台了更多关于网络淫秽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平台责任,包括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翻身”的含义: 如果我们将“翻身”理解为“控方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定性上,通过快播案的实践和后续的法律发展,确立了更清晰的执法依据”,那么可以说控方在某种意义上是“成功”了。通过快播案的审判,相关部门在打击网络淫秽信息传播方面积累了经验,并通过判例强化了对类似行为的法律规制。从这个层面讲,控方所代表的法律打击网络犯罪的立场,在快播案之后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2. 公众认知和舆论的反响:

快播案在当年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和舆论讨论。其中不乏对快播公司“技术中立”的辩护,以及对法律定性是否过于严苛的质疑。

控方在舆论战中的“表现”: 控方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是其论证快播公司有罪的关键。如果从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控方的论证能否让绝大多数人信服,也是一个衡量标准。
“翻身”与舆论: 如果舆论普遍认为快播案的判决存在不公,或者对快播公司的“技术中立”辩护给予了更多同情,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说,控方在舆论上可能并没有“完全获胜”。然而,案件的判决是法律层面的结果,不完全取决于舆论。即便在舆论上有争议,只要法律程序正当、判决有据,控方就完成了其职责。 所谓的“翻身”,如果指的是在舆论上扭转不利局面,那更多是关于事件的“解读”,而非法律的“改变”。

3. 对类似案件的影响(前瞻性):

快播案作为一起具有标志性的案件,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示范作用。

控方通过快播案确立的执法模式: 在快播案之后,对于利用网络平台传播非法信息的案件,控方(指执法机关)在指控和搜集证据方面可能更加有经验,也更有信心。
“翻身”的意义: 如果将“翻身”理解为控方在此类案件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得到了加强,那么快播案无疑是为控方在此后打击网络犯罪的道路上“铺平了路”。执法部门在类似案件中,能够更清晰地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也更容易获得支持。

总结来说,对于快播案,控方已经完成了审判程序,并且获得了生效判决。

从“庭审翻盘”的角度看,不存在“翻身”机会。
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来看,控方(执法方)在快播案的审理中,为后续打击网络犯罪确立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模式,某种意义上巩固了其在相关领域的“权力”和“权威”,可以视为一种“成功”。
在舆论层面,虽然存在争议,但法律判决具有最终效力。

因此,如果我们认为“翻身”是指控方在法律实践中取得了进一步的优势或确立了更强的执法能力,那么可以说,在快播案之后,控方(代表国家执法机关)在打击网络淫秽信息传播方面,是更加有理有据、也更有经验了。这并非是“重新审判”或“推翻原判”,而是法律在实践中不断明确和强化的过程。

理解这一点,关键在于区分“案件的终结”与“法律实践的演进”。快播案这个具体的司法案例已经结束,但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执法实践,对后来的类似案件产生了深远影响。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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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题主改了问题,由于是借题主的地方得了这么多赞,我觉得有义务继续回答T_T

舆论战场只是法律战场的扫尾工作。中宣部还是有不少高人的。只要把王欣外逃110天还向美国申请政治避难但被拒绝的事播出来,一大部分网友会放弃“快播无辜”的想法,再给办案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做个正面的专访,基本上正面形象就挽回了。最后让写手趁热打铁写一写,基本就解决问题。中宣部的笔杆子可不止是周小平那种货色…剩下一下“顽固的”,交给时间就好。

应该说,我党处理宣传问题,远比处理法律问题有经验得多。


—————以下是原答案————————

公诉人根本没输,该问到的,公诉人全从被告人嘴里问到了,只不过没有触及网民的兴奋点而已。



————————分割线—————————

之前写的太简略了,现在简单说一下我为什么说公诉人问到了他想问到的。

1,法官如何判案

法官判案,只看事实和法律,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案件,无论原被告还是控辩方,想要说服法官,就得做两件事:证明事实,引用法律。由于法律是事先写好的,所以一般双方会花大量的时间在事实上。

2,怎样才是有罪

那么如何证明一个行为有罪呢?其逻辑是,证明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也就是对犯罪行为的描述。

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犯罪构成:

a,主观上故意。

b,以牟利为目的。

c,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4,公诉人如何获得他想要的

看一下公诉人如何发问,被告人如何回答的。

先看这一段:

公诉人:既然你们的软件和监管都有漏洞,为什么不转型?

正确的回答:我们的软件和监管都没问题,我们公司绿色健康合法还挣钱,不需要转型。

被告人实际的回答:这种技术不光我们公司有,其他公司也有,我们认为技术本身是无罪的,所以不需要转。

被告人的回答承认了:我们知道技术有漏洞,并且继续这样做了。

这一段要结合后面出示的证据看:

公诉人:你们为何在2012年两次被行政处罚?

