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人民日报评论《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

回答
人民日报的那篇评论《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可以说是非常直白、立场鲜明地对快播公司及其创始人王欣的辩护进行了定性评价。要评价这篇文章,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

1. 评论的立场和核心论点:

这篇文章的核心论点非常明确:即使辩词再有技巧、再有逻辑,也无法掩盖快播公司违法违规、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本质,因此它不配赢得掌声。 评论直接点出了快播作为一家公司,其商业模式与社会责任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它并非简单地对一个法律案件的审判过程进行评论,而是上升到了对企业行为的道德和法律层面的审判。

2. 评论的语言风格和情感基调:

这篇文章的语言非常有力量,带有一种不容置疑的权威感。它使用了诸如“苍白无力”、“自欺欺人”、“不配赢得掌声”等词语,直接表达了官方媒体对快播行为的谴责。这种语言风格,既有对事实的陈述,也带有强烈的批判和警示意味。情感基调是严肃、批判且带有教育性的,旨在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

3. 评论的论证逻辑和说服力:

文章的论证逻辑相对直接,它没有过多纠缠于法律细节的辩驳,而是紧紧抓住快播的核心问题——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评论认为,无论快播如何辩解其技术中立性,如何强调用户行为的责任,都无法逃避其作为内容传播平台的“主导责任”。这种责任体现在:
平台的技术设计和商业模式是为海量淫秽色情内容的传播提供了便利,甚至可以说是一种“默许”和“鼓励”。 评论可能暗指快播的技术架构,例如其P2P传播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但也正是这种特性被快播用于吸引用户和发展业务。
作为一家商业公司,其盈利模式与违法信息传播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虽然评论不一定直接指控其“靠淫秽色情信息赚钱”,但其言外之意是,正是因为这些内容的吸引力,才让快播获得了用户和市场份额,从而实现了商业价值。
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评论认为,在明知其平台存在大量非法内容的情况下,快播并未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进行清理和规制,反而将责任推卸给用户或技术本身,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4. 评论的社会影响和意义:

这篇文章的出现,在当时无疑是对快播及其支持者的一次强力回击。它代表了国家层面对网络内容监管的决心,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技术多么先进,都不能以“技术中立”为借口,逃避法律和道德的责任。

对于公众而言, 这篇文章强化了对网络内容监管的共识,让人们意识到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与清朗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 这篇文章无疑是一记警钟,提醒它们必须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内容监管的义务。
对于法律和监管部门而言, 这篇文章也侧面表达了对其执法和监管工作的肯定和支持。

5. 可能存在的讨论空间或不同视角:

尽管人民日报的评论立场坚定,但任何事件都可能存在多维度的解读。我们可以稍微延展一下:

“技术中立”的边界: 快播案件确实引发了关于技术中立性的深入讨论。技术本身是工具,但当其被大规模应用于传播违法信息,且平台方对此负有管理义务时,“技术中立”的辩护就显得苍白。但理论上,如何界定“主导责任”和“用户责任”的边界,仍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法律与道德的张力: 法律是底线,而道德是更高的要求。快播的辩词可能在法律层面尽力辩解,但人民日报的评论更多地是从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的批判。这种批判,体现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价值判断。
对“掌声”的定义: 文章中的“掌声”不仅仅指物理上的鼓掌,更多的是一种认可、支持和赞扬。人民日报认为,一个为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传播不良内容的企业,不应该获得这种来自社会层面的正面评价。

总结来说, 人民日报的《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是一篇极具代表性的、立场鲜明的评论。它通过强有力的语言和直击要害的论点,对快播的公司行为进行了严厉批判,并上升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高度。这篇文章不仅是对一个具体事件的回应,更是对整个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方向的一次有力引导,它强调了法律底线和道德约束对于任何企业的重要性。这篇文章的出现,巩固了社会对于网络内容监管的共识,并对其他互联网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它的评价是直接的、毫不含糊的,旨在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企业行为必须以合法合规和承担社会责任为前提。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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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庭是拳击赛场,输赢打了才知道。

