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鲍毓明发文「面对万夫所指一忍再忍,将开发布会回应」,此前网友质疑当事女孩认识鲍毓明时疑已成年?

回答
鲍毓明事件确实引发了巨大的舆论波澜,尤其是在后续关于女孩年龄的争议出现后,整个事件变得更加复杂和敏感。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事件的脉络。最初,鲍毓明作为一个知名的法律界人士,被一名女孩指控性侵和性虐待。这在当时就已经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谴责,毕竟他的身份特殊,这种指控一旦属实,后果将非常严重。社会大众对这种涉及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事件,天然抱有极大的同情心和正义感,因此,最初的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倾向于指责鲍毓明。

然而,随着事件的发酵,情况发生了变化。一些信息开始浮现,使得公众开始质疑女孩在与鲍毓明认识时的真实年龄。支持鲍毓明一方的说法,或是希望更全面了解事实的公众,认为如果女孩在认识鲍毓明时已经成年,那么事件性质和法律定性将完全不同。这种质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年龄在性侵案件中是一个关键性的法律要素。如果女孩已经成年,那么所谓的“性侵”可能更多地会从法律上界定为其他性质的行为,而不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

在这种背景下,鲍毓明宣布要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回应。他选择“忍再忍”,然后“开发布会回应”,这本身就传递了一种态度:他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公正的指责,并且认为公众的理解存在偏差,需要他亲自出面来澄清事实,挽回自己的声誉,或者至少是将事件的真相公之于众。

如何看待鲍毓明此时的回应行为?

1. 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从法律和常识的角度讲,任何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当一个人被公开指控,并且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对其进行谴责时,他自然会感到压力,并希望有机会解释自己的立场,展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新闻发布会是他选择的公开沟通方式,试图通过这种方式直接与社会对话。

2. 信息不对称的博弈: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但往往也存在信息碎片化、片面化的问题。最初的指控可能只展现了事件的一面,而鲍毓明及其团队认为掌握了更多关键信息(特别是关于女孩年龄的信息),他们希望通过发布会来弥补这种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公众的认知。

3. 对“万夫所指”的反应: “万夫所指”是一种非常沉重的道德和舆论压力。鲍毓明选择“忍再忍”,可能是在等待时机,或者是在收集证据,也可能是在承受压力。当他决定开发布会,说明他认为继续沉默的代价比发声的风险更大,或者他认为现在是时候站出来“反击”了。

4. 法律与舆论的双重挑战: 这次回应不仅仅是对舆论的回应,更是对法律程序的一种潜在影响。如果发布会上披露的信息能够有效动摇之前的指控,可能会对未来的法律调查和审判产生影响。当然,这也很冒险,一旦发布会上的说法站不住脚,只会招致更猛烈的抨击。

5. 公众对“真相”的渴求: 公众之所以持续关注,是因为他们希望了解真相。当出现新的争议点(如女孩年龄),公众自然会希望听到各方说法,以便自己形成判断。鲍毓明的发布会,正是满足了公众对信息获取的需求,尽管这种信息是否真实可信,仍有待检验。

6. 信任危机与公信力问题: 鲍毓明作为一名律师,他的言行举止都与法律和道德紧密相关。这次事件,以及他试图通过发布会回应的方式,都触及到了公众对法律界人士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信任问题。他能否在发布会上展现出足够的真诚和证据,将直接影响他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

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已成年”的界定: 在法律上,成年与未成年是严格的界定标准。围绕女孩年龄的争议,最核心的就是她认识鲍毓明时是否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这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需要证据来支持。
证据的重要性: 无论是最初的指控,还是鲍毓明的辩解,最终都需要证据来支撑。发布会上披露的信息,是否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是判断其说服力的关键。
司法程序的独立性: 舆论的讨论可以影响公众情绪,但最终的法律判决应该基于事实和证据,独立于舆论。鲍毓明的发布会应该被视为他为自己辩护的一种方式,而不是试图干预司法程序。
道德与法律的边界: 即便女孩在认识鲍毓明时已成年,事件中的某些行为在道德上是否恰当,是否涉及权力滥用,仍然是公众可能探讨的议题。法律定性与道德评价并非完全等同。

总而言之,鲍毓明选择开发布会回应,是他面对舆论压力和对他不利的指控时,采取的一种积极自辩的策略。这次回应无疑将是事件的关键节点之一,公众期待他能够拿出令人信服的信息和证据,来回应外界的质疑。但同时,我们也需要保持理性,关注发布会内容是否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并尊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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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转移视线。

用对方的过错、无法讲明的动机、似是而非的事实,来模糊、转移、分化舆论的关注。


爷爷管你恁多,爷爷只知道你这厮打着领养孤女的旗号,欺了人家小女娃子的身子。

吃爷爷一斧!