被告人:那是因为牌照和版权问题,与淫秽问题无关。

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证据,是2012年深圳网警因传播淫秽视频向快播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时已经证明了被告人在说谎。

其实公诉人想要的,基本已经问到了,包括被告人的明知、故意、放任。盈利的部分公诉人是通过分析快播使用量和广告、咨询业务的关系来实现论证的,这部分相信争议不大。我就不细说了。

5,我的一点感(si)想(huo)

在法庭看来,其他人的逍遥法外不是快播违法乱纪的合法理由,现在追究的是快播的责任,扯其他人,基本是无效的。

公诉人、法官不懂技术很正常(毕竟文科生),不懂就问呗,各位技术大牛放过文科生吧。

公诉人的逻辑是,你知道技术有漏洞,还继续用,就是你的问题。你因为公司经营而使用有漏洞的技术,就是利用其牟利了。

技术无罪这句话跟莫名其妙,公诉人又没有起诉技术,而是起诉开发技术并牟利的人。

完整的看完庭审记录,会发现不同被告人之间相互矛盾(比如有的说不屏蔽网站,有的说连网站都屏蔽了),而且很多发言被后来的证据证伪了。其实在法庭看来,被告人表现的并不好。

质证部分才是庭审的干货,要完整看完,不能断章取义,然而大部分网友没这个耐心。

最后,我发现,我看的庭审记录和网友的不一样。我看的海淀区法院微博截图,用一个半小时看完全部庭审记录,并没有发现网上的那些桥段T_T

综上,我说公诉人得到了他想要的,只不过没有满足网友而已。

—————————再分割————————

看来我之前还是说的太简单,没提证据的事,现在梳理一下证据。

1,主观上故意:这是当庭承认的,同时有讯问笔录和12年深圳网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诉人还有多份快播员工的证词,以及快播内部工作邮件作为证据。

2,牟利:这边公诉人拿出了讯问笔录,也在法庭上再次问了快播的收入来源,快播通过捆绑下载和资讯广告收费,也向会员收费。而捆绑下载和广告收入直接和使用量相关,会员收入被告人吴铭已经承认,会员可以从资源库里下载。公诉人同时提供被鉴定出大量毛片的资源库服务器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

3,传播淫秽物品的情节:同上述资源服务器的鉴定意见。以及快播员工的证词。

——————再再分割—————————

据说有视频了,我去看看,顺便复习一下知识点(早该看书了),然后回来,尽量给出能解决大部分疑惑的回答。

视频没了T_T这事儿我也很不爽。

我看的海淀法院发布的庭审记录,没有完整的反映出全部庭审内容T_T评论区有人指出,除了当庭念代码,大部分桥段都是真的。

很庆幸这些讨论已经具备了相当的普法意义。下面回应一下评论区说了很多的菜刀问题或者是快递问题。跟大家分享一道我复习时做过的题目:

甲乙二人因口角当街斗殴,一旁便利店里的售货员丙坐在店里看热闹。乙处于下风,遂跑到店里,说,我买把菜刀。丙把菜刀卖给了乙。乙后持刀将甲砍成重伤。问丙是否犯罪?

这题的答案是,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原因是,丙明知乙的目的(极有可能),仍向其提供作案工具(尽管是买卖),符合共犯的要求。

所以说,不是卖刀的一定无罪。快递公司如果明知别人寄违禁品,还帮他寄送了,快递公司也难辞其咎。

这就是为什么,公诉人一直问被告人是否明知,明知为什么不管。

—————分割线又来啦啦啦—————

说实话第一次这么多赞(在知乎也不算多T_T),我觉得有义务继续回应一下评论区比较多的疑惑。

1,关于菜刀:我不是做类比,只是说一下,并不是任何时候买菜刀的都没责任,要看他的主观意图。

2,关于主观意图:拿这点来黑天朝就没道理了(虽然天朝槽点的确很多)。任何一个罪名的描述都包含对主观意图的描述,最常见的,故意和过失。这个是可以证明的,最常见的就是嫌疑人供述。

3,关于天朝法律,我们国家非常接近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根本的差别。我国法系官方说法是社会主义法系。

4,我国法律从来没有确定过无罪推定原则,我知道快播案辩护人说了要无罪推定,可事实就是,我国法律从来没有确定过无罪推定。

补充解释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无罪推定:这也是我自己懒,没说完整。很多人贴出了刑诉十二条,这不是无罪推定的表述,这是法院定罪原则。无罪推定应该是“任何人在法院判决前都是无罪的”。这个不是我扯,司法考试的复习资料(《杨雄讲刑诉》),以及考研政治思修与法律部分(《肖秀荣命题人1000题》),都是这样说的。学理和法条毕竟不一样。

——————再再再分割————————

一千二百多赞了,评论区也有三百多条。由于答主一直用手机,所以无法做到每一条都回复,大家见谅。答主会把评论区比较集中的问题拿到答案里来说。

现在大家可能有另一个疑惑:答主在答案中和评论中解释了那么多,为什么公诉人没有当庭反驳辩护人呢?