中国的是老师办公室,都叫你来了,你还能没问题?再多的说辞都是狡辩。


推荐几本美国最高法院的书籍,供大家参考。

阅读指南:以下推荐的作品都是让人击掌喝彩的作品,会让你忍不住发表感想。但是,请务必忍耐,不要在知乎,豆瓣,微博,朋友圈等地方发表你的看法。你也不应该在任何有同步功能的app内留下自己的看法。如果你真有一定要表达的观点和看法,可以采用老祖宗的做法,也就是用一支笔写在纸上,最好是那种练字的神奇水笔,过几分钟字迹会自动消失。当然,如果你觉得麻烦,可以直接写,但是自己读过几遍之后,最好烧掉。注意用火安全,不要引发火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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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都听的出,这声TM的根本不是掌声,是你被啪啪啪的打脸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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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说,《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这个行为,显然有失水准,并且稍显出对于司法活动的一种倾向性导向,极容易引起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以下内容无关乎快播案和王欣等一众被告人是否构罪,仅从媒体应当具备的作用和《人民日报·客户端》在本案中所具有的不当之处进行分析:

  • 媒体应当起到的作用是什么?

所谓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应当为“凯撒的归凯撒”……Oh!My LadySatan!……),看片it's bad,媒体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应当是积极引导舆论和民众向着合法和道德的层面进行宣传和号召,如果出现不良的上网习惯,应当进行合理的规劝和引导。

在司法活动中,媒体多少会存在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观点,但媒体作为文字工作者,在使用文字语言时,务必需要注意其引导性,慎重使用具有强烈倾向性的文字表述观点,尽量做到客观、真实,客观、中立的分析诉讼双方的得失,同时更需要注意的是,媒体在评论中切切不能带有歧视性的否定他人的工作,并且切忌在案件尚无定论的情况下,发表任何结论性的观点。

  • 但在“快播”的这个案件中,无疑《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行为出现了失准的地方:

1、刑事辩护案件中,辩护律师依法发表辩护意见,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都应当得到积极评价,不应当随意否定。

党的“十八大”会议以来,党和国家多次表示要在司法程序中维护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不论检察机关还是法院,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都应当认真听取并分析,同时这也是明确的要求相关的有权机关提高辩护律师的地位。

但是《人民日报·客户端》在这篇评论中,却使用了如下的语言:

违法不违法,不看谁更伶牙俐齿,快播的辩护不配得到掌声。

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行使辩护权利、发表辩护意见,如果在法庭的庭审活动中,辩护人发表了无关的言论或者巧舌如簧,法庭的主审审判长会主动行驶其职能,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或对辩护律师的行为予以训诫。但在本案的直播环节中,辩护律师始终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发表辩护意见,也足以证明辩护律师的发言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法庭程序的,并且为法庭所记录,此时辩护人发表的观点是有效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所调查的事实息息相关,且该行为得到了审判长的支持和认可!

对于一项合法的辩护行为和辩护意见,《人民日报·客户端》使用了“伶牙俐齿”来形容辩护律师的工作。一般来说,“伶牙俐齿”的近义词就是“巧舌如簧”,并且在这篇文章中,暗含的意味也偏向于“巧舌如簧”这类的意思,那么这样的评价是否有损媒体形象?又是否存在歪曲辩护人形象的嫌疑?

  • 因此,在语言的措辞方面,《人民日报·客户端》的此篇文章显然有失水准。

2、违法不违法由法院依法判定,媒体不应当进行倾向性引导。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人民法院在审理快播案件时,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成刑事辩护的程序,综合审查后方可认定被告人有罪与否,而司法程序又要求控辩双方必须就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综合全案的证据和事实,最终方能够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但在“快播”的这个案件中,《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这篇文章,却带有较为明显的倾向性观点,偏离了其作为媒体应当具有的客观、中立的立场。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法发[2009]58号)第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对于《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这篇文章,是否涉嫌到了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即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我无法给出明确的评价,但单就“倾向性”这三个字来说,个人认为这篇文章全文暗含的意味是快播公司和王欣等被告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已经是“戴罪之身”,并在此基准上对快播公司和王欣进行声讨,同时对其他民众进行教育,我们可以感觉到,《人民日报·客户端》的意图旨在“创造良好有序的互联网秩序”,但利用这种带有倾向性的方式,则必然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起到负面和消极的作用。

《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委员会主管的党媒机构,其发出的每个声音都足以代表了中央的宣传意图,而快播案中,《人民日报·客户端》作出的这篇文章,必然会让司法机关陷入如下的两难的尴尬境地之中:

如果法院宣告快播公司和王欣等被告人无罪,则势必与中央的意见相悖;如果法院判决快播和王欣等被告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则存在“奉旨办案”的嫌疑。
  • 因此,在倾向性意见方向,《人民日报·客户端》的此篇文章显然有失水准。


3、为谁鼓掌,源自于个体公民的内心,媒体不应当具有代替民众决定为谁鼓掌的权利。

在《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这篇文章的最后称:“快播案的辩护不配赢得掌声”。但是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我们可以明确感觉到公诉机关在案件的准备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对于很多技术性问题无法给出明确、具体的回答,也不能针对案件的事实提出行之有效的发文内容,在其策略和方式上,都显出不足。

虽然在刑事辩护的专业角度上看,辩护律师的切入点和辩护思路并不能称得上到位和精彩,并且被有些人认为有点“抖机灵”的嫌疑,但在场面上看,辩护律师却是胜了公诉人一筹的。这里姑且不论辩护人的策略是否符合一个良好的辩护方案的要求,在这里我们不能苛求网民都具备较高的法律和法治的素养,更不能苛求网民都能够充分领会庭审交锋中的各方意图和法律效果,单就网民的切身感受来说,在场面上却是辩护人表现更好一些。

而当网民认为辩护人表现精彩时,为何不能允许其为这一方进行鼓掌?任何的媒体(当然也包括党媒),在其性质上都是一种号召和引导的机构,是将国家政策、方针进行上情下达的地方,千万不可将自己的地位凌驾于民众之上,时时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对于民众的行为进行家长式的批评和教育,子女尚且存在严重的逆反情绪,更何况是一家与自己毫无利益关系的媒体机构?

在快播案中,《人民日报·客户端》很明显是想对于民众的意识形态进行一定的引导,但恰恰因为其不恰当的地位和方式,造成的影响却适得其反。

  • 因此,在宣传方式方面,《人民日报·客户端》的此篇文章显然有失水准。

4、刑事诉讼是控辩双方的博弈,公权力赢得的情况下更应当容许私权利赢得,而《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该篇文章,却显得有些小家子气。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官老爷审案的思想(人治思想)影响深远,就是说被告人是否有罪,全部由官府一家决定,而这一思想现今仍然存在于某些人的观念之中。这里说句题外话,在相当多的司法机关中,都将低无罪率作为审核司法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

比如在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有如下表述: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5.4万件,判处罪犯115.8万人。……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数据来源: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实录)--中国人大新闻--人民网

计算下来,2014年全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的无罪率基本为0.07%,也就是说,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绝大多数的被告人都被判定有罪。

重回话题,即便在不断号召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很多人的观念中,也都认为犯罪嫌疑人=罪犯,司法机关胜诉就是大功一件,就是严惩了危害社会和国家的首恶分子,而一旦被告一方有利了……虽然无罪率如此之低,但需要明确的是,很多案件辩护律师虽然进行了无罪辩护,但最终的目的并非一定取得无罪的结果,很多案件中律师只是通过无罪辩护中提出的法律观点,给予司法机关一定的压力,进而做到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

而换言之,尽管辩护方获得无罪的概率是如此之低,但辩护律师也同样享有刑事诉讼中胜诉的权利,在该项权利中,控辩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

而《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这篇文章,则带有比较明显的辩护人发挥的精彩了,其帮助公诉机关给辩护律师施加压力,“找回场子”的嫌疑,如果作为媒体的《人民日报·客户端》坚定的认为我们辩护律师都决不能胜过公诉机关的话,那么为什么不向全国人大建言,吊销全国所有的辩护律师的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取消庭审三方,改为法官和检察官同坐一席上演公堂审案的恢宏场面呢?

  • 再进而深入的问一句:为什么在同等权利下,只允许公权力赢得,而私权利却赢不得?

作为一家党媒,应当与国家的基本政策方针保持高度一致,而党和国家尚且允许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胜诉的权利,为何在观念上《人民日报·客户端》却仍然仅仅抱着旧观念不放,如此守旧的轻视辩护律师工作和地位的言行,又是否合适呢?