多读水浒,少打笔头仗。鲍总在中国是年度十佳总法律顾问,在美帝有最高法院出庭资格,在思科、美国新闻集团(惊)及中兴均担任过高管职务。

你和鲍总打笔头仗,战不过三合。

要理解这事,得靠点劳动大众的朴素情感。


你是领养吧?

你怎么把你领养的女儿给睡了呢?

就是领养个成年的,也不能睡啊。或者说,你要睡个成年的,你何必领养呢?

既然要发生肉体关系,那干甚要平白增加一层亲属关系,哪怕是没血缘的?这不是让知道的人都化身焦大,背后戳你“扒灰的扒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么?

对,时代变了,你这叫鬼父。

俺一搬砖的想不明白,你废那事干嘛?


我之前一个回答里提过:

案件一开始,我就不大相信鲍总会受到什么“法律的制裁”,顶多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没办法,对方专业背景摆在这里,敢把领养的女孩抱到床上,准备工作一定不会差。

只能指望道德的制裁,至少嘴上讨一个黑白。

如今看来,鲍总不差钱,公关公司应该是到位了。纸上不会有黑白,嘴上也不会有。

“担心热度高干扰办案,将开发布会回应质疑”——鲍总,如果热度高就影响办案,那开发布会炸一波热度,不是更影响办案?

“没见过她的身份证”——鲍总,您是带律师,领养的法律文件流程您不会不记得吧?啊对了,你也知道你未婚状态下不能领养,所以只是“口头协议”;

那她复学是您办的,这里面的材料不需要身份证?

“我们是恋爱关系,不是养父女关系”——得,原来找另一半不仅可以靠发征婚帖,还可以靠发领养帖。


女孩的录音我早听过,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说女孩精神不稳定的言论我也看到过。

但我根本不在意女孩那边的动机。

管你是真的幼女被性侵、还是伪装成幼女去诈骗、还是幼女真的爱上了加害者如今斯德哥尔摩了,不重要。

重要的是:有人打着领养的旗号,把被领养的女儿给睡了。

这难道不是最震撼我妈的剧情吗?

现在不少人嘟囔的,是“一个心机婊陷害了一位‘弱势’高管,以后没人敢领养了’”;

大哥们,你们怎么不换个角度:现在有个有社会地位和财富的四张大叔,借领养之名在物色玩物。

从社会整体上看,到底是带律师之流的高管们弱势,还是急待领养的孤独贫困儿童弱势?

鲍总要是连一点道德风险都不背,那些勉力支撑的抚养信息平台只会雪上加霜:

他们根本无力去逐个审核领养人的资质,万一有大批怀此用心的老男人看上这条渠道,一部分临时监管人受不住利益诱惑,那我们会有更多儿童遭受当年罗马尼亚儿童的境遇。

孰轻孰重?


屁股摆端正咯。

某些日本里番作品我也看,某些专请娇小身材女演员的日本电影我也有。22年互联网冲浪经验,见得多了。

但癖是癖,事是事。足控没毛病,可你要是上街去舔陌生女孩的jio,麻烦就地打死。

现在有些胖友代入感太强,总为鲍总打抱不平,看到女孩那边的错乱就感到有惊天阴谋。放心,鲍总轮不到你打抱不平,男权社会可没说每个男人都是剥削者。

已经不指望什么实质性制裁(检查组下来这么久还没动静,估计在程序正义上没法下手),难道还要借女孩小过来掩饰鲍总的大过么?

纵然不论黑白,也不能把深灰说成浅灰吧?