因为公诉人讲话是给法官听的,很多基础的法律问题,犯罪构成,证据瑕疵不必然导致证据失效,这些都不需要公诉人说出来。

上述是我对公诉人心态的揣测,不过我认为这种揣测是合理的,因为我认识一些进检察院的学长,跟他们有过交流,上述这种心态在检察官中间挺普遍的。


转载请私信本人。

——————再次召唤分割线——————

评论很多,答主用手机,及时回复实在不方便,等我找时间用电脑,再尽量回复,毕竟被赞了就要负责。

很重要的说明:我是试图解释法庭的规则和逻辑,很多评论是跳出实然法律来讨论的,这些讨论本身没问题,有些观点也挺合理,但法庭不是学术论坛也不是哲学院——对此我也很无奈。评论中如果是这方面的讨论,因为不在我答题的本意之内,加上我自身水平有限,就不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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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的案子,给当局者出了个难题,一方面,政府在强调依法治国,但是又强调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快播的之所以被抓就是政府要杀鸡儆猴治理互联网乱象。

现在的矛盾之处就是快播如果无罪,这种影响力极大的案子被定性,那么以后怎么重拳打击互联网犯罪?事实上大部分网站都是信息传播着而不是源头,真的源头不会傻到把服务器架国内。

但是如果有罪,那这样的辩论效果很难让人信服,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变为一个笑柄,狠打了爱做梦的大胖子的脸吗。

新华社和人民日报分别出了2篇看似矛盾的文章,其实正是官方复杂心态的真实写照。

公检法没有互相制约,事实是一家的问题一直存在。比如立二拆四,郭美美的网络推手,被判非法经营罪入狱4年,这就相当值得商榷,互联网推手能不能定位非法经营,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该是不能的,最高法为了定罪还临时补课,将互联网推手解释为非法经营罪,这相当于明天的法定昨天的罪。违反立法法基本原则。

然而郭美美站在人民对立面,她的支持者被法院黑打反而引起舆论欢呼,而快播迎合市场需求,即使犯罪嫌疑大过立二拆四,也得不到舆论支持。民意不代表绝对的法律公正

快播确实有重大嫌疑,按照我国刑法解释,互联网服务商明知有不法视频仍然提供服务牟利,作为同犯处理。而且又明确服务商如果收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再犯,就作为明知故意犯罪,这样看来快播确实有嫌疑。

有许多反驳举例,那诈骗短信这么多,卖菜刀的怎么不被追究法律责任?我要说法律就是法律,不支持类推类比,罪刑法定,没有刑法规定卖杀人工具,运行商平台要承担同样责任,但是网络平台提供间接淫秽服务就是要承担责任,哪怕这条文很不合理,在修改以前也是要遵守的。

快播在这次事件中就是一个中立帮助,或者不作为犯罪嫌疑。但是不作为是不是就是犯罪,甚至要判10年以上,这就明显不合理了。

而且,互联网违规的的人智商都是很高的,和暴力犯罪的人有根本区别的, 一个能做出几亿用户的ceo,智商真的让普通控方hold不住,无论你制定什么制度,他们总能找到规避方案,加上辩护律师身经百战,见得多啦,哪个大场面没见过?要知道,陈良宇的控方比现在的不知道高哪里去了,刘立木律师不照样谈笑风生,毕竟判案也要按照大陆的基本法,当然赵家人的意见也是很重要的。

现在残酷的现实是公诉人连不作为都没法证明,这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比如我能举50斤,谁能证明我有能力举但是就是举不起,谁能证明美国打is有不作为嫌疑?很难证明快播有能力屏蔽更多黄色网站但是不作为,至少庭审记录看没确凿证据。

关键问题是日益复杂的互联网犯罪手段和落后的法律制度的矛盾

这案子最后如判10年以上舆论压力太大,无罪的话没法和上面交代,按照中国领导中庸之道的做法,估计是判4-8年之间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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