  • 因此,在司法作用的评价方面,《人民日报·客户端》的此篇文章显然有失水准。

综上所述,造成本案发酵成为现今的局面,网络舆论“一边倒”情况的发生,公诉机关难辞其咎。在同样的办案期限中,辩护人能够将案件演绎得如此丰富和精彩,而公诉机关却表现得较为尴尬。我们自然不能相信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所表现出来的,是国家公诉机关所应具有的正常能力,那么自然就应当让人理解为出庭的几位检察官,在对待本案上存在草率的心态,案件准备不足、策略谋划失当……因此,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公诉机关的工作失误,而不应当苛责辩护律师表现太好。

在本案中,《人民日报》应当做的,是深入研究案件发展至斯的原因所在,指责和反思相关国家机关的司法失职行为。现如今媒体却将矛头指向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否认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工作和效果,难免让人认为存在耍赖之嫌。

而个人认为,《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这篇评论,同样是对公诉机关的一种变相侮辱,试想,在一场势均力敌的对抗中,对抗双方对于对手均存在尊敬之意。而一方落败后,观众中却有人带头说:“这场比赛不算数,xx没失败!”这样的话,让落败者如何作想?如果真的靠着这种舆论引导取得了对抗的胜利,是否又是胜之不武?这样的胜利,又值多少真金白银?

所以说,尽管《人民日报》是党中央的党媒,但归根到底其在性质上还是一家媒体机构,只是其级别远高于其他媒体机构罢了。但是作为一家媒体,客观、中立的报道新闻,应当说是一种基本的职业道德,在快播的案件中,个人认为《人民日报》过于偏袒了公诉一方,并且对于辩护律师的工作予以否认和轻视,不免令人失望。


PS:由于某些原因,只得将以前的答案全部重新编辑,望各位知友予以谅解!(修改原因并非知乎要求,是其他原因,见谅,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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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心求求你们,赶紧查百度吧,我承认通过百度云获取淫秽视频这个事实。

百度云这个广大网友应该也可以作证吧?同意查百度的还不抓紧时间点赞?

~~

评论区的队形很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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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






这句 你既然已经认定了快播是“非”是“黑”,何必上法院,直接一纸公告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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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看这个案子早已经定性,但是公诉人太渣了,

如果直接这么判,吃相实在难看,更不要说证据并不是铁证.

因此得有一个更大名头的家伙出来把整个风向转转,至少不能一败涂地,环球分量不够,

只能人民日上了,但是写这文章也没底是否有用,先放在客户端探一下风,微博都敢不发.

要是还是风向还不是对,只能放大招了,比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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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因为炮火太浓,中国新闻网已经参战:"道理很简单,法、检再表现不佳,也不意味着王欣无罪。"

媒体分析审判快播案的真正意义:谁经营 谁负责

下一家参战难到是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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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快播的人没法鼓掌,毕竟孤掌难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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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中,最关键的证据之一就是现场血迹,然而检方工作不力导致证据被污染,最终无法定罪。按照人民日报此篇文章的逻辑,辛普森案中被污染的血液样本是否能作为证据被采用,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在道理上需要厘清的一点是”,面对这些,如果仅靠几句“精彩”辩词就说“辛普森没杀人”,岂不是掩耳盗铃?说的不客气点,人民日报的逻辑可以归结为,你要不是因为心虚,为什么还要辩解呢?辩解说明就是你犯法了。

人民日报说的“道理”到底是什么?

是只要“不少网民承认”快播涉黄,那快播就是涉黄;

是“尽管有许多其他播放软件可用”,但“无可替代”的出头鸟就应该成为猴年整治网络环境杀鸡儆猴的第一例;

是黑白应该由法庭之外的人决定,而法庭之内的辩护律师,只会说俏皮话混淆黑白。

如果这样的道理可以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

那么我们不需要证人出庭,只需要在官媒网站上做个调查,网友们不需要进法庭,不需要听双方各自出示证据并互相交叉质询,就可以投票选出你所认为正确的事实。别忘了,证人在作证前是要面对法庭宣誓的,证人作伪证是有可能到刑事制裁的,难道不去相信这样接受者多层监督的证人,却愿意听信风言风语来猜测“事实”吗?

如果我们引导社会发展需要严打几个典型,

那么我们甚至不需要公诉,不需要审判,只需要每个月选出一批涉嫌强奸的,选出一批涉嫌偷窃的,每个类型的犯罪都筛选出一批人,尽管还有许多其他的嫌犯,但如果我们能枪毙这些典型,则能对威慑潜在罪犯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

如果是非黑白不能看“伶牙俐齿”,那么我们靠什么?