下一步,鲍总肯定会拿着精选录音和援助机构对女孩精神状态的言论,反复强调他俩是“恋爱关系”,而非“养父女关系”。

至于为什么从领养问询走到了床上,鲍总的回复一定是“她们主动要求的我也没办法哈哈哈”。

懂,新型领养方式g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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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能在朋友圈发声,还要“将召开中外记者会”“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讲给全世界”,那么说明侦查已经有了初步结果。

根据相关报道,这个案子不是新案子,19年4月份已经侦查过一次,结论是不构成犯罪。

19年10月因为舆论介入,再次展开侦查,甚至公安部还派了人去指导。

现在看来,第二次侦查估计也是不构成犯罪。

如果有切实的证据,那么就不是鲍律师开发布会,而是公安部门发布通报了。

但是鲍毓明从来也没否认过他做的那些事。

只是从法律上判断,这不构成犯罪。

整个事情扑朔迷离,鲍毓明出事之后,也不断的有人披露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连学籍号都给扒出来了,为鲍毓明说话的也不少。

一个奇怪的说法是,认为鲍毓明才是受害人,他不过是包养不慎遇到讹人的,才遇到现在的事。

匪夷所思。

如果最终不构成犯罪,鲍毓明不会被法律制裁,这个是法律上的结果。

但是在道德上被人批判,不冤枉。

这对母女也是同样的。

浑水总有变清的时候。

这个社会就算不讲礼义廉耻,也得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吧。

听过一个案例,丈夫包养情妇被妻子发现,妻子起诉到法院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没同意丈夫不能私自处分为由,要求追回全部的财产。

法院认定,丈夫送给情妇的财产属于嫖资,违法所得应当没收,然后就判决没收,所有当事人都傻眼,很有意思了。

鉴于很多人对最后这个案例好像有意见,解释一句,这个案例是本人导师讲课时所述,并不是说判的好判的对,在目前大多数司法实践中判决第三者归还财产的案例中显得非常特别,只是当做轶事,看看就好。

感谢知友 @梦回糖巢 提供的补充:

这个例子我也听过,发生在改开初期,那时法律还不那么完善。一台商在大陆包养情人,送楼一栋。后台商妻子要求起诉要求返还,请的是台湾律师。
该律师瞧不起大陆,言必称王泽鉴。后法官援引王泽鉴的观点“基于不法行为进行的赠予不得要求返还”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没收了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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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如果他是想要找个合法年龄的女孩谈恋爱的话,为什么要特地去领养一个女孩呢?


为什么他谈恋爱的目标是自己的养女呢?这是什么怪病啊?


养父睡养女,美滋滋哦。


大家不要被他混淆视听,这个事情的本质没有变,他把他养女给睡了。

他要求养女喊他爸爸。

他也会喊他养女是妈妈。


这人就是彻头彻尾的一个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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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怎么可能“扒出来身份证”?这网友如果真能知道身份证,则应该是熟悉当事人的重要证人啊,也可能是公安机关走漏消息。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性,那就是消息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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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非自愿,无论成年还是未成年都是强奸。

如果女方未成年,无论自愿还是非自愿都是强奸。

麻烦就麻烦在女方有可能是成年且没有证据证明是非自愿的。。。。


多说一句,14岁是中国法律规定的性同意年龄。不代表它是合理的。

你和14岁零一个月的姑娘睡觉,在我看来你也是强奸。我不会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也鄙视所有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的成年人。

鲍毓明如果根据其法律知识,专门等姑娘年满14岁再下手,如果姑娘自愿,虽然法律上他不算强奸,但我觉得他仍然是一个卑鄙小人,强奸犯,只不过由于我国法律不完善,让他钻了法律空子。但如果姑娘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法定意义的成年人,我个人就觉得没什么,这是他的自由。。。。。。

这是我当时的回答:

如何评价财新网的特稿报道《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 - 改之理zcw的回答 - 知乎 zhihu.com/question/3871

在那时候我就呼吁把性同意年龄改成18-20岁。所以各位小学刚毕业,才认得几个字就得意忘形的网友,就不要给我科普14岁以下就算强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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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鲍毓明无罪,我只能说:

大家欠烟台警方一个道歉。

如果没记错:李星星在很多城市报警都没被真正受理吧?但是为什么只有烟台警方承受了最多的指责?