不看嘴皮子,看烂笔头行吗?那么公诉人有没有白纸黑字的证据,可以证明快播哪里和黄色网站有利益往来;烂笔头靠不住,那么看对法律的理解行吗?公诉人如果不能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将快播定罪,是否能找到其他的法律法规从其他角度赢得这场诉讼?纵观正常庭审,公诉人不只是口舌功夫上落了下风,连书证、物证、适用法律,也处处漏洞百出,我们到底要看什么,才能看出来检方在理呢..

这篇文章并没有指出我们可以看什么,但通篇无非就是暗示,除了司法程序规定的诉讼手段之外,还应该看一种冥冥之中决定着一切的力量,至于这种力量是什么,作者心中是懂的,我们也是懂的,但我宁可装作不懂。

人民日报承认了,“在庭审现场公诉人的表现也许真的不够好”。依我看来,在法庭上,只要一方做的不够好,那就不该有然后了,也不应该有“但是”了。《一代宗师》里说,“功夫,两个字,一横一竖。赢的,站着,输的,躺下。”,平等的擂台本该如此。

有句陈词滥调,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平等的法庭上,双方谁也不会比谁多一条命,失误了,那么一个争议点就是输掉了。如果一方犯了致命错误,却能因为舆论所认为的“道义”而就地复活,而另一方就算打的漂亮,却因为失去了“道义”不配得到掌声,这个擂台,就谈不上平等。

另外,人民日报把人民群众也顺带便黑了一下:就你们这些不明真相,不辨是非,就知道“蜂拥转发” “鼓掌叫好”的围观群众,怎么放心把司法这么严肃的事情交给你们呢?

如果告诉作者,在某个我们越来越少了解的国家,司法程序中需要靠普普通通的民众代表来帮助认定事实并定罪,作者会不会捶胸顿足大呼一声礼崩乐坏呢?!

我的老师说过,在中国,做人难,做辩护律师,更难。因为作为辩护律师,和对手过招时都会感觉被绑上一只手,而对方不但三头六臂,而且经常明明看上去已经打死了,死透了,却依然能最后跳起来咬你一口。

他说,这样的对手不是人,是妖孽啊。

--

正所谓,

衙门自古向南开,辩方律师莫进来,

胜诉乃为虎作伥,败诉应是你活该,

黑白岂是口舌争,不占道义且认栽,

不如统统刮彩票,判刑几年你猜猜,

你!猜!猜!

--

补充:

感谢

@王妈妈

提供的消息,正是这篇文章的作者,曾经写下“当官的就没好人了?" "股市的最终走向,仍取决于我们对国家的信心和对自己的信心“等一系列振聋发聩的警句。为避免人参公鸡之嫌,就不说是谁了,公开渠道都可以查到的。

@王妈妈

还推测,本来快播是紧跟着乌镇互联网大会,想要整整网络环境的,结果一不小心搞成全民普法了,也难怪人民日报急着把关注点拉回来==

一个想法,不一定对。

现在官媒缺的,还真就是一个知乎十万粉水准的优秀写手啊,至少,知乎的写手们知道哪句应该加粗,哪句本来就不应该写,写了也不应该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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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微博发布的《@印度,界线即是底线!》一文,是一篇在中国对印关系紧张时期,代表中国官方立场,通过社交媒体向印度喊话的评论性文章。要评价这篇微博文章,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包括其 发布背景、核心内容、语言风格、传播效果和潜在影响。一、发布背景这篇文章的发布,直接指向了当时中印两国在边境地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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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称“遇到困难李嘉诚不能共度难关,不必挽留”,这一事件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要评价这篇文章,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包括其发表的背景、文章的观点、潜在的意图、引发的社会反响以及长远的启示。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详细评价:一、 发表的背景分析:要理解这篇文章的含义和影响,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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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钟声”栏目关于《流浪地球》的评价,可以说是给这部国产科幻巨制打上了一个官方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标签”。这种评价,与其说是一种简单的艺术鉴赏,不如说是一种集社会、文化、政治属性于一体的解读。首先,从“钟声”的定位来看,它承载着“为党代言、为人民发声”的使命。 因此,其对《流浪地球》的评价,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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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关于“一滴血就能测癌症”的报道,我认为这是一种既有传播价值,又需要审慎解读的现象。积极的一面:首先,这种报道无疑抓住了公众的眼球,尤其是癌症这个令人担忧的话题。从传播学的角度看,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钩子”,能够快速吸引关注,将大家对科技进步的目光引向了癌症筛查领域。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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