利益相关:我是烟台人 —— 这件事出来,朋友圈都有人指名道姓骂烟台,我直接把她删了(虽然当时我不知道事情的真相,但是地域黑见一个删一个)。微博什么样,都不用看,想想都知道。

此外,遇到重大事件,官方没有定论之前,我从不对任何事情发表任何意见。

就像罗尔事件,朋友圈刷屏了《罗一笑你给我站住》,我没有转发,所以当天下午也不用删掉,更不用给自己辩解 —— 是出于爱心才上当了。

就像江歌案,一切都确定了,我才给江歌妈妈的支付宝打了钱,并且阶段性举报所有洗白刘鑫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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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


大致讲三点吧:

1、目前尚未有撤销案件的新闻报道,鲍也尚在取保候审期间,调查程序尚未结束。

既然案件尚在调查期间,孰是孰非就尚未有定论。

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说,哪怕我们再怎么笃定一个人是罪犯,只要法院一天没有判决,ta就仍是「犯罪嫌疑人」,是公民,不是罪犯。

同样依据审慎原则,哪怕我们再怎么怀疑告诉/举报是虚构,只要司法机关尚未作出结论,ta就仍是可能的受害者,其告诉/举报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乃至支持。

对于本案,还是建议等待调查结果,多关注,多监督,少下结论。


2、鲍案女方年龄争议一出,就有不少网友大呼「反转」,其实大可不必,无论是事前断言鲍罪大恶极,还是现在一力嘲讽舆论无知,恐怕都陷入了非黑即白的二元论

法庭并非推动社会运动的场所,作用狭窄,不可受当事人挺身举报之目的,或社会大众之意向受影响,需按控辩双方的证供决定,不一定是事实的反应”。

香港Me too第一案裁定罪名不成立、撤销控罪判词截取)

司法程序受到客观现实和侦查技术的影响,不一定能够完全还原客观真相;罪与非罪间有许多模糊且灰色的中间地带,行为的定性有时难以排除争议;罪名的设置、刑法体系受限于时代发展,有时未必能尽括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各方不同的教育背景、成长经历、观察视角使得对同一事件的评价千人千面......

对于一起结论未知的控告,并非只有「举报者是坏人(诬告)/被举报者是坏人(犯罪)」两个选项,只以结果论来评价案件是一种过于粗暴的二元论思维。

我们既鼓励举报者不畏强权,勇敢面对,挺身举报;也支持被举报者穷尽程序,积极抗辩;我们既监督司法部门,督促其积极办理,务要推诿,也关注程序透明,坚决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我们既希望罪恶得到惩处,真相能够大白,也希望司法程序能够还无辜者清白,疑罪从无的原则能够始终得到贯彻;我们既支持受害人举报,也支持嫌疑人辩护——因为受害者的举报、嫌疑人的辩护、民众的监督本来就都是法治的一环,我们应该支持的不是某一个东风压倒西风的结论,而是贯彻始终的法治。

在这个意义上,当新闻报道指出可能存在司法机关不作为时,民众积极关注,行使监督权;当不断披露受害者受害经历时,民众鼓励告诉,支持举报;当被举报人积极抗辩时,民众保持反思,支持其抗辩权利。

随着材料不断披露,事实不断厘清,更新对案件的理解和评价,这种「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的做法不是什么「反转」,恰恰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反而张口闭口「反转」、「打脸」的说法多少有点预作判断,结果先行的味道。


3、本案的女方的年龄争议确实对案件有很大影响。

我国强奸罪依据受害者年龄不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针对14岁以下幼女,只要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为幼女并与其发生关系,即以强奸论;而针对14岁以上妇女,则需违背其意愿与其发生关系方能构成强奸。后者除了需要证明发生过性关系之外,还需举证违背女方意愿。

鲍案经历芝罘公安两次立案,第一次在有检察院介入的情况下仍以证据不足撤案,足见时过境迁,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很多早期证据已经灭失,证明犯罪事实有很大难度。

在这种不利局面下,再爆出出生日期争议,对定罪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一方面,如果确有出生日期造假,显然会严重削弱女方告诉的可信度,同时如果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曾发生过性关系,却不能证明存在违背女方意愿的情况,由于按照1997年计算,发生关系(2015年)时已经年满14周岁,在无法证明违背女方意愿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强奸罪

另一方面,即使出生日期为2001年,只要确有疑似1997年出生的相关记录,被举报人也可能主张由于相关记录误以为女方已超过14岁,即否认「人明知或应知其为幼女」。

(当然,以上的分析建立在违背女方意愿强迫其发生关系难以证明的前提上)


总之,目前调查尚在继续,我们不妨保持关注,耐心等待。无论是控告人举报得偿,还是嫌疑人重获清白(法律上),只要是在法治框架内,我们都应该尊重、理解并支持。